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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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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葛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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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葛家村
李官庄村属葛仙庄镇辖村,位于清河县西部,距清河县城10公里,挥公大道在村北一公里处,中华路从村庄东侧穿过。共有村民260户,人口830人。村域面积1733亩,其中:村庄面积300余亩,耕地1033亩。村民以农为主,兼种果林,主产山楂、桃、
邢台市清河县李官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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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南赵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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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南赵庄村
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落地 今年有望发行8000亿元央行节前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因为其具有优化银行信贷结构、缓解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等优点,被市场视为银行重要利好。市场预期,注册制将加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2015年的发行量或将达到8
邢台市清河县李家井村
张吕坡村第十届村两委成员。党支部书记; 谢洪山党支部副书记;张万云支部委员 ; 谢庆会村委会主任; 张万云委 员; 许金合委员; 许岳峰
邢台市清河县张吕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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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赵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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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尹三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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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庄镇 -
  1958年属清河公社,1961年建王官庄公社,1984年改乡,1988年改镇。1997年,面积72平方千米,人口5.4万,辖王官庄一、王官庄二、王官庄三、王官庄四、大简庄、马厂、楼官庄、后于、前于、西王官庄、小王庄、西小官、中小官、东小官、杜家村、葛家村、田家村、张家村、四家务、郝家村、杨庄、大寨、孙洼、秦家洼、刘村、侯家村、范家村、前倪村、后倪村、徐店、纪家洼、丁龙、前栾洼、后栾洼、梁魏洼、王家洼、毕家洼、小屯、后食店、中食店、前食店、小辛庄、张侯铺、董家铺、王二庄、中丁村、前丁村、后丁村、大堤49个行政村。
王官庄镇 -
  所辖行政村情况:
王官庄 1961年公社规模调整时,分为王官庄一、二、三、四行政村。每逢农历五、十日为集市。王官庄一村有241户,800人;耕地1357亩,其中水浇地1099亩。二村有295户,1173人;耕地1511亩,其中水浇地1150亩。三村有178户,676人;耕1119亩,其中水浇地940亩。四村有259户,882人;耕地1547亩,其中水浇地970亩。个体商业有烟酒、日杂、食品加工、饭店、木材、家庭工副业有摩托拉线、汽车配件等。据传,村庄分别建明清以前,祖居,因村北有800亩官地,得名王官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地四角上尚有四块界石。
大简庄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北3.5公里处。有284户,986人;耕地1922亩,其中水浇地750亩。家庭工副业有摩托拉线、汽车配件。大简庄、小简庄两村简姓系同宗,台祖于明初从山西洪洞县迁来,先落户于杨届,第二世简氏宗族中的一支迁到此地。另一支迁居杨庙西南0.5公里处建村,均取名简庄,因此村较大,故名大简庄,另一村名小简庄。
位于镇政府北部,其中心在镇政府驻地北2公里处。有172户,686人;耕地1198亩,其中水浇地660亩,有果园1处,主产苹果。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据传村庄处于800亩官地里,官家为放御马,在此建有厩厂(马棚),故得名马厂。居民原有徐、袁两姓。明万历时,又有山东登州移民韩氏与山西移民薛氏先后迁此定居,沿用旧名至今。
  楼官庄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北3公里处。有353户,1329人;耕地2616亩,其中水浇地1250亩。据传,村庄建于明朝以前因村中有99楼而得名。杨、巩两姓,明永乐时由山西洪洞县迁入。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北1.7公里处。有252户,1329人;耕地2616亩,其中水浇地650亩。家庭工副业有摩托拉线等。据传,该村榆林村,明永乐年间,移民邱伯时由山西洪洞迁此定居,明万历时移民张、苏氏等先后从山西洪洞县迁来,形成南北两村,北村称后榆林,南村称前榆林,后雅化为前儒林。由于“榆林”、“儒林”的儿化音“于儿”相近,简单易写,故演变为前于,后于。
前于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西1.3公里处。有226户,966人;耕地1878亩,其中水浇地1200亩。家庭工副业摩托入线。沿革见后于。
西王官庄 位于镇政府驻地西南1公里处。有292户,880人;耕地1498亩,其中水浇地1350亩。有砖厂1座。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村庄建于明朝万历前。因世居王姓并居于800亩官地边缘而得名。
