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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贷网被上市公司收购,你怎么看?
发布者:hayli0
来源:网络转载
本帖最后由 8090. 于
15:33 编辑
昨晚网上曝出了被上市公司作价6.6亿收购的消息,还签了对赌协议。
协议很严苛,其中主要一条如下:
按照团贷网完成新一轮融资12亿元的总估值, 丙方(团贷网)将向浩宁达承诺团贷网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7,000万元、11,500万元。
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的净利润,团贷网须向浩宁达支付高额补偿。
可见收购团贷网的浩宁达占据着主动,最今后不论团贷网运营情况如何,浩宁达都有利可图。而团贷网面临的运营压力则非常大。
签了这么严苛的协议,可见平台本身资金压力非常大,管理层对平台未来的发展恐怕也不乐观,出此对策恐怕是豪赌了。
商场上签了对赌协议最后没有达成运营目标而导致控股权流失的例子很多,比如娱乐明星大S婆家的俏江南。
所以打假对团贷网此举作何看法呢?是否会继续在团贷网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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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
不过好像听说这个产品已经停了
我会去购买的,其实银行还不如腾讯公司好呢!
积木盒子还是比较靠谱的,业界也比较有名气,可以放心
本金到期一次性返还
收益可选择返还和复投收益
有三种,分别为3个月的年化收益7%
6个月的年化收益9%
12个月的年化收益11%手续费
提前赎回费
  月息通
50元起收益返还
每月等额本息返还收益 均为12个月以上,年化收益12%以上手续费
提前赎回费根据投资者的持有时间不同而不同,如果持有时间3小个月,提前赎回费是转让价值 1%;如果持有时间为3-12个月,提前赎回费是转让价值的1%且20元封顶;如果持有时间超过了12个月,则免提前赎回费。不管投资者持有多久,都需要给购买转让标的投资者折让费率0.5%-7.5%,具体多少投资者可以自己选择。
备注:定存宝不管提前多久赎回,哪怕是提前一天,都是按照以上标准支付赎回费的。  定存宝和月息通还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需要补充,就是定存宝是本金一次返还,所以收益率至少是网站上所表明的,如果选择了复投,还会更好些。而月息通是每月等额本息返还,这样假设一年投资下来,其实是远远小于网站所表明的收益率,因为每个月都返还了本金嘛,只有用户在每次返还的本金进行再次投资才能达到网站上表明的收益率,当然这样就比较麻烦,需要每个月去操作。  从定存宝和月息通的分析来看,我觉得定存宝主要是给没有时间经常操作的理财人士使用的一种傻瓜式操作的产品,并且收益率也不会低多少。而月息通更适合投资者计划每个月需要回收一部分钱使用,比如我计划未来1年的生活费,可以先投资月息通,然后每个月返还本金作为每个月的生活开支,这样也可以实现生活理财两不误。
红岭创投在业内算是比较大的平台,综合实力上面来说基本上可以排到业内前十的样子,相对于其他平台来说安全性方面还是比较有保障,毕竟背靠平安集团这个大树的。比如去年红岭创投的坏账风波,最后也都是由平安集团给投资人兜底了,赔付了所有的损失。
希财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号上市公司山水文化拟以3.6亿元收购成都掌沃无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证监会对其收购方案下达审核意见,主要包括:1、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首期交割51%股权后,若未能支付第二次交割49%股权的首付款,则上市公司应退还已交割的51%股权,且已支付对价不予退还,被收购对象这么强势?2、上市公司的支付能力:账面货币资金仅255万元,如何支撑3.6亿元的收购成本?公司仅披露第三方借款,但并未具体披露第三方借款的细节。3、控制权:交割首期51%股权后,再5名董事成员中上市公司可委派2人,但重大事项需2/3董事会成员通过,是够构成实际控制?山水文化的并表目的毫无疑问,可是上述情况是否可以达到并表条件?4、定价依据:对于评估值若未达到3.6亿元,交易是否继续,未做说明;对于两期股权对价的不同,未披露差异的原因。5、标的资产的盈利前景:9月30日后掌沃无限的主要收入来源《三国战神》的活跃用户数大幅下降,盈利前景是否清晰?另外,还要求根据证监会之前针对公司并购的规定,详细披露游戏的充值消费比等细节,并分析未来产品上线失败的可能性。6、会计处理:掌沃无限的主要收入来源《三国战神》是否应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确认,其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以及后续摊销对利润的影响?7、其他:补充披露山水文化之前已披露的非公开发行与该收购案的关系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我们来看看估值3.6亿元的掌沃无限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一、概况成都掌沃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天府园,成立于2012年,主营业务为移动网络游戏的开发,是国内MMOARPG(大型多人在线动作游戏)重度移动终端游戏开发商。掌沃无限所开发的游戏均为MMOARPG移动终端游戏。■ 二、产品线资料显示,掌沃无限目前的收入均来自《三国战神》,只有这一款游戏贡献了营收。《三国战神》作为其首款游戏产品,于2014年6月推出,截至11月底,累计注册玩家超过355.49万人,累计充值金额4709.68万元,计划于2014年12月在港澳台地区上线。目前在研的还有两款产品《三国武神》和《萌神》。