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支行区别发行与授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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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
(一)第五套05版100元防伪特征简介
&&&&&(一)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相同?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票面特征,固定人像水印、手工雕刻头像、胶印微缩文字、雕刻凹版印刷等防伪特征,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相同。
   (二)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区别?
1.调整防伪特征布局
正面左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正面主景图案左侧中间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左移至原胶印对印图案处。背面右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背面主景图案右侧中间处。
2.调整以下防伪特征
   (1)隐形面额数字: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100”字样。
   (2)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将原磁性微缩文字安全线改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背面中间偏右,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可以看到由微缩字符“¥100”组成的全息图案,仪器检测有磁性。
   (3)双色异形横号码:将原横竖双号码改为双色异形横号码。正面左下角印有双色异形横号码,左侧部分为暗红色,右侧部分为黑色。字符由中间向左右两边逐渐变小。
3.增加以下防伪特征
   (1)白水印:位于正面双色异形横号码下方,迎光透视,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100”字样。
   (2)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4.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5.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年号改为“2005年”。
第五套05版50元防伪特征简介
&&&&&(一)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相同?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票面特征,固定人像水印、手工雕刻头像、胶印微缩文字、雕刻凹版印刷等防伪特征,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相同。
   (二)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区别?
1.调整防伪特征布局
正面左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正面主景图案左侧中间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左移至原胶印对印图案处。背面右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背面主景图案右侧中间处。
2.调整以下防伪特征
   (1)隐形面额数字: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50”字样。
   (2)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将原磁性微缩文字安全线调整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背面中间偏右,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可以看到由微缩字符“¥50”组成的全息图案,仪器检测有磁性。
   (3)双色异型横号码:取消原横竖双号码中的竖号码,将横号码改为双色异形横号码。正面左下角印有双色异形横号码,左侧部分为暗红色,右侧部分为黑色。字符由中间向左右两边逐渐变小。
3.增加以下防伪特征
   (1)白水印:位于正面双色异形横号码下方,迎光透视,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50”字样。
   (2)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4.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5.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年号改为“2005年”。
第五套05版20元防伪特征简介
&&&&&(一)第五套人民币2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相同?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20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票面特征,固定花卉水印、手工雕刻头像、胶印微缩文字、双色横号码等防伪特征,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20元纸币相同。
   (二)第五套人民币2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区别?
1.调整以下防伪特征(1)雕刻凹版印刷:背面主景图案桂林山水、面额数字、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年号、行长章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凹凸感。
   (2)隐形面额数字: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20”字样。
   (3)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将原安全线改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正面中间偏左,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可以看到由微缩字符“¥20”组成的全息图案,仪器检测有磁性。
2.增加以下防伪特征
   (1)白水印:位于正面双色横号码下方,迎光透视,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20”字样。
   (2)胶印对印图案: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均有一圆形局部图案,迎光透视,可以看到正背面的局部图案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3)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3.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4.取消正面原双色横号码下方的装饰性图案;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年号改为“2005年”。
第五套05版10元防伪特征简介
&&&&&(一)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相同?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票面特征,固定花卉水印、 白水印、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手工雕刻头像、胶印微缩文字、胶印对印图案、雕刻凹版印刷、双色横号码等防伪特征,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相同。
   (二)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区别?
