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天后可以申请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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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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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一)
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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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太平洋电器燃具厂: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2年10月至今,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发现,湖北省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章庄铺店经销的 “华尔顿”牌电器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外标贴、使用说明书、宣传资料及你公司对外宣传产品的门户网站(.cn)宣传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经查明,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公司、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章庄铺店经销的该系列产品,系你公司生产销售。其销售产品的外包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宣传资料均由你公司随货提供。因你公司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机关于2013年1月16日报经荆州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立案备案审批后予以调查。经查证,你公司持有的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朝中民-权初字第258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标称中山市黄圃太平洋电器燃具厂所有的商标注册证为第1475263号“华尔顿”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决已于2009年2月16日生效。经本机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该院2008年未立258号民事一审案件,也未作出过(2008)朝中民-权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你公司持有的上述文书系伪造的法律文书。同时查证,你公司持有的“中国著名品牌”荣誉证书颁证单位系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该单位属在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咨询、服务、销售型企业,并不是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评定机构,其评定的荣誉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也不具备颁发此荣誉的资格和权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54号)规定,其评定的荣誉不能对外作营业性广告宣传内容。然而,你公司为推销产品,利用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宣传资料及对外公开宣传产品的门户网站进行上述宣传,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认识上形成误导。2013年8月16日,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公工商限期字【2013】57号),要求你公司提供“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荣誉证书的来源、情况说明及上述产品的数据,但你公司拒绝签收,另查证,截止本机关调查时,你公司通过华尔顿厨卫鄂中销售公司销售给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章庄铺店“华尔顿”牌厨电系列产品300件,每件购价600元,购货金额1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一:湖北省工商局审批的《商品包装物广告宣传案件立案备案表》及本机关审批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你公司提交本机关的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你公司提交本机关的(第1475263号)“华尔顿Header”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持有商标;
证据四:你公司提交本机关的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朝中民-权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生效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2张,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的事实;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公司网站资料1份(共14页),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的事实;
证据七: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1份,证明你公司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企业登记信息资料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所获荣誉的颁证机构不具备颁发荣誉证书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九: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公司章庄铺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对涉案经销商王裕红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宣传所获荣誉和销售该产品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和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们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消除影响,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 张益民&&&& 樊李宏&
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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