小王庄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偏南1.8公里处。有121户,371人;耕地538亩,其中水浇地250亩。家庭工副为摩托拉线。明永乐间山西洪洞县移民王跃迁此定居,后有马、张、徐、李等氏迁来,因王姓最早,定名王家新庄,后改为王家庄。因村庄小,又小王庄。
西小官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偏南2.7公里处。有144户,581人;耕地1061亩,均为水浇地。有砖厂1座。家庭工副为摩托拉线。据传,村庄建于明朝以前,原名西小官营,有土民陈简两姓居住,明永乐年间,山西洪洞县刘、赵两姓迁此定居,刘氏户大,故改为刘家小官营,1945年按方位改为西小官。
中小官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偏南3.2公里处。有344户,1098人;耕地1991亩其中水浇地1900亩。家庭工副业有汽车配件、摩托拉线。明永乐年间,山西益都县达磨山前移民李氏一家迁此定居,因西邻刘小官营,故定名李小官营。后又有辽宁省沈阳移民赵聚,山西移民吴氏迁此定居,取名为中小官。
东小官 位于镇驻地东偏南4公里处。有124人;耕地1064亩,其中水浇地500亩。家庭工副业有汽车配件、摩托拉线。据传,村原名刘家岗,因祖居刘氏而得名,明永乐年间,从山西洪洞县迁来李氏一家定居,改名为李小官营,1945年按方位简化为东小官。
杜家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南1.7公里处。有142户,481人、耕地670亩、均为水浇地。家庭工副业有摩托拉线。明永乐年间,山西洪洞且氏一家迁此定居,以姓氏定名杜家村。
葛家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南2公里处。有217户,736人;耕地1205亩,其中水浇地850亩。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明永乐年间,葛全、葛井兄弟两个由山西葛家岗迁此定居,以姓氏取名葛家村。
田家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南偏东2.3公里处。有407户,1566人;耕地2193亩,均为水浇地。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明永乐年间,田兹一家从山东省迁此定居,以姓氏取名田家村。
张家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南2.5公里处。有144户,468人;耕地711亩,其中水浇地472亩。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明永乐年间,山西洪洞县移民张氏、王氏先后迁此定居,故名张家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地东南2.7公里处。逢农历三、八日为集市。有467户,2398人;耕地2794亩,其中水浇地1994亩。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个体商业有烟酒、百货、日杂、饮食等。据传,该村原名司家坞,有土民司氏居住。清顺治年间演变为四家务。
郝家村 位于镇政府驻地南3公里处。有125户,480人;耕地1158亩,其中水浇地400亩。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村庄系土民郝氏所建,故名郝家村。
杨庄 位于镇政府驻地南3公里处。有565户,2094人;耕地2671亩,其中水浇地2533亩。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据传。村庄建于明代以前,原名杨家庄,后简称杨庄。
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北1公里处。有609户,2094人;耕地3957亩,其中水浇地2500亩。家庭工副业摩托拉线。村庄建于明永乐年间,山西移民薛、马两姓迁建村,相传战国时大将廉颇曾在此安营扎寨,故取名大寨。
王官庄镇 -
  王官庄镇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基地。全镇固定资产投资百万元以上的企业260家。产品主要有汽摩钢索、密封条、胶垫、注塑件、冲压件、滤芯等20余类,近2000个规格型号,不但与国内的北京现代、广州本田、一汽、二汽、陕西重汽、保定长城、长安福特等30多家汽车厂家及重庆嘉陵、济南轻骑等40余家摩托车生产厂家形成常年稳定的配套关系,还远销日本、印尼、泰国、越南等16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6月,该镇与我国经济实力第一镇深圳市布吉街道办事处结为合作共建友好镇。从此,王官庄镇走出河北,走向全国。由此而来考察洽谈的国内外客商络绎不绝。国家、省、市领导多次来该镇考察、指导工作。2006年该镇参加了国家发改委在浙江台州市举办的产业集群发展、小城镇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题研讨会,会上做了典型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
王官庄镇 -
  原来这里的镇区只有一条街,且坑洼不平、脏乱不堪。如今的王官庄镇区由原来的一条街变为“四横七纵”的格局,而积由过去的不足1平方公里变为现在的4.2平方公里,镇常住人口3.05万人,流动人口近万人。城区功能齐全,有工商分局、国地税分局、供电分局、网通及移动公司、中心法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超市、4个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王官庄支行以及工业区、居民区等。该镇设施功能齐全,2004年农行王官庄镇营业所晋升为农行王官庄支行。
王官庄镇 -
