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是什么科目公众存款罪中间人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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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南方周末》祸“水”与暗渠:吴英案的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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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58 发布在
【导读】资金与资产的流转成为吴英案的核心。千河万溪如何汇流到吴英名下,决定了她聚资行为的性质;吴英是否真在为暗流造渠,决定了诈骗罪名是否成立;而资产在案发后的命运,则决定了案件规模的大小。
转播到腾讯微博<img SRC="/news/pics/hv1/60/129/970/.jpe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日上午,吴英出庭受审,一审宣判死刑。 (东方IC/图) 转播到腾讯微博<img SRC="/news/pics/hv1/59/129/970/.jpe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日,浙江东阳,吴英因涉嫌非法集资10 日被警方带走后,有关本色的痕迹被干净而彻底地抹去。 (CFP/图)&元宵前的浙江东阳尚未恢复生气。街头巷尾的投资公司不少还没开门,只有一块“水到渠成”的招牌在门里迎客。在这片先富起来的土地上,资金如水,投资如渠,滋润着年复一年的兴旺。6年前,数以亿计的暗流曾一齐涌向吴英,共同浇筑起的本色集团神话在吴英被捕后破灭;2012年1月,这个刚过而立的女人终审获死刑。浙江省高院强调,吴英的行为属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则在法庭上直言,“我相信,通过考察您(法官)一定看到了,本色集团是一个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伫立在东阳街头的企业,而不是检察官所说的‘空中楼阁’。”现在,吴英只剩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这一线生机,对流转过程的追溯、对吴英行为的定性,将决定她的生死。钱从哪来吴英所集巨额资金来自熟人构筑的民间融资网络,而她的11个债权人,按照辩护律师的说法,没有任何一个人认为被吴英骗了。根据金华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回到最初,吴英只是个中专文化的美容院老板,如此巨额的款项究竟如何汇聚到她名下?警方的调查与相关人的回忆,拼凑出一张吴英背后的“水网”。东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东公诉字[2007]第343号,下称“意见书”)显示,当时吴英的行为被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吸存本金84865万元”,并“以月息十点五分至十二分的利率放贷给犯罪嫌疑人吴英资金共计4.7441亿元”(一审认定金额改为4.7241亿元),是吴英最大的债权人。以林卫平这支注入吴英账户的干流为例,就能看清“水网”的构造。林卫平生于1968年,曾在义乌市文化局工作,案发前除了经营宾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资金运作上。警方分析,林卫平吸收公众存款的来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是从文化局的老同事处吸存,其次是从亲戚、战友处吸存,涉及十余人,共6998万元。被借款的亲戚从近到远,包括堂、表兄弟、小姨、岳父弟弟等,以及他们的亲戚。第三种来源尤为引人注目,林卫平在机关事业单位拥有广泛人脉,干部们共提供了740万元资金。林卫平获得资金的最主要方式,是从做资金生意的人员处吸存,共获6.2160亿元;除4000万元来自浙江一统事业有限公司,其他全部来自个人,包括林卫平的头号“金主”陈全寅。最后一种来源则是“其他人员”,即教师、酒店经理、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有的与林卫平相识,有的是其他借款人的亲属。从上述5种资金来源可以看出,林卫平身后的“水网”几乎与他的社会交际网络重合,他动用了一切社会资源吸纳资金,并将资金提供给了吴英们赚取其中利差。杨卫陵等人的吸存来源更主要来自亲友。这一点从利息支付方式的随意性上也可见一斑――软壳中华、灭火器,乃至“价值1万余元的虎牙”都不时被当做利息的一部分流通。吴英在手写材料里说明了与“下线”的关系,称与林卫平、杨卫陵是合作伙伴,其他有的是“一起玩的朋友”,有的是公司员工,都与自己相熟。熟人与熟人相连,其间夹杂资金“炒家”,拼接出吴英背后的整张网络。通过这张网络,东阳、义乌的民间资金如地下水般,千流万线,汇聚到吴英们名下,等待一条出路。义乌的一位知情者说,在吴英案中,如果吴英是金字塔的最顶层,林卫平等七人就是金字塔的第二层,下面还有第三和第四层。奇怪的是,在林卫平等位于第二层、第三层的高利贷者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后,林的头号“金主”陈全寅却从未遭遇任何调查。绰号“山里佬”的陈全寅,在义乌是著名的高利贷业者,除了吴英,他还先后借给后来出事的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和凡尔登集团数亿元。多位与陈相熟的知情者告诉记者,在朋友面前他曾坦承,其资金来源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官员和某些部门的小金库。2月7日,林卫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拒绝对陈全寅扮演的角色做出任何回应。就在吴英二审宣判的1月18日,义乌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布关于14届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陈全寅仍在资格获确认之列。“除了作为林卫平的债权人在判决书中出现一次,你几乎看不到他的踪迹。”知情者提请南方周末记者注意。这些与官员关联的“关系人”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那些曾经借钱的“隐形”官员,曾借此通道全身而退。“陈全寅在吴英案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值得注意。”修渠筑道吴英将大量的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尽管可能带有投机性,她的掌控能力也受到质疑,但资金用途,涉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不可不作细致区分。作为深圳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师,2006年3月,宋娜和两位同事被派到东阳,为吴英设计构想中的酒店。来的时候,杜鹃花正开。那是这位原本色集团设计部主案设计师记忆里最具憧憬的岁月。在此之前,按照吴英的估算,她已拥有价值至少2545万元的资产,麾下员工180名,她不满足于此,2005年末以150万/年的价格租下通江路上1万平米楼房,准备打造一座概念酒店。吴英和设计师们坐在一起想名字,从“小城故事”开始,最后考虑到吴英的性格,定名为“本色”。“所有‘本色’的故事就都以本色概念酒店为核心迅速展开。”宋娜描述说,吴英在讨论中逐渐搭起了发展加盟连锁酒店的思路,“当时大的连锁酒店还没怎么发展起来,这个思路很超前。”在吴英的要求下,酒店被设计成多种样式,和一般宾馆不同,全部使用品牌家具、洁具。她还找了做园林的施工队,把部分房间设计成山洞造型。吴英在看守所中称,本色概念酒店投资约5000万,设计部设计员吴天认为水分不多。他入职时,恰好参与了房间家具的接货、摆货,“床多数是从广东佛山订的,很多都要8000块以上一套。后来一开门试营业,马上爆满。”至今,入住这家酒店的人,还能看到吴英留下的痕迹――统一采购的电视机、服务手册等物品上,无一不印着本色的商标。投资这样一座酒店,加之还要争取多个品牌的代理权,所需资金显然大大超出吴英的能力,借款高峰也几乎在同时开始。一个凌晨令宋娜记忆犹新。她和同事正在加班设计酒店――那个月的每一天都是这番光景――吴英忽然带着几个朋友就来了。“她的朋友都比较年轻活跃,开的都是敞篷跑车、宝马、奔驰,我当时觉得她的朋友都太有钱了,能给她设计酒店的机会很难得。”