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服务项目跟国家扶持哪些项目财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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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项目运作的经验,我局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日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主管部门汇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滚动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滚动储备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政府扶持项目、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的初步意见,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市联席会议)批准同意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首都之窗&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试点扶持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工作性经费、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可从试点扶持资金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试点扶持资金总额的2.5%,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第四章&资金支持重点
第十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
(一)培育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服务业。加强网络融合技术攻关,围绕生活服务领域,构建一批数字生活服务运营平台,开展应用聚合开放服务平台运营示范;推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加快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消费服务业;继续支持发展软件服务业;加强新技术与新模式的集成研究,促进物联网、智慧架构、云计算、网络身份认证等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态,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基于信息技术的国际新兴研发和产业化中心,支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改造提升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加强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技术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提升系统研发、金融支付、信用保障、物流仓储、现代运营管理及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支撑环节的技术服务水平;扩大电子商务模式应用覆盖领域,支持电子商务云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社区电子商务示范及发展、培育网络支付、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等新型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水平,推进现代物流业结构升级和发展壮大。
(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转制科研院所研发服务业,发展软件、生物医药等研发服务外包服务业,推动国家级产业化基地聚集研发服务资源;做优做强工业设计服务业,建设中国设计交易市场,实施设计提升产业工程,打造&红星奖&国际设计奖项品牌;加快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培育检验检测新兴业态,发展科技咨询业,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中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转移体系不断完善,推动国际技术转移。
(四)培育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运营能力,培育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创新商业模式,集中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联盟合作,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在京建设一批高端示范项目,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以中关村科学城为技术辐射源,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节能环保的金融创新支持。
(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规定支持的其它试点项目。
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以下各类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一)通过使用关键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能够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显示度高、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龙头项目或重大项目;
(三)能够有效整合中央与地方、国有与民营、政府与社会投资等各类资源,形成合力且对产业促进提升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
(四)基础性、公共性的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平台类项目;
(五)本资金已扶持项目,承建单位管理严格规范、原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绩效特别突出的,在承建单位组织实施持续分期建设项目时(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前期申报的建设内容不同),或组织实施试点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试点资金可优先进行扶持。
第五章&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七条&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品牌提升、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项目,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
新兴产业培育及优势产业提升或示范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模式、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实现增长目标的重点项目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融资平台项目及融资创新服务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十八条&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重大项目,经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上浮。
第十九条&财务处理
以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政府股权代持机构收到股权投资资金时做&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试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联盟团体。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项目符合第四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已获得中央、市级政府其他扶持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资金拨付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号)同时废止。当前位置: &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的要求,现将组织开展我市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方式及申报条件
  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申报条件按照《暂行办法》和《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事项要求
  符合条件的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向注册地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工作通知》附件)。同时,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选择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资料(共4份)分别报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和青岛市财政局(各2份),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报送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联系处室:规划发展处联系电话:
  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
  2.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联系处室: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企业司
  (二)青岛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电话:
  廉政信息反馈电话: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
  &&&&&&&&&&&&&&&&&&&&&&&&&&&&&&&&&&&&&&&&&&&&&&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支持重点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改善小企业集聚区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实施的原有厂房改扩建,服务场地和相应公用工程更新改造,服务机构软硬件服务设备和设施购置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减免租金服务,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人才、仓储物流、管理咨询、融资咨询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2.改善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服务的机构购置软硬件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工业设计、产品研制、工程设计、生产线调试、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购置和租用服务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数据共享、信息咨询等服务,满足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需要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和应用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4.改善培训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培训机构为提升中小企业培训能力而实施教学设备购置、培训场地改扩建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培训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在岗员工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5.推动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重点支持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建设、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6.鼓励中小企业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重点支持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4年举办的第十一届中博会。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探索创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模式,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无偿资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征用土地费用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
  对第十一届中博会给予补助,减免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的参展费用。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补助不超过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量不超过4000个。
  2.业务奖励。对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实际服务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政府购买服务。向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购买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服务,购买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两种不同方式的支持。项目申报机构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担保机构在保的单户1500(含)-500万元、500(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中东部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助;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1.5%、2%给予补助。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3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单户企业1500(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及以下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25%和0.5%给予补助。
  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担保(再担保)贷款业务2013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2.增量业务奖励。对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增长2.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3.资本投入。对西部地区2012年和2013年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4.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5.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申报的项目须符合本通知支持重点要求。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于日以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事项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2)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的设备和设施主要用于服务中小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
  (3)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东部地区服务机构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东北和中部地区服务机构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西部地区服务机构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4)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专业人才,2013年末从业人数应不低于10人。
  (5)2013年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占其签订合同客户量的7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服务机构201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东北和中部地区服务机构不低于40家,西部地区服务机构不低于30家。
  (6)对小微企业收费标准低于其他客户和市场一般标准20%以上。
  (7)2013年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不低于80%。
  (8)东部地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业务奖励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200万元;东北和中部地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业务奖励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150万元;西部地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不低于150万元,业务奖励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100万元。
  (9)当年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未获其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2.为小微企业提供减免租金服务的,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比例须不低于40%。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服务机构满足条件1中的(5),或满足2013年日均发布中小企业所需信息数量东部地区不低于200条,东北和中部地区不低于150条,西部地区应不低于100条。或满足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运行监测需要。
  4.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服务的,平均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东部地区服务机构2013年培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低于1000人;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中部地区服务机构不低于800人;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人。
  (2)主要开展管理者培训的,2013年培训中小企业管理者人数不低于300人,平均课时不低于120课时;以及符合条件的培训活动。
  5、中博会项目申报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参展企业信息,并提供上一年度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业务补助、增量奖励、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日前设立,运营须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3)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东北和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平均不超过3%。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2.申请业务补助、增量奖励等方式支持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日前设立。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再担保业务信息。
  (7)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3.申请资本投入方式支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2)担保机构近两年每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近两年每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新设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除外)。
  (3)省级财政出资额或增资额,占此次出资总额或增资总额的50%以上。
  4.申请代偿补偿方式支持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托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需满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条件第2项中所列条件,且再担保业绩突出。
  (2)代偿补偿资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地方出资不低于2亿元,且在三年内到位。
  (3)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责任认定、风险分担制度和机制。
  (4)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不得用于创业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5)受托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五、项目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及符合项目储备要求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向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同时,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
  (三)项目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数不超过8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数不超过4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数不超过5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改善融资环境项目数不超过25个。
  (四)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后上报,于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1份)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后续将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出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话:010-205316
  财政部
  电话:010-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
  附件: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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