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每个孩子不是国家都有3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那有期限取吗

据了解,自2011年1月起,南京市五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雇主为12%)、失业保险为2%、医疗保险为9%、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为0.5―1.2%、生育保险为0.8%;
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为1%、医疗保险为2%。与去年相比,今年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1%调整为20%,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两年调整到位。
由于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按照职工吴先生工资1583元每月来计算,那么今年1月共需要交纳的保费为:696元
每一个在南京的朋友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五险一金
[]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11-01-18 13:371、别低估任何人。
&&&2、你没那么多观众,别那么累。
&&&3、温和对人对事。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4、现在很痛苦,等过阵子回头看看,会发现其实那都不算事。
&&&5、和对自己有恶意的人绝交。人有绝交,才有至交。
6、学会宽容伤害自己的人。因为他们很可怜,各人都有自己的难处,大家都不容易。
7、学会放弃。拽的越紧,痛苦的是自己。
8、低调。取舍间,必有得失。
9、不要试图给自己找任何借口,错误面前没人爱听那些借口。
10、慎言,独立,学会妥协的同时,也要坚持自己最基本的原则。
11、付出并不一定有结果。坚持可能会导致失去更多。
12、过去的事情可以不忘记,但一定要放下。
13、活得轻松,任何事都作一个最好的打算和最坏的打算。
14、做一个简单的人,踏实而务实。不沉溺幻想。不庸人自扰。
15、不说谎话,因为总有被拆穿的一天。
16、别人光鲜的背后或者有着太多不为人知的痛苦
17、尽量充实自己。不要停止学习。不管学习什么,语言,厨艺,各种技能。
18、注意自己的修养。你就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
19、孝顺父母。不只是嘴上说说,即使多打几个电话也是很好的。
20、爱父母。因为他们给了你生命,同时也是爱你爱的最无私的人。
21、偶尔也要现实和虚伪一点。因为不那样做的话,很难混。
22、收敛自己的脾气。偶尔要刻意沉默,因为冲动会做下让自己无法挽回的事情。
23、无论什么时候,做什么事情,要思考。
24、永远不要给背叛过自己的朋友第二次背叛的机会。
25、无论是谁,都有自己的限度。特别是信任。
26、懂得倾听别人的忠告。
27、别人说的记在脑袋里,而自己的,则放在心里。
28、尽量不要讲同事朋友的八卦。
29、信佛,信因果。在真正的因果面前,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30、坦然接受生活给你的馈赠吧,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
31、真正了解无常的含义。当你痛苦时,你要想这痛苦不是永恒的,当你快乐时,你要想这快乐也不是永恒的。
32、要快乐,要开朗,要坚韧,要温暖,对人要真诚。
33、空虚无聊的时候就读书,但一定得有自己的生活目标和计划。
34、对人性的弱点有清醒的认识,但要相信真诚的爱情,对爱情永远怀有单纯的向往。
35、不要太过依赖除自己以外的人。因为只有自己不会抛弃自己。
36、永远对生活充满希望。对于困境与磨难,微笑面对。
37、多看书,看好书。
38、少吃点,吃好的。
39、古龙说过,爱笑的女孩子,运气不会太差。
40、多交朋友,交好的朋友。女人一定要有闺密。
41、请记得,好朋友的定义是:你混的好,她打心眼里为你开心;你混的不好,她由衷的为你着急。
42、要有梦想,即使遥远。
43、努力爱一个人。付出,不一定会有收获;不付出,却一定不会有收获。不要奢望出现奇迹。
44、承诺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美好的东西往往不会变为现实。
45、每个人都有自己鲜明的主张和个性,不要识途去改变他人。同样,也不要被他人所改变。改了,就不是自己了。
46、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关键是清楚到底想要什么。得到想要的,肯定会失去另外一部分。如果什么都想要,只会什么都得不到。
47、这个世界最脆弱的是生命,身体健康,很重要。
48、老天爷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49、不要试图控制别人,不要要求别人理解你。
50、活在当下。别在怀念过去或者憧憬未来中浪费掉你现在的生活。
51、不要忘本,任何时候,任何事情。
52、要诚恳,要坦然,要慷慨,要宽容,要有平常心。
53、学会忘记,
善忘是一件好事。
54、要乐观,要积极,多笑,多照镜子。
55、相信他说的话,但不要当真。
56、凡事多长心眼。
57、不要自作聪明。
58、做自己的决定。然后准备好承担后果。从一开始就提醒自己,世上没有后悔药吃。
59、自己不喜欢的人,可以报之以沉默微笑;自己喜欢的人,那就随便怎么样了,因为你的喜爱会挡也挡不住地流露出来。
60、相信因果报应!相信轮回!