这样的来访后来成为常态。从意见书看,吴英首次向林卫平借款500万元,正是在日;随后仅4月一个月,就借款9250万元。4月13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同天成立的还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一系列以“本色”为名的公司陆续出现在这座当年人口79.77万的小城里,涵盖汽车美容、洗衣、广告、酒店管理、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物流等各个领域。包括周基林、宋娜在内的多位原本色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均认为,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展开,多个项目都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吴英投资约1.5亿元买的房产,价格日夜攀升;新开业的洗车店、洗衣店凭促销措施迅速打响,生意蒸蒸日上。她主要的损失则来自期货和土地市场,数额约六千余万元。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吴英个人能力存在严重问题,其投资已累积巨大风险,但总之,由于一系列突如其来的事件,她大量集资构筑的产业帝国一夜之间付之东流。法院未否认吴英的巨额投资,但认定的数额与吴英的自述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吴英在看守所中写下的材料,她在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先后投入约4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了1000万元;吴英称汽车美容店投入500万元,被认定200万-300万元;吴英称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投入9400万元,包括前述本色概念酒店,以及建设中的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其在本色概念酒店装潢上花了约3000万元。在后来的庭审中,资金用途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两审法院的裁定均认为,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了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对于这一数额,吴英的多任辩护律师均对此表示质疑。“法院认为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的绝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但是,却没有做过数据上的统计,你能说出她有多少钱用于投资企业、有多少钱用于还本付息了吗?”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说。“缺席”调解在吴英失去人身自由之时,她的多处房产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转让给了陌生人。回顾本色神话的勃兴与破灭,日的事件无疑是个转折点。吴英称自己被债权人杨志昂、杨卫陵等人绑架,拿走公章、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合同、车辆登记证、房产证等多样财物和重要证件,还被逼着签了一堆空白协议。吴英一方报案后至今未获立案。吴英的父亲吴永正2007年才看到吴英与安徽当涂人胡滋仁、刘贤富的两份民事调解书,日期同为日;回忆起来,他认为,虽然吴英被限制人身自由8天后获释,但这是女儿麻烦的起点。两份调解书内容相仿,称吴英将自己的6套、12套房产分别转让给对方,转让价格分别为1680万元和1380万元。金华中院的调解书确认了这一请求,并要求本色控股集团当即交付房产证、钥匙。两起案件的起诉时间是日,按照吴英的回忆,她尚在被限制自由的状态中;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了调解程序。吴英后来从看守所里传出的手写材料称,她与胡刘二人均不认识,这是“绑架”案的余波,是有人借“托”想要侵吞她的资产。“如果那么大数额,肯定走银行,不可能是现金。”她说,律师委托书等是其被绑架中被迫写的。与此同时,在吴英曾购买房产的湖北荆门也出现类似状况。在一份2007年1月的诉状中,杨志昂称自己与吴英于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吴英拒绝转交房屋。杨志昂随后要求保全房产,获法院批准。杨志昂接受东阳市公安局调查的笔录中,承认自己伪造了要求保全房产的1380万元收条,“结果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采取了诉讼保全。”荆门一案终以吴英一方胜利告终,东阳两案的情况则较为复杂。金华市中院于日发出两份裁定,撤销此前的调解,称两案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法印证真实性,约定的已付款项“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贱卖?在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吴英旗下的资产拍卖却已开始,而普通人被排除在外,东阳公安机关称,这是“专案指挥部”的集体决定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刑事拘留。2月10日,东阳市政府就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称,“本色集团与吴英涉嫌犯罪,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券债务等工作。”公告还召集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凭证到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吴家人2009年2月递交行政诉状,认为这一行为在本色集团和吴英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有罪前进行,是通过公司清算程序使本色集团终止。未获立案,对于吴英资产的拍卖却早已展开。日,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一张有关30辆机动车的拍卖公告已经贴上了《东阳日报》,吴英资产拍卖的大幕由此拉开。这次拍卖并未获得吴英及其家人的任何授权。从法律程序上说,在判决前公安局可以冻结和扣押被告人的资产,但只要吴英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任何部门没有权力拍卖被告人的资产。两天后,一封发往东阳公安局的律师函,并没能阻止拍卖在6月11日的如期举行,这批原本总价2000万左右(吴英自述,含上牌和交税费用,一审认定为1500万-1600万)、使用时间最长不到一年的新车,最终以390万成交。拍卖采取10辆车一组的打包方式,这在吴英代理律师杨照东看来颇为蹊跷,“这样普通老百姓就被排除在拍卖人群之外,受益人只能是部分群体。”为吴英经营KTV的周基林也说,自己一度想要去拍一辆,但听说打包的拍卖方式后,只得作罢。由于年月久远,当初究竟是谁拍走了这些车辆,已难以追查。唯一与拍卖者有关的信息,来自东阳公安机关去年6月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说的话,“竞拍者中有东阳本地好几个民企老总”。在法院并未判定本色集团有罪的前提下,提前拍掉吴英的财产,东阳公安局的解释是,不愿“眼看着吴英的部分资产在一天天的贬值”。在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一份日的律师会见笔录中,看守所内的吴英对律师说,她曾委托政府拍卖“本色”的车辆,但那是在“被提审我的公安人员欺骗、吓唬我的情况下写的”。“他们说如果卖了车把钱存银行不会贬值,(但)车放那会贬值,卖了车能立功、减刑,不卖车就是不配合政府,到了法院也得卖,还会重判。”不过,写完这个声明,吴英说,她就后悔了,“因为集团不是我自己的,我妹妹也是股东”。律师按照吴英的意思,立刻给东阳公安局发了紧急撤销函,撤销了授权委托书,但之后的事实证明,在“专案指挥部”眼里,撤销函不过是一纸空文。很快,东阳、金华、义乌的报纸上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拍卖公告。