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许可.双方各需要缴纳什么税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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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签订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深圳地税
  问:境内企业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签订借款合同,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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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家)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的涉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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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数: 0|原作者: 蒋锦仕
摘要:   日前,一些在闽的企业向本报咨询,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缴纳哪些税种?针对这一问题,本报记者特地咨询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黄先生。黄先生认为,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 ...
  日前,一些在闽的企业向本报咨询,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缴纳哪些税种?针对这一问题,本报记者特地咨询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黄先生。黄先生认为,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一、营业税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资金贷款给境内企业,因其劳务的接受方在境内,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的代理人,则境内受让方应作为该利息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则应于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致。  通常情况下,对于利息的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年或者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这种情况下应于合同规定的付息时间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合同约定中间不需付息,于约定期限结束前进行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于所约定的到期支付利息时履行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 &    二、个人所得税 &    如果境内企业是向境外个人借款,则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该部分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贷款利息应按次计算,并将所取得的收入额全额作为计税基础,适用20%的税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三、企业所得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这部分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因而,企业即使未实际支付,仍应按到期应支付时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确认,并按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这与居民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以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利息而可能发生的营业税费用也不能扣除。此外,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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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像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许可。双方各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提问者:回答数:0有人关注提问时间:该问题已结束
我公司与日本企业签订技术许可,对方向我方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我方生产产品。我方向其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技术许可使用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费用,另一部分是每生产一台产品向日方支付一定费用。协议期满,未达到约定销量,仍支付约定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
上述情况下,我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同时我公司需为日方代扣代缴哪些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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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是否缴营业税
8:59:03来源:国税总局 作者:【】
  【问题】
  2008年,一家境外公司为我公司在印尼承接工程提供了咨询服务,帮助我公司接到了该工程,并在2008年签订了咨询服务的合同。现我公司需按合同向该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银行要求提供《对外支付扣税证明》方可对境外支付,请问该境外公司需要按2009年的新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吗?(提供劳务的公司是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地点也在境外)
  【解答】
  根据《》(财税[号)规定:
  “为保证《》(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2008年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涉及到垮年度,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依旧法规定执行过渡政策,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在2008年提供的咨询服务应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但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涉税问题,自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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