61、要学会忍耐与坚持!
62、这个世界上没有真正的爱情……时间可以冲淡一切。
63、不要做刺猬。能不与人结仇就不与人结仇,谁也不跟谁一辈子,有些事情没必要记在心上。
64、有时要学会听取身边人的意见,更多时候这样才不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65、忘记过去才能有新的开始。
66、这个世界很不公平。
67、不要太依赖朋友,人性基本都有恶的一面。
68、爱情很美好,相信爱情。如果连爱情都不相信那人生岂不太苦了?!
69、想得到一样一定会失去另一件东西。
70、痛苦让人成长,是你进步的一个机会,一个挑战。别害怕痛苦的事情,它有另一面积极的作用。
71、人就是孤独的,缓解它带来的痛苦的唯一方式就是平静的接受它。
72、没有经历过的,永远不能理解这些道理,但听听也是好的。
73、可以不美丽,可以不可爱,可以不温柔,但是一定要诚实和善良。
74、喜爱一切美好的事物,赞美并享受它们所带来的美好。
75、当困难来临时,用微笑去面对,用智慧去解决。
76、要勇于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承担其带来的责任。
77、爱家人,爱朋友,爱伴侣,爱孩子,然而,要真正为自己活。
78、永远不要为已发生的和未发生的事忧虑。已经发生既成事实忧虑也于事无补,未发生的凭主观臆测,无法推断事情的走向,徒增烦恼而已。
79、不要老在别人面前倾诉你的困境、袒露你的脆弱。
80、不要想着依靠别人,要有目标有追求,这与年龄无关。
81、做一个简单的人,踏实而务实。不沉溺幻想。不庸人自扰。
82、学会思考,头脑清晰,明白自己的渺小,切忌自我陶醉。炮打出头鸟,凡事不要强出头,因为并没有想象中的强!
83、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真的没有谁离开谁就活不下去!
84、不要太高估自己在集体中的力量,因为当你选择离开时,就会发现即使没有你,太阳照常升起!
85、社会是有等级的,很多事不公平。别抱怨,因为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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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10-12-15 10:54保险专家许文侃做客中金在线保险路演,回答中金在线网友提出的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一下是问答实录:
  白白(游客) 提问:
  老师,若我40岁就交完15年社保,是不是可以不用交了?
  保险专家许文侃 回答:
  您好!累计缴满15年社保,到达退休年龄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如果继续缴纳,到时候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会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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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气: 跟贴:1 分类: 发表于:10-12-15 10:51“新员工试用期3个月,月保底工资960元,试用期满后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3个月,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合格者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走进就业市场,这样的招聘简章随处可见。乍一看,似乎挑不出太大的毛病,但细一琢磨,问题不少:按理说,企业招收员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些企业却要等过了试用期后再签订合同做社保,有的根本就不提社保的事。劳动监察部门指出,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部分企业在招收毕业生时就刻意降低待遇,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通过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一些用人单位常用的手段。市劳动监察部门近期在对市本级企业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就督促27家企业办理社保登记,补办社会保险手续3149人。在不久前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中,督促办理社会保险达9387人。在这些经过督促后补办的社会保险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企业未在试用期中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而造成的。
  劳动监察部门指出,《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10-12-14 12:07一、养老保险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缴费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2、哪种类型人员应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7人以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和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哪种类型人员应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1)在我市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雇工7人以下)、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5小时或累计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应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养老保险开户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录职工个人账户。
5、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首次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从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灵活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有关规定划分的若干缴费档次自选一档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缴费比例以月、季、半年、年度形式,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个人编号直接到各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7、参保人员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1)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时,应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从业人员减少呈报表》后,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填写《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并领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后,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相关手续。
&&(2)职工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查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发生有欠费记录,应要求原企业按规定补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3)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如重新就业,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携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核定缴费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本人不论流动到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生不变,到达法定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计发基本养老金。主要内容包括:(1)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本息);(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账单?
