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业编的财务人员城管工资待遇怎么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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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精简人员,节约开支,适当调整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减少供给制成份,严格公私划分。  三、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驻外非外交机构的特点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我部同意后下发执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附件:财政部、从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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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外校〔2012〕38号
学校各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管理办法》在向全校教职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日学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非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待遇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我校工作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是指根据非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业绩奖金、年终奖励金、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试用期的薪酬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80%,低于当年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基础工资按其学历确定标准,具体如下:
标准(元/月)
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
高中、中专毕业及以下
第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工资按照岗位类别确定。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主要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医护人员岗位、校卫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各岗位的岗位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岗位:
标准(元/月)
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
在我校相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 较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较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在我校相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 一般岗位工作人员
一般岗位的工作人员
(注:较重要岗位是指独立承担某方面工作的岗位;一般岗位是指对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和较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予以辅助的岗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标准(元/月)
较重要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
一般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
较重要的初级专业技术岗
一般初级专业技术岗
其他专业技术岗
(注:较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总编制数的40%以内。)
(三)医护人员岗位:
标准(元/月)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
护师、护士
(四)校卫岗位:
标准(元/月)
在我校相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普通岗位队员
有军队服役经历或者司法、公安学校毕业的普通岗位队员
普通岗位队员
(五)工勤人员岗位:
标准(元/月)
在我校相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能岗位人员
技能岗位人员
普通工勤岗位人员
(注:技能岗位是指有特别技能要求,需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岗位。)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校龄工资根据来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来校工作时间满半年并且年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校龄工资,从其来校的第二年一月起执行。
&&& 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医护人员岗位校龄工资每级为50元,增加到10级500元封顶;校卫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校龄工资每级为30元,增加到10级300元封顶。
&&& 本办法施行前来校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其来校时间和年终考核结果,年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以每满1年增加一级校龄工资。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业绩奖金,根据岗位类别,每人每月的发放限额为:
限额标准(元/月)
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医护人员岗位
工勤人员岗位
&&& 学校根据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数核定该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业绩奖金总额,用工部门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对非事业编制人员每月完成岗位业绩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核定的业绩奖金总额范围内适当拉开差距,自主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业绩奖金数额,并在每月报送考勤时一并报送人事处。
&&& 非事业编制人员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考核办法酌减业绩奖金: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二)工作中被投诉并经核查属实;
(三)不遵守考勤制度,出勤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四)违反学校及本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年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年终奖励金。
&& 年终奖励金的标准为发放当月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和业绩奖金的总和,工作不足一年的,按来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年终奖励金:
(一)未参加年终考核或年终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因私事请假,1个月请假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1年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物价水平和各岗位的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确定合理的薪酬增长幅度,调整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聘请非本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经非事业编制人员及其所在用工部门和人事处同意后,由聘任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该人员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该报酬一般当月结算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中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医护人员岗位和校卫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若其工作时间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夜班津贴。
(一)22时以后连续工作8小时的,每晚按20元标准发放;
(二)22时以后连续工作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每晚按10元标准发放;
(三)22时以后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的,每晚按5元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需要在南校区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医护人员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其在南校区实际工作时间,享受15元/人&天,但不超过300元/月标准的南校区上下班交通费。各用工单位每月提交《南校区非事业编制人员上下班交通费审核表》并经人事处审核后,南校区上下班交通费随工资按月发放。
已在南校区安排住房或固定值班床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再发放南校区上下班交通费。
第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依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急需和紧缺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岗位要求和受聘者本人的资历、能力等,通过协议约定该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薪酬标准根据协议确定(其中,教师岗位根据课酬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待遇,用工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行制定本单位的薪酬待遇方案,但方案规定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求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意见,由人事处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 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在薪酬待遇方案规定的原则下对薪酬水平做出调整,应在征求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广外大人〔2008〕48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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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去教育局下属学校当会计(事业编制)待遇怎么样?是不是工资比老师少?
是不是也有寒暑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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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更好的答案
工资这部分具体可以咨询招考部门了解,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至于寒暑假部分是有的://ningbo。除却个别岗位,学校在寒暑假是休息的://ningbo.mc_id=tq8004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宁波中公教育官网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wt.com..mc_id=tq8004" target="_blank">http:宁波公务员考试最新信息<a href="http。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待遇也是事业编制待遇?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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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张帅 | 发布日期:& | &浏览量:
人函[2014]28号
&&& 为进一步加强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工作的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长效机制,根据学校2014年度人力资源招聘工作总体安排,现将做好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基本原则
&&& ㈠严格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
&&& ㈡坚持德才兼备的公开招聘选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 ㈢严格按照招聘程序、招聘条件以及批复的招聘指标、岗位类型、经费支出渠道等要求公开招聘非事业编制人员。
&&& 二、招聘条件
&&& 1.年满18周岁,首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2.机关管理岗位及科研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技术支撑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岗位工作急需、专业技能突出者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
&&&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各项工作服务的意识;
&&& 5.身心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 6.具备承担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应资质证明;
&&& 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 8.满足具体用人单位的岗位任职要求。
&&& 三、招聘程序
&&& 学校综合考虑各单位人员编制、岗位设置、队伍现状及经费支出渠道等多重因素下达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指标。采用校院(处)两级招聘程序,根据招聘岗位类型实行差异化考评方式。具体程序为:
&&& ㈠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网络媒体、人才招聘会、联系各校招生就业处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 ㈡应聘者应聘。应聘者通过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系统提交应聘申请,寄送纸质应聘材料。人事处统一受理应聘简历并进行初步筛选。
&&& ㈢用人单位初选推荐。用人单位成立院(级)面试考核组,对符合应聘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院(处)级面试。原则上按招聘岗位数择优提出差额比例为2:1的推荐人选,形成招聘报告。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范围内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 学院应结合招聘岗位特点对科研岗位或实验技术岗位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考试。管理岗位应聘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岗位胜任力考试。
&&& 选拔人选时应综合考虑职业道德素养、学历、性别、年龄、工作经验、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岗位任职条件等因素,科研岗位应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科研背景、科研创新能力及文献查询能力等;实验技术岗位应重点考察实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能力;管理岗位应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及表达沟通能力。
&&& 招聘报告应说明单位面试考核组成员组成、应聘本单位人员情况、筛选面试及资格审查情况、面试方式方法、产生推荐人选的方法以及推荐人选公示情况。
&&& ㈣校级面试。学校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管理岗位胜任力考试、心理测试以及面试,按招聘岗位数产生拟聘人选。
&&& ㈤ 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者办理上岗手续。
&&& 四、有关要求
&&&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高质量完成招聘工作。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按有关制度和规定追究责任。
&&& 2.在校人员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应聘本校非事业编制岗位。
&&& 3.鉴于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已经在岗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应聘其他单位的非事业编制岗位,包括后勤集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在聘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 4.学校鼓励加大自筹经费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对于科研项目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需求,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
&&& 5.为促进学校师资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只签订一次合同(一个聘期);对于最后学历学位非211或985或海外知名院校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原则上只签订一次合同(一个聘期)。
&&& 6.对于存在虚报年龄、伪造简历、伪造证书证件、未如实说明各阶段取得学历学位情况、未如实说明曾工作经历情况、未如实说明家庭成员尤其是在校亲属情况、体检不合格、心理素质测试不合格等情况的应聘者,学校将不予或取消录用。
&&& 7.对于未经学校审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行为,学校将追究用人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全部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 8.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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