1.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10”字样。
2.增加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3.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4.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年号改为“2005年”。
(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
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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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监管职能 二者具体有何不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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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以前是没有银监会的,中国的金融行业都归央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央行要做的事情越来越多,就有点自相矛盾。比如宏观经济出现了泡沫,负责宏观调控的央行应该迅速扑灭泡沫。但是负责监管银行风险的央行要规避行业风险,不能对银行业造成太大冲击,只能很慢慢的扑灭泡沫。或者反过来,有时候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需要它加大货币投放、刺激经济,但是它的监管职责又要求它严控风险、避免坏账、控制信贷规模,两者很难协调。随着宏观调控规模加大、金融监管严格细致,这些矛盾也越来越明显。最后干脆把监管职能分离出去,另行设立银监会,央行主要保留宏观调控的职能。一家机构只负责一件事情,各自把自己的职责做好就行了,工作起来比较清爽。现在银监会才是正宗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银行业。央行最宏观的职责是研究协调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写规划,具体的职责包括定货币政策、汇率政策、搞宏观调控等等。央行也保留了少量监管职能,主要管银行间、同业拆借等市场和征信行业,但是央行主要工作不是监管。如果算行政地位的话,央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银监会是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略低半级。
银监会2012年底全国有近24000职工,这些职工中大部分来自于当年的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现在主要负责宏观,人行总行是公务员,人行地方是纯事业单位,所以地方人行职工的待遇中绩效工资空间较大,受政策限制较少,这也是人行目前待遇普遍高于银监会的主要原因。当初银监会刚成立的时候,银监会职工待遇远好于人民银行,后来进行公务员序列改革后,每况日下,说起来现在银监的那些人行老员工们全是眼泪儿,悔不当初啊。 =,=人民银行现在手上的监管权只有反洗钱,但是人民银行毕竟是百年老店,从上到下对政治的理解高于银监会,所以混得是风生水起,把握这些权力也能让银行服气,银证保都可以查,相当生猛。现在各个银行和单位的开账户什么的都在人民银行手上,这是命脉,关键时候人行若发出停账户的大招,什么单位都可以瞬间让你服气,这就是人民银行厉害的原因了。银监会成立业已十年,对中国银行监管事业做出了很多贡献,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现在的银行金融监管的条例也主要都是银监牵头,应该说银监会是银行监管的绝对主体。世界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不一样,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都存在,中国一行三会的模式以后会不会改革发展成一个大的金管局,其中有银行部、证券部和保险部也尚未可知,要看政策和市场的发展,但当下的情况,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行都还是老大,这一次的全会,新闻介绍了周老板列席,但没有介绍尚老板等等就是明证。个人观点,欢迎讨论。
前两位答案已经很详细地解释了具体的监管职能差别,另外一些细节方面的区别,我在 罗总的答案下面留了一些言,但不是很系统,稍微整理了一下,主要从单位性质来区分一下两者职能划分,然后从历史渊源的角度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划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常被并称为“一行三会”,同属正部级单位,是金融行业最主要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在各自领域对金融业进行管理。
但人行和后三者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在于:人行是最核心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而三会是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顺便梳理一下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分别有这么几类: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常说的各大部委,包括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和人行等);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现在等同于国资委);
4.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种总署、总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各种办公室);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三会,以及电监会、新华社、中科院等);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种局,不带“总”字);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国人最讲究排序,从顺序上也可以看出,虽然同是正部级机构,人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地位要高于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银监会,这就与两者的设立发展演变的历史有关。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银监会这个“事业单位”又与我们平时接触较多的事业单位有所区别,参加过国考报名的同学应该知道,银监会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论是会机关还是各地银监局,正式人员都要通过国考招录才能进去,要在国家公务员局(属于上面的第7那类)登记备案,属于公务员编制(当然,实际上和“正宗”公务员还是有所区别)。而我们生活中接触较多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医院等等,正式招录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回到正题。
可以这么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改革的进程,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被逐步分离的过程:
1992年,证券市场的监管权由人行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1995年,人行不再负责对证券公司监管,交由中国证监会来管理;
1998年,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大权移交至新成立的中国保监会;
2003年,对银行业的监管正式转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至此,人行不再负责任何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单纯调控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嫌字多就可以不看了的分割线*******************************
下面具体来讲讲整个监管体系变化过程:
1952年以前:人行建立
人行建立的时间比建国还早,日在河北成立,1949迁入北平,此时的任务主要是发行人民币(这一点从来没有变过),还有接收国民党政府的银行,整顿私人钱庄。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在行使最原始的金融监管职能。
:四重身份
这一时期全国的金融体系是由人行和财政部两个大头主导的“大一统”格局。
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业的业务相对单一,从1952年开始,国家基本取消了商业信用,全部以国家信用代替,今天我们所谓的五大国有银行,当时要么与人行的某个业务局合署办公(比如中国银行),要么并入财政部(比如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
到了1969年,甚至连人行也被并入了财政部,对外只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牌子,各级分支机构也都与当地财政局合并,成立了财政金融局。
直到1978年,人行才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但此时,央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仍然没有得到区分,因此也不存在外部监管的问题,人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既是宏观经济政策管理机构,也是金融业监管部门。
:混业监管
从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农行、中行、建行、工行先后或恢复、或独立、或设立。
这期间,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出现了:1984年工行和人行正式分家,人行的商业银行职能终于完全剥离,其分支机构也全部恢复。
不过此时,人行仍然同时肩负宏观的货币政策调控和微观的金融行业监管职责,尤其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从法律上明确了人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
从1984年至1991年可以成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监管时期。
:出现分业监管趋势
邓小平南巡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于1992年相继成立后,中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向分业监管。
这期间还发生了一场亚洲金融危机,使得领导层开始意识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依靠一个专门的强有力的机构。
2003年至今:分业监管体系成型
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由人行分拆出来的银行业监管职责。
之所以在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才成立,是因为: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负责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其中一个小组专门研究银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当时提出了三个方案:维持央行监管;设立与外管局类似的银监局;设立与证监会类似的银监会。
正式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前,由于意见不一,决定继续研究这三个方案,最后考虑到集中监管力量、提升专业水平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等因素,决定成立银监会。
此后人行不再肩负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最重要的使命变成了:维护金融稳定。
至此,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
题外话:监管联席会议与货币政策委员会
1.虽然分业监管了,但是由于金融监管工作存在许多交叉,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所以建立了一个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最早由人行、证监、保监一起开。银监会成立后,就代替了人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三方会议开了几次就名存实亡了……有一种看法认为,会开不成主要是因为三会地位平等,没有人来牵头。(再次证明了人行的历史地位!)