答:个人账户年账单是确认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情况和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重要凭证,也是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凭据。参保人员依据此单确认与自己年度缴费情况是否相符合。当年打印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年账单。
10、什么是《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它有哪些作用?
答:经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验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是证明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合法凭证。主要作用:(1)参保人员身份证明;(2)参保人员1996年元月1日以前缴费基数记载及确认情况;(3)参保人员缴费和查询个人账户的凭证;(4)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重要依据。
11、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规定,我市于1996年元月开始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
1998年元月至目前,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如参保人员张某月缴费基数为1000元,缴费比例为20%,则月缴费金额为1000元×20%=200元,其中:1000元×11%=110元记入个人账户,而1000元×9%=90元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编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代号。它是用于缴纳和查询养老保险、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等相关业务手续的编号。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存在。
13、怎样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为了方便职工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我市已开通语音查询电话,电话号码是,只要拨通电话,再输入查询者的社会保障号码,就可以按语音提示的顺序查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养老金待遇情况。同时,可登录黄石劳动保障网(网址为),查询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待遇。
14、如果一个参保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只能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部分已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同时建立多个个人账户的,如果记账期间没有发生重叠,则在办理账户转入手续时,将在外地建立的账户直接合并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账户上;对于两个账户记账期间发生重叠的,重叠期间转入的个人账户与转入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一般按较高的一方确定,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实际缴费基数。
15、延缓退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怎样处理?
答:因企业或职工本人原因,未按法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而延缓申报的,其延缓退休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其个人缴纳部分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并入统筹基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发放,以前的不予补发。
16、少报、漏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补缴的如何记入?
答: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历年少、漏报缴费基数和确定补缴时当年当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并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补缴后按规定的比例记入补缴当年(即实际缴费到账当年)的职工个人账户,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17、企业和职工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记账时间怎样确定?
答:企业和职工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其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但职工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度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1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继承?
答:灵活从业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连同本息按照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连同本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9、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调剂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其计发办法如下: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调剂金是根据职工缴费年限的长短,按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不同比例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10%计发。从2001年起每满1年下调0.5%,直到将调剂金比例减至0为止。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若干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2%的比例计发,即:缴费性养老金=退休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本息)的1/120计发,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
&&&综合性补贴。按照我市有关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综合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已满15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已满10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上述参保人员因未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自动终止缴费时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标准计发,而不是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这样计算的结果,将大大低于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21、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120个月计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满10年,1996年元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丧葬抚恤费如何计发?
答: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给。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未领取完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为个人账户金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4、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作用是什么?
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缴费年限越长,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高;反之,缴费年限越短,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低。
25、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作用和内容是什么?&
答:养老保险稽核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基金流失。它的内容是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参保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基数情况、实际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情况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有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情况进行查对核实。欢迎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有关违反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电子举报信箱:。
26、退休人员如何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退休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提取个人指纹。
居住本市的退休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出《协助认证表》,退休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县或县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请求协助认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达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27、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基本养老金存折(储蓄卡)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一致。如果不一致,应由档案托管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修改;(2)离退休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基本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为防止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储蓄卡)后,应到开户银行设置密码,并将密码告知亲属;(3)基本养老金存折遗失,离退休人员应及时持有效证件到开户银行挂失,再由开户银行配发新的基本养老金存折(储蓄卡)。
二、失业保险&
28、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的生活救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9、哪些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0、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答:凡属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向本辖区内县(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每月按规定申报缴费。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3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3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3、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保险手册》、社区联系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二张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到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市劳动力市场一楼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34、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时间从重新就业之日起计算。
3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市本级(含城区)每人每月180元。大冶市、阳新县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管理水平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3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每月15元,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2)市本级(含城区)失业人员因病需住院的,应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就诊,出院后凭住院原始发票和每日治疗清单,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3)市本级(含城区)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一次性发给1000元医疗补助费;
(4)市本级(含城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参加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治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报销医疗诊治费;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37、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和个人未参保缴费或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
(2)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3)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5)重新就业的;
(6)参军升学及出国定居的;
(7)失业期间劳改劳教的。
三、医疗保险&
