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天津市津南区小学站镇卡夏尔传销公司里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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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村民委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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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村民委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 什么快递能到_百度知道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 什么快递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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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派送范围津南区: 东风村,东大站,黄台工业区,西小站,操场河村,毛家沟。刘家沟、北中塘,东花园,句葛庄,小黄庄,二道闸、八里台乡村、北闸口镇乡村、小站镇及其它乡村镇均不到傻子怎么不问我呢 还跑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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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发EMS 别的只能自取啊!(到附近网点取他们一般不会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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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提问时间:
 标题: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没有到东站的公交车!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出行的次数最逐步增加,可是与之相反的公交配套却跟不上,津南区小站地区只有途经的652路公交车通往市区(至西站),152路公交车到只到土城,其他的车就没有了,津港公路上有688、659、186路,但是离小站镇区较远乘坐不方便,去市区方向只有一条652路公交车人员较多,经常拥挤不堪,而且去东站非常不方便,希望能够增加公交路线,或是延长某条线路到小站,方便百姓出行,希望能够认真考虑,积极采纳!!
回复部门:
交通港口局
   回复时间: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日
尊敬的网友:&
&&&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 网友关于增加天津站至小站镇公交线路的建议将在我市公交线网优化中参考。
&&&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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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颐养院(养老院)内幕揭露            网上发的《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颐养院养老院内幕揭露》里面的那三个残疾人五保户,为了出去活的有人权多次和领导反应,他们置之不理。后来院长要我写离开的理由,他们玩命的催,玩命的催,等写好了他们反悔了,不让我们出去,我们在这里太害怕了。我们喊服务员他们不理我们,我们要自己去找院长,服务员把轮椅车强行推走让残疾人摸不到轮椅车,还把电梯锁上不让我们去找领导,领导也不见我们。我们为了离开这里绝食,以经五天了徐永玲开始向外吐水,我们用绝食的决心也要离开这里。5月18日晚上吐了不少水我们人都这样了要求走,让服务员给领导打电话,服务员打完电话回来说:有事明天再说先别喝水了。到了19日也没人理。院长说了:饭给你了吃就吃,不吃,出了问题我们不负责也不让我们走。他们看着我们死也不让我们出去,找服务员借电话打电话求救,服务员不给。希望热心的网友替我们报警。我们正在被制裁,这里制裁人外界都不知道。我们被他们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扣压            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颐养院(养老院)4号楼4层401室            中央领导救救我们 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太可怕了              院长是: 刘玉文             日                        张立生、徐永玲、张安 一家瘫痪残疾人离开颐养院(养老院)的理由             养老院不给看病,有病不给急时看五保户一看病养老院就横挡竖挡不给好好看,我们在这里生命得不到保障。养老院的领导不说理,三口人为了讨活命离开颐养院(敬老院)。             张立生、徐永玲、张安、离开颐养院的理由,养老院不给看病证据是在每一次看病的同一天里看病,养老院给看病就说没病,家属再带着检查去就检查出病来了。而且张立生每天吃的降压药都让自己买养老院不给买,在这里的五保户有了病和外面的老百姓不一样,同样的病,得不到相同的治疗。我们从09年的6月一直到今天看见死的那些人们是怎么死的让我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感到害怕没有安全感。             在这里住的五保户没有人权,领导不听我们的建议在治病的时候我们都保护不了自己,你们说有病就有病你说没病就没病。我们要是在养老院里有了病自己都不能用最有效的治疗方法去治自己的病。养老院的领导不珍惜生命缺少爱心,有了问题不当面对质。             共产党的政策重点是一要吃饱穿暖,二要保证人的身体健康        公安部、检察院 我们被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颐养院软禁起来了,赶快解救我们。    然后在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发信人: 徐永玲    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颐养院 4号楼4层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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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工不断死去,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不用下矿井;农民工被欠薪,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没有被欠薪;贫困儿童失学,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自己的孩子还有书读;穷人看不起病,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还付得起医药费;农民土地被强制征收,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们不需要种地;等到哪一天不幸降临我们头上,谁为我们呐喊?==========谁为我们呐喊!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原告冯凯浠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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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原告冯凯浠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冯凯浠,男,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该校宿舍。
&&&&委托代理人缪维蓉(原告母亲),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纪垛路14排2号院107号。
&&&&委托代理人彭志英,男,日出生,汉族,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佛山里26号201室。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
&&&&法定代表人崔文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简会芳,天津市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声,男,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闸村村委会主任,住该村。
&&&&原告冯凯浠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凯浠的委托代理人缪维蓉、彭志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简会芳、陈洪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凯浠诉称,日,冯凯浠被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所属车辆(津AZ0397)撞伤,日大港区港北交通大队裁决,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小站镇政府以肇事司机开私车为名,将肇事司机开除,委托陈洪声解决此事宜,学院与小站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耽误了冯凯浠及时治疗,原告冯凯浠在急诊室治疗9天,住院治疗54天,耽误了原告的学习和考试。原告的母亲也因此犯心脏病,两次差点失去生命,原告的母亲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供养孩子的能力,为此原告的精神上及经济上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故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急诊医药费189.52元、大港医院医药费1,367.23元、鼠疫费42.5元、营养费2,000元、自行车300元、交通队停车费30元、通讯费700元、误学费10,000元、原告母亲护理费4,200元、原告母亲失去工作误工费16,933元、生活补贴费7,150元、住宿费1,330元、交通费1,164元、复印费40元、快递费40元、回家路费240元、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后遗症赔偿金12,000元,保留今后后遗症治疗的索赔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无异议,要求按法律规定赔偿。
