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每个月领多少俭每人每月扣200元,单位不知交劳动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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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文  号:京劳险发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税务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使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劳动部门领取《求职证》的临时工。
  第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临时工个人及用工单位缴纳,临时工按月总额的3%缴纳,用工单位按临时工缴纳数额的5倍交纳。
  用工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在营业外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部分在临时工个人工资中抵扣,由用工单位代为上缴。
  第四条 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统筹的项目暂定为:
  1、养老生活补助费;
  2、医疗补助费;
  3、丧葬补助费。
  第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
  第六条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金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金(包括本人的和单位提取的扣除管理费)一次发还临时工本人。
  2、缴纳养老保险金累计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当临时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发给养老生活补助费。缴纳养老保险金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
  养老期间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60元。
  养老期间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200元。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发放办法
  1、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对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的具体工作由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负责。
  3、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卡片制度,卡片由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存档,临时工工作期间其养老保险手册由用工单位保管,临时工待业期间由临时工个人保管。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临时工个人收入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并作为临时工养老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
  4、临时工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其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临时工被招收为制工人,其缴费年限可以与当合同制工人时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临时工的,其在当合同制工人期间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当临时工以后的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7、临时工到达养老年龄时曾在合同制岗位上工作或在固定工岗位上工作满20年以上的,由于劳动制度改革优化劳动组合而当临时工的,其养老期间的待遇可按合同制工人或固定职工的退休办法办理。
  8、日以后到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之日前参加工作,现在未到达退休年龄而仍然在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个人及用工单位补缴养老基金的年限可以与暂行办法下发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临时工达到养老年龄时凭本人户口簿养老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手续。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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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市直和各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机关和事业单位;3、驻青部队所属的事业单位。4、列入上述范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5、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经批准招用的。缴费标准单位按上年度合同制职工月平均总额的18%缴纳。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统计部门的规定。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和个人缴纳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到元)列支渠道单位缴纳部分,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其他费用”目;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税前列“营业外支出一缴纳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目。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并代缴。缴费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分别向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保险机构缴纳。首次缴纳保险基金的单位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明细表》(一式三份)。此表每年三月份填报一次。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按月缴纳,当年结清。各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逾期不缴者,从当月十一日起,每日按应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5‰缴纳滞纳金,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在单位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按季或按年度缴纳。按季或按年度缴纳必须在季初或年初月份十日前缴讫。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暂用转帐或现金缴纳的办法。五市二区(崂山、黄岛)和市内五区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分别于每季度末月和每月二十日前将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上交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对已批准招用但尚未办理投保手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自招用之月起补缴其应缴养保险基金的本金及利息。为简化手续,单位自招用之月起,至九三年九月底前,按每人每月30元补缴;本人按每月3元补缴。九三年十月份以后,按规定的比例补缴。补缴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缴者,从招用次月的十一日起,每日加收应补缴总额5‰的滞纳金,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指新就业、调入、调出、、开除、死亡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也要随之增减、转移。要携带人事、劳动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保险手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增减、转移基金手续。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额结算,分级负责。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负责;各市、区属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储存的具体事项,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商定,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种类和期限,由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确定。开户银行应按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金和利息不缴纳各种税金,不得挪作他用。市和各市、区开展保险工作的各项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按5%的比例从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含滞纳金)中提取。支付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满10年的合同制职工,暂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金。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满10年的,个人缴纳额扣除管理费后、本息一次性付给本人。