和拍卖汽车一样,公告中并没有提及受谁的委托,物品从哪来,只是模糊地说,“通江路一家酒店的经营权,起拍价500万”,“某洗脚店内的空调和装潢物品,起拍价5.5万”……这家酒店正是吴英用5000万装修的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不过才2个月,最后以450万成交。吴英的父亲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中标的是广厦建筑集团董事长楼忠福的弟弟楼忠华,然后他再以780万元转手卖给了一位姓沈的。工商资料显示,这家已更名为“百特概念”的酒店,其法定代表人叫沈继红,酒店注册资金10万,成立于日。2011年6月,沈继红对中新社记者不容置疑地说,酒店没有经过二次转手。但是年5月,沈接受天津《新金融观察报》记者匿名询问时却称,“450万元买下的这个人不是我”。在拍卖过程中,东阳公安的角色令人玩味。几乎每张拍卖公告的末尾,都会附上一个尾号“6876”的手机,有一次,吴英的父亲打过去,对方说他叫“张武”,东阳公安局的。现在已经担任东阳白云派出所教导员的张武,当时还是吴英案的办案人员。根据一份日的律师会见吴英笔录,吴英说,她曾经把一份声明交给过张武,声明中要求停止拍卖汽车,公司的所有事务重新委托给吴永正办理。不过,东阳公安用“绝对不存在”否认了外界对其暗箱操作的猜疑,其理由是,拍卖不是公安一家的意见,而是“专案指挥部”的集体决定。“专案指挥部”成立于2007年,除了公安,参加的还有东阳市纪委、法制办、审计、财税、工商部门的人。“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不要把自己牵扯进去。所有工作都由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再说还有纪委的同志全程参与和监督。”东阳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对中新社记者说。资不抵债?如果吴英及本色集团的总资产,“经鉴定为总资产价值1.7164亿”,将根本无力偿还3.8亿的巨债,但在吴英的父亲看来,光把房子卖了就能还掉从头到尾,资产的拥有者――本色集团一直被排除在资产处置的大门之外。对于巨额财产的去向,他们连个查封清单都没看到,后来即便对价格鉴定提出异议,官方也还是照拍不误。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价格鉴定异议书》,认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年4月作出的鉴定报告价格畸低。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这家官办鉴定机构的笔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异议书说,“比卖废铁还便宜”。这个在吴家人看来“不客观”的鉴定,直接导致了吴英的“资不抵债”。如果根据一审判决书,吴英及本色集团的总资产,“经鉴定为总资产价值1.7164亿”,根本无力偿还法院认定的3.8亿巨债。但吴英的父亲认为,光把这些房子卖了就可以还掉。房产是吴英所有投资中最大的手笔,2006年前后,吴英曾斥资数亿元在东阳核心地块、湖北荆门购置了大量商铺和住宅,其中,东阳博大城市花园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如今,价格在2008年基础上又几乎翻了一倍。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以吴英购买的博大城市花园为例,2006年4月,吴英买的住宅均价只有3000元左右,现在已经涨到了1万。就算按最初价格的三倍算,吴英手里的房产至少可以卖到将近4亿。不过,这些房产的命运并不由它的“主人”自己说了算。东阳公安去年对媒体声称,吴英房产的保值升值可能性大,他们不会处理。吴英案中,金华中院和东阳公安的关系甚为微妙。本色集团和吴英的财产如果不审计清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但金华中院一直以拿不到账本为由拒绝进行司法审计。吴英在东阳的房产大多集中在汉宁西街两侧,沿街的商铺大门紧闭,有的住宅裸露在外,连门窗都没有,按下数间住宅的门铃,等来的是长久的宁静。那些“没有升值可能”的资产拍卖所得,按照东阳公安的说法,这笔钱已经存入了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里,不得动用。那辆吴英说她花了375万买来的法拉利,在中新社的追问下终于有了下文,它和吴英的其它10辆豪车正静静地躺在东阳公安局的停车场内,“一些部位已经生锈,有两辆的轮胎已经瘪了胎漏气,有些人说,这辆法拉利,现在可能只值几十万”。日,吴英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在东阳,这样的消息似乎并不意外,少被人提起。元宵前夕,一年一度出现的“板凳龙灯”再次穿行在义乌与东阳间的道路上。这是浙江的民间风俗,最早由每家每户装了灯饰的板凳连结而成,组起这条绵延千余米的“龙灯”,数百村民抬了,挨家挨户地要“红包”。时隔5年,吴英曾组起的那条长龙已消散在小城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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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顶吴英,把那些用韩寒方舟子转移视线的傻逼帖子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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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长篇报道,顶了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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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4 &&
从企业运营的专业角度看吴英案 博客地址:吴英案终审至今,波澜未平,各界关注愈见高涨。本人多年专业从事成长性企业股权投资、身兼某省企业家联合会创业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与中小民营企业多有接触,深知民营企业家创业之艰难,也对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深有感触。吴英一案发酵至今,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单一个案,可能对中国民营经济的未来之路、以至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都可能产生某种难以预料的影响。作为一位专业人士,我愿从企业运营的专业角度谈一些看法。在我看来,此案的公诉人和法官,都对企业运营和财务常识缺乏基本的了解,用基于这种无知所推断出的结论去印证他们预设的罪名,并以此误导部分公众。从我所看到的相关资料,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判断:一、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企业举债本身不是骗局,即便投资失败也不构成庞氏骗局,举债人只要没有违反举债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那么即使血本无归,也不构成诈骗。大量的报道证明,吴英是在从事真正的实业经营,没有所谓“虚构不存在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二、吴英具有良好的商业天赋和商业敏感,所购置的房产、商铺、珠宝等至今已升值很多。如果不是经营活动被强行中断,仅靠这些不动产(详见下述第九条)也可能偿还债务。北京浙江商会副会长陈俊在《一虎一席谈》当中也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三、吴英的经营模式具有某种创新性,因此不被一些人所理解。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著名企业运营研究专家吴晓波、浙江大学旅游管理副教授王婉飞都明确指出过这一点。吴晓波说:“以概念酒店为平台,带动多个产业链的经营,这其实是当前一种很前卫的做法:通过上下游互动的价值网络,消费者同时也加入到价值创造者的行列中去了...吴英的操作模式同GOOGLE有异曲同工之妙。GOOGLE的成功不是靠它自身,而是通过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产生效益。