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平买过单独购买工伤保险险吗

(2010)成民终字第318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成民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州市东升机械厂。住所地:□□□□□□□□□□□□□□□□□□□□□□□。
业主杨彬,□□□□□□□□□□□□□□□□□□□□□□□。
委托代理人王扶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帮敏,□□□□□□□□□□□□□□□□□□□□□□□。
委托代理人李德平,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州市东升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升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杨帮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9)彭州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帮敏于日到东升机械厂务工,工资计件。日,杨帮敏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住武警四川总队成都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中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食、中、环指近节指骨骨折。杨帮敏共住院治疗15天(包括行双手多指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住院4天)。日,杨帮敏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帮敏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日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彭劳仲案字(2009)第447号作出仲裁裁决。东升机械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另查明,杨帮敏受伤后,东升机械厂为杨帮敏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杨帮敏在东升机械厂务工期间,东升机械厂未为杨帮敏缴纳工伤保险费;杨帮敏因劳动能力鉴定开支检查费用259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如下证据:彭劳仲案字(2009)第447号仲裁裁决书、彭州市关口派出所证明、武警四川总队成都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及住院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成劳鉴字(2009)第1365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费用票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
原审法院认为,杨帮敏于日在东升机械厂上班时受伤,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东升机械厂作为用工主体未为杨帮敏参加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杨帮敏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结合杨帮敏的伤情,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杨帮敏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杨帮敏工资为计件工资,且杨帮敏在东升机械厂工作尚不满一个月,其待遇按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550元计算,杨帮敏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550元×6个月)3 300元。杨帮敏答辩称,杨帮敏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杨帮敏之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8个月本人工资计算。杨帮敏本人工资按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550元计算,低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828.42元的60%即1 097.05元,杨帮敏的本人工资应按1 097.05元计算。杨帮敏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 097.05元×8个月)8 776.4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九级伤残16个月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成都市2008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 057.58元,杨帮敏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 057.58元×16个月)32 921.28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东升机械厂应负担杨帮敏在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0元×15天)48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10元×70%×15天)105元。杨帮敏答辩称其实际住院17天,其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7天计算,因杨帮敏提交的两份病情证明书明确载明杨帮敏前后两次分别住院11天和4天,故对杨帮敏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杨帮敏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开支了检查费259元,此项费用东升机械厂应当向杨帮敏支付。东升机械厂主张不予支付杨帮敏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杨帮敏收到劳动鉴定结论书后没有义务要将该鉴定结论书送达东升机械厂,且仲裁时,仲裁委要求东升机械厂在日前提供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东升机械厂未提供该受理通知书,其责任在东升机械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庭审中东升机械厂也没有向法庭提供杨帮敏的伤情发生变化要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依据,故东升机械厂以杨帮敏收到鉴定结论书未送达及送达鉴定(确认)结论书的机关不出具证明造成东升机械厂申请鉴定不能实现为由请求对杨帮敏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东升机械厂提出的撤销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仲案字(2009)第447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现东升机械厂不服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彭劳仲案字(2009)第447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东升机械厂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东升机械厂应给付杨帮敏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 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 77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2 921.2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50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259元,以上合计45 811.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宣判后,原审原告东升机械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帮敏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九级是不符合事实的,判决东升机械厂支付杨帮敏45 811.68元工伤待遇款是错误的。一审对东升机械厂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实为程序不当。据此请求:对东升机械厂的重新鉴定予以准许,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帮敏口头答辩称,东升机械厂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应支持东升机械厂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帮敏因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杨帮敏申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情评定为伤残玖级。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杨帮敏依法享受九级伤残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东升机械厂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本院认为,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日作出的成劳鉴字[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东升机械厂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而且自结论作出之日也未满一年,故原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虽然原判查明“东升机械厂应负担杨帮敏在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0元×15天)480元”系金额计算错误,应属笔误,但该笔误并未影响原审判决结果。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彭州市东升机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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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  宁劳社工认字〔
号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单位 南京联璧制衣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
  法定地址南京六合区程桥镇黄木桥 邮编 211504
  联系人 李德平 联系电话 025-
  行业风险分类
    职工姓名
  出生年月 1974 年 7 月,劳动保障卡号
  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 2009 年 元 月 11 日  3 2 0 1 2 3 1 9 7 4 0 7 2 6 3 4 2 4   身份证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制    说
