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缴到什么地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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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我要给我三岁的儿子办理居民医疗保险需要相片吗/
09-06-29 &匿名提问 发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缴纳6、年满16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学龄前儿童和各类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7、参保居民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后,领取缴费银行卡,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参保费用,由指定银行代扣代缴。8、每年 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医保缴费期(2007年缴费期另行通知),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9、参保居民具体缴费额度和财政补助额度为: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225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或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450元;学生儿童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或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50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个人缴纳15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450元。市属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暂按“学生儿童”的标准执行。10、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11、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总计缴纳10%)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第五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在在职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必须为:男满30岁、女满25岁。不足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各种城镇居民,但是交一年保一年,不交就不保了同时两种保险都要参加大病救助,条款都相同,但是南京取消了大病救助的封顶限额,很多地方仍有4倍职工平均工资的封顶限额,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4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暂行办法》实施-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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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暂行办法》实施
参保居民可转外就医
7:09:37&&&&&&来源:秦楚网-十堰晚报&&&&&&&
&&&&&& 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李月 通讯员 王浩报道: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已于6月份启动。昨天,记者获悉,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制定了《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城镇参保居民在就诊转诊时应注意的事项。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 《办法》要求,城镇参保居民必须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就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也相同。5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可核销40%&&& 城镇参保居民在门诊就诊时,需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医保专用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领取医疗保险双处方。接诊医生如实填写医保病历,开出双联处方,相关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用社会保障卡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总额在5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核销40%,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住院费用需本人或家属签字&&&&& 城镇参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的,由接诊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参保患者持诊断证明、医保病历、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方可住院。&&&&& 城镇参保居民住院时先按规定预交起付线和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医疗押金。随身携带医保病历、社会保障卡交医院管理。在住院时,定点医院必须将病人每天的治疗、用药、服务项目等列出一日清单,详细记录当天费用发生额和累计额,由住院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认可。否则,住院费用不予结算。&&&&& 同时,住院患者必须遵守医保政策和医院管理规定,严禁挂床住院。出院手续必须在出院当日办理完毕。转外就医需办理手续&&&&& 因病情诊断确需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经原诊治的定点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可转入本市上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业务院长签字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转院。鼓励恢复期的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紧急抢救转诊、在市外因病急诊抢救住院或病危不能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在5日内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另外,在核销转外(在外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时,必须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转院审批单或备案表、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在市外发生的急诊住院费须附急诊或抢救住院备案申报表及各项资料。手续完备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规定办法结算。无转院审批手续和备案资料的不予核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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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 广告部: 技术部:&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医疗保险普惠性,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  (三)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就近就医。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参与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全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统一政策,市县分级管理,基金分级平衡。  第五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控制在居民医保年筹资总额的15%至30%,目前暂按20%的比例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在居民医疗保险账下专账核算,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补偿。  第六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含急诊,下同)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且当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以内。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第七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医疗服务定点管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方便参保居民就医和有利于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的原则,从已取得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确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 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须从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或发生首次门诊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居民需要变更门诊就医机构的,可于下一参保年度重新就近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大中专学生实习、因病休学及放寒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可选择所在地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返校后由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若因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并经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往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参保居民垫付,再到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报销。参保居民未经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超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凭医保卡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接诊医护人员要认真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医疗保险结算单。参保居民按规定交纳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签约服务的人数定额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目前暂按每人每年42元标准定额结算,其中36元分季度预拨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6元在年终考核后拨付。每年第四个季度末,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全年门诊统筹费用进行结算。结算时,当年门诊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低于签约服务总人数全年门诊统费用定额总量的,结余部分的40%补偿给该医疗机构,另60%结转其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将普通门诊统筹患者的医疗费用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参保病人处方、医疗费用票据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第十五条& 对已按鄂价农医规[2011]89号文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诊疗费”补偿按其门诊签约服务总人数和上年度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接诊率等因素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结算办法和奖惩机制等内容细化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门诊统筹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凡出现推诿病人、开具大处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结算费用、暂停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况,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后又重新参保居民,在规定医疗保险等待期内;  (二)参保居民在患病住院期间;  (三)参保居民未在约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四)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行后,《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第十九条及《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十政办发[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收支和门诊统筹运转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门诊统筹资金提取比例、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和定额结算标准等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今天是: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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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发表日期: 13: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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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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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各位居民:
&&&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参保范围限市区非农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居民:
&&& 1.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居民;
&&&&&&& 2.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 3.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未成年人。
&&& 二、参保办理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或乡镇劳动服务站。
&&& 三、参保缴费时间: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作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缴费办法按各街道(乡镇)确定的方式。
&&& 四、年缴费标准: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
&&& 五、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交的证件:
&&& 1.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请携带:⑴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⑶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⑷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 2.未成年人参保须由监护人携带:⑴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页);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享受缴费全额财政补助人员还须相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六、市区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鄞州区医保中心
鄞县大道东段99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海曙区医保中心
灵桥路513号天封大厦&
江东区医保中心
姚隘路913弄86—88号
江北区医保中心
新马路377号&
北仑区医保中心
新碶长江路1166号行政中心B楼
镇海区医保处
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12-20号区府内
大榭开发区社保处
大榭农行大楼一楼
国家高新区社保中心
江南路599号
东钱湖度假区社保中心
钱湖北路369号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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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二○○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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