同样,绿盛联合大唐风云游戏,在虚拟的QQ游戏里吆喝新产品,也是这一理论的成功实践者之一。这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企业家正由一种原先单一的价值链模式向价值网络模式转变。” 其实践行类似的商业模式,还有更多的成功企业,比如当年的Yahoo、Google,如今的Facebook,国内的奇虎360、携程、世纪佳缘...;四、与技术创新相比,商业模式创新更难以被大多数非专业人士所理解,这也是在中国进行企业创新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不仅仅是吴英,马云在创立阿里巴巴、周鸿t在创立奇虎360之初,都曾饱受质疑,甚至被怀疑为“骗子”;五、公诉人及法院以“2008年银行利润只有17.8%”为依据,认定吴英经营企业不可能有这更高回报、因此不可能通过经营所获利润还款,所表现出的是对商业运营的惊人无知。无需太多专业知识,请这些法官和检察官大人去和一些餐馆和砂石生意的经营者聊聊,后者一定会哑然失笑。因此即便投资回报极高,只要高额回报是来自经营所得或新投资人在考虑了风险的情况下对经营所得的期望,那么高额回报也不构成庞氏骗局。否则依此逻辑,众多依靠商业创新实现高成长、甚至创造商业奇迹的企业,都要被纳入“骗子”之列;六、况且,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远远不止于此。所谓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所实现的利润与股东资本金之比,这才是衡量一个经济实体盈利能力的真正指标。这里不妨给那些自以为是的法官和检察官大人们普及一点金融常识:银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像公司一样,都是盈利为目的,其利润和资本金的比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但银行主要是以吸收储户存款作为贷款来源、并以存贷差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的,目前我国银行业所执行的是《巴塞尔协定》规定的8%资本充足率,即银行的总资产(一般是货币资产)中需要有8%的自有资产,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每8元股本金可以对应吸收92元存款,形成100元资产用于放贷。比如银行资本是10000元,其中应有800元为银行股本金,9200元来自于存款存款利息是3.5%,银行应支付的存款利息为%=322元;假如这10000元全部用于放贷,贷款利息是7.5%,银行将获得的贷款利息为1%=750元。相应的存贷差为8元,如暂时忽略各项管理及运营费用,则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毛利)为:428÷800×100%=53.5%。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银行利用8%资本充足率的高杠杆,在忽略各项管理及运营费用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低息揽储/高息放贷就可以用每100股本金赚取53.5元的利润,何况我国银监会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可以达到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且银行还广泛开展票据贴现、代售理财产品、跨行取款收费、异地存取款收费等等多种零售中间业务,赚取更高的利润。如此推算,即便扣除人力成本(我们都知道中国银行业是高薪酬行业)、其它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国内银行的利润水平(净利)也会远远超过法官和检察官大人们口中的“17.8%”。我查到一份比较保守的2010年国内主要银行利润率的数据如下――银行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亿) 净利润(亿) 利润率(%)工行 .3建行 .6中行 .7农行 .6交行 .4招商 713 257 36.0中信 557 215 38.5民生 547 175 32.1 浦发 498 191 38.4兴业 437 185 42.5华夏 244 59 24.4深发展 180 62 34.8北京 156 68 43.5光大 111 48 43.5宁波 59 23 39.2南京 53 23 43.0七、任何一个有商业常识的人都知道,企业从开业到盈利需要时间,吴英的本色集团从成立到被查封只有十个月,这段时间还处于企业的投入期,换成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并盈利,除非他是神。况且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吴英对所负债务的还本付息属于企业的财务成本,这部分财务成本也会吃掉企业的部分毛利。用专业术语来说,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性现金流入小于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等项的现金流出之和,因此出现亏损。换言之,本色集团当时尚处于亏损状态是无可厚非的,而且这些亏损至少有一部分恰恰是由于本色集团在正常还本付息、导致财务成本较高所致;而且,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而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那也不构成庞氏骗局;八、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这也就是说,自本色集团成立至案发时,已偿还本金3.9亿元,如果加上利息,已偿还的金额应该超过4亿元。正因为如此,这段期间本色集团的负债率应该是从最高点逐步降低的,相应地企业财务成本也是从最高点逐步降低的,因此亏损应该是在逐步减少;即便不考虑本色集团经营收入的增加,当财务成本逐步降低到一个临界点,现金流量表上会出现经营性现金流入与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等项的现金流出之和相等,也就是常说的盈亏平衡点;当财务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将会转为盈利,还本付息能力会进一步增强。难怪吴英在法庭上反问公诉方,“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九、按照法院的认定,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除去“挥霍”的万,同时考虑到本色集团的资产由于被低价拍卖、暗箱操作的“清产核资”、以及其它一些蹊跷原因所流失的部分,用于投资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至少在6―7亿,而不是当地官方所公布的“吴英及相关公司和个人名下资产经评估价值1.7亿”,可以引为佐证的是:1、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至少价值5000万,以450万拍卖成交;38辆汽车,值2000多万,390万拍卖成交;2、法拉利汽车,值375万,去向不明;珠宝值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随身携带的现金卡中300多万,去向不明;财务现金约75万,去向不明;价值60多万手表一只,去向不明;3、在东阳市中山路某仓库所存的一批家纺用品约价值数千万,此外,吴英案发前,本色集团曾耗巨资买下东阳市内两条主干道的广告牌,被‘清产核资’后,这些广告牌被摘下。所有加起来,资产价值约有上亿元”;4、本色集团曾以2100万元入股博大公司,获得55%的股份,这笔股份是如何处置分配的至今没有答案;5、吴英案发前被人绑架,绑架者从她身上拿走3万多现金,价值50多万的伯爵手表一只,翡翠一致,本色公司公章、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货款正、银行卡共20多张,还有300多万的银行汇票一张,另外杨志昂还强迫吴英在多张空白A4纸签字,并让吴英抄写了一些委托书、收条...