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长沙社保12333查询网上海工伤死亡申报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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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www./wsbs/wsbg/index.shtml
保护视力色: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
  (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
  (八)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前,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就诊,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第 (六)条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确认不属于工伤复发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工伤人员可凭《工伤复发确认书》(附件一)到原就诊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结算手续。
  (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工伤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就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分段结算通知书》(附件二),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结算和打印清单。
  三、关于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确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附件三)配置。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超出上述规定项目的,须经鉴定机构确认,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十一)工伤人员配置符合本通知规定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人员在配置辅助器具时,要求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超出《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规定的,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鉴定机构在评定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时,对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附件四)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用人单位持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为工伤人员办理配置辅助器具事宜。
  从未作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工伤人员,认为应当配置辅助器具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五);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十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按照《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的意见,为工伤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应当对辅助器具的质量、价格和服务向工伤人员作出承诺。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或者服务问题的,由作出承诺的配置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工伤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的,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十五)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可凭原确认书办理更换辅助器具事宜。
  四、关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
  (十六)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七)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十八)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须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十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进行验证,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抚恤金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停止发放抚恤金。
  五、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的确认
  (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十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十二)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附件六);
  2、《工伤认定书》;
  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二十三)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附件七)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十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十五)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附件八)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附件九);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受理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工伤复发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六、其他
  (二十六)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破产清偿或者兼并、关闭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破产清算时再依法清偿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二十七)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管理等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十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九)本《通知》自《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伤复发确认书》;
  附件二:《医疗费用分段结算通知书》;
  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附件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附件五:《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附件六:《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附件七:《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附件八:《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附件九:《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抄 送: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总工会 附件一:
工伤复发确认书
  劳鉴复 号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书文号: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医疗专家检查,本会确认
  (部位)属工伤复发。
  本确认书涂改无效。
&& (盖章)
  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鉴定机构留存,另两联分别由工伤人员、用人单位留存。
医疗费用分段结算通知书
  医院:
  工伤人员 于 年 月 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理后认定为工伤。请贵院将该工伤人员在 年 月 日前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分段结算并打印清单。
  特此通知!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三: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元) 备注
  肩关节离断 4 8000 包括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6000
  肘关节离断 4 6500
  前臂离断 4 3500
  腕关节离断 4 3500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髋关节离断 4 14000 包括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11000 包括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9500 包括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5000 包括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4500 包括训练费
  半足 2 800
  假眼(只) 5 500
  假牙 10 500每只基价为500元,同一区域每增加 一只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0元,依此类推。
  矫形鞋 2 1000 棉、单各一双
  颈托 4 250
  颈胸矫形器 4 1200
  中胸矫形器 4 1100
  腰胸矫形器 4 800
  助听器 5 1000
  眼镜 5 500
  拐杖(付) 2 150
  轮椅 5 600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劳鉴器 号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书文号: ),
  造成 (伤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医疗专家检查,本会确认 。
本确认书涂改无效。
  (盖章)
  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鉴定机构留存,另两联分别由工伤人员、用人单位留存。
  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申请人 工伤人员姓名
  工伤人员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工伤认定书文号 发生工伤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文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残部位及申请配置理由:
  申请配置项目:(对以下需要配置项打勾)
  1、 肩关节离断假肢
  2、 上臂离断假肢
  3、 肘关节离断假肢
  4、 前臂离断假肢
  5、 腕关节离断假肢
  6、 掌指关节离断假肢
  7、 髋关节离断假肢
  8、 大腿离断假肢
  9、 膝关节离断假肢
  10、 小腿离断假肢
  11、 踝关节离断假肢
  12、 半足
  13、 假眼
  14、 假牙
  15、 矫形鞋
  16、 颈托
  17、 颈胸矫形器
  18、 中胸矫形器
  19、 腰胸矫形器
  20、 助听器
  21、 眼镜
  22、 轮椅
  23、 拐杖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伤残等级
  专家建议:
  经面检,建议配置以下第 项(单、双)辅助器具。
  1. 肩关节离断假肢
  2. 上臂离断假肢
  3. 肘关节离断假肢
  4. 前臂离断假肢
  5. 腕关节离断假肢
  6. 掌指关节离断假肢
  7. 髋关节离断假肢
  8. 大腿离断假肢
  9. 膝关节离断假肢
  10. 小腿离断假肢
  11. 踝关节离断假肢
  12. 半足
  13. 假眼
  14. 假牙
  15. 矫形鞋
  16. 颈托
  17. 颈胸矫形器
  18. 中胸矫形器
  19. 腰胸矫形器
  20. 眼镜
  21. 助听器
  22. 轮椅
  23. 拐杖
  签名: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申请人 工伤人员姓名
  工伤人员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复发确认书)文号
  发生工伤(或工伤复发)时间
  受伤情况及部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意见
  专家建议:
  签名:
  日期:
  鉴定机构意见:
  (盖章)
  日期: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劳鉴延 号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书文号: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医疗专家诊断,本会确认可延长停工留薪期至 年 月 日。
  本确认书涂改无效。
   (盖章)
  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鉴定机构留存,另两联分别由工伤人员、用人单位留存。
  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人员 ,工伤认定书文号 ;鉴定结论书文号 ,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 级;生活 不能自理。现其伤情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工伤复发,请予确认。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九:
  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申请人 工伤人员姓名
  工伤人员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工伤认定书文号 发生工伤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文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原受伤部位 申请工伤复发确认部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医疗检查报告粘贴栏
   疾病检查情况记录栏:
  检查医师签名: 医院门诊办公室(医务科)盖章
  日期: 日期:
  工伤复发确认意见
  专家建议:
   签名: 日期:
 鉴定机构意见:
  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上海住房公积金
国际劳工组织
上海市总工会
中国劳动保障报
上海技师协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长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黄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金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Webmaster@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办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
电话:86-21-
咨询、投诉:12333
邮编:200011当前位置: >>
>> [上海市办事指南]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上海市办事指南]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当前社保信息
区域分类:
[上海市办事指南]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办事项目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9、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申办条件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需携带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6、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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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上海工伤认定办法上海工伤认定办法来源:工伤认定时间:【导读】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首要事情就是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同时工伤认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获得的前提。那么工伤认定标准、材料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工伤认定办法又是怎样?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工伤认定的一些要求及整个流程。
上海工伤认定
【受理机构】:其各区社保机构
【申请对象】:工伤职员或患职业病人员
【办结期限】:60日内
【咨询电话】:021-12333
工伤认定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上海工伤认定标准(含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海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4、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因公外出证明及下落不明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
7、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
9、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
10、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海工伤认定办法与流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只要携带规定资料到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即可。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单位应该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
2、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工伤认定问题解答
一、本人上月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还没有结果,请问上海工伤认定多长时间会有结论?
回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二、在上海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资料?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回答:在上海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等。但是需要着重说明一点的是从日起,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
三、在上海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
回答: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人只要携带规定资料到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即可。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上海工伤认定办法”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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