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法院二审过后保险金叶酸片什么时候吃最好到原告手上

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一审保险公司不服后上诉,原告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一审保险公司不服后上诉,原告该怎么办?
这个应诉状和答辩词是由谁来写递交给法院,是不是一般都维持原判,是一审律师吗?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少二审中原告还要不要请律师
那二审还要不要请律师啊
提问者采纳
如果一审律师约定,服务到诉讼结束,那么二审有义务继续服务,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二审就无义务那要看当时你们的约定了
那二审还要不要请律师啊
那要看对方提起的是否有道理了,无果毫无道理,不用,如果有,就需要了。可联系我,我看看,你的案情是否需要
怎么联系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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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一审律师要不要负责二审。一般二审如果继续委托一审律师处理的,要看你们在律师合同中的约定。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一审律师才需要继续负责二审的事务,可优惠收取律师费。一审和二审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只要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混为一谈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那二审还要不要请律师啊
当然还是请律师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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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律师还收费的,改不改判根据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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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身故保险金赔付后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金应否赔付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涉及赔付关系之认定
来源:甘州区法院
作者:于菊瑛、蔡秋红
发布时间:
杨某,男,56岁。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杨先生系原告杨某之子。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被告签订一份主险为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一份,其保险主险为智胜人生,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23万元,年保险费6000元,附加长险智胜重疾,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10万元。日,原告就主险交纳保险费6000元,日,原告交纳二次保险费6000元。合同签订后,日、10月20日,杨先生先后两次入住临泽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式四联症,日、12月28日,又先后两次入住张掖市人民医院,主要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日,杨先生应病死亡。后原告申请理赔,被告于日给原告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理赔意见为:解除P34XXX号保险单项下所有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其理由是:经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日,本案原告将本案被告诉讼到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被保险人杨先生身故后的保险金23万元,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身故保险金1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原、被告签订的智胜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中,主险为智胜人生,智胜重疾属于主险的附加险,且不承担保险费,是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目的是为了将重疾纳入保障范围,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重疾后,提前给付生存保险金。在主险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在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反映出主险与附加险之间的赔付原则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就原告投保的主附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3万元,现被告已就主险合同履行完毕赔付义务,主险合同终止了,附加险合同亦应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重疾保险金10万元的诉请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陈述的被告未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主张,但在人身保险投保书及投保提示书中,均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签名,认可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证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主附险的赔付关系及保险条款是知晓的和明确的,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经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制度。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每一个投保户投保时的目的都是为了发生保险事故后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也即保险利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份合约,既然是双方的约定,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公司也并非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摇钱树,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或保险法所保障。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利益违背了合同约定,故不能得到法律认可。交通事故,法院二审判决书拿到了,去保险公司索赔多久拿到钱?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法院二审判决书拿到了,去保险公司索赔多久拿到钱?
2008年6月的交通事故,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是向他人借的,该车有交强险和20万的三责险
今年6月起诉,判决书下来,被告为驾驶员和AB保险,驾驶员赔偿9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3万余元,被告都没有上诉。
现在的问题是驾驶员没有钱赔偿,他的9万多要先赔偿给我们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
驾驶员也找了律师准备和保险公司打官司,想让我们写个收条给他,同时他在写个欠条给我们,不知道这样是否可行 和驾驶员协商 还是保险公司?
或者说我应该起诉谁?
那要判的保险公司赔,{这个保险公司是外地的},它要不给的话,强制执行的费用谁来出,是招本地的还是找当地的??? 对方追加了保险公司,意思就是保险公司赔,我不赔!,这样的话法院应该判谁赔,??希望大家帮帮忙,在线等
你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而对方车辆的司机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对方保险公司拒赔,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吗?
交通事故判决书未下达,即未得到理赔人的签字时,法院直接划拨保险赔偿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是法院未作出判决就划拨了
死者为无名死者,交警队责任划分为一半一半。之前我已经交了5万押金把车开出来了,现在交警队说再交4万,随时就可以去处理。问题是打电话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无名死者找不到收益主体,所以只能赔丧葬费。我想问就是我该听谁的。谢谢
保险为交强险。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三位原告分别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但是同一交通事故被分成三个案件,三笔赔款,一般法院应如何处理,或保险公司要参加三次诉讼应如何答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款项如何分配? 不同标的,法院可以分开审理,并且现在已分开立案,请问对...
我的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我负次要责任,我车买了全险,摩托车无保险。现在伤者还没有出院,医疗费估计总共要17万。我垫付了6万。我想请问律师结案时保险公司是直接把钱拿给对方吗?不会经过我吗?我出的钱找谁要啊?(今天我听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结案时如果对方不服交警调解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会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本不会经过我,我垫出去的钱一分也拿不到,如果我要想要回我垫出去的钱,我就要重新打官司。)我好害怕。我该怎么办?
那位负责人还说,他...