38、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民营、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9、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首先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再到市医保中心缴费申报核定科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1)提供参保单位名称、性质、代码、行政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社会保险登记号、税务登记证号;(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市编制部门的编制卡,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填报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需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经费认可事宜);(4)参保单位按医保中心核定缴费金额足额缴费后办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IC卡。
40、我市就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有何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续保时,需由原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9%费率由个人不间断缴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7%费率继续缴费的,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2)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9%费率由个人不间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再按7%费率继续缴费,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参保:①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由个人按9%费率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配置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②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由个人按5%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4.5%费率不间断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日起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退休后继续按选择的参保方式缴费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未满20年,需一次性补足20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相应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需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满3个月不续缴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保。如再参保,应按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其原缴费年限减半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我市大额医疗费统筹,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4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原单位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办理续保手续时需带齐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和个人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原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应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带齐《养老保险手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和近期2寸彩色登记照1张。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持《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身份证和2寸彩色登记照1张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4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按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人平工资的7%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9%费率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5%费率缴费,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另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的5%缴纳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并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由市政府决定作相应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43、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停产等困难企业缴费能力弱,市政府为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适当降低了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槛。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分别为5%、4%、3%。用人单位可按本单位的困难程度选择其中一种费率缴费,只建立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相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100%、80%、60%。对确无缴费能力的停产企业,可本着职工自愿、整体纳入的原则,采取由职代会通过,经单位组织,由职工垫缴的办法参保。
4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以统帐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门诊、购药时,可用个人帐户IC卡刷卡消费。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者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即参保者个人要负担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在12个月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45、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人员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参保缴费,其中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大额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人员每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90%报销(转外治疗的按80%报销)。
46、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如何配置?
答:(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记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年龄分段记入,不满30岁的记入10%,30-39岁记入14%,40-49岁记入23%,50岁以上记入31%;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基数,乘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年龄分段记入,男59岁、女54岁以下人员记入55%,男60岁、女55岁以上人员记入60%。享受公务员个人帐户医疗补助的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为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年龄分段,依以下比例记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含35岁)记入1%,36-45岁记入1.6%,46岁以上的在职人员记入2.2%,退休人员记入2.5%。
47、参保人员如何使用个人帐户IC卡?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用IC卡上的个人帐户余额支付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持IC卡可在任何一家两定机构刷卡消费、修改密码、圈存充值、查询帐户余额,两定机构应免费提供相应服务。IC卡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或解密。参保人员IC卡遗失或损坏后,可申请挂失补卡,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卡。参保人员市内异动,原IC卡继续使用;异出本统筹区,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市医保中心转至异入统筹区,所持IC卡由市医保中心收回。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由继承人继承。
48、参保人员在市内如何门诊就医?
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卡(IC卡)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所需医疗费用可持医保卡刷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本人自付现金,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
49、参保人员在市内如何住院就医?
答:(1)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检查符合住院标准的,持入院通知书和本人《医疗保险证》,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缴纳住院起付费后,办理住院手续。
(2)住院期间,每日发生费用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字认可。出院时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表》和《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支付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的约定结算。
50、参保人员市外转诊有何规定?
答:(1)市外转诊条件。经本市二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疾病;本市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或手术的项目;无足够条件抢救的危重病人。
(2)市外转诊手续。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由经治医院主治医师提出转诊理由,填写《黄石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未经批准而私自转诊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报销。
(3)市外转诊注意事项。1、市外转诊治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30天或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5000元,患者本人或所在单位应书面报市医保中心备案。2、市外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收费单据、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或医嘱单复印件、转外就医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持上述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3、转外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
51、如何申办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答:我市参保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由本人申请,持原始病历资料,到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填报《黄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表》,单位审核后送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组织体检后,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按标准进行评定。
52、各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水平是多少?
答:(1)符合条件的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癌症慢性病人员门诊治疗费用在规定报销标准内个人自付2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人员门诊透析费用(含用药费用)个人自付1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人员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
(2)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同时确诊为两种以上慢性病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应报销限额之和的60%。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人员同时合并有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之一者,除按原标准报销外,另增加合并病种支付应报销限额的50%费用。
(3)慢性病人员本年度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2.5万元)以内的按上述规定执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大额医疗统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53、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主要包括哪些范围和对象?
答:(1)参保退休(职)人员异地安置或长期跟随子女异地生活的,在居住地患病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 (2)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工作的,在外地突患疾病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外出在异地(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突患疾病就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4、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登记和住院治疗手续?
