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上班交医保请病假工资规定有工资吗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 作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工资制度改革,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工资制度改革,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工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待遇问题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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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去年五月份到一所工厂上班、一直上到今年五月份工厂才给我签合同、签完合同一个月后因生病向单位请了三个多月的假期、现在工厂把我辞掉了、而且还不给我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反而让我自己出钱交医保、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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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阐述情况,单位存在多处违法的地方,首先未能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其补缴,未能支付你病假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情况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可联系本律师,当面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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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对方全责,请问:1、是否要支付全额的或或者不需要支付任何?2、如果要支付的那么支付到何时结束? 她明确表示恢复后也不来上班了,8月12日发生至今也末要求公司配合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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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疗期有多长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5至10年的为9个月;10至15年为12个月;15年至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怎么办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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