合同制职工退休后,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7%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也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它退休待遇比照固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3、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发的退休费和补助补贴,由机构划拨原单位按月支付,其它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基金支付项目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1、基本待遇(1)离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增发的离退休(职)费按省委老干部局鲁老[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员增发的离休费;按省委老干部局鲁老[1989]8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离休费;按省人事局(89)鲁人老字第1号文,按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职)费;按省人事局(90)鲁人退字第14号文,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91]74号、省人事局鲁人退字[1992]5号文,自92年1月起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增发的0.5�1元津贴;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国办发[1993]85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2、生活补贴、补助费(1)按国务院国发[1993]62号文,离退休人员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17元生活补贴;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7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职)人员发放的8元生活补贴;按省劳动局(1988)鲁劳险字第7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的5元生活补贴;按市委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发给离退休人员的6元生活补贴;经省委、省政府决定,自1992年1月起,按原任职务,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生活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1992年12月起,按原任职务、工作年限增发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15元退职生活费;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2号,发给离休人员的12元特需补贴;经市政府决定,发给(1985年工改后至1993年9月底)离退休(职)人员的7.7元(市直标准)的工资附加;按规定发给因公(工)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退休干部的护理费。3、物价、福利性补贴(1)按国务院[号文,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5元副食品补贴;(2)按(1980)鲁计综字28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0.5�2元粮价补贴。按省财政厅(1985)鲁财预字第2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5元肉价补贴(县4元,回族增加1元);(4)按省政府鲁政发[1988]6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0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县8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县10元);(5)按财政部(1991)财综字第44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6元粮油补偿;按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元粮价补贴;按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2]77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5元煤价补贴;按市财政局青财行字[1992]8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8元粮价补贴;按市财政局青财行字[1993]28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2元水价补贴(原市内五区执行);按市财政局青财行[1993]63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0元电价补贴;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5元(女17元)洗理费;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5元图书补贴费;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2元燃料补贴,退休(职)人员12元交燃补贴;按省劳动局(1989)鲁劳安字218号文,发给离休人员每年12元降温费(月均1元);按省人事局(1989)鲁人福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每年24元冬季取暖补贴(月均2元);按市委干部局青老干字[1995]33号文,发给离休人员50元、40元、26元乘车费。4、其他待遇:丧葬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1、基本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人员的退职生活费。2、各种补贴(1)按(1980)鲁计综字28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0.5�2元的粮价补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92)年发放的两次职务补贴;(3)1993年工资改革后未纳入工资的津贴补贴(男67.7元、女69.7元);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人员12元特需补贴;按省劳动局(1989)鲁劳安字218号,发给离退休人员每年12元的降温费(月均1元);按省人事局(1989)鲁人福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每年24元冬季取暖补贴(月均2元);按市委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发给离休人员6元生活补贴;按市委老干部局老干字[1983]3号文,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文,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规定发给因公(工)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3、其他待遇:丧葬费。补贴简化归并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项目简化归并办法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7项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禁食猪肉民族54元);将退职人员(指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6元(禁食猪肉内民族39元)。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项目简化归并办法。(1)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46元(禁食猪肉民族49元);将退职人员的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5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公归并为物价补贴31元(禁食猪肉民族34元)。3、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将离退休人员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1996]鲁组通字3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5]6号、[1986]鲁人老字第7号、劳字[1988]42号、鲁老[1988]9号、[1990]鲁人退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原职务(岗位)补贴。对依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实行归类管理。归并项目及标准图书补助费:15元/月(鲁人薪[1993]8号)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月(国发[号)肉价补贴:5元/月(回族增发1元)([1985]鲁财预字第22号)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月(禁食猪肉民族12元/月)(鲁政发[1988]62号)粮价补贴:5元/月([1992]财综字第38号)粮油补贴:6元/月([1991]财综字第44号)煤价补贴:5元/月(鲁财行字[1992]第77号)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原工作单位(盖章): 姓名: 总额合计: 元现行离退休待遇项目 归类管理后项目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数额 项目各称 数额 离休(退休、退职)费 国发[号国发[号国发[1982]62号国办发[1993]85号[1989]鲁人老字1号鲁人退[1994]号等
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
特殊贡献、独生子女待遇
1988年增加离休费 鲁老[1988]9号
增发离休(退休、退职)费
1989年增加离休费 鲁老[1989]8号
1989年增加离退休费 国发[1989]82号
1991年增加离退休费 国发[1991]74号
1993年增加离退休费 国发[1993]79号
1994年增加离退休费 执行副省级工资标准
1995年增加离退休费 国发[1995]32号
1997年增加离退休费 人发[1997]91号
现行离退休待遇项目 归类管理后项目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数额 项目名称 数额 生活补贴 国发[1985]6号
生活补贴 (1986)鲁人老字7号
生活补贴 劳字[1988]42号
生活补贴 鲁劳[1988]9号
生活补贴 (1990)鲁人退字14号
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生活补贴 省委、省政府决定
原职务(岗位补贴)
1992年12月按职务工作年限增加生活补贴 省委、省政府决定
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生活补贴 省委、省政府决定
地方福利补贴 市委、市政府决定
地方福利补贴
物价补贴 青人离退字(1998)36号
特需补助费 (1986)鲁人老字2号
特需补助费
乘车费(余额) 市人事局、财政局简化归并处理意见
乘车费(余额)
生活补贴 青办发[1992]38号
特殊行业津贴()
职务补贴(五市执行) 市委、市政府决定
