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司法鉴定业务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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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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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 4、 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
&&&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
&&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
&&&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 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 3.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30日;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日内,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在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 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既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①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②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③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5.司法鉴定人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 6.委托人按收费标准,在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后,交纳鉴定费。
八、司法鉴定委托注意事项
1. 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委托的案件;
& 2.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
&& 3.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
&& 4.鉴定请求是否明确、具体,鉴定请求是否超越了鉴定的范围;
&& 5.鉴定所需的原始材料及检材是否齐备;
&& 6.委托人及其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
九、收案登记制度
&&& 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送鉴材料等。
二、接受委托时要认真核对、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是受理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并缴纳鉴定费;不能受理的要即时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四、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的,应当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十一、出庭制度
&&& 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
&&& 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
&&& 3 、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
&&& 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
&&&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
十二、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 1、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 ①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
&&& ②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
&&& 2、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
&&& 3、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 4、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①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②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③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 5、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
&&& 6、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
十三、法律责任追究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①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②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④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⑤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⑧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⑨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具有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财务管理制度
1、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建立会计账目、选聘执业会计师、规范财务收支。
&& 2、收入为统一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
&& 3、支出包括下列内容:
&&&&& ①签定活动成本性支出;
&&&&& ②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奖金和福利;
&&&&& ③.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投入:
&&&&& ④交纳各项费用:
&&&&& ⑤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支。
&&& 4、财务收支均由主任一支笔审批,未经主任签字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任何财务收支事项。
&&& 5、经费结余部分按比例提取作为下列基金:
&&&&& ①10%用于固定资产折旧费;
&&&&& ②20%用于风险基金;
&&&&& ③20%用于教育培训基金;
&&&&& ④50%用于发展基金。
&&& 6、财物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私分。
&&& 7、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定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30年以下。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 3、委托书;&&&&&&&&&&&&&&&&&&& 4、委托合同;
&&& 5、收费票据复印件;&&&&&&&&&&& 6、回避告知书;
&&& 7、鉴定方案;&&&&&&&&&&&&&&&&& 8、检查(勘察)记录;
&&& 9、讨论记录;&&&&&&&&&&&&&&&&& 10、鉴定文书签发稿;
&&& 11、鉴定文书副本;&&&&&&&&&&&& 12、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13、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14、反馈记录单;
&&& 15、备查表;&&&&&&&&&&&&&&&&&& 16、卷底。
十六、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管理制度
1、公章、信函应指定专人保管
&& 2、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注明盖印章材料的发送单位、内容、份数、签发人、经办人。
3、凡以鉴定机构名义发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签订协议等、均应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人批准后盖章。业务报告盖章时必须查验发文稿、交款凭据、业务受理委托书、按批准的份数加盖公章。
&& 4、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按本制度亲自加盖印章、不得私自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
&&& 5、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员擅自用印或不按规定用印、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十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 1、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 2、政治学习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学习内容主要为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专题教育。
&&& 3、业务学习分组进行,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安排学习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最新业务动态、业务研究、业务疑难点讨论。
&&& 4、集体学习要按时到会,记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八、会议制度
&&& 1、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内部重大事务。
&&& 2、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召开。
&&& 3、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
&&& 4、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人数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
&&& 5、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制定、修改章程;②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③制定管理制度④选举、罢免主任⑤审议工作制度⑥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开支项目⑦审议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和错鉴的追偿责任⑧决定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⑨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 6、会议闭会期间,日常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重大事务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鉴定人参加的事务会议讨论决定,事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十九、值班制度
&&& 1、鉴定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 2、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认真负责地回答咨询,态度诚恳,热情服务,按受理案件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 3、值班人员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向有关司法鉴定人通报,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室设施摆放整齐,办公环境干净整洁。
&&& 5、值班人员负责接收传递业务,对重要公文,鉴定材料和相关物品要及时转交归档,防止延误或丢失。
&&& 6、值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礼品或利益。
&&& 7、值班人员在岗时,要认真完成本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和任务。
二十、司法鉴定文书制作
&&&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标题、编号、制作日期、绪言、书证摘要、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等部分组成。
&&& 1、标题:&&&司法鉴定所&&&鉴定书,2号黑体,居中;
&&& 2、编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住(即1不编为001):如:&阜公平残鉴字[2006]第18号&
&&& 3、制作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4号黑体,居右;
&&& 4、绪言:包括委托机关(单位、部门)名称、鉴定请求、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及其职业)、送鉴材料(卷宗、病历、放射线片、CT片、图纸及其他材料)、简要案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绪言&4号黑体,其他4号仿宋体。
&&& 5、书证摘要(4号黑体):包括病历、原鉴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6、检查所见(现场勘察):字号同上;
&&& 7、分析说明:字号同上;
&&& 8、鉴定结论:字号同上;
&&& 9、鉴定人(4号黑体):在鉴定人姓名后加盖名章;
&&& 10、附件(4号黑体):包括对鉴定书起说明、补充作用的图片照片等(4号仿宋体)。
&& 司法鉴定书的打印、校对、送交由司法鉴定负责同志签发、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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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从事哪些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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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从事哪些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您好,国家对从事哪些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中顾法律网解答:
  国家对从事下列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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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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