而从披露的数据来看,无论是注册用户、日活跃用户,还是充值收入,《三国战神》似乎已经开始走下坡路:1、注册用户:11月的新增注册用户数仅约3万人,较10月份下降幅度高达75%。2、日活跃用户:上表中的数字为当月的日活跃用户合计数,推算可得11月境内外的日平均活跃用户数仅5.7万人,较10月份的近12万人下降超过50%。3、充值收入:11月的境内收入为768万元,较10月份的1262万元下降近40%;境外收入78.6万美元也较10月份的103.9万美元下降约24%。■ 三、财务数据截止日,掌沃无限净资产851.79万元;月,营业收入726.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65.67万元。收购价格3.6亿元比9月30日的净资产溢价近41倍。【充值收入按6-9月的分成比例约45%推算的话,其10月的营收可达约840万元,11月的营收可达约560万元,10-11月收入总额达1400万元,1-11月的累计营收可达2100万元。鉴于11月对比10月的产品数据下滑,Q4收入超过1800万元、全年营收超过2500万元的难度较大。参照这个数据,估值收入比(相当于市销率)也已达到14倍,是否太高了?】■ 四、主要人员核心成员来自于金山、九城为主的其他游戏公司。■ 五、历次股权转让估值2014年3月份的估值为4600万元,半年多时间估值飙升至3.6亿,上涨了近8倍。如果说之前的游戏公司并购案中并购方更多看好并表的效果,以及/或者未来持续创收的空间,尚可理解。但是对于一家收入仅来源于单一游戏,且该游戏似乎已呈现下坡趋势的游戏公司来讲,何以支撑这么高的溢价呢?如果是押宝其尚在研发中的游戏,是否风险偏高了?确实很难让人看懂。
当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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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明:不看好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模式
来源:私募排排网微专栏 作者:佚名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模式大行其道,我并不看好这个模式,这一模式下,只有极少数能够走得下去,而绝大部分的并购基金要么沦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概念性工具,要么最后就分道扬镳,这条路注定是一条死胡同。
  微信号:simuj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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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文章精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字体:
】【】稿件来源: 中国人大网发布时间: 09:37:40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六章 豁免申请
  第七章 财务顾问
  第八章 持续监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十、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一)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十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二、第四十条修改为:“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十三、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四、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十五、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十六、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十七、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十八、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十九、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二十、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二十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财务顾问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二十二、第七十八条修改为:“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收购人涉嫌虚假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自收购人违规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财务顾问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二十四、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投资者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总数。”
  二十五、本决定自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责任编辑:奚天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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