&&&&经审理查明,日17时10分,马文利驾驶津AZ0397号“桑塔纳”牌轿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港富仪表配件有限公司”门前时,与前方顺行的冯凯浠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冯凯浠受伤,原告冯凯浠的损伤经天津市大港医院诊断为:1.头部软组织挫伤,2.颈部软组织挫伤,3.右肘、右膝软组织挫伤。日至日原告在急诊室治疗,日至日住院治疗,共计63天。该事故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责任认定为,马文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原告交付学校学费5,000元、住宿费1,000元、书费400元、床垫费32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原告母亲单位河南省香山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母亲的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其母来津处理事故已解除劳动合同,日至日,日至日原告的母亲在天津工商技术学校住宿,每天住宿费用5元。原告的自行车在交通部门扣留,交付存车费30元。再查,原告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13,110.04元,尚欠189.52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医疗费收据清单、停车费票据、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收据、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的日至日原告误学证明、原告母亲原工作单位河南省香山实业有限公司的月工资及解除合同证明、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原告母亲住宿费用证明、交通费票据、诊断证明、被告给付原告13,110.04元医疗费用的收据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已当庭质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与马文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对此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文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责任认定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马文利系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雇用的司机,原告要求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承担马文利的赔偿责任,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认可,本院应准许。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急诊医药费189.52元、大港医院医药费1,367.23元,其中急诊费189.52元,被告认可未予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大港医院医药费1,367.23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学费10,000元,本案原告2005年9月交付学费5,000元,其因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63天,出院后医疗机构未出具继续休养的证明,所以本院考虑原告影响学习63天需要补习功课的实际情况,在没有误学费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母亲护理的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本案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其母亲单位河南省香山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母亲月收入为2,000元,因护理原告已解除劳动合同,本院根据其母护理63天,月收入2000元的实际情况支持其护理费4,200元。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母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的误工费16,933元,因原告出院后,医疗机构未出具需继续护理的证明,原告母亲休假超过6个月失去工作,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故其主张的误工费16,933元,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1,164元,交通费赔偿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根据原告治疗63天的实际情况支持其交通费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案原告实际住院63天,本院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7.营养费2,000元,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需要营养的意见证明,本院考虑其损伤情况对其营养费不予支持。8.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队停车费3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通部门扣留,其提供了相关的停车费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9.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母亲在天津工商技术学院住宿的住宿费430元,在天津市福建公寓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宿费300元,在大港区曙光里的租房费600元,本案原告系外地在大港求学的学生,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母从外地到大港来护理,必要的住宿费用应予支持,故其母亲在天津工商技术学院住宿86天的住宿费430元,本院予以支持。在天津市福建公寓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宿费300元,因原告在大港治疗,故其母在天津市内的住宿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在大港区曙光里的租房费600元,因本院已支持原告母亲的住宿费86天,原告母亲在自行租房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1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根据原告的损伤情况,原告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1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遗症赔偿金12,000元,并保留今后后遗症的索赔权,因原告是否存在后遗症,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及鉴定机构的相关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鼠疫费42.5元,因原告的该请求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1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通讯费700元,因原告系外地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其母亲为其联系解决事宜,本院考虑此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元。1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费300元,因原告未提供价格认证中心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不予支持。15.原告母亲的路费240元,因原告系外地学生,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其母亲应前来护理,考虑此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16.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复印费40元、快递费40元、床垫费320元、书费400元、住宿费1,000元、生活补贴费7,150元,原告的该主张不属本案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损失共计 10,839.52元,由被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39.52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由原告承担393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承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刘新民
&&&&&&&&&&&&&&&&&&&&&&&&&&&&&&&&&&&&&&&&二OO七年 九月十九日
&&&&&&&&&&&&&&&&&&&&&&&&&&&&&&&&&&&&&& 书&&记&&员&&&&王&&昆
&&&&&&&&&&&&&&&&&&&&&&&&&&&&&&&&&&&&&& 速&&录&&员&&&&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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