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历人的委托人指的是谁是谁?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区别???_百度知道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区别???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而保险业务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的通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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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工作主要是拉保险保险代理人有他的地区经理,之上还有地区总经理之类,每月有任务,做好上层抽薪,不能单做。代理人如果做好是很挣钱的,但是要到地区主管一级至于多少钱,看你的保单了。开始不会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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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业务员没有什么区别,其工作内容和性质是一样的。2、一般的保险代理人肯定要做单的,但到了一定的级别也可以不用做单,主要是管理团队。3、保险代理人的待遇根据级别的变化而变化,级别越高收入越高,待遇也越好。4、工资也是和职级有关,普通的代理人一般只有销售保单的佣金,而有职级的代理人除了佣金之外,相应的还有职务津贴、管理津贴、育成津贴等等。
保险代理人是通过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的合法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不一定是保险代理人,而保险代理人如果要做业务必须要成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只有考到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个人开展业务才是合法的。
保险代理人可能是业务员,也可能是业务经理,也可能是保险公司员工,但业务员只是推销保险的一般人员
都是一个意思,也叫寿险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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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
 尽管保证金制度的实行,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托运人的顾虑,但是保证金制度毕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80万元的金额也很难达到防范化解责任风险、补偿和救济有关当事方利益的初衷,随着无船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费率、理赔等一系列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推广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比保证金制度应该更为有效,更易于被企业所接受。
  1、概念
  所谓的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一旦投保人因为事故或其他因素须对其索赔者(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出面弥补的保险。换而言之,投保人为避免其一旦因为事故发生而造成的任何风险而必须赔偿时,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称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属于一项商业性的保险。
  2、必要性
  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由于本身的财力因素,无法自力面对货物的索赔,而采用投保这类风险,即可获得保障。事实上,许多无船承运人因此而受益。如:某无船承运人签发了House提单承运了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到伦敦,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它把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送到伦敦代理人处,并指示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海运提单。但该代理人由于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时已将海运提单发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后,拒付运费和价款。发货人向无船承运人起诉货物的价值,无船承运人随即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本案中,据保险公司调查,该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委托人的指示行事确系偶然,即“疏忽和过失”,该责任保险人接受了索赔。该案中,也正是由于无船承运人投保了这种责任险,而使自己得免于破产之灾。目前,国内许多无船承运人和货代均已投保了此类责任险,例如向TT. Club(联运保陪协会)投保。
  3、责任的来源
  无船承运人投保责任险的来源大体可分以下三种:
  (1)基于当事人所产生的责任
  在海运提单(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出现。此时,它将作为当事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承担首要责任,即负责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安全返回集装箱、以及赔偿因误报装船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引起的损失等。此外,无船承运人将面临的其它风险还包括:迟延交付货物、错误交付货物、无单放货、造成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害、造成第三人死亡或重伤、移货费用、检疫和防疫费用等诸如此类的风险。
  (2)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随着全程提单的出现,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能要对整个运输合同负责。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其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即从收到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其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当然,作为非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无船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从而使其责任形式发生变化。此外,中国《海商法》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中,除了对责任期间作出规定外,也作出了类似上述的规定,第104条规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由此可见,无船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有很大一部分是这一类。