绑架者拿到有她签名的空白文件后制造两起假案,日通过法院将她14处房产分别判给安徽省当涂县查湾乡钟山村的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她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强行缺席裁定,将她荆门房产3000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多;6、本色集团正道汽车服务中心购买安装的自动洗车机购买时30万元左右,而评估价格仅为:使用过的洗车机人民币1万元(比卖废铁的价格还要低),未使用过的洗车机7万元;评估单中体现出来的本色集团内部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仓库中的三合板评估价每张只有人民币2元。市场上根本没有这么廉价的三合板材!本色集团的房产价格被评为每平方米3800元左右、街面房7000元左右。而目前的市场价为:房地产价格每平方米6500元左右,街面房1万元以上。(而蹊跷的是,与这些事实相对应,还发生了以下事件,但浙江司法当局至今视而不见、未作任何解释:1、在尚未结案时,当地警方便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吴英家属和本色集团股东授权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将部分资产低价拍卖,并且不允许吴英家人介入;2、在本色并没有宣布破产的情况下,违反程序对本色集团进行清产核资,并且告知吴英的家属和本色集团股东“不允许参加清算过程也无权知晓清算结果”;3、吴英被绑架期间,绑架集团就警告吴英不许报案,在杨志昂等人释放了吴英之后,吴英到东阳公安局报案,但是公安局并没有立案,甚至没有给吴英不立案理由。紧跟着在元月3号左右,本色集团前台收到一封信恐吓信,里面有两颗子弹,吴英把这两颗子弹上交公安局,但仍无回音);十、何一个有商业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健康的企业负债率在30―60%都是正常的。如果依据上述计算,本色集团总资产保守地说也有6―7亿,负债3.8亿再正常不过。即便完全不考虑吴英自有资金的投入,假定本色集团的资产完全依靠7.7亿“非法集资”形成,仅凭常识也可以知道,负债7.7亿元所产生的财务成本是远高于负债3.8亿的。在公司成立后不到一年内,本色集团已将负债从7.7亿降到3.8亿,负债率从100%降到50%以下,财务成本也已大为降低,如果说这时本色集团反而没有偿债能力了,岂不荒谬?十一、张雁峰律师指出:“由于本案集资的主体是本色集团,集资行为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吴英是公司老总),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虽然部分存放个人账户,但由单位使用),所以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属于单位行为。用途由个人决定并不能成为认定为个人行为的理由。”此言甚是;十二、虽然本案真相尚待厘清,但从各种报道及分析来看,极可能是三股势力合流所致:垄断金融体系意欲维护其市场垄断地位,地方官场腐败势力想要掩盖某些贪腐事实或更多的黑幕,地方官僚与恶霸豪强相勾结、企图趁机侵吞草根创业者的资产。一句话送给吴英:楚人无罪,怀璧其罪。一句话送给某些操弄权力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十三、吴英的错误,也许在于她的不够成熟,贸然挑战了某些不可挑战的势力。如果她创业之初遇到的是高度职业化和规范化、并且能理解和赏识她的商业创新能力的风险投资家,也许她的命运会完全不同!十四、正如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和企业家所指出的,本案所折射出的,是中国无数草根创业者融资环境的艰险,是金融垄断对民营经济的扼杀。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一直是民间创业者最主要的助推器,在刚刚召开的亚布力经济论坛上,汇源集团董事长朱新礼说,“之前张维迎教授说吴英的集资案,我不了解没有发言权,但如果说到集资的话,我20年前就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借遍了大江南北,借到了海外去,才发展到了今天。”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也指出:没有温州的民间金融,就没有温州的市场经济,就没有温州的企业家。是民间金融推进了温州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把温州模式妖魔化;十五、温家宝总理最近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问题在于,对于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目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我们目前就是按照结果来界定非法集资,出了问题了,没有办法还公众的钱了,就定义为非法集资。没出事,就是正常借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十六、中国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以30%的资源拥有,创造出了60%以上对GDP的贡献和70%以上对社会就业的贡献,是推动我们国家经济增长最富活力的因素,也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社会最为关键和最有创造力的因素。正如马光远、石述思、叶檀、郎咸平、辜胜阻、北京浙江商会副会长陈俊等人的调查所说明的,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因此吴英的做法在江浙、鄂尔多斯等民间资本发达的地区极为普遍,其实在内地也不少见。据全国工商联一项调查,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在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金融已成为中国财富增长的最主要的金融动力。如果出于对垄断的保护、甚至对官场腐败势力与地方豪强非法掠夺民营资本的姑息纵容,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一位有天赋、有创业激情但或许还不够成熟、不够完美的企业家、创业者扼杀,所消灭的绝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个体生命,也绝不仅仅是本色集团一家民营企业,它必将给无数已经或将要与吴英面临类似困境的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以强烈的心理暗示:在这片土地上,垄断的金融秩序不支持企业家创业,扭曲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环境更是随时可能张开血盆大口,危及企业家的基本权利,摧残企业家的创造精神;恶劣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随时可能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剥夺一个有创造力的企业、甚至企业家个人的生命。此种心理暗示一旦成为共识,民营企业家将会人人自危,活跃的民间资本将会万马齐喑,草根创业的激情将会被极大抑制,中国的市场经济进程将会倒退,甚至可能危及我们所期待的可持续增长、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引用马光远博士的几句话作为本文的结尾――面对一个80后的创业者,面对中国民营企业日益恶化的生态,面对中国金融市场复杂的博弈情势,如何对待吴英,其实并不需要太复杂的政治和法律智慧。我们只是希望,在中国改革和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少一些血腥,少一些多年之后让我们自己都脸红的标本性的反面案例;同时也期待,通过善待吴英,善待中国民营企业,推动中国金融改革迈出真正的步伐,让民间借贷真正成为主流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则吴英个人之幸,中国法治之幸,中国金融之幸,也是所有中国人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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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 &&
