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广告给治安发现先动手打人表情,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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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事 好好说动手打人 真不该
河南商报记者 熊玉伟
昨日下午3时,郑州市公交一公司83路车长刘春鹏正躺在郑州人民医院的病房里。正常情况下,这个时间,刘春鹏应该在驾驶公交车。
说到入院治疗,刘春鹏的爱人未语泪先流,因为看过丈夫被殴打的视频,她觉得难过、心疼。
公交车行驶中被小轿车别停
10日晚上8点30分,刘春鹏驾驶83路公交车行驶到郑州市黄河路与南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在黄河路北侧边上的右转加直行车道正常行驶。“突然,一辆小轿车压着导向车道实线,别到我车的前面,我赶紧刹车停下。”刘春鹏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小轿车又突然倒车,撞到公交车上。
两车停下之后,小轿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过来跟刘春鹏理论。
“他说我别了他一下,当时下着雨,视线不太好,咋能去有意别它。”据刘春鹏介绍,男司机在车下骂了一会,他也不敢开门。僵持几分钟后,车上的乘客要下车,无奈之下,他就打开车门。
“男司机趁着乘客下车之际,跳上公交车,对我进行殴打。”刘春鹏称,在跳上公交车之前,轿车司机又叫来一名男子,后来又过来多人,但上车打他的只有两人。
公交司机两次被殴
警察赶到现场后,打人者被带到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进行调查。
在郑州公交一公司,河南商报记者看到83路公交车拍摄的视频,从视频画面上可以看到,小轿车压着导向车道的实线,别在公交车前面。
当时,两辆车并未发生碰撞,而后,小轿车突然倒车,直接撞上公交车。
另一组监控画面显示,一名穿白衬衣的男子上车后,打了车长几下。而后,车长被从驾驶座上拉起来,穿白衬衣男子一直推搡公交车长。殴打车长男子下车之后,车长坐到公交车后门旁边的座位上打电话。两三分钟后,两名穿衬衣的男子上车,再次殴打刘春鹏。
据交警透露,此事已超出交通事故范畴,已交给辖区派出所处理。打人者身份,南阳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昨天拒绝向河南商报记者透露。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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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先动手打人甲方才还手最后乙方是轻伤甲方是轻微伤乙方要求赔偿应该赔多少合适
乙方先动手打人甲方才还手最后乙方检定是轻伤甲方是轻微伤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应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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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处理可。
回复时间: 21:3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乙方先动手,说明过错在先,但现在乙方伤情为轻伤,对方应该付刑事责任,赔偿问题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回复时间: 09: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此类案件一般谁先动的手不是公安机关关注的重点,重点在于对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被害人的伤情(需要法医鉴定),确定对方的责任,伤势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而轻微伤就是治安案件。对于轻伤,既属于自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被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是刑事自诉还是刑事公诉,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自行提起,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所以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即您问题中所谓“抓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您所说的“经济赔偿”)。依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然如果有其他量刑情节会有不同)被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轻微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你可以向法院自己起诉要求赔偿,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拘留罚款)。详情可在网上搜《治安管理处罚法》。两方面工作:1.民事起诉要求赔偿2.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如需要其他帮助 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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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克模今年61岁。据万春艳反映,8月3日凌晨2时许,万克模在银川新城商业广场送完啤酒后,发现环卫女工陡凤英拿了他回收的啤酒瓶。万克模坐在陡凤英的三轮车上不让她离开,陡凤英遂拨打110报警。金凤区公安分局3名民警赶到现场后,要将万克模带回派出所处理。万克模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万春艳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派出所,发现父亲受伤。征得民警同意后,她将万克模送往医院治疗。
&从我受伤住院到现在已经3个多月了,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还是没有处理。&11月19日,万克模老人在女儿万春艳的陪同下来到本报,含泪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因争空酒瓶引来&110&
今年8月,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时,致万克模受伤。