  (3)基于共同海损的分摊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作为合同一方的无船承运人常常面临装船的集装箱及其货物需要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情形。作为实际承运人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可能会在实际承运人声明共同海损之后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损的协议书。如果无船承运人负责装箱,却未对货物投保共同海损险,那么除非无船承运人提供共同海损协议书,否则被留置的集装箱不可能得以释放。这样,仓储费和租赁费将在共同海损理算期间和等待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书或协议书的时间中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将陷入不得不参与共损分摊,否则可能被其客户诉之法院的困境之中。所以,这种责任来源也不能被忽视。
  4、责任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无船承运人责任险方面尚属空白,而在国际上则很发达。比较有名的是1968年在伦敦成立的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简称TT. Club)无论从其规模,还是从其发展程度来看都是一流的。笔者将参考该协会的保险单之规定,结合国际上一些知名的保险公司有关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规定系统概括如下:
  (1)对客户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所关心的主要责任问题是对客户的责任问题。一般来讲,大多数索赔来自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有时也包括诸如检验费、客户遭受的利润损失等附带性的损失。尽管无船承运人通常在其行业条件和单证中排除承担附带性损失,但在投保的责任险中也应将其包含在内。此外,如果无船承运人承诺以承担比通常责任还大的责任时,例如申明价格的贵重或保证运输货物的时间等,则其应对多赔付给客户的那一部分费用另行投保附加险,其目的是保护无船承运人因其所赔付的数额超过其根据标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还有一种财物的损失,该损失是因被保险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责任、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客户之财产损失,例如:迟延交付、无单放货等。
  (2)海关责任
  无船承运人代表其客户对货物进行报关而违反海关法规时,可能应对此结果(例如,罚款、罚金、征收关税或销售税)负责。在此类损失中有的可以从客户那里得到赔偿,有的却不可以。此外,海关当局可能还要没收财产,包括货物或者无船承运人经营所需的设备。上述风险应引起无船承运人的注意,并应寻求措施予以适当的保护。但是,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无船承运人的故意或草率行为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如:无船承运人在报关时的误报,或向海关提供本应由他人负责的担保书或协议书,并由此遭受的损失等。
  (3)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的索赔大多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性损失。另一类是第三人的死亡、重伤或疾病。第三人责任的发生有时也是基于合同,例如,将房屋租赁给无船承运人的房主或将集装箱出租给无船承运人的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要求赔偿。如前所述,当提单载明无船承运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其也可能面临第三人的索赔。这种托运人的地位,要求无船承运人不但对损害负责,而且还应当对因装船货物的性质而引起船东的索赔负责。基于上述理由,对无船承运人而言,其迫切的需求是投保包括由合同或侵权引起的第三人责任在内的险别。
  (4)其他费用
  不管事故何时发生,均会在事故调查和不予赔偿而进行的抗辩过程中发生费用,诸如检验费、司法费和储存费。即使无船承运人对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单针对索赔进行抗辩所产生的费用却也很难从另一方得到补偿。此外,由于无船承运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其可能出现的误运,从而发生不必要的转运费用等。
  以上四种承保责任,是国际保险业中比较普遍的。在前述的TT. Club中还有一特色条款,即所谓的“自由裁量保险”(Discretionary Insurance),系指被保险人在从事业务时,责任危险可以说是千变万化,往往所生的赔偿责任并未在保单的承保或不保的范围内,为了实务所需,该协会可以对该赔偿责任考虑裁量是否予以赔偿,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5、相关问题
  (1)我国目前无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开展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展这一险种,也就是说目前情况下,在国内无船承运人还买不到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
  (2)在中国,目前也有部分无船承运人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投保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如上海港码头货运公司(SCTFA)向香港联运保陪协会(TT. Club)投保了责任保险,但是这种保险是否能作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财政责任保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目前中国并未对外资开放责任保险,外国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不可能在中国成立分公司承揽无船承运人保险业务。这样一来,无船承运人就面临着在国内买不到责任保险,而在国外买的责任保险又得不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问题。
  6、一点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的发生,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应当加入有关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的内容,鼓励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避免因无船承运人的资信能力所引起的纠纷。同时保监会亦应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请的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普及此险种以配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早日与国际市场接轨。此外,鉴于国家法律法规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经营者行为的同时,也应考虑降低经营者成本和提高其竞争力,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也应有选择地认可国外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的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赦免那些已向这些国外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投保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公司无须再向中国的保险公司购买额外的责任保险。再者,鉴于无船承运人队伍的不断壮大,也可以在中国设立一家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以期改善我国无船承运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责任无处投保,无法降低风险的情况。您好()快到,欢迎来到开心保!