&李有星: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是这11个人的行为,包括对杨卫平他们11个人的判定,他们最后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对吴英来讲,11人已经不是简单的资金掮客,不是她通过11个人直接向下家拿钱。而是杨卫平等11人从外面拿钱最后高利给吴英。也就是她这个时候她是高利贷的受害者。这个和资金掮客不一样,资金掮客是我直接跟你下家说好,那么你去下家拿。现在问题是,下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她是共谋的话也应该是非吸罪,而不是诈骗罪。对11个人来讲,钱是作为高利放贷的。那么这个地方也就有矛盾性。&现在都是她的责任,她风险承担责任的一个考量,在这个案件当中是有失公允的。整个法律的规制确实有不合理性。大部分是压在融入方。放贷方呢现在没有什么责任的,这样一定是放纵那些不计成本的放贷。 &对向特定人融资后,特定人融资的原意,通过特定人再向外融资,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如果没有指令那11个人,说你给我下家集资的话,应该说吴英仅仅是对这11个人的。而不能将这11个人的行为加在吴英身上。如果要加在她身上,就不应该判处那11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那就是共同犯罪,因为法律逻辑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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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 &&
吴英资产处置披露:30辆车卖出390万
10:32:47 来源: (北京) 
(242)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东阳警方披露了吴英案资产处置情况。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查封,大部分他项权证已经抵押给他人。此外,吴英购买了40多辆豪车共计2000余万元,已拍卖了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警方称会依法处理吴英资产。<img SRC="http://img1./catchpic/2/2E/2EFDB3A67EA5FBAA27E550B791CF1E0A.jp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吴英名下被查封的浙江东阳市区别墅 严格 摄<img SRC="http://img1./catchpic/5/57/576DE185C5CB006CE1F272EF2CF41F1E.jp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最后的本色--吴英旗下的原本色建材城,本色已经面目模糊。 严格 摄<img SRC="http://img1./catchpic/2/27/270FB693D0DDE5B1B924AD.jp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吴英名下多辆豪车因涉案被浙江东阳警方扣押,其中右起第一辆为吴英座驾法拉利 严格 摄 [网易浙江省金华市网友]:
07年的房子,当年市场价1000万,他项权抵押给别人借到500万。最后就当500万抵掉????要知道,即使是1000万抵掉都亏的,谁都知道07年是房价最低的时候,浙江东阳2010年房价比07年起码涨了2倍以上。吴英当时就是眼光好,投资了那么多房产,被低价整没了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ip:183.1.*.*
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卖掉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平均一辆13万,呵呵,我要想拍啊 网易浙江省网友 ip:183.130.*.*
100多套房?够她还债了吧网易辽宁省大连市网友 ip:221.201.*.*
警方称会依法处理吴英资产。警方有什么证据来证明依法处理? [网易山东省泰安市网友]:
于这个价格处置资产,我只能佩服的说,男子汉大丈夫,说不吐骨头,就不吐骨头 [网易北京市网友]:
已拍卖了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平均每辆13万,看看照片上那些车,不看也知道吴英不会买雅阁凯美瑞吧?只有她自己开,每辆车历程都不会超过一万。拍卖现场去的都是谁?法院给个签到表呗~估计都是家属~ 网易北京市海淀区网友 ip:221.223.*.*
16:36:28 发表唉,,好歹做的有点技术含量行吗?没那技术也行,就学学索马里海盗,人家好歹还图财不害命呢,, [网易辽宁省锦州市网友]:
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强烈要求公布买车者的职务!!!!!! [网易江苏省南京市网友]:
警方真能依法处置吴英资产?30辆豪车卖出390万!这就是依法处置吗?公布一下买车人的姓名如何?如果不公布,那就人肉搜索!
[网易河北省廊坊市网友]:
摆明了用这种下作办法给她坐实了资不抵债的罪名啊,她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默认是无罪的,警方最多是冻结财产,有什么资格进行拍卖?
[网易广东省中山市网友]:
法拉利13万吗?1毛钱利息,高利贷也要买,有十三万的放心借出吗
[网易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宁可相信这个世界有鬼,也不相信浙江公检法的谎言。【浙江警方称会依法处理吴英资产】这不是你的活,你为了私利,提前亲自拍卖,遗憾的是警方你已经违法了,你没有权力处理,在对本色公司财产没有法院判决处理前,没有经过法定机关,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提前开始赤裸裸的抢劫民营合法企业天理难容、即使对本色财产有判决,也必须经过法院执行局委托合法拍卖公司摇号、公示等待一系列手续后,然后在公众没有异议后,由法定的,公开的,确定的拍卖公司开始拍卖。难道你浙江警方不懂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吗?在全国人民提出如此巨大疑点和争议的情况下,司马昭之心已经路人皆知了,你警方为了获利,违法亲自拍卖,你们应当承担责任吧。请求各位砖家叫兽发表高见,是否浙江警方已经违法违纪了????浙江警方证实: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卖掉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平均一辆13万网友说:真不要脸,30辆豪车拍了390万,这和抢钱有多少差别?!还好意思说。吴英的车都拍卖给谁了,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嘛,不会是公暗罚圆的七大姑六大姨拍去了吧,就是他们拍去了,也相信你们能把实情捂住的,相信你们的实力。吴英最傻就是没有移民,否则也不至于被人看上财产后没点还手之力!案子还没定案居然财产就这样被瓜分了。。。我终于理解为什么哇哈哈的老板变成了加拿大人,女儿加入了美国国籍。
[网易云南省网友]:
平均一辆13万,是谁买走呢??你我心里都知道 网易广西百色市网友 ip:218.21.*.*
吴英成立本色集团,不到一年,开发整条商业街,已拥有本色街、超亿珠宝、成倍升值中的100多套房产,40多辆豪车,其可见的总资产评估价足以偿债付息,本色集团实际已开始投入经营运作,对地方经济发展建功至伟。罪状曰她借的钱不知用到哪里,纯属瞪着眼睛说瞎话。吴英还拥有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巨大的无形资产,只要有两三年或稍长时间经营,她的净资产可能过亿,上交税金可能上亿,至少解决数千人就业。吴英案太令人痛心疾首,...... [网易山东省济宁市网友]:
我也 接句 一辆 2手的法拉利 375万元 快赶上拍卖的30两了。 好亮。 [网易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面对这么多钱,各种表演,算计,巧取,豪夺又开始了。每个人都想利用这场闹剧,赚个脑满肠肥。网易北京市网友 ip:114.255.*.*
转:笔者认真阅读斟酌了本新闻的每一个字句,引用“东阳警方称,吴英旗下货物、经营权、汽车等部分资产变现后现均存放在专案组的专用账户上分文来动,将按照法律程序处置”。鉴于此表述,我的疑间是:既然没有归还受害人或者进行债权分配,那为何急于评估拍卖上述资产?为何不执行“先刑后民”的办案程序原则呢?}假如查封100多套房产,还有高档汽车、珠宝等,那现有价值多少?因此,此方面事实是否要澄清? [网易河南省网友]:
吴英必须得死,她要是不死,这些得到那么多好处的人可怎么活啊!