注:1、部分离退休人员享有的表中未列项目,可自行填入栏内。2.离休人员防暑降温费12元/年,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80元/年。本人签字(盖章): 审核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调整待遇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的范围和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2、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的标准和办法(1)离休人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人员按省人事厅传真电报规定执行:正市(副省)级210元,副市(正厅)级190元,正局(副厅)级170元,副局级155元,处(县)级140元,副处(县)级130元,科级以下120元;教授级190元,副教授级170元,讲师级130元,助教级及以下120元。退休人员行政人员:正市(副省)级以上职务210元,副市、正局(厅)级170元,副局级155元,处(县)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3、有关政策(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本人参加革命或以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计增离退休费的人员,可按“划杠的职务”计增离退休费。(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后,津贴比例仍按40%执行。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均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1999年度执行。4、审批程序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市直及所属各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方案审批表》,连同《花名册》(各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日前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市、区填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方案审批表》(一式两份)于日前报青岛市人事局审批。补充规定:离休人员国家机关离休人员国家机关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日)前离休的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级别增加离休费,即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我省模拟套改时的模拟级别增加离休费(根据鲁组通字[1996]39号文件规定,按副省级工资标准调整级别工资的,按调整后的级别工资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日)前离休的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中调整工资构成的固定部门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劳人薪[1985]22号、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340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退休工人、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每月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1999年增加离退休费1、调整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中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中日前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包括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和按鲁革发[号、鲁职人员“包括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和按鲁革发[号、鲁组[号、鲁组[1986]4号、(1985)鲁劳管字第092号等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标准和办法(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2)退休人员,厅局(地专)级及以上、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休费;副局级、处(县)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其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3)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休费。3、其他政策(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杜计增离退休费的人员,可按“划杜的职务“计增离退休费。(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这次增加离休费津贴部分仍按40%的比例执行。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已超过本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按本职务工资档次与下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差额计发。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均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一九九九年度执行。原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离休中、小学教师、护士,可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档差与此档差的10%之和增加离休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86]26号、劳人险[1983]3号、中办厅字[号、厅字[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退休工人、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增加。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4、审批程序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市直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审批表》(附花名册),各一式两份(有基层单位的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青岛市人事局离退休工作处审批;各市、区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方案审批表》(一式俩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报青岛市人事局离退休工作处审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个人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社会化发放对象和范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2、发放项目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费和生活物价福利补贴等。未纳入统筹的其他费用,暂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3、发放程序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与交通银行签订《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交通银行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职责,统一业务流程,为离退要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交通银行为每位离退休人员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办理代发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并每月按时将代发养老金软盘、清单,连同转帐支票一并送交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应按提供的养老金数据,及时逐户转入离退休人员的活期储蓄帐户。离退休人员可持代发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从每月发放养老金之日起,到交通银行及其储蓄所领取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应妥善保管该存折,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开户银行电脑部办理挂失,并通知原单位和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4、几点要求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工作,定期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表》发给各单位。各单位要逐人、逐项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各单位应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当离退休人员及费用发生变化时,应于每当月10日前填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花名册》,持有关证件,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每年10月份,离退休人中应把本人的户籍证明交给原单位,由单位报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凡不能按时提供户籍证明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冒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原单位代发。离退休人员如对发放的养老金有异议,可到原单位查询;如有差错,由原单位报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予以纠正。