明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事故现场证人证词和其身份证及相关旁证。  二、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属于劳务输出或外借人员的应提交双方单位签章的相关协议书。  三、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事发当天医疗初诊证明以及病历、检查报告和化验报告等医学证明;患职业的提交质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受伤情形不同的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原件:  1、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整形发生的生产区域内人身伤害事故,依照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或结案批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还应提交从事与工作岗位有关的合理外延的工作规范或技术规程;2、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有,提交有关因工外出的证据、证明和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3、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怀表的,提交上下班作息表和相应物证,单位至家中正常路线图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和相关的损害赔偿或者民事赔偿证明。发球肇事者逃逸的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勘察报告;4、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受伤害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和《职业病鉴定书》以及受伤害职工相关的以下证明:(1)职业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职业健康史;(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5、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公安部门的证明;6、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证明;7、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上述材料请使用A4规格纸张,并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按《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要求填列签字后提交。      受伤害职工对事故经过自诉:本人自2003年报名到家附近的南京联璧制衣厂工作,被安排在后道车间(厂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黄木桥,法定代表人:李德平),中途因为家庭原因,曾随爱人去外地一段时间,2006年,因我爱人又回南京工作,于是,我又到该厂上班,众所周知,服装厂一般既不和员工签合同也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服装厂行业潜规则,但本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劳动合同法》立法原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为方便发工资,单位给每位员工在六合区程桥镇农业银行办理了工资卡,我的卡号是 9234015 ,同时单位也发放了工作服。)  2009年元月11日(当天是工厂周日加班)上午,我正在操作机器,忽然一阵剧痛,右手无名指被机器打到,因为当时手指已经麻木,直到指头流血时,我才告知后道车间主任(吴光勇、男、在职),厂里派当时工厂的业务员徐永贵(男,已离职)和后道车间工人陈真云(女,在职)一同送我到南京六合区人民医院骨伤科治疗,并电话通知我爱人(鲁国庆)赶往医院,因当天是周日,主要医生不在,经当天当班医生简单处理后,次日住院手术治疗。(见病例原件及诊断书)  住院12天后,因临近春节,当时主治的杨医生也建议回家调养,并开具了2个月调养期诊断证明单,于是,我电话通知了单位,单位派驾驶员(徐前、男、在职)送来了余下治疗费用。在办理了出院手续后,我就回家疗养了。  后经我们和厂负责人李德平交涉后,李按2个月休养期给付了我2个月的工资(按850元/月),连同营养费计 2000 元,并让我打了张收款条。
  日,在家调养了近3个月后,我又到厂里上班了,在工作时,因受过伤的手指始终不太灵活,碰擦是常事,一段时间后,受伤的手指又开始出现了疼痛,我不得不请假再去治疗,现在手指状况已基本稳定,但我却不敢再轻易去上班了(担心又会因经常性碰擦而发炎)。于是,我又找单位,让厂里对我其后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及工资给予承担。但单位却不愿意。  以上是该事件的全部经过,据于以上事实,本人现郑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望贵局查实为感。  受伤害职工签名: 杨金红
2 日    注:此定由受伤害职工填写,受伤害职工因体能原因不能书写,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笔并注明。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日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日  申请表申报及签收情况  经办人 申报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经调查核证,
  事故中受到伤害,依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项规定,认定因工受伤(视同工伤),非因工受伤。  备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企业支付、逾期申报    
复核人  
日   审批意见:  
日  送达  签收 今收到
同志《职工工伤认定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交用人单位存档一份;10日内送交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份。  签收人:
日      工伤保险条例(节选)  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杨金红、女、年龄:36岁、住:六合区城桥镇羊山村黎庄组32号,身份证号码:263424  被委托人: 鲁国庆、男、012052    本人委托__鲁国庆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我办理劳动工伤认定申请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杨金红  
2009年 10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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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工伤认定流程  一、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资格证明;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5、申请因工死亡认定的,提交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等;6、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窗口直接书面申请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受
理  承办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补正材料完整后,能够初步证明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受到事故伤害,且未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应当在接受申请或补正材料完整之日起7个工作之日内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  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超过申请时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  五、发出举证通知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岗位责任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15日)  六、调查取证  岗位责任人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可依职责要求主动调查核实,确认事故原因、案情事实。  双方证据相悖的可以组织质证。  七、审 查  岗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  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的,发送《中止审理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审理  八、审 批  处室负责人审批或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作出终止审理、工伤或视同工伤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意见。  九、制作工伤认定(判定)或处理决定书      2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注:南京市工伤认定中心  服务电话:333  监督投诉电话:   承诺期限:60日
  办理地点:洪武北路123号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一楼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代替GB/T   发布
实施     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09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险种 缴纳基数 单位缴纳部分 个人缴纳部分 小计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养老 % 305.55
14.00% 203.70
8.00% 116.40 421.95 320.10  医疗 % 123.68
8.50% 123.68
49.10 162.78 162.78  工伤 % 5.82
0.40% 5.82
0.00% 0.00 5.82 5.82  失业 % 14.55
1.00% 14.55
1.00% 14.55 29.10 29.10  生育 % 10.19
0.70% 10.19
0.00% 0.00 10.19 10.19  小计 31.60% 459.78
24.60% 357.93
11%+10元 170.05 629.84 527.99  合计 城镇 629.83
   农村 527.98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个月  ┏━━━┯━━━┯━━━━━┯━━━━━┯━━━━━┯━━━━━┯━━━━━┓┃ 年龄 │20周岁│ 20-30周岁│ 30-40周岁│40-50周岁 │ 50-55周岁│55-60周岁 ┃┃ 等级 │以下 │     │     │     │     │     ┃┠───┼───┼─────┼─────┼─────┼─────┼─────┨┃ 五级 │ 36 │   30  │   24  │  18  │   12  │  6   ┃┠───┼───┼─────┼─────┼─────┼─────┼─────┨┃ 六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七级 │ 24 │   20  │   16  │  12  │   8  │  4   ┃┠───┼───┼─────┼─────┼─────┼─────┼─────┨┃ 八级 │ 18 │   15  │   12  │  9   │   6  │  3   ┃┠───┼───┼─────┼─────┼─────┼─────┼─────┨┃ 九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十级 │ 6  │   5  │   4  │  3   │   2  │  1   ┃┗━━━┷━━━┷━━━━━┷━━━━━┷━━━━━┷━━━━━┷━━━━━┛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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