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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业务知识
&&&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环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第:&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下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委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一、查办案件的党纪法规依据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
机关的职责。
《党章》第四十四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的党纪法规
(一)查办党纪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查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中纪发[2008]3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日下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查办政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十七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第九章&惩戒&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日起施行)。
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讨论&&发文&&回执&&归档
一、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分类管理,对受理权限之内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移交办案部门或者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权限之外的案件线索,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受理权限及时报送上级纪检机关或者转交其他纪检机关;对不属于纪检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作为密件集中管理。各级纪检机关要建立健全案件集体排查制度,明确集体排查的方式,规范集体排查的工作程序。
下级纪检机关对其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由上级纪检机关受理的,经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报请移送上级纪检机关受理。上级纪检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条件:需要初核或初查的案件线索是指所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线索。
凡需要进行初核(初查)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的属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核实的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反映问题不实,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或澄清。2、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3、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4、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5、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以立案。办案部门应将调查组撰写的初核报告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6、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县级纪检机关初核最长时限为2+1=3个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检查部门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立案。立案必须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立案呈批报告》由三部分组成:标题、正文、落款。正文部分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有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审批立案,要填写《立案审批表》、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再填写《立案决定书》,并加盖立案机关的公章。
党纪案件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人员,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2、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驰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3、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4、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调查实施时,首先,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具体要求:一是要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二是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三是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打击报复)。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取证结束后须履行的程序:
1、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应对调查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补证,第二是鉴别证据,证据材料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认定错误事实。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3、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见面)。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其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取证;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以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和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4、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个部分组成。(调查报告的具体写法: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个人工作简历,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到过何种处分。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要交待清楚。对错误性质作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的依据。难以认定的性质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C、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同一问题的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示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5、党纪案件要召开被调查人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并形成《支部大会决定》,被调查人要在《支部大会决定》上签字押印;再由支部向所在党委报送处理意见的报告,后由所在党委向纪委报送书面的请示。政纪案件要填写《公务员处分审批表》,由调查组写明案情,再由被调查人所有单位召开办公会议,填具处分档次的意见。
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3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刊经省(部)级纪委批准。(县级纪委案件调查时限为3+1+3=7个月)
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
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但调查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及违纪所获得的利益,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止、终止调查应当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终止调查要经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向批准立案的机关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案件调查时限连续计算。
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12个月。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五、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2、立案依据,包括《初步核实呈批表》、《初核调查方案》、《初
核调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政纪案件须有《立案通知书》)、《立案调查方案》。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
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移送审理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案件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以调查结束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处理、办案程序等方面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党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和最后环节。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者。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2、纪律面前人人平等;3、惩处与教育相结合;4、民主集中制;5、严肃慎重、区别对待;6、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
案件审理时限,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规范案件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称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7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检杳部门补送相关材料。(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
关于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和程序:案件检查部门只有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一般由案件检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关于补充调查程序: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核,形成《审理报告》后,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进一步审核错误事实、办案程序和所依据的党纪法规,参照一贯处理的案件档次(不能畸轻畸重),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违纪人员何种档次的处分。同时由案件审理部门作好形成会议记录。
由案件审理部门以集体讨论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分档次,拟订处分决定文书,党纪处分文书由《处分决定》和《处分批复》两部分组成,经分管审理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形成正式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批复》,《处分决定》要下发给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处分批复》只发给所在单位党组织。
党纪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或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委派人到其本人所在的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政纪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其单位职工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均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人员需签收处分文件。
案件审理部门一般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
由案件审理部门将&调查卷&和&审理卷&进行立卷归档。处分档案要永久保存。
一、什么是证据及其基本特征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调查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保全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过程。因此,证据是调查的核心,是案件的生命,所有调查过程都是围绕如何取得和运用证据而展开的。需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司法机关不直接使用,只作为参考,需按法定程序重新取证。但司法机关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需再去调查取证。
一般认为,所有
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证据之外。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使用特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从违纪违法产生的动机,到其实施违纪违法的过程及现场,总是要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人和物,从而留下一定的人证和物证。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或者为周围的人耳闻目睹,在头脑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记忆。这些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证据和案情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联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证据事实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存在客观联系,对查明案情有意义,就可以作为证据。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不但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会误导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了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认定外,还必须查清证据是否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纪律、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收集证据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严禁逼供、诱供、指供。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纪律、法律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制作谈话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
二、纪检机关违纪违法案件证据的种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七条将证据分为9类,《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将证据分为7类(少于党纪案件证据2类:受侵害人陈述、现场笔录)。
&&&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三、证据的收集
要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一)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必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
(二)收集书证,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包括账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能断章取义。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的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对可作为书证的原始材料或复制件,党的各级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收集的材料涉及机密事项应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党员有义务向组织提供记载有与案情有关系的工作记录本。
对可以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方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
(三)收集言词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述,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对于上述谈话,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被调查人认可违纪事实且有条件的,应要求本人写出亲笔陈述。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圆珠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书写,在证人对证言核对后,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询问被调查人,要拟订询问提纲,把握时机,选派适当人员,要树立自我形象,采用适当方法,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如实做好笔录。
询问证人,也要拟订询问提纲,有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或对同一问题过频繁的问,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四)纪检部门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司法部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笔录,也应作为证据收集。
四、证据的鉴别和运用
鉴别证据,就是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判断是否与案情有联系,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去伪存真。通过鉴别,确实符合实际的,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用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志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待。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待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证据之间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可靠性。运用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对证据的分类,凡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凡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都有着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2个以上(含2个)直接证据,才能定案。
一、党纪案件可采取的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措施)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经积极配合。&(即:组织协调职能,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由纪委牵头,充分运用司法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权开展案件调查,这是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最大的职权和措施。)
二、政纪案件可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措施)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是时,经县级经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依纪依法办案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05]7号,日印发):
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手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办案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严格执行纪律,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做到有纪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
(一)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重事实、重证据。
认真收集、鉴别使用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补证。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待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三)准确定性量纪
&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
&(四)正确运用政策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待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
(一)严格受理程序。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二)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三)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调查取证时,必须2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无违纪行为的证据,特别要注重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客观性强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遵守办案时限。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证据和程序两方面的材料,全部称送案件审理部门。
(四)严格审理程序。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与被调查人谈话,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
(五)严格处理和执行程序。坚持案件处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处理时,要听取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检查部门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的时限要求。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不到位。
(六)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也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四、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维护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被调查党员有申辩权,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党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政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机关。党纪案件推行&首诉必办&制度。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要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安,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
五、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办案工作制度。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规范办案文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分管案件检查部门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案件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实际困难的,要予以关心帮助。对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利。保障办案工作经费,防止办案人员与案发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各级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
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办案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特别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利用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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