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提供劳务收入可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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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类货物劳务出口可免税 分4种情况进行申报与核销
发布时间: 17:08
来源:网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否则,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19类出口货物进入免税范围
根据公告《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列名分类,适用此表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的,主要包括19项(不含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软件;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出口货物;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现金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同时,适用于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范围的,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9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4种申报方式
适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出口货物申报免税的,应根据上述19项范围,分为4种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与免税核销。
一是属于政策免税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出口企业应于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下同),比如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钻石及其饰品等商品的出口免税申报。
二是非出口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方企业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按免税申报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比如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不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流通企业的商品应申报免税。
三是退税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对因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以及未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三种情况,无法实现退(免)税的,并已确定企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应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满(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次年4月30日之前)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免税申报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比如,A生产企业日出口一笔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日(征期顺延)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2012年4月的次月,即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在按上述三种情况申报免税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2.出口发票;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项、第4项凭证。
四是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除上述19类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免税的方式以外,还有两种情况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一是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二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不含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自营生产的出口货物劳务,此情况只需申请开具《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具体操作详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其他问题处理
(一)退税改免税已过申报期的处理
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如B外贸企业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在2013年2月收齐单证,于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退(免)税。6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此笔业务不符合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免税,但已经超过了最后申报免税的期限(即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B外贸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即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不属于违规申报。
(二)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包括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如出口加工区内C生产企业,2012年10月将厂内部分厂房出租给D公司,期间D公司耗用C企业区外购买的生产用电3万元(不含税价),进项税额0.5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0.51万元的区外购电,C企业不能申报退税,应按免税处理,其进项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放弃免税权的相关事项
公告第三条第(六)项明确,出口企业如果决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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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当前位置: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财税[2012]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年度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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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走出去和请进来涉及的劳务税优惠一览表
适用的营业税税收待遇
境内单位走出去
自日起,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2]54号
自日起,对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财税[2012]54号
对外劳务合作
自日起,对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财税[2012]54号
财税[2011]68号
国际航运保险
财税[2011]68号
出租境外电信网络资源
自日起,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财税[2010]8号
离岸服务外包
财税[2010]64号
出口货物提供保险
国际航运保险
自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1]50号
两岸空中直航
财税[2010]63号
两岸海上直航
财税[2009]4号
跨年度老合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实施CDM项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为其提供国际注册和碳指标签发等服务,并按国际公约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号)第四条规定,辽阳石化公司向境外支付以上款项时应扣缴营业税。根据财税[号规定,辽阳石化公司应从日起,向境外支付以上管理费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财税[2010]48号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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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所属分类:请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哪些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请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哪些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
来源:12366
(双击滚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四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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