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36条规定apec什么时候结束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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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出台村干部权力清单36条 小微权力有“边界”
最近,宁海梳理出台《宁海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村干部手中的小微权力首次有了明确的“边界”,按照“路标规则”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浙江在线宁海8月18日电(浙江日报记者 陈云松 周武军)项目招投标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民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审核、困难补助申请&&最近,宁海梳理出台《宁海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村干部手中的小微权力首次有了明确的&边界&,按照&路标规则&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去年村级组织换届,七八成信访件反映的是村里的党群干群关系,尤其集中在小额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两大方面。&宁海纪委党风室负责人表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光县级财政到村的强农惠农基金,每年就有4亿至5亿元,但村级组织权力事项不够明确,&人情账&、&糊涂账&仍然存在。
  对此,宁海将各条口涉及村级权力的条文进行整理,浓缩成简单易懂的36条&权力清单&,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项目招投标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村级财务管理等19项村级公共权力事项进行了固化,并对村民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审核、困难补助申请、土地征用款分配及村民需要村干部出具证明或加盖印章等17项便民服务权力事项进行了明确。
  &对于村民来说,村里的一包烟、一卷纸,最好都能在眼皮底下运行。&当了19年村干部,力洋镇平岩村支部书记张贤安很清楚,自家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平岩村成了该县首个村干部权力边界认定试点村,&36条权力清单&上墙接受村民监督&挑刺&。
  在力洋镇,曾有10来个村干部在一年间因违规征地被免职,党群关系一度紧张。张贤安说,可在&权力清单&中仅宅基地审批一项,就有提交证明资料、联席会议及代表会议通过、7天公示等9个环节,&就像交通规则一样指明了方向,村干部的权力被约束在一定的操作空间里,不能再走囿于&人情&、谋取私利的老路、歪路。&
  为保证&权力清单&切实落地,宁海还专门研究制订了相关制度,对村干部违反党的组织工作纪律、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移风易俗等56项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小微权力的&清单&也将在该县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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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权力|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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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来源:新华网
字号 T|T|T
关键词:山东司法;农村集体土地
[摘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决定将《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责任,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决定将《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责任,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会议指出,要切实搞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在做好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今年还要努力完成以下任务:一是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二是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三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四是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扶贫工作;五是实现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并使经费得到合理使用;六是坚定不移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七是出台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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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FONT COLOR="#0-7&&索 引 号:
&&12-66438
&& 综合政务
丹府〔2012〕64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NHZJ2012016
丹府〔〕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号)、《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号),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2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自治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组织)为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3条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要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4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条丹灶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中介服务、管理和监督机构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重要场所。
第6条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7条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产和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上述资产按性质可划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8条农村集体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全覆盖登记录入集体资产,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帐的信息要与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9条各村(居)要建立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小组,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清查集体资产,及时做好资产清理、报废等财务处理以及资产台帐动态调整工作。
第二章& 资产交易
第10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资产,有偿交易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本办法所指的交易项目包括:
(一)农用地包括耕地、鱼塘、苗木地等的发包、出租;
(二)集体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的出租、出让;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第11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资产类型、面积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划分为三类:
&&& (一)小宗零碎项目。包括:
()单宗合同亩以下的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农用地发包;
()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万元以下的物业出租,但批量第一年年标的总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除外;
()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出租屋出租,但批量第一年年标的总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除外。
(二)大宗项目。包括:
()单宗合同亩以上(含亩)的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农用地发包。
()亩以上(含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第一年年标的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出让。
(三)一般项目。除小宗零碎项目和大宗项目以外的其他交易项目均属一般项目。
第12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居)、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大宗项目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小宗零碎项目和一般项目允许由村(居)、组自行组织交易。
第13条& 在村(居)、组自行组织交易的(立项、审批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要接受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由村(居)、组制订交易办法,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属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14条& 资产交易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15条& 集体资产交易达到以下标的的,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
(一) 资产交易总标的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交易;
(二) 集体物业使用权出让的交易。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16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立项审批制度。任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在交易方案表决前,应先提交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审核小组进行立项审批。
第17条& 苗木地发包项目可以在租赁期满个月前提出立项申请,其他资产交易项目可以在租赁期满个月前提出立项申请。
第18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批须在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具体立项审批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组织利用交易系统填制《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农用耕地发包在立项前必须对地块进行测量,确定地块准确面积。经确认的地块面积在信息发布和签订合同时不得更改),附标的物四置图和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其授权人)审核后,根据资产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提交镇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或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初审。
(二)职能部门初审。由镇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或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电子初审。相关部门在审核前,应当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其授权人)进行沟通确认,审慎把关。如未能通过审批的,相关部门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解释。对需进行集体决策的立项审批事项,提请镇集体资产立项审批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三)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终审。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或根据立项审批联席会议决议,进行电子终审。