遗属待遇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项目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项目原标准工资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金额工资(民优发[1991]12号)2、增发离休退休费1986年对错受处理干部补升工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鲁组[1986]21号)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提到行政14级和1956年定级后至离休时未级干部增加的离休费(鲁老[1988]9号)1989年对低工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鲁老[1989]8号)1989年普调工资按发国[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民优发[1991]12号)1992年按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民优发[1992]32号)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1994年按鲁组通字[1996]3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执行副省级工资标准)1995年按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1997年按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3、生活补贴(1)1988年增加的生活补贴5元(劳字[1988]42号)(2)1985年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17元(民优发[1991]12号)原职务(岗位)补贴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物价补贴(部分)物价补贴11元(即简化归并前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和粮油补偿6元)(民优发[1991]12号、钱财行字[1991]第174号)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至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项目原标准工资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教、护龄津贴)]([1986]鲁财行字第337号、民优发[1991]12号)增发离休退休费1986年对错受处理干部补升工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鲁组[1986]21号)1989年普调工资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民优发[1991]12号)1992年按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民优发[1992]32号)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1994年按鲁组通字[1996]3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执行副省级工资标准)1995年按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1997年按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费[1994]48号、鲁人福[生活补贴1988年增加的生活补贴5元(劳字[1988]42号)原职务(岗位)补贴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物价补贴(部分)物价补贴6元(即简化归并前的粮油补偿6元)(鲁财行字[1991]第174号、青人离退字[1998]36号)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项目原标准工资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增发离休退休费1994年按鲁组通字[1996]3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执行副省级工资标准)1995年按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1997年按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人薪发[1994]48号、鲁人福[1995]1号)原职务(岗位)补贴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注: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应列入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的其他个别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项目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休人员项目1、基本离休费离休时标准工资(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增发离休费1986年对错受处理干部补升工资增加的离休费(鲁组[1986]21号)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提到行政14级和1956年定级后至离休时未升级干部增加的离休费(鲁老[1988]9号)1989年对低工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鲁老[1989]8号)1989年普调工资时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89]82号、鲁政发[1990]35号、[1990]鲁人薪字第4号)1992年按工龄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1]74号、(1992)鲁人薪字第3号、鲁人退[1992]5号)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菥[1994]3号、鲁人薪[1994]4号、鲁人退[1995]4号)1994年增加的离休费(鲁组通字[1996]39号)1995年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5]32号、鲁人退[1996]2号)1997年增加的离休费(人发[1997]91号、鲁人退[1997]11号)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人退发[1992]3号、鲁人退[1992]5号)生活补贴1985年增加的生活补贴17元(国发[1985]6号)1988年增加的生活补贴5元(劳字[1988]42号、[1988]鲁劳险字第317号)1990年增加的一级工资额的生活补贴([1990]鲁人退字第14号)原职务(岗位)补贴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物价补贴(部分)物价补贴11元(即简化归并前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和粮油补偿6元)(青人离退字[1998]36号)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至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人员项目基本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教、护龄津贴)([1986]鲁人老字第2号)增支离休费1989年对错受处理干部补升工资增加的离休费(鲁组[1986]鲁组21号)1989年普调工资时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89]82号、鲁政发[1990]35号、[1990]鲁人薪字第4号)1992年按工龄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1]74号、鲁人退[1992]5号)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4]3号、鲁人薪[1994]4号、鲁人退[1995]4号)1994年增加的离休费(鲁组通字[1996]39号)1995年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5]32号、鲁人退[1996]2号)1997年增加的离休费(人发[1997]91号、鲁人退[1997]11号)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人退发[1992]3号、鲁人退[1992]5号)生活补贴1988年增加的生活补贴5元(劳字[1988]42号)1990年增加的一级工资额的生活补贴([1990]鲁人退字第14号)原职务(岗位)补贴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物价补贴(部分)物价补贴6元(即简化归并前的粮油补偿6元)(青人离退字[1998]36号)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项目基本离休费国家机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职务工资、津贴(国发[1993]79号)增发离休费1994年增加的离休费([1996]鲁组通字39号)1995年增加的离休费(国发[1995]32号、鲁人退[1996]2号)1997年增加的离休费(人发[1997]91号、鲁人退[1997]11号)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人退发[1992]3号、鲁人退[1992]5号)原职务(岗位)补贴19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教、护龄津贴(中发[1985]9号、[1986]鲁人老字第8号)警衔津贴(人薪发[号、鲁人薪[1995]27号)注:个别离休人员享有的应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其他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也按上述有关规定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因公死亡后遗属有关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青岛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人资字[2000]2号)执行,不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同制(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1、《手册》由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统一印制。2、《手册》适用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生中聘用的干部、乡镇选聘干部(以下简称合同制职工)。3、《手册》用于记载单位和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并为合同制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依据。4、《手册》由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核发,投保者所在单位填写。投保者在职期间由单位保管,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凭该《手册》换发退休证。5、《手册》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部门申办补发。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单位经办人一律用钢笔(碳素或兰黑墨水)准确认真填写。金额数字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更正,须用红色墨水划双线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注销,填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经办人章。