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没有联席会议的情况下,人行一直扮演三会之间的协调人角色。
另外,从今年开始,国务院批准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央行行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重启,由三方变成了四方。
2.货币政策也不仅仅只是央行一家做主。比如最重要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由人行行长担任,而三会的主席自动成为成员之一。大家还是一家人。参考资料:中国金融大变革,李利明、曾人雄著
得票第一的先生已经解释得比较清楚了,我来说点具体的东西吧。从地位上来说,人总行应该是要高于银监会的,举个例子,通常从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主席调至人总行行长可以算高升。但是在地方,银监局和人行的地位应该是差不多的,当然,这是相互之间的感觉,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它肯定谁都不敢得罪。人行现在总体的发展方向是宏观调控,以调研立行,但是在地方人行的兄弟姐妹日子是过得异常憋屈的,所以近两年都在不断的搞综合执法检查以及各种专项检查,如反洗钱、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外汇等等,当然,商行的兄弟姐妹自然是叫苦连天,但是没办法,这是人行在发现自己地位每况愈下后的无奈之举。所以如果说人行没有监管是不对的,人行的监管区别于银监局的监管,双方各有侧重点,然而银监局手里有个很致命的尚方宝剑,那便是商业银行高管的任职是必须进过银监局审批的,所以,你们都懂的。现在好多地方的银监局都已经撤去了县一级的办事处,仅保留地市级机关,而人行基本覆盖全国每个县,主要的业务便是账户开立、税收入库、库款拨付、反洗钱、货币发行、外汇、征信等,至于银监局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说下待遇吧,账面工资我们高于银监局,但是年收入我们觉得他们应该高于我们,不敢下结论,因为对他们的情况不了解。我会说作为央行县一级的支行经常到年底会发不出工资么?反正没人会相信的。现在的人行总体来说比较苦逼,收入低,地位不高,新入行的行员发展通道很小,基本只能在人行内部发展,因为我们的身份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我们就是牛逼哄哄的行员制……说多了都是泪,我就是一个普通的行员,以上如有说的不恰当的地方还请原谅,鄙人所知有限,不甚感激!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都是由他定的,比如货币发行量,利率的调整等等。银监会是商业银行(工商行、中国银行等等)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行为是否合规合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老妈,生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兄弟。但这个老妈像慈禧一样,虽然把权分了,但自己还是高高在上,八方来朝,生活水平比三兄弟高。因为很喜欢权力在握的感觉,最近颇感失落,听说还想把儿子的权力再收回来一些,或者垂帘听政。。。。
简单的说,人行管政策,银监管运行
不是上下级关系,分工不同。简单的说人民银行管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和外汇黄金储备;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运行、经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相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银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关(比人民银行的地位低)是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管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求行使金融业管理的职责。
人民银行负责对中国经济的调整和银行间市场的业务(从宏观经济方便管理), 银监局管银行的所有业务(银行间市场的业务是对操作层面的管理)
  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看了各位的回答和一些资料想从监管职能的的方面试着回答一下。就题主所问的“关系”而言:银监会算是从人民银行中剥离具体监管职能的产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二者的确都还有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人行侧重于功能监管,银监会侧重于机构监管。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包括:o(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o(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o(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o(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o(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o(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o(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o(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o在和商业银行的往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 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以及在金融机构面临支付问题时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上述央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责的剥离,最为明显地反映在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即该法条修改的重点正在于央行监管职责的分离上。
具体而言,央行独有职责的修改主要表现在:o第一,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
o第二,明确提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增加了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o第三,增加了反洗钱的职能。
银监会是监管作用 央行是制定货币政策
央行监管各种烦人,喜欢各种收费各种罚款,整没意义的事一个顶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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