答:(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个人)应将其单位、异地住址或异地工作地址、联系电话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应在其居住或工作的当地,选定1-2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就诊医院,填报《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请表》,由当地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3)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须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向市医疗保险中心)报告,并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15日内携带患者的入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传真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逾期视同放弃住院申请,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可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费用按本市就医规定执行。
(5)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市医疗保险中心只报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单据(急诊抢救除外)。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上级医院或专科住院治疗的,凭当地定点医院转诊意见,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经批准(需抢救治疗的,可先转院后申报)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55、异地安置人员如何结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答:(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结算后,凭门诊(购药)收据、病历(处方)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其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本人个人帐户结余金额。
(2)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与异地定点医院结算,结算后凭住院费用有效单据,同时提供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应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因患急(危重)病抢救的参保人员,须同时附医院医务部门的急诊抢救证明、单位证明及乘坐交通工具票据。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即起付费、分段自付费用、特殊用药自付费用、特殊治疗自付费用、特殊检查自付费用、《三个目录》以外费用,下同)后,按75%报销;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85%报销。
(4)破产、停产企业按6000元一次性缴费和按社会平均工资4%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异地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本市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后,报销60%;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85%。按社会平均工资3%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异地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后,报销45%;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85%。
56、什么是住院定额结算标准,参保人员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最多能达到多少?
答: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种住院费用,按服务单位(即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平均数,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确定,并写入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它只是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的一个依据,对参保人员的一次住院费用多少没有限制作用。参保人员只要按规定正常缴费,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住院费用2.5万元,此外,大额医疗保险最高可支付12.5万元。
57、什么是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答: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而制定的。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不受限制。使用乙类目录中限制使用的药品时,须凭经治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处方或签字,并经本院医疗保险科审批;使用乙类目录中应自付一定比例药品时,还需参保病人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由病人自付一定比例药费。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包括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在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58、参保人员如何计算个人自付费用?
答:(1)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表一)
二级以下医院
一年内第二次(含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相应下调100元。
(2)参保人员住院分段计算个人自付比例(表二)
住院医疗费用
在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1000元(含1000元)
1000元―3000元(含3000元)
3000元―5000元(含5000元)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
10000元以上
(3)参保人员自付费用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自付费用(含大额医疗)=住院起付费+非基本医疗费用+“三特”自付费用+转外自付10%费用+分段累加自付费用+大额医疗10%自付费用
注:“三特”指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特殊用药。
59、参保人员医疗违规行为有哪些?违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医疗违规行为主要有:(1)将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2)挂床住院(在治疗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天不在院者);(3)住院治疗后达到出院标准拒不出院者;(4)出院结算时,拒不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或出院后两个月不结帐者;(5)将工伤、车祸、打架斗殴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6)串通医务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7)其他违反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
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经核实参保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压《医疗保险证》、停止一年个人帐户资金配置以及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0、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规行为有哪些?违规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规行为主要有:(1)开具与治疗无关的药品、物品或串换药品;(2)门诊开药量及出院带药量超过规定标准;(3)未经同意使用自制制剂;(4)放宽住院标准,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门诊参保患者纳入住院;(5)不收取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参保住院人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6)推诿参保住院病人或分解住院人次;(7)接纳参保病人挂床住院;(8)医务人员故意接纳借证冒名参保人员住院;(9)故意拖延参保病人出院时间;(10)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1)将参保人员在外招租、承包、转外等分支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12)不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购药、IC卡充值(圈存)、修改密码服务。
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经核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媒体曝光,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据协议予以经济处罚。
四、工伤保险
6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出差中的死亡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62、什么叫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63、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下、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
答:(1)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2)醉酒导致行为失控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67、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各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基准费率标准按行业划分:市级统筹的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为2%;三类为3%。则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差别基准费率实施一年后实行浮动费率)。
68、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进行伤残鉴定后可享受伤残等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69、申报和支付工伤待遇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办理了工伤保险卡;(2)参保单位按时按月足额交纳了工伤保险费;(3)参保缴费后次月发生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4)工伤事故发生的24小时之内由用人单位口头报告并三天内送书面报告到市医保中心;(5)按规定办理了工伤治疗审批手续;(6)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7)按规定进行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8)在以上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填写《医疗(康复)费用或伤残待遇结算表》。
70、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伤害引起的工伤如何结算?