《社会保险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的规定填写,即居民身份证的十五位号码。编号,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统一编制,市区的保险机构根据统一编号再编本地号码。“工作单位”是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的改变。“参加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省、市的文件规定,首次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的改变。《手册》中单位及个人缴纳金额均按实际缴纳填写,收缴一次记一次,不得两次合并记载。合同制职工流动时《手册》的使用合同制职工在市辖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动,《手册》应随其调动手续一并转移,并继续使用。合同制职工调往管辖以外单位或因其它原因暂时脱离工作时,由单位将《手册》送交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保管,再次工作投保时单位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继续作用。使用《养老保险手册》注意事项1、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使用该《手册》时,须先将合同制职工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贴好,并将社会保险号码(即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旅、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栏填写妥后,带其单位介绍信及合同制职工身份证及时送社会保险机构加盖钢印,填写编号、办理核发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原使用劳动保险部门核发的保险手册,须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保险机构换发《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接收单位与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属同一保险机构管辖的,保险机构应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转入接收单位本人的养老金帐户。接收单位的养老保险属于另一保险机构管辖的,原保险机构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按投保关系转入相当的保险机构。2、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不计息,不扣管理费,下同),按投保关系转入劳动保险机构。由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a.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之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机构,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按投保关系转入机关事业保险机构。b.一九九四年十月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机构,应将其九四年九月底以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及1994年第十月以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金本金(包括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和本人应缴纳月平均工资8%的部分),按投保关系转入机关事业保险机构。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往外地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转往外的保险机构(如接收单位所在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可将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退还本人)。4、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或被辞退、终止解除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应由原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其保险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不予退还。这部分人员原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与再工作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并按上述一、二、三条中的规定办理养老金转移。5、合同制职工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本金部分可退还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调整缴费基数根据我市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城镇户口临时工实际收入情况,暂定临时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220元,低于的以220元作为其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临时工,其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两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含生活补贴费50元,下同)。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年的,按70%计发;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增发1%,但最高不超过90%。养老金达不到200元,按200元发给。3、已办理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200元的,按200元发给。提高养老金标准日前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最低养老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280元(含生活补贴费50元)。调整缴费基数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最低为320元,低于320元的以320元为基数缴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适用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干部和经批准招用的长期顶岗临时工等。管理机关青岛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和各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保险金的依据。养老金审核审核的范围和对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合同制职工。2、审核的依据和项目养老金的审核按照青岛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的通知》(青人离退字[1998]36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1999]87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审核的项目为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费,包括: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后,按规定发放的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200�220元)、物价补贴(51/46元)、取暖补贴(80元/年)、护理费(110元)、离休特需补贴(12元)、离休降温费(12元/年)、离休乘车费(40/30/16元)、离休生活补贴(6元),以及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等。3、审核的程序(1)各区保险办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吃透并掌握文件精神;(2)各区保险办先通过微机打印出《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核对表》进行初审,然后交单位审核;各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逐人逐项认真核对,若无问题和差错,由单位加盖印章后送交区保险办存档;若有问题和差错,由单位携带主管部门核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及其他有关审批材料到区保险办审核,经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调整,并将审核调整后的数据录入微机;养老金审核调整完毕后,名区保险办重新打印《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核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办盖章后交单位备案,一份经单位盖章后留保险办存档。缴纳养老保险费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用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2、单位按上月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之和的24%缴纳。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扣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由单位给予补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适量调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于每25日前,其他区(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支付养老金后的结余部门全额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当月或当季收缴的保险费不足支付养老金的,可先用周转金垫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适量调剂。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和拨付,缴拨工作同时进行。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支付养老金申报表》及缴费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按保险工作管理权限,报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和养老金拨付手续。