>>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拟系统及考试概要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拟系统及考试概要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稳定发展保险代理人队伍,落实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而设立的资格测试,是保险从代理人初入保险市场的凭证,为此保保网特别为您提供练习以及模拟测试仅供有关人员进行模拟练习。系统提示: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正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2.本系统仅作练习以及模拟测试使用,测试结果不作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据。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拟考试试题下载保险代理人知识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和个人等业务。为使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化,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展业活动规定有一系列的展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亦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你保险费率,强迫或引诱误导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等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利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德行。另外,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档案资料,同进度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并可作为客户代理人与所选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业务范围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工作内容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职业道德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保险代理职业的单位或个人在保险代理工作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诚信特点和法律性特点。主要包括:1.&重合同、诚实守信2.&敬业精神3.&竭诚服务4.&遵纪守法5.&团结互助。相关新闻保险大幅提升绩优代理人福利保障日,保监会颁发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责任、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等系列改革措施。在《意见》精神指引下,网金保险出台了个险营销渠道未来三年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网金保险要坚守寿险营销规律,用三到五年时间,打造一支&以保险为业,以民生为家,专职、忠诚、高素质的销售队伍&。在这一规划中,&营销员个人素质的提升和各级主管经营能力的培养&以及&大幅度提升绩优代理人福利保障&的方案,成为规划中的突出亮点。&三年规划&出炉旨在打造高素质销售队伍在网金保险2013年年度规划中可以看到,个险营销系列在今年制定了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旗帜鲜明地提出未来三年的工作重心:集中优势资源,紧紧围绕&打造一支&以保险为业,以民生为家,专职、忠诚的职业销售队伍&&的核心主题开展一系列工作,同时大力推动中心城市队伍建设,提升内部队伍的福利保障、不断落实和强化基础管理动作、提升个人产能、培养主管经营能力将是个险营销渠道的重点工作,逐步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经营方式和作业模式,打造一支能够全面实现公司愿景的销售队伍。&&三年规划&的出台与市场环境变化、监管要求趋严密不可分。&网金保险营销总监田向红表示,个人营销制度引进之初,受益于佣金制的激励,保险代理人的规模曾经出现爆发式增长,但由于相关的监管制度长期未变,加上通胀、其他行业人均收入上升等因素,保险代理人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吸引新的从业者,而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市场份额等要素,不断推出投资型及趸交型的产品,营销员只能获得首期佣金,续期佣金收入非常少甚至没有,不能在日后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变相降低了其职业成就感和归属感。这一市场变化必然引导公司改革,从&人力促增长型&转化为&提高产能促增长型&。保监会在本次《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用3年时间,改变营销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现状;用5年时间,让新模式和新渠道市场比重大幅度提升;最终要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销售队伍。&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网金保险对过往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论证,制定了&营销三年发展规划&,规划的核心也坚定地放在了建队伍、提升素质、提高产能等几个方面。&精英3000&计划未来个险营销主力军能够适应未来市场竞争的高素质队伍,其队伍建设一定要以目前主管和绩优代理人素质的提升为依托。这一点在网金保险2013年规划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13年,网金保险将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分为五大片区,对现有的合格主管和部分绩优人员进行两个轮次的全封闭培训,每次培训时间长达一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保险行业常见的销售类培训内容,还涵盖了高端管理类课程、综合素质提升课程,全年培训人次近万人。由此不难看出公司打造高素质、高产能队伍的信心和决心。如今的基础将决定未来的高度。在网金保险公司内部,人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打基础、抓基层,今天队伍的基础和干部的素质决定着公司的价值和未来&。按照网金保险的&营销三年发展规划&,营销员有望形成高水平、高产能、高留存的队伍,在未来3到5年内出现一个明显的转变,&精英3000&将为网金保险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绩优保障津贴&大幅提升代理人福利保障在网金保险2013年规划中,最为显著的亮点是将在2013年开始实施&绩优津贴终身制&,绩优即业绩和品质双优秀,其内容涵盖了新进人员长达12个月的&绩优保障津贴&以及针对现有队伍的&终身绩优保障津贴&。田向红说:&这一制度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盟,提高销售人员的留存和稳定性,提高对职业的认同感,同时更是为了响应监管政策号召,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与绩优保障同期配套的,将是扎实细致的基础管理和科学系统的培训工作。按照网金保险的三年规划,希望通过公司强大的财力支持,给队伍以养成的时间、增长技能的时间和提升素质的时间,通过三到五年的持续运作,彻底改变队伍素质和结构,以适应未来市场竞争和监管政策的要求,真正实现网金保险&为民生服务&的企业使命。深化营销转型增添可持续发展动力转型,是目前保险行业的热门话题。追求有价值的增长、有效益的规模和有质量的速度,成为保险企业近年来愈益清晰的经营导向。随着客户保险意识的增强和消费需求的进一步释放,消费者对相应的服务品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险公司要从&产品驱动、销售驱动&向&客户需求驱动&逐步转型,需要在产品设计和服务方面更加以人为本,也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拥有一支能与之匹配的高素质队伍。在这一观念的指引下,网金保险的转型重任自2009年就已经开始,经过三年的悉心经营已经初见成效,主要体现为队伍留存率、人均产能的稳步提升,保单继续率保持为行业内的先进水平,产品体系侧重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保障等。2012年,网金保险完成新一轮增资,资本金增至60亿元,为公司推动营销转型、提升管理水平、增添可持续发展动力提供了坚实的资本保障。截至2012年底,网金保险总资产已经超过400亿元,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业,这将强化公司的投资能力,有望为客户带来更加理想的保险收益。此次&营销三年规划&出台,意味着网金保险已经进入又好又快发展的快车道,客户保障将会更加有力,与广大客户共创共享、共同富裕的能力将会极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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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作者:单兴乔&&|&&浏览:1695
XXX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S公司为属其所有的冀AXXX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40.8万元。
