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项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给有限公司还是公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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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方出台指导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被定诈骗
  近年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对资金使用人该不该按诈骗罪来处罚,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受党政纪处理还是该被追究刑责?昨天,河南省检察院对此出台了指导意见。
  河南商报记者李江瑞
  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小心成诈骗犯
  昨天,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其中,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把关人”帮忙作假还分钱或定贪污罪
  而对于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见》明确了其罪名适用的四种情形。
  《意见》称,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意见》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情形下案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检察官介绍,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相关回顾
  国内7名教授
  非法套取国家资金2500多万
  今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7名教授非法套取国家资金的案件,国内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包括中国农大教授李宁,浙大教授陈英旭,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李澎涛、王新月,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宋茂强、邹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其中两人已被判刑。
  长葛市检察院去年曾办理一起案件。对该市林业财政贴息贷款申报握有“生杀大权”的林业局财务科科长王长山,主动到有实力的企业宣传,劝说企业或者个人申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而当这些人要求申报时,他再趁机收取当事人的好处费。经查,王长山在2009年到2010年间,违规让10余家不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领取贴息资金200余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万元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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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或被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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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或被定诈骗罪近年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对资金使用人该不该按诈骗罪来处罚,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受党政纪处理还是该被追究刑责?昨天,河南省检察院对此出台了指导意见。意见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 小心成诈骗犯昨天,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其中,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关人”帮忙作假还分钱 或定贪污罪而对于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见》明确了其罪名适用的四种情形。《意见》称,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意见》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情形下案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检察官介绍,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相关回顾国内7名教授非法套取国家资金2500多万今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7名教授非法套取国家资金的案件,国内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包括中国农大教授李宁,浙大教授陈英旭,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李澎涛、王新月,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宋茂强、邹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其中两人已被判刑。长葛市检察院去年曾办理一起案件。对该市林业财政贴息贷款申报握有“生杀大权”的林业局财务科科长王长山,主动到有实力的企业宣传,劝说企业或者个人申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而当这些人要求申报时,他再趁机收取当事人的好处费。经查,王长山在2009年到2010年间,违规让10余家不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领取贴息资金200余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万元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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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经贸局局长任意支配国家拨付百万专项资金获刑
时间: 07:13:00作者:何S 张玉林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专项资金竟成自家“小金库”】
余朝坤案庭审现场。
  经贸局局长利用手中的权力,打起了国家专项资金的主意,最终让自己陷入了犯罪的深渊。10月25日,云南省鲁甸县法院对余朝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朝坤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犯罪线索
  “这段时间好多农户的猪都死了,买到的猪肉不放心呀!”2012年底,在鲁甸县农村的河道、水沟或荒野处,不时会看到或大或小的死猪,对此人们议论纷纷。
  这些议论传进了该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宏文的耳朵里。
  “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流传鲁甸县吃不上放心猪肉,恐慌情绪蔓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罗宏文立即召集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负责人开会。
  随后,该院派干警深入县卫生局、畜牧局、经贸局、工商局等单位,对猪肉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有一笔‘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是经贸局在监管使用。”县畜牧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干警。
  据了解,为防止病害猪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2008年,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对损失和费用予以补偿。
  与此同时,有群众反映,鲁甸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这几年从经贸局拿到了大笔“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而真正发放到屠宰户手中的仅有几万元。在鲁甸县,只有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即鲁甸兴星生猪定点屠宰厂,法定代表人为敖刚(另案处理)。
  专项资金流向疑点重重
  侦查人员多次前往屠宰厂和敖刚家中,均没有找到他,之后通过电话与他取得联系,要求他到检察机关配合调查,但他一直没有露面。
  2013年春节后,侦查人员终于在敖刚的家中找到他。之后,敖刚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其与县经贸局局长余朝坤之间的“交易”。
  “你带着收据和财务章来我办公室,我找你有点事。”2010年4月的一天,余朝坤电话通知敖刚。敖刚没有多想就带着收据和财务章去了。到那以后,余朝坤对敖刚说:“最近屠宰厂生意不好做,我打算从经贸局拨6万元给你,但要返还5万元给经贸局买车。”敖刚觉得自己一点也不吃亏,就一口答应了。拿到支票以后,他取了5万元送回经贸局。余朝坤安排工作人员用这5万元买了一辆微型车。
  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余朝坤用同样的方法分4次拨给敖刚36万元,并接受了敖刚返还给他的14万元。
  为了查证敖刚所说是否属实,侦查人员调取了经贸局2008年至2012年的账本。账本显示,2008年至2012年期间,县财政局拨付到经贸局的专项资金有两项:一项是“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共计178万元;一项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共计196.9万元。
  经过几天的查阅、对比,侦查人员发现部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竟被拨付给无关的单位和乡镇,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中有124万元被拨付给由余朝坤之子余浪(另案处理)实际负责的公司。多年的经验告诉他们,这些疑点背后一定存在问题。
  侦查人员根据账本所反映的专项资金流向深入乡镇、企业、银行展开调查,并对领取专项资金的当事人一一进行询问。
  公款当成自家的“小金库”
  一人一个证言,一天一点收获,案情逐渐清晰。2008年至2012年期间,鲁甸县财政局拨付到经贸局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共计178万元。其中,62万元被余朝坤决定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28万元被拨给了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无关的单位和乡镇;42万元被拨给了鲁甸兴星生猪定点屠宰厂(该厂返还5万元给经贸局,返还14万元给余朝坤,真正用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只有4.64万元);剩下的46万元被拨给了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返还给经贸局24万元)。余朝坤安排单位出纳将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的24万元存入出纳个人账户,之后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考察费的名义从中报销旅游花销4.6万余元,又安排出纳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儿子余浪。
  自2007年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来,鲁甸县经贸局每年都会收到财政局拨付的用于补贴该项工程的专项资金。余朝坤的目光自然也盯上了这项资金。
  2010年10月,经贸局拨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补助资金10万余元给作为承办单位的鲁甸隆盛商贸公司。之后,余朝坤要求该公司将拨付的资金全部返还给经贸局做办公经费,并安排出纳将其中的10万元存入出纳个人账户。2011年5月,余朝坤又安排出纳从这10万元中取出9.58万元归还其在县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
  鲁甸隆盛商贸公司因为没有得到2010年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补助资金,2011年便没有继续承办。后来,余朝坤便安排自己的儿子余浪寻找中介公司虚假注资200万元成立鲁甸县志恒商贸有限公司,并将公司注册在他人名下,实际由余浪经营。
  在鲁甸县志恒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准入条件的情况下,余朝坤安排经贸局工作人员为该公司捏造申报材料并上报。2012年1月,余朝坤将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改造补助资金46万元拨付给该公司。同年9月19日,余朝坤又将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改造补助资金48万元和新建配送中心补助资金30万元拨付给该公司。
  日,鲁甸县检察院决定对余朝坤立案侦查。面对确凿的证据,余朝坤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何S 张玉林/正义网电)
[责任编辑:谢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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