[网易广东省东莞市网友]:
怪不得要判吴英死,原来是为了瓜分肥肉;怪不得农民成不了企业家,还没成名,就被扼杀在萌芽之中;怪不得农民做生意,到处找不到门;怪不得腰里没本,难找帮扶,银行、朋友,可望不可及。自己找到了方法,又说是违法,又遭惨杀,又遭瓜分,老白姓问一句:那些执法者,你说怎样才算不违法?...... [网易北京市手机网友]:
这就是所谓的依法处理吴英的资产~ [网易亚太地区网友]:
人家想整死她。所以啊我猜100多处房产足够她还债了。可惜啊,有人想她死,特别多人想。你们懂的。 [网易江苏省苏州市网友]:
民企们,多些忧患意识,为后路作好准备. [网易亚太地区网友]:
原来吴英的名车和房产被这样低价处理给当地官员了,怪不得最后说她欠债三亿多,如果按正常价格卖掉她的总财产也许会多出三亿多,这样吴英不但不欠款而且还有富裕,也不用坐一天牢了,更不会死刑,希望将吴英的所有财产从那些得到便宜的贪官们手中全部收回重新拍卖一次。
[网易福建省网友]:
不管原来会会破产,现在铁定是被破产了。企业合法,是有在盈利运作吧。负债那是另一回事。贷款能不负债吗。事情没查清没查完,就赶着分蛋糕。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只看到人民的损失更大了。企业停营,资产缩水,贱卖。最后分钱债主们有分吗。只看到一堆往钱眼里钻。旁观的看得一清二楚。 网易法国手机网友 ip:92.90.*.*
2000万=41辆拍卖了390万=30辆就算折旧也快了点啊!她wy不可能同时开41辆车吧!所以车大部分还是新的! [网易北京市网友]:
吴英的问题是,她带头让把老百姓不能把钱存银行,让国家去管理。而自行管理网易北京市手机网友 ip:111.10.*.*
真不要脸,30辆豪车拍了390万,这和抢钱有多少差别?!还好意思说。网易陕西省西安市网友 ip:113.140.*.*
都来排排队吃果果喽,想起《天下无贼》中的一段情节,整节车厢里都是贼,吴英现在就像傻根的处境,人心险恶啊 [网易山西省古交市网友]:
真的太黑了,案子还没最后定,就这样贱价处置吴英财产,这不是抢钱吗?说吴英违法,这样处置人家财产就更加违法了!网易广东省惠州市网友 ip:119.124.*.*
我亲爱的祖国 我真的爱你啊 你真的好神奇 好梦幻 啊 [网易辽宁省阜新市网友]:
40多辆豪车共计花费2000余万元,已拍卖了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警方称会依法处理吴英资产!???????????????????????????????????就这智商啊,哼!精神病患者都糊弄过不过去! [网易上海市网友]:
一辆也不止390万啊。警方绝对贪赃枉法!强烈要求中纪委介入!!!网易天津市网友 ip:125.39.*.*
400万我全要了!拍卖,都卖给谁了,请公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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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 &&
&全面、细致、深刻:浙大法学院钟瑞庆教授详解吴英案 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钟瑞庆摘要: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主要内容:吴英案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 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吴英案中,公诉人所依赖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 号)中的两项,即第一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和第三项“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两项的认定,均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证明,演变为以实际是否归还作为认定根据,导致客观归罪。其结果是,因为侥幸心理而借款的情形,都将被认定是诈骗罪。  1. 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对吴英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集资,公诉机关主要依赖于吴英给予的高利率。然而,因为此种融资模式不可持续而直接认定其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属于一种客观归罪,因为,一种不可持续的融资模式,必然导致部分款项不能归还,因款项不能归还而认定其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毫无疑问就是客观归罪。最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转变成了对一种融资模式可行性的认定,一旦融资模式是不可行的,就可以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导致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要件的异化。实际上,一种融资模式是否可行,取决于各种各样的条件。在事前,认定一种融资模式是否可行,难度相当大,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商业运作和融资的具体方式总是不断创新的。很多成功的商业运作,都曾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因此,融资模式可行性的认定,最终只能转向事后认定模式。然而,事后认定模式本质上是遵循“成王败寇”的逻辑。这就演变为“因为你失败了,所以你当初也知道你自己必然失败”,这样的逻辑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2. 吴英是否“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吴英用集资款购买珠宝,并不能因此就证明其属于“肆意挥霍”,如果物有所值,反能证明其本意或在“精心投资”。同样,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 万元,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 万元,也必须根据具体情形来加以认定。这些行为是否属于“随意”给付,需根据具体事实来认定,而不能根据金额来认定。迄今为止并未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吴英毫不考虑花钱的妥当性和必要性,所谓“肆意挥霍”,是不能成立的。  (二) 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在吴英案中,公诉人如何证明吴英存在“虚构集资用途”、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呢?  法院所依赖的证明方式,包括如下几点:第一,“以高息为诱饵”;第二,虚假注册多家公司;第三,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显然,第一点不足以成立。高息仅能代表高回报,不能直接等同于“诱饵”,换言之,不能仅仅因为其许诺高息,即认定其属于“以高息为诱饵”。吴英所吸引的是高利贷资金,这些资金提供方主动直接追求高回报率,换言之,不是吴英通过高息来引诱这些资金,而是这些资金提供方本来就以高息为条件才会给予,因此,高息是资金的供求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而不是资金需求方特意设置的诈骗方法。第二点,注册多家公司,也不能等同于欺诈。因为,注册公司本身是一个事实,换言之,吴英没有虚构事实。据此,欺诈并不存在。第三点,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本身并不构成欺诈,只要事实本身存在,就不能构成欺诈,同样也不能构成“虚假宣传”。只有依赖于不存在的事实,或者虚构事实,才能构成虚假宣传。而且,即使进行了这些虚假宣传,只要投资者并不依赖于这些信息作为投资的决策,就仍然不能构成欺诈。  (三) 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 号)中,“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不特定对象这个概念所表达的含义,是指集资人属于一种敞开式的集资,即,集资人设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者均可参与。吴英集资的对象全部只涉及11人,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共7人,这7人实际上是高利贷的经营者。部分证人证言显示,吴英从这些高利贷经营者中获取资金,并非以统一的条件,而是一一接触,有时要通过中间人介绍。简而言之,这是一种熟人融资模式,而非公开发行模式下显示的陌生人融资模式。   