  王官庄镇的迅猛崛起,是推进产业集群发展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的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崛起了闻名全国的汽摩配件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该镇已形成“村村是工厂、户户是车间”的格局,3500个企业摊点散布在农村。虽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群体规模大,个体规模小,而且多是家庭作坊手工业,因而很难称全国。为了让这里的特色产业集群称霸全国,也为了使特色产业与小城镇协调发展,镇党委、镇政府在推进“产业集群”方面大做文章,着力扩大产业集群规模,充实产业集群内涵,拉长产业集群链条。2005年该镇与清化大学联合成立了“清河清华汽配研发中中心”,在镇区驻地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扩,先后规划了6000亩的汽摩配件工业园区,拉开了企业涌向园区聚集的序幕。工业园区分为东区和西区,东区以生产操纵索为主,西区以生产密封件为主。镇财政投资360万元对镇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以及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吸引外地客商及内地农民的多项优惠政策。序幕一拉开,迎来了外地客商和本地农民投资小城镇的热潮。农民宋纯广是第一个走进小城镇建设规模企业的人,他投资1500万元在工业园区征地40亩。建起了7030平方米的车间厂户,购进了国内最先进的微波自动硫化生产线两条,平板硫化机80台。农民们的投资形式多种多样,他们有的独资兴业,也有合伙办厂的,还有与业务伙伴携手发展的。农民韩登峨想建规模企业但资金不足,于是把早有业务关系的南京春兰集团拉来参股,建成了河北雄丰密封条有限公司,使自己如愿以偿的把企业搬进小城镇。现在入驻园区的企业已达6家企业集团,他们是河北新华集团、河北实达集团、河北新越集团、河北亚泰集团、河北欧亚集团等,特别是河北新华集团于2004年被省政府名为“河北省十强民营企业”。
  王官庄镇自从推进产业集群发展以来,已有82家规模企业入驻园区,固定资产总投入达6.5亿元。至此,王官庄镇汽摩配件特色产业已初具规模。产业集群形成后,产品质量也得到提升。像新华公司建起了集科研、开发、检测于一体的科技楼,实现了由“制造”到创造的转变。产品质量的提升,为市场的开拓及行业发展打牢了基础。特色产业的聚集,也拉动了产业链的延伸。  一些有头脑的农民,开始唱起了配套发展戏,比如生产汽车、摩托车拉线需要大量的钢丝绳、胶管、拉头等零部件,于是生产这些产品的前店后厂在这个小镇应运而生,农民张树蛾购进了26台设备,上马了钢丝绳厂,并沿街盖起了经营拉线的门市楼,一开张运营,就门庭若市,生意常年红火火。不止一个张树峨,步入配套发展的农民有许多,而且都唱火了市场。不仅如此,产业在镇区的聚集也吸引了外地的客商,江苏、浙江等地的商户闻风而动,他们或在这里租凭门市或投资置店,参与到了汽摩配件城的大合唱中,使得小城镇以生产经营汽摩小零配件的小门店很快发展到了400余家。
  王官庄镇汽摩产业城的崛起,也拉动了三产的迅猛发展,在这个不太大的小城镇里,方便了客商住宿的宾馆、餐饮酒楼、超市随处可见,而且收益都很喜人。
  王官庄镇的小城镇建设的很美,四横七纵的街道把小城框的方方正正,街道两侧楼房林立,绿树成荫;小城很繁荣,吸引着国内外业界人士的眼球,满城街道上常年车水马龙,工业区那机器轰鸣,各门店人头攒动,操着不同口音的人们在王官庄这个美丽的小城里享受着他们的商海人生。
  王官庄镇能有今天的美丽和繁荣,关键在于镇党委、镇政府坚持高起点规划和高标准建设。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中,王官庄镇始终坚持“三高一超”即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和超前规划的原则,小城镇建设开始之前,王官庄镇委托保定规划设计院专家对镇区总面积为2.8平方公里的建设区进行了规划设计,随着小城镇建设的推进,2004年又聘请河北省小城镇规划研究院对小城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整个小城镇的面积扩展为19.5平方公里,建设面积8平方公里,在修订规划的同时,还制定了风貌规划,从而使整个城区的布局理加合理,凸显了城镇汽摩产业的个性和特色,为提高小城镇建设品位和镇区形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高标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建设的基础  而高标准建设则是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关键,在小城镇建设中,为实现建筑个体在造型、风格和色彩上与周围环境的合谐统一,王官庄镇严格建设标准,在镇区内,无论是楼房建设,还是厂区规划,都经党委班子研究决定,并制定了“三不准”、“一必须”的建设原则。“三不准”即无正式规划图纸的不准建设,图纸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建设,影响小城镇规划的原放宅基不准建设。“一必须”即符合规划的必须按时间建设。做到了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从而收到了建设一盘棋、配套一条龙、管理一个法的效果。
  王官庄这座小城镇能够迅速崛起,一是缘于镇党委、镇政府念活了“筹资”经。他们坚持以市场筹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原则,严格土地使用,走滚动开发建设之路。近几年来,他们先后对镇中兴路、建设大街、工业园区等公证叫价竞价,使存量土地升值。以此款项修建了中心大街、商贸大街等。他们更善于借力建城,在拓宽镇中心大街过程中,他们借市县投资修建大连线的机遇,出资50万元争取到市县增设130万元,使2500米大连线过镇,使区主要街道由原来的6米重新修到12米,完成了中心大街的扩建。吸引更多群众进镇经商,让农民进镇安家落户。在镇区建厂办店和从事新建扩建项目的,在办理征地手续上,镇政府专门成立了服务组织,实行保姆式服务,各种费用该减的减,该免的免。另一方面加宣传力度,让全镇群众知道在镇区安家落户对生产经营、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和好处,极大的调动了群众进镇区的积极性、开发建设商贸大街时,公示一出,不到半月时间,就把大街两侧的地段购买一空。环境优越  镇党委、镇政府不但制定有亲商、爱商、护商等优惠政策,这里居民的亲商理念历来也根深蒂固,并且镇区实行综合整治也很到位。镇政府还制定了加强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办法规定,严格杜绝了违规建筑,乱搭乱建和脏乱差等问题。优越的环境不仅吸引了当地农民前来投资置业,也吸引了国内外的客商前来发展。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应运而生,如已有美国泰利福集团公司等外商在王官庄镇区落户。
王官庄镇 -
家庭户户数
家庭户总人口(总)
0-14岁(总)
15-64岁(总)
65岁及以上(总)
65岁及以上男
65岁及以上女
户口本地住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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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编辑本段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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