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担保合同,出借人没给共同借款人合同汇款,合同成立吗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多选:三、不定项选择题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二)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86-90问题: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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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如果乙要成为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同意时起乙取得合伙人资格C.乙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D.乙取得合伙人资格后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行使权利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多项选择题:()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答案:有,答案解析:有,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最新试卷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热门试卷借款人与出借人推迟还款期限,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与出借人推迟还款期限,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丁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若甲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一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和丁,问丙丁的责任承担。
前一位回答者是正确的!
只要丙、丁2位担保人同意(无反对)的情况下就必须为这延期的一年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可以书面提出,不承担延期责任!!
同意不需书面做出而可以推定为同意(无反对)吗?
因为,你当前经已是当前贷款人的担保人,在银行送达延期通知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担保人不提出异议,则可以视为同意继续为原担保人提供延期担保!(担保金额不会改变!担保有效期,在送达延期通知后不反对则默认为同意!)
的感言:谢谢!
其他回答 (2)
通知了丙和丁,若丙和丁同意了,丙和丁肯定应承担担保责任。
新借款合同递交担保人,担保人没有签字同意新的担保责任的,这份新合同的担保条款与担保人无关,如果新的借款合同没有担保要约的,担保人也没有新的担保义务。总之,没有新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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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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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题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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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无出借人签名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民间借贷案例:一份《借款暨担保合同》上无出借人签名,瑞安法院一审认为担保合同因无出借人签名而未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借款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担保人无关;二审法院认为,出借人履行了借款义务,表明担保合同因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成立。
我认为,担保合同不存在因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而成立的说法,因为担保合同系单务合同,担保权人(出借人)只享有权利,即债权请求权;保证人只有给付义务,即在借款人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的保证义务。可见保证合同的履行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与本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无关。大家以为呢?
备注:本案《借款暨担保合同》是一份应当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名的合同,即把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放在一份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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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案情介绍
&&2012年初,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某区法院,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介入后,经过调查及证据分析,得出如下事实:本案原告梁某与第三人黄某之间一直存在高息借贷行为,后因黄某经济状况恶化,梁某为减少借贷风险要求黄某必须提供第三方担保或借据才能提供借款,在此情况下,黄某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了其姐夫即本案被告林某签立的金额为100万的借条一份,顺利从梁某处获取了借款。之后,因黄某涉嫌集资诈骗无法偿还借款,梁某遂以借据所示的借款人林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100万借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林某败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接受了上诉人律师的意见,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出借人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韩凝律师对此作出解释:
&&1.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规定,即使原告梁某手中的借据为林某所签立,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梁某并没有向林某出借款项,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没有生效。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被告林某是在第三人黄某的欺骗下签立的借据,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信息时报记者 高化艳 &通讯员 曾晓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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