我的小车和摩托车相撞,我负次要责任,我车买了全险,摩托车无保险。现在伤者还没有出院,医疗费估计总共要17万。我垫付了6万。我想请问律师结案时保险公司是直接把钱拿给对方吗?不会结果我吗?我出的钱找谁要啊?(今天我听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结案时如果对方不服交警调解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会让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本不会经过我,我垫出去的钱一分也拿不到,如果我要想要回我垫出去的钱,我就要重新打官司。)我好害怕。我该怎么办? 那位负责人还说,他...01版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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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已通过其自身投保的人寿险得以理赔,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责任
时间:日&&|&&作者:谭小辉律师&&|&&关键词:交强险&&|&&浏览:586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纪红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仁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戴x。原审被告纪红x。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纪红x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13)通仁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14时左右,陈xx驾驶苏F9MP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335线59KM+250Mxx市兴仁镇xx村九组地段时,该车左侧中后部与由东向西的纪红x驾驶的苏FF4020小型轿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日,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xx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纪红x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赔偿事宜,陈xx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纪红x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9177.64元。陈xx受伤后于日至同年12月8日在xx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两侧颞部薄层硬膜下积液、少许硬膜下血肿可能、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头皮裂伤,左踝部皮肤挫裂伤。另查明,纪红x所有的苏FF4020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陈xx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书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苏FF4020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间内,故陈xx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xx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按照30%的比例由纪红x承担赔偿责任。对陈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审审核认定如下:医药费912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300元、5177.75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170元,前述合计18357.3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医疗费用9609.64元、伤残费用7577.75元、财产损失11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xx18357.39元。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陈xx的医疗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付,原审判令我公司赔偿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xx答辩称,其获得的医疗费理赔款系基于另外的商业险投保行为取得,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并不冲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陈xx医药费中的7194.02元已通过其在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人寿险《意外医疗04条款》、《住院安心条款》获得理赔。本院认为,关于案涉7194.02元医药费应否支持的问题,陈xx虽就该笔费用已通过其自身投保的人寿险得以理赔,但此与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以此免除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审因此将该笔费用计算在陈xx的总损失额内,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蔚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通仁民初字第0625号原告陈某,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xx市通州区兴仁镇xx村。委托代理人戴x,xx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女,1972年8月生,汉族,住xx市西工房。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3xx号。负责人马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满满,江苏瑞慈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纪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邰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x、被告纪某及被告xx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满满均到庭参加诉讼(其中纪某、沈满满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日14时左右,原告驾驶苏F9MP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州区兴仁镇xx村9组地段时,该车左侧中后部与由&东向西的被告纪某驾驶的苏FF4020小型轿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纪某承担次要责任。因苏FF4020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9177.64元。被告纪某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和苏FF40xx小型轿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的事实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日14时左右,原告陈某驾驶苏F9MP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335线59KM+250Mxx市通州区兴仁镇&xx村九组地段时,该车左侧中后部与由东向西的被告纪某驾驶的苏FF4020小型轿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日,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纪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受伤后于日至同年12月8日在xx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两侧颞部薄层硬膜下积液、少许硬膜下血肿可能、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头皮裂伤,左踝部皮肤挫裂伤。另查明,被告纪某所有的苏FF40xx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以上事实,有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纪某的驾驶证、苏FF4020小型轿车行驶证及交强险保单、xx大学附属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主张存在如下损失:1、医药费9339.64元。原告提供xx大学附属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予以证明,并陈述其中金额为8528.64元的医药费票据已由原告在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根据该公司的《意外医疗04条款》、《住院安心条款》获赔740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原告住院10天,按照18元/天计算。3、营养费900元。原告主张营养期限90天,按照10元/天计&算。4、误工费13808元。原告提供xx市崇川观音山益群废旧门市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户口簿,证明原告与徐建芳系夫妻关系,以徐建芳名义登记的该废旧门市部虽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实际由原告陈某与妻子徐建芳共同经营、管理。原告主张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98元/年(即86.3元/天),计算160天。5、护理费3000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0天,标准按60元/天计算。6、交通费5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7、财产损失1450元。原告提供修理费发票予以证明。被&告纪某、xx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主张的金额共计611元的两张医药费发票无异议,因原告主张的其余医药费未提供原件且复印件上显示已由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理赔,遂不予认可,另救护车费应计入交通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100元;原告提供的xx市崇川观音山益&群废旧门市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徐建芳,且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与本案无关联,对原告的误工费认可59.4元/天计算2个月;护理期间认可10天,标准认可60元/天;交通费认可150元;财产损失认可117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苏FF4020小型轿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间内,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按照30%的比例由被告纪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经本院审核认定如下:1、医药费9129.64元。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虽从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得到部分理赔,但该获赔系原告自身购买商业保险所得,为其支付保险费后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商业行为,并不能因此减轻本起事故的侵权人及相应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不应剔除原告已从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获赔的相关医药费;另原告主张的200元出诊费应剔除,并入交通费计算;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中包含10元的伙食费,应予以剔除。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两被告对此项损失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营养费300元。考虑原告的伤&情,本院认为营养期限以1个月为宜,按10元/天计算。4、误工费5177.75元。日,本院依职权至xx市通州区兴仁镇xx村村委会进行调查,村支书徐志盘反映自2010年并村后,他就了解到原告陈某做的是收购废旧铁器、机械设备等再转卖的工作。日,&本院依职权至xx市通甲路西首车之秀汽车美容店、xx市车管所西侧路侯哥汽修店(均为xx市崇川观音山益群废旧门市部相邻店铺),车之秀汽车美容店业主妻&子黄云、侯哥汽&修店业主侯天祥均反映,原告陈某与妻子徐建芳一起从事收购废铁再转卖的工作,夫妻两人从事该行业已多年,侯天祥亦反映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休息了两个多月时间。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妻子徐建芳共同从事废铁收购并转卖的工作,原告陈某的误工标准可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零售业)平均工&资31498元/年;另根据原告陈某陈述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休息2个月,与其伤情所需休息的时间相符,故本院认定其误工期间为2个月。5、护理费21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考虑其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半个月为宜,标准按60元/天计算。6、交通费300元。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故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就诊情况,本院酌定300元。7、财产损失1170元。两被告质证认为财产损失为1170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上述1-7项损失合计18357.39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医疗费用9609.64元、伤残费用7577.75元、财产损失11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18357.39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83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142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该院开户名:xx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xx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xxxxx)。代理审判员&邰&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徐振峰
作者: [江苏-南通]专长:债务债权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保险理赔 律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17757积分 | 帮助5372人 | 5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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