万克模今年61岁。据万春艳反映,8月3日凌晨2时许,万克模在银川新城商业广场送完啤酒后,发现环卫女工陡凤英拿了他回收的啤酒瓶。万克模坐在陡凤英的三轮车上不让她离开,陡凤英遂拨打110报警。金凤区公安分局3名民警赶到现场后,要将万克模带回派出所处理。万克模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万春艳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派出所,发现父亲受伤。征得民警同意后,她将万克模送往医院治疗。
万春艳说,8月29日,金凤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一位姓马的队长打电话称,会带处警的3个民警去医院看望万克模。9月1日,万春艳打电话问马队长时,马队长说他只是调查案件,其他事不归他处理,他已把调查结果交给领导了,让她等结果&&
民警处警致当事人受伤
9月15日下午,在新城商业广场摆夜市摊点的吴某对记者说,事发时,她看到旁边发生争执,就走了过去,看见3名民警让万克模从三轮车上下来,万克模不肯,双方撕扯起来。3名民警分别抓住万克模的腿和胳膊,将万克模强行从车上拉下来,摁倒在地,其中一名民警还用脚踩住万克模的头,另一名民警摁着万克模的胳膊,剩下的一个民警掐住了万克模的脖子,期间有民警踢了万克模几脚,最后给其戴上手铐,把人带走了。
9月18日下午,金凤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初步调查结果:8月3日凌晨2时49分,接银川市局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分局巡防大队当日值班民警张兵立即带领协警史海军、马光元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张兵劝说万克模从三轮车上下来,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满城北街派出所接受处理。经反复劝说,万克模仍拒绝下车,且用手指着史海军不停地用四川方言吵闹,撕扯中,史海军、万克模均摔倒在地,史海军的左手拇指被万克模咬伤。站在一旁的张兵、马光元见状,即上前与史海军一起将万克模强行摁到在地,给不停挣扎着的万克模戴上手铐,然后捡起万克模摔落的手表、助听器,将万克模、陡凤英一并移送满城北街派出所处理。
经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万克模左肩关节脱位,臂丛神经损伤,右第2、3、4肋骨骨折,失聪。
处警失当如何赔偿尚无相关规定
金凤区公安分局的调查认为,万克模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民警对其加戴手铐并带到派出所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但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和协警方法简单,处置失当,对万克模的受伤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由3名民警和协警赔偿万克模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万春艳告诉记者,为父亲的事,她多次找金凤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要求处理,并到银川市信访办、银川市公安局等部门反映。父亲住院43天,仅医药费就花费2万多元。9月17日,父亲出院后不久,发现一条胳膊肌肉开始萎缩,拿不起东西。10月底,她再次到金凤区公安分局,提出父亲胳膊出现伤残,也应赔偿。
金凤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万克模胳膊伤残,必须要做伤残鉴定,并称要等所有损失费都算出来后,才能赔偿。
记者在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医院对万克模做的肌电图报告中看到,诊断结果是:左侧尺神经不完全损伤(重度);左侧正中神经、左侧桡神经损伤;左侧腋神经、左侧肩胛上神经损伤。
11月21日,记者就此事再次采访金凤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对方称,万克模受伤的事,经与其家属协商,决定由民警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务工损失费,初步估算在5万元以内。后其家人又提出要赔偿伤残损失,因为民警处警失当应如何赔偿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还需要与其家属继续协商。
[责任编辑: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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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如果被他人的侮辱性言论激怒,动手打人,打了一巴掌,没有构成身体伤害,这样在法律上怎么算?_百度知道
如果被他人的侮辱性言论激怒,动手打人,打了一巴掌,没有构成身体伤害,这样在法律上怎么算?
有违反什么法吗?(新手,没有悬赏,诚心求帮助,好人一生平安)
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别担心,对方是不是说要告你?一般都没什么问题,如果派出所真要处理,也是教育警告一下,调解一下而且你是被人言语侵犯,是对方过错在先如果对方揪着你不放,硬要闹,对方是情节严重,你还可以告他(她)侮辱或诽谤罪希望你是好人,懂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不要乱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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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是打了对方一巴掌也没什么后续情况的话,我来帮你分析。从刑法角度考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涉案金额不足最低标准的一般不予立案,因为其不构成犯罪。对于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来说,所谓情节轻微是指造成轻微伤,你单纯的一巴掌,连轻微伤都不算。再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说,公安系统也无法管,原因还是情节太轻微了,除非那人有验伤证明或者人证物证说你对他造成了实质性侮辱,否则人家公安局也管不了。总之,这类太轻微的事件法律是不管的,如果这都管,那下次我出门谁放屁臭到我了我也告丫去!!! 对了,刚看到有人说这个是什么侮辱罪,我觉得不懂法别丢人好不好,侮辱罪是要看情节和实害结果的,要这个都能是侮辱我以后不碰法律了!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好好看这里)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再请问,如果对方出言伤人,但是是微博上,虽然并没有明确指名道姓,但是确实是针对某一个人,而且他身边的人也就是看到该微博的人有人知道所指之人,那怎么办? 没有指名道姓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名誉?
打人不打脸,你构成了故意侮辱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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