答: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职工被派遣在境外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7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了伤残等级或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规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24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50%发给
按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54个月标准发给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6个月标准发给
配偶每月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发给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22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20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8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的40%发给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给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0%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4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前本人工资的60%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2个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的30%发给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10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个月
受伤前本人工资的6个月
五、生育保险
72、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3、生育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7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了生育保险费;⑵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⑶符合规定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7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范围是什么?
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范围是:(1)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并经市、城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2)原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3)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避孕失败造成流产。
76、享受和申报生育保险有没有期限限制?
答:新参保女职工从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出院三个月内(以出院小结时间为准)报市医保中心核定,逾期不申报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77、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答:生育津贴:(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条件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医疗费:(1)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2000元;(2)难产、剖腹产的补贴2500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2800元;(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300元,引产的医疗补贴为400元;(4)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5)妊期检查费200元。
78、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结婚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六、社会保险综合
79、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0、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社会性:表现为政府机构管理,实施范围广而普遍,它体现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
(2)强制性:依照国家法律,通过政府采取强制手段,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保险政策的实施,这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
(3)互济性:按社会统筹相互调剂的原则,在最大范围内分散经济负担,解决畸轻畸重问题。
(4)福利性:根据不同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保险待遇,不能赚钱盈利,以最少的费用,解决最大的社会问题。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和做法。
(5)保障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8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82、缴费单位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宫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83、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84、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答: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增(减)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
85、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的数额;没有上月缴纳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86、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
答: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征缴获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获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获费单位逾期拒不缴获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87、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答: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10-12-14 12:06医疗保险问答汇总
&&& 1.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管理?
  一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外,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二是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鼓励参保人员就诊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
  3.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劳动保险部门审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6.医改后,医疗费怎么负担?什么机构负责职工医疗的管理工作?
  医改后,职工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小病医疗费用(门诊看病)由个人账户负担,个人账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财政厅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按时足额划转。
  属于大病住院、门诊急救、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和财政共同负担。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厅社会保障局负责。
  8.门诊紧急抢救的病种范围是什么?
  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骨折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和创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及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以及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
&& 9.下岗职工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 国家对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给予了特殊的照顾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下岗职工与其他人员同样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待遇。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下岗职工个人负担,确保了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
&& 10.住院医疗费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怎么办?
&& 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账户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工龄在21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
&& 11.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多少?
&& 根据就诊的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账户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
&& 12.大病医疗中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 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大病医疗费用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
陕政发[2000]30号文件规定: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0年暂定为3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 13.大病治疗中什么是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多少?
&& 起付标准就是使用大病医疗费用的"门槛",是指在大病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之后,大病医疗费用才开始按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付。
 & 陕政发[2000]30号文件规定: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 14.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怎样负担?
&&& 住院期间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须经本人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其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
&&& 15.哪些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就医可以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 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慢性阻塞性肺病、恶性肿瘤晚期。这些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 1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有什么措施?
&& 定点医疗机构为每年参保人员合理医疗的费用应达到定额总费用的90%,在规定诊疗项目内合理的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未达到定额费用总额90%的按实结算;对医疗费实际支出达到定额费用总额90%以上、低于100%的,按定额结算;对医疗费实际支出超过定额费用总额1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30%,财政负担70%;超过10%以上至2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70%,财政负担30%;超过20%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 17.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期间外出患急病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不含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期间外出患急病住院,须在入院后七日内报告省社会保障局。返回后凭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有效凭据及单位证明,到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间定为每月10日前,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 18.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职工因公(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女职工生育费不纳入医疗制度改革范围,其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在校大中专学校学生不列入医疗制度改革范围,其医疗费用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
  (3)农业(外地)户口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4)外埠在沈购房人员;
  (5)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10-12-14 12:05[cat:17][]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10-12-10 12:24“每一个身在南京的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五险一金”
为了这个理想 我和朋友一起合作成立了 现在我们的“南京易胜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的就是让所有身在南京的外乡人的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让每一个身在南京的外乡人都会在南京找到依靠
我们友善的接待每一个需要帮助的朋友
脚踏实地的为了大家的幸福尽自己的一份薄力
我们现在正在为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朋友办理:
1、社会保险代理 2、社保事务咨询 3、公积金开户 4、公积金代缴
5、城市户口挂靠
有这方面困扰的朋友可以加我的QQ与我交谈:[]  人气: 跟贴:3 分类: 发表于:10-12-03 15:421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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