(四)农村集体组织??交易系统上查询立项审批结果,并将立项审批结果在本村(居)、组内公示。通过立项审批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根据民主议事制度的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和公示。
(五)立项的纸质审批资料应在信息发布环节一并提交镇交易中心。
第五章& 民主议事决策程序
第19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号)和《关于印发丹灶镇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等九个文件的通知》(丹办发〔〕号)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
第20条& 小宗零碎项目交易方案民主表决规定如下:
(一)经村民代表或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将本集体组织内所有小宗零碎项目交易方案一律委托授权给提出交易立项申请的单位领导成员(即村社区两委会干部,或组委会干部,或经济组织社委会干部,下同)和相应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的,可召开单位领导成员和相应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会议表决小宗零碎项目交易方案。民主议事决策委托授权事宜要向镇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报告和备案。
(二)召开单位领导成员和相应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会议的,到会人员必须有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必须有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民主表决未能达到表决通过规定要求的,则权属农村集体组织所在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村(社区)党组织有权讨论决定交易方案。
(三)如村民代表或成员代表会议不同意将小宗零碎项目交易方案表决权限进行授权的,则小宗零碎项目交易方案应按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表决。
除小宗零碎项目外的其他交易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大宗项目,其交易方案必须按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表决。
第21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民主议事表决书必须使用统一版本,内容不得涂改,且必须有至少名见证人签名。
第六章& 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
第22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完整。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附标的物四置图〉)、《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附表决书〉);
(二)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公告、须知等竞投文件;
(五)交易合同样本;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3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镇交易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要说明理由。
第24条& 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交易中心应当在丹灶镇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公开发布,出让方(发包方)须同时在本村、组务公开栏公布。
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项目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一般不少于天。在发布期限内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发包方)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发包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农用耕地面积不允许变更),需在交易日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日原则上不变。
第25条& 所有公开交易包括由镇交易中心和村(居)、组自行组织的交易,都必须安排在工作日进行,节假日不安排交易项目。
第26条& 竞投意向人在交易日时须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二)竞投保证金;
竞投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竞投保证金应按交易信息公告或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到指定帐户,并在竞投当天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多次竞投其他交易,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竞价报价表;
(四)按照公告、须知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7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示天;有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28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村(居)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各村小组(经济社)派名代表到场见证,属于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名村(社区)两委会干部和该组(社)名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在场见证监督。
第29条&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镇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交易结束后,镇交易中心应当在丹灶镇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将交易结果公布,出让方(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居)、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30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组自行组织交易的,通过立项审批和民主议事程序后,出让方(发包方)需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依次提交给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有关职能部门、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并进行信息发布。交易信息须在本村、组务公开栏公布,且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天。如需要在有关网站进行公布的,可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交易,竞投报价表等交易资料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交易中心,交易资料(包括会议记录、竞投报价表、见证表及交易合同等)报送镇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第31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号)执行。
第32条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应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南农部〔〕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流标和续约
第33条& 集体资产交易出现流标,需要再次组织交易的,不需要重新立项,但必须先重新进行信息发布。
(一)如交易方案的所有条款不变,出让方(发包方)向镇交易中心提交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初审的《丹灶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附原《表决书》),即可进行信息发布。其中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天。
(二)如交易方案条款有变更,要重新进行民主议事表决,按照第六章的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要求进行操作。
第34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续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合同期满,合同双方有重新签订受让合同的意向,约定受让方继续使用该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35条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进行交易并签订新的合同。
第36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因合同期满,对方投资兴建的物业归属集体而实现资产增值的,必须参照资产增值后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底价,按公开交易的规定重新进行发包。
第37条& 原承包方有意续约的项目,由原承包方提出申请,经出让方(发包方)的单位领导成员和所在辖区的村(社区)党组织对该项目的带动性、先进性、影响力、交易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并认为续约可行后,可以按程序申请办理续约,签订续约合同。续约项目的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原承包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
(二)出让方(发包方)拟定续约方案,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后,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续约意向立项,按电子立项审批流程进行操作。
(三)对续约方案和续约申请按以下规定进行民主表决:
()小宗零碎项目续约方案,在办理好民主议事决策委托手续的前提下,由提出交易立项申请的单位领导成员和相应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村(居)委会、经联社(股份经联社)除小宗零碎项目以外的续约方案,召开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村小组、股份合作经济社除小宗零碎项目以外的续约方案,单宗合同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召开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召开村民(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对会议决议公示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合符续约条件的申请人书面提出更高报价申请的,是否维持原续约方案或进行公开竞投,按照出让方(发包方)村(社区)党总支部讨论结果执行。
(五)递交资料纸质进行审批,包括续约方案和经表决通过的民主表决书,以及立项申请表、信息发布申请表等资料。
(六)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后,出让方(发包方)按照会议决议签订续约合同。
第38条& 签订合同后,必须提交《民主表决书》、《会议决议公示报告表》和《续约合同》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39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单位村民的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索责任人的经济赔偿。
第40条&& 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或将集体资产擅自续约的,由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镇监督检查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或处罚。由镇交易中心视情节可将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丹灶镇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并公开批评。同时,镇监督检查小组按情节轻重扣减相关责任人的区、镇财政补贴工资和绩效考核报酬,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有关规定要纪律处分的作出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41条& 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镇交易中心收到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的《出租交易方案》和《出租合同》后,提请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镇人民政府出具批复,镇交易中心给予办理交易合同鉴证。
第42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丹府〔〕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管理& 交易& 办法& 通知
抄送:镇班子联席会议成员。
丹灶镇党委办公室&&&&&&&&&&&& &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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