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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00万辆任务,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编制了《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陈伟程汪涛
  联系电话(传真):(010)
  附件: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印发
 主  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技术支持: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ICP备案编号:语言选择:
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通告
核心阅读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州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现将我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德政办发〔2015〕1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淘汰
  黄标车及老旧车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州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号)以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德政办明电〔2015〕4号)的要求,现将我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老旧车的界定。
  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有关政策。
  (一)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行淘汰营运性质的黄标车。从2015年6月起,提高黄标车环境保护、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强制报废。对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行政区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四)过渡期政策。
  1.注册登记的过渡政策:全州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截止期限为日。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6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转入登记的过渡政策: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日以前已在原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出、变更登记转出)的,应当在原登记地车管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办理转入登记;日后,在德宏辖区以外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出、变更登记转出)的,一律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五)中心城市(芒市)黄标车限行范围划定从2016年起逐步实施,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也要逐步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公安、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 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
  (六)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七)加强机动车安全、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八)加强监督管理,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严厉打击&假淘汰&、非法回收拆解和非法交易二手车的行为;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的&黑窝点、黑市场&。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发布人:杨景雯
责任编辑:杨景雯
中共德宏州委宣传部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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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拉政办发〔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夏& 夜& 联系电话:
  陈继平& 联系电话:
  市交警支队:次& 珍
  联系电话:)
  拉萨市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电〔号)的精神,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2014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坚决、稳慎&和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淘汰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部分黄标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洛桑江村主席等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不拖全区的后腿,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各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保有量,确定在已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数量的基础上,拉萨市(含中直区直单位)652辆(具体淘汰车辆明细表见附表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上淘汰指标,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于日前完成淘汰任务,淘汰的车辆,需先完成车辆的注销及报废手续。
  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精心部署,精心实施,坚决落实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二)严格任务考核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负总责,确保完成任务。同时,各级各部门负责督导所辖事业单位及企业注销和淘汰其名下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县(区)、相关单位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将对不能按计划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单位领导进行约谈,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要求,从2014年起,车辆所在的县如未按期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在年底环境保护考核工作中按要求进行扣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的规定和黄标车限行制度,加快黄标车的自然淘汰进度。本次淘汰的黄标车,必须由商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报废大型客、货车时,公安车管部门应当现场全过程监督。车辆拆解企业须保留本次淘汰全部车辆的拆解台账、图片及影像资料备查。今后,凡有已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再次流入市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监管,严格按照下达的淘汰指标,督促机动车所属单位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手续。
  各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列入淘汰计划机动车所属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照《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手续,于12月25日前上报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情况,并填写附件2报拉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电话、传真:)。
  公安交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列入淘汰计划机动车所属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照《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业务。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区)要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车辆所属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相关要求
  (一)本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抽调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为下一步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打好基础。
  (二)对车辆已不在本单位而又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的车辆,如车辆仍在使用,由车辆所属单位督促车辆使用人办理报废手续;如车辆已拆解的,车辆所属单位要向拉萨市公安车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由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强制注销手续。列入本次淘汰计划的车辆,车主单位不按要求配合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注销,并按本方案规定做出处理。公安车管部门要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进行清理,发现此类车辆,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予以注销。
  (三)公安部门要严查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一经发现已注销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扣押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四)运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对从事运营的黄标车,运营证等证件有效期满后不得再次延期或核发此类证件,并督促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如未取得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合格证标志的车辆(含过户车辆),一律不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五)要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的监督管理,核实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确保彻底报废解体。要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车交易市场,各拍卖企业也不得拍卖黄标车。
  (六)对因受车辆拆解企业能力限制,不能及时拆解报废的车辆,要将报废车辆集中停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看管,直至全部拆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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