这些证人证言显示,借钱给吴英的人,都要求认识吴英这个人,有时则希望跟她有更密切的业务关系,总之,都不是根据吴英所设定的条件来确定融资合同,而是一一谈判。在这种条件下,认定给吴英提供资金的人属于“社会公众”,显然是牵强的。这些人不仅不属于社会公众,而且是专业的高利贷经营者。他们不是坐等机会上门,而是主动寻找机会。这些特征,都不是“社会公众”这个概念所能涵盖的。  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因此,这样的判决无法满足罪刑法定的要求。 混乱的刑事管制逻辑关于民间融资的刑事规制,刑法设定了3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然而,3种罪名之间的界定,却并不存在十分清晰的界限,从此罪到彼罪,存在巨大的操纵空间。从理论上讲,3 种罪名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之间存在重大区别,根本不存在互换的可能性。而实务中存在的互换可能性显示,现有罪名客观上已经被误用了。误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分类不够细,现有的刑法对于民间融资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规范的范围不够宽,进而不得不通过扩张现有条文管辖范围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进而导致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由此而产生不公正的判决。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扩张到高风险的资金集中行为,就不当地限制了民间融资的空间,这种扩张是没有根据的。  同样地,扩张集资诈骗罪的规制范围,将各种融资舞弊行为(尽管不构成融资诈骗,因为不存在融资舞弊罪)强行纳入集资诈骗罪判决,最终又造成轻罪重判。这同样是不当地限制了民间融资的空间,而这种限制也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  在这种背景下,吴英集资诈骗罪,充其量就是融资舞弊罪,实际上是未经批准吸收高回报率资金,然而,因为刑法缺乏对这两种行为的规制,在从严打击的逻辑下,最终选择了集资诈骗罪这个罪名。然而,无罪重判、轻罪重判,既是吴英个人的悲剧,也是中国法治的悲剧。 变迁的经济现实和异化的保护对象:吴英案一审死刑判决的社会效果在过去,非法集资案所要保护的乃是穷人,包括退休老人等等。然而,在吴英案中,借钱给吴英的人,不是法律所预设的穷人,而是一群追逐高额资金回报的有剩余资金的富人。在这个高利贷资金的网络中,包括资金提供者、中介和使用者。当这样一个高利贷网络在经济发达的义乌、东阳兴起时,法律所面临的尴尬是,是否仍然像保护下岗工人、离退休老人一样去保护高利贷的资金提供者?是否应当像对待非法吸收下岗工人的资金使用者一样去严厉处罚高利贷资金的使用者和高利贷中介?高额的回报,本来就是以承担更高的风险为代价的。如果借款人明知高回报率是以高风险为代价的,那么,他就是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能再把资金安全的责任,完全地让集资者承担。依照通常的法理,法律对于高利贷采取的是类似于对待赌资一样的政策,利息过高的部分,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法律认为,高利贷的资金提供者自身应当承担部分的风险和责任,而不能坐享类似于存款人一样强有力的保护。  然而,在吴英案中,法院却仍然沿用下岗工人、离退休老人作为受害者的逻辑,重判资金使用者吴英。而对于在整个高利贷资金网络中最为关键的中介,包括最大的资金掮客林卫平,却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如果说,都是以高息为诱饵成立的话,何以同样是以高息为诱饵的林卫平,其未能归还的金额还超过吴英而达到45367 万余元,却只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属一个高利贷的资金网络,何以差异如此悬殊?这样的判罚,与古今中外的伦理都是相悖的。从来,历史都是谴责高利贷资金的提供者和运营者,而不是谴责高利贷资金的使用者。然而,在吴英案中,法院却反过来谴责高利贷资金的使用者,而高利贷中介则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以金蝉脱壳。   结论过分依赖于刑事处罚来规制民间融资中的不当行为,是一个错误的政策选择。过重的刑事处罚所传达的信号无非是,民间融资其实是非法的:资金提供者不应该追求高回报,而应当追求资金的安全性,换言之,资金剩余者只能将剩余资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经过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而不能通过民间的渠道去追求更高的回报。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如何在资金的安全与回报之间权衡选择,已经成为高深的学问,不适宜由法律来直接作出判断。换言之,资金的流向,应当由资金的拥有者自行决定,法律所能做的,就是要求相关各方准确地提供信息,保证决策是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也就是说,规制资金使用者的说明义务,才是民间融资管制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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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5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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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22 &&
40辆豪车只拍卖了&300多万。这里面的腐败不是一点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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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31 &&
该怎样说呢?没有硬靠山,别干大买卖,否则就会被盯上,找个茬儿瓜分财产,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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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50 &&
该怎样说呢?没有硬靠山,别干大买卖,否则就会被盯上,找个茬儿瓜分财产,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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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42 &&
巧取,豪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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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58 &&
被“诈骗”人都不承认受骗,竟然还能判定为诈骗?从揭露的资料看来,资金链的断裂和投资人的损失并不是吴英造成的,而是有关部门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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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46 &&
东阳黑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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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11 &&
仔细看了,感到吴英真的太他妈的冤了。如果吴英无罪释放,那强制终止企业经营的巨额损失,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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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9 &&
南方周末的文章非常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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