养老金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预缴1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各区(市)收取的周转金暂留区(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专户。结余部门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所属投保单位上缴和下拨养老保险金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追回多领额外,并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的罚款。基金统筹项目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统一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福利性补贴等。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发放的开放城市补贴(35元)和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增加的职务补贴。离退休人员自九七年十一月起发放的离退休生活补贴(开放城市补贴)和九六年一月起增加的生活补贴(职务补贴)。工作人员自日起调整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增加的工资(14元)以及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的津贴;自日起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和自1998年1月起简化归并后增加的地方福利补贴。离退休(职)人员分别自日和日起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以及自日起简化归并后增加的地方福利补贴。工作人员自日起增加的职务(岗位)补贴。离退休人员自日起增加的生活补贴(职务补贴)。工作人员自九五年十月起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和执行副省级城市工资标准后部分人员增加的职务工资、津贴。10、离退休人员中自九五年十月起增加的离退休费、部分离退休人员九三年工资改革第二步增加的离退休费以及比照在职人员执行副省级城市工资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11、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养老金待遇审批单位对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按保险工作管理权限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凡违反国家规定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在市辖行政区域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基金的转移接收单位与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属同一保险机构管辖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接收单位的养老保险属于另一保险机构管辖的,原保险机构应将共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金本金,按投保关系转入相应的保险机构。2、在市辖行政区域内自行自支事业单位与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由自收自支单位到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单位应于工作人中调出之月,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其养老金予以保留,待接收单位应自工作人员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投保关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接收单位应自工作人员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投保关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3、在市辖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自统筹之月起,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息之和),按投保关系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其中,合同制职工应将其1994年10月至调出之月人缴纳的养老金(本息之和),按投保关系转移劳动保险机构。(2)由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机构应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息之和),按投保关系转入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待接收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予以合并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调转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同时将其历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按投保关系转入调入的社会保险机构。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外地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转往外地的保险机构;接收单位所在地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金退还本人。5、由外地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如原单位所在地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金转入相应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调入前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参军和被辞退、终止解除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不予退还。这部分人员原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与再工作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改变其合同制身份成为固定职工时,原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其养老金予以保留,待接收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予以合并计算。8、合同制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金的转移仍按青人字[1995]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1、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参加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3、事业单位应当在日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养老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养老保险登记手续。4、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2)职工个人当年按本人上月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3)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4)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5、为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2)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6、参保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年限:日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7、按规定参保事业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8、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按原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2)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规定。(3)前参加工作, 4月1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标准另行规定。9、上述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的,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10、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11、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暂保持不变。12、参保事业单位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规定随同转移。1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2)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3)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14、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宅电话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红军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1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1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国考察。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18、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1)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2)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1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52号) 发布日期: 日 执行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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