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对地税局扣除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税有异议,怎么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号
穗地税发[2001]85号
&&标&&&&题
&&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显示/隐藏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部分失效
&&效力等级
&&税务行政规范
&&文件密级
&&补充说明
穗地税发[号文规定,要求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作、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200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正式启用省局新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穗地税发[2001]85号转发意见作废。
&&发&文&号
&&粤地税发[2001]62号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个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发&文&号
&&国税发[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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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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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教[2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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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文件正文
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穗地税发[2001]85号
发文日期:
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 穗地税发[2001]8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连同我局《》(穗地税发[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本通知规定属于由省、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扣缴部分,由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其余所得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1.& 《广州市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
2.& 粤地税发[2001]62号
3.& 国税发[2001]19号
4.& 粤财教[2000]24号
5.& 省属学校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单位名单
6.& 年月人员变动名单册表
7.& 年月省属学校人员增减工资变动名册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 粤地税发[2001]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院校,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教[2000]24号)(见附件)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社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穗以外省属学校教育人员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0]50号)执行。
二、对尚未实行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已实行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未纳入由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职工,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 国税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的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由
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 粤财教[2000]24号
省直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统一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文[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日起,省直属学校将分批实行工资由财政拨付到银行,通过储蓄卡(或信用卡)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做法。为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时间和范围
(一)工资统一发放时间:日起为第一批单位(名单附后)工资发放时间:日起为第二批单位(名单附后)工资发放时间。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编制内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名单附后)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行政管理(党务)人员工资由省财政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工勤、待聘及其他工作人员暂不列入统发范围。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内容
进入个人帐户上的工资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工资。
1.固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为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管理人员为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
2.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发的活工资(津贴)。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保留的地区工资性补贴。
(二)津贴、补贴、奖金。
按国家和省规定现执行的津贴、补贴(经归并后分为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职务、岗位津贴、补贴、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护龄津贴、劳模荣誉津贴、计生干部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三、工资统一发放中津补贴的经费来源
对津、补贴项目中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在年度单位预算拨款数中划拨;由单位负担部分的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收费中划拨(包括电费、水费、交通费;岗位补贴中40%部分;岗位奖励金中50%部分)。今后若有出台新的政策性补贴项目,需由单位负担的照此办理。
四、工资变动的审批
省直属学校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和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事、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报省人事厅审批。在编制内增减人员的,要报送人员变动名册表和软盘(附件二)经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审核同意,送工资处办理,工资变动向省人事厅工资处报送软盘,并填报《年月省直属学校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动名册表》一式两份(件附三),于每月23日至25日(逢节假日提前2天),报省人事厅审核。
五、实施方法
(一)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在事业单位工资软件开发未完成之前,采用人工和电脑结合操作,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发放的有关信息按规定格式录入电脑软盘,对于纳入今年10月1日统发工资的人员,需在报软盘的同时附上《2000年10月单位工资发放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将津补贴项目中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的具体数额单列。
各单位增减人员和增减工资名册必须当月办理,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省财政厅将从有关单位的经费中扣减,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经核定后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按规定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费后,由银行统一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行统一代扣,并由省建行划入各单位在建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过渡帐户,各单位收到收款凭证后,再从过渡户连同单位缴交部分统一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2.&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由财政统发工资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由省财政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每月应纳税额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行统一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帐户,并由省财政厅办理每月的纳税申报手续。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职工,以及未纳入统发范围的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由各单位按原规定办理。
3.& 养老保险费的缴交。由财政统发工资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行统一代扣,划入“省级事业个人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收户”,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统一按月划缴。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职工,以及未纳入统发范围的其他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三)部分单位原实行由单位代扣房租、水电等费用的不再代扣,全部由个人自行交纳。各单位应制定有关实施,妥善处理好由个人与供水、供电等部门单独结算的开支可能出现的问题。从日起,各单位不得用事业经费垫付个人的水电费等开支,对于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收取个人水电费等而采取对单位帐户的不合理扣款,单位有权拒付。
(四)从2000年11月起,各单位每月发放工资,如当月没有变动的,可不报软盘,工资有变化的,只报变动人员的工资软盘及有关报表,没有变动的则不再重复上报。
六、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各单位原则上按现有编制内规定的统发范围人数发放工资。个别单位要求其他人员列入此次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需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
(二)在国家对预算科目未作大的调整前,人员工资仍由单位列报支出。由委托代发银行提供人员工资表作为单位记帐凭证(具体帐务处理另行通知)。
(三)个人工资由委托代发银行打印提供给各单位。
(四)由于统一发放工资的工资信息是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采集的,因此个人对所发工资有异议的,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查询。
(五)用于发放工资的个人存折或信用卡报失后需补领的,可到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省建行营业部(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办理有关手续。
(六)纳入统发的工作人员工资经审核,发现过去有错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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