【案情】原告:S有限公司(以下简S公司),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S公司为属其所有的冀AXXX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40.8万元。日,S公司允许的驾驶员陆X驾驶保险车辆,与袁X驾驶冀H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交警大队认定袁X负事故全部责任、陆X无责任。S公司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保险公司拒绝定损,S公司委托认证中心对保险车辆的车损情况进行鉴定。日,认证中心出具石价认鉴字(2013)第0020037号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为鉴定结论书一),确认保险车辆的车损为198623元,S公司支付鉴定费1&万元。同年8月12日,认证中心又依据S公司的委托,对遗漏的保险车辆的油箱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了石认鉴字(2013)第0020043号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为鉴定结论书二),确认油箱损失为13511元,S公司支付鉴定费600元,认证中心开具了鉴定费发票。S公司将保险车辆委托汽车4S店修理,支付修理费212134元。诉讼中,本院限期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车损重新申请鉴定,保险公司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S公司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对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不负责赔偿的主张予以认可。原告S公司诉称:其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定损,S公司遂委托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车损情况进行鉴定。后S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12134元,并承担鉴定费106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无异议,但对S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车损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驾驶员在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次鉴定费600元不予认可。【审判】XXX&区人民法院认为:S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保险车辆的车损数额,虽然鉴定结论书一、二均系认证中心依据S公司的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但保险公司对S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无异议,由于保险公司在S公司于发生保险事故当日报案后,未能及时定损,且在本案审理期间仍未向本院申请对车损重新进行鉴定,故本院采信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一、二,并据此认定保险车辆的车损为212134元。依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不负责赔偿,S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保险公司可免赔2000元。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本院对保险公司依该条款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S公司支付的10600元鉴定费系其为查明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S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除上述无效约定外,其他均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保险金。日,&X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S公司车损险保险金210134元、鉴定费10600元。二、驳回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实践中普遍争议的问题,各法院之间亦有同案不同判现象。笔者认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不应仅从法律角度进行认定,还应结合社会上对于车辆损失的普遍定损现状进行宏观考量。一、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背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车损评估业务量也大幅增加,这一业务主要由当地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很难当场达成理赔意见,被保险人便委托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的鉴定费是按定损结果比例收取,即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因此认证中心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有的认证中心甚至与交警部门强强联合形成利益产业链,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鉴定结论书,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认证中心除收费标准不合理外,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亦粗制滥造,一般是寥寥二三页,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报告书最重要的“损失清单”部分仅列明需要更换项目的零件和价格,但无修复的机件和价格,且均以4S店的价格进行鉴定,而非取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总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二、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结合认证中心的不合理收费标准、鉴定过程的不严谨,法官有理由怀疑认证中心鉴定的损失金额过高。此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亦应根据自由心证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程序救济,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后便自行按鉴定价格修复车辆,导致重新鉴定不具可能性,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结论书载明的车损项目、损失程度正确或合理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的价值取向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与认证中心联合剥夺保险公司的救济途径,防止保险诈骗或造成被保险人为追逐利益而主观向恶的倾向。三、保险公司放弃权利的例外情况前文所述,如果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则应该赋予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本案中,承办法官给予保险公司再次启动鉴定程序的机会,保险公司自行放弃,当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假设本案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保险车辆已实际修复,导致某些项目已无法鉴定,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一开始放弃定损权利,错过了最好的查勘时机,应当为此承担鉴定不能的相应责任,甚至可以驳回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但被保险人不予接受,要求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则亦可视为保险公司放弃权利。此时,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每一个被保险人都希望尽快确定损失、修复车辆,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保险公司的回复,也不能要求每个被保险人都进入诉讼,都完成程序后再修复车辆。被保险人选择方便、快捷的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有很强的社会合理因素,因此,在保险公司放弃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应予采信。综上,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综合考量。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律所: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4254积分 | 帮助1811人 | 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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