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行为没有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没有经主管批准有什么缺陷和风险?

合同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
&日 04:59&
合同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
来源:深圳诉讼仲裁律师网
合同,又叫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人们经济交往自然变得稳妥可靠。但是,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因此就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把这个安全保障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台高筑,甚至濒临破产。有关部门最近对全国5000家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整体信用依然不足。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恶意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法律风险困扰着各类企业,给这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基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和避免某些组织或个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客观上就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来规范约束企业的合同行为,以避免损害企业的预期利益。
合同签订的&程序漏洞&
&&订立合同需要哪些程序?合同何时生效?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吗?在商贸活动中,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有利的合同形式?如何行使合同的撤回权?如何向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索赔?
&&风险评析
&一份合同何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何时才能被认为是达成了一致意见呢?合同的签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应对合同签订的知识及相应风险有一个基本了解:
&1、合同成立的风险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平时人们所提到&报价&、&发盘&或&发价&,即属于要约。
&&要约具有三个特点:(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而对要约的内容反悔。(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它是一份&行动&中的合同草案,要完备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以执行的程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受盘&、&接受&。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合同生效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以后,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什么时候可以向对方履行义务,这就取决于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一致认可,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开始对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手续。
3、合同形式的风险
按照外在表现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采取口头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采用口头合同有如下原因:(1)口头交易便捷,省事;(2)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以合同约束;(3)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4)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
1、巧妙利用要约、承诺的撤回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了拘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变更要约,直至效力期满。至于要约的效力期限,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果未明确规定,则以一般公认的合理期限为准。但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时,撤回有效。此时如果受约人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可以不加理会,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如果要约撤回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约人此时已作出承诺且想使合同成立,那么受约人必须及时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迟到&的通知,否则视为没有迟到,即使受约人已作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承诺不是受约人的义务,如果受约人不理会要约,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即使遇到要约人在要约中作出&三天之内不予答复视为承诺&的类似声明,受约人也不必着急地发出拒绝声明,除非要约人和受约人基于某种长时间的相互间的惯例,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受约人以默示方法表示同意的,承诺才可以默示的方法来表示。
承诺自到达要约人示产生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为成立。除非有法定事由,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生效。但承诺人也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选择有利的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的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倘若一方反悔,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或现场结算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但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补充,或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在社会实践中,对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1)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一般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什么章。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确认书是一种概括性的合同文书,它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书,一般由受要约人出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依法律规定,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主要指一些如房地产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此外,合同双方还可以约定如合同经过公证、见证或鉴证后生效等。
4、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依法提起索赔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2条)
合同条款,拨开迷雾看真切
由合同文字引起的法律风险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设套者为了自己的私利,解释相关条款时不免有指鹿为马之嫌。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文字游戏有如下几类:
1、篡改词句
&由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负责成品的化验&篡改成&甲方负责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验&
2、玩弄标点
&无杂质,无腐烂&表述为&无杂质、腐烂&
3、一字之差
&货到付款&写成&贷到付款&
4、玩弄歧义
如一人向另一人将所欠款5万元还清,收款方出具证明时写道&还欠款5万元。&
5、表态模糊
&售完付款&、&收货后付款&、&以某公司的产品为准&
1、订立合同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
遇到有多音字、长句、有歧义句子的情形下,更应进行仔细区别并逐一核对,必要时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审查后再签字画押,以使合同内容与本意相符。
2、取得双方负责人的亲自同意
3、注意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作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特别是施工企业,其工作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合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像&季付&、&收到货物后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这些付款条件过于模糊,最好能够予以细化明确。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注意约定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管辖地,应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可作为选择的争议所在地。
合同效力也产生效益吗?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防范不法商人利用无效合同牟取非法利益?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如何利用撤销权或变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帝王规则&。我国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不规范状态,因合同效力引发的法律风险比比皆是。安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当事人各自返还对方的财产。作为普通的企业管理者,很难吃透繁杂的法律规定。有的不法分子趁机利用比尔的盲目性,设置圈套,利用合同效力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
为防因合同效力而引发纠纷,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专业人士把关
如是大宗合同,最好让专业人士把关,以堵塞漏洞。
2、保留各种证据
为防止对方进行恶意欺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各种材料以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证据。
3、依法行使撤销权与无效认定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违法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认定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如申请成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
&应注意的是,违反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例外。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在审查经营范围时就要这样一个标准: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是可以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就要要求对方具备相应的资格。如果对方不具备这些资格的就不能签订合同。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
不可忽视的空白合同之祸
&&&什么是空白合同?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哪些?如何防范业务员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如何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企业如何利用付款等手段降低空白合同的风险?
&&&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
&&&&风险评析
&&&&由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常有以下一些:
&&& 1、掌控合同,随心所欲
&&&&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 2、偷天换日,牟取私利
&&&个别业务员为了牟取个人私利,在签约过程中玩偷梁换柱的把戏。一旦对方签完空白合同,自己又私自更改合同的当事人,把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没有履约能力,先期公章只是一种工具被人利用,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3、内外串通
&&&还有一些不法单位,和职工串通在一起,拿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业务介绍信四处撒网后签订大量供销合同,在骗取大量的预付款后却不能供货或只能供少量的货。当**权人到企业考察后,欺诈行为败露,企业就会以职工已被开除、解聘或该职工已自动离职为借口,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 4、胡乱签约,不计后果
&&&部分业务员往往不分东南西北乱签一气,所签合同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损失。
&&&防范技巧
&&&& 1、慎签合同
&&&对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特别是合同的空白处不能随意保留。如无内容可填,可以&此处无内容&等类似词语加批注。合同签订好后,不能随意地将自己保存的合同交给相对方带走,应至少保留一份合同,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 2、提高警惕
&&&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企业必须核实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 3、慎重付款
&&&在用支票支付时,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入帐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其他内容的机会。这样能有限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入其他企业从中牟利。
&&& 4、严格管理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
&&& 5、依法索赔
&&&注意单位与职工串通进行欺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合同的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若委托单位想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当职工持单位空白合同进行欺诈的丑行败露后,企业一般会以该职工已被解聘或该职工已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应按表见代理处理,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相对方可诉求司法机关判令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当事人,亦真亦幻认准确
&&&如何判断交易方的履约能力及其真实身份?如何识别&皮包商人&?&皮包公司&的常见欺诈手法是什么?由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所签合同导致纠纷应由谁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如何利用合同公证降低交易风险?
&&&风险评析
&&&因合同主体审查不严而导致的危害极大,进行欺诈的公司一般是既没有资金、经营场所和设备,又无固定的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却以公司法人名义对外到处签订经济合同的&组织&。
&&&这些公司先通过各种手段申请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承包一个公司,自任总经理。之后便拿着各种合法**、介绍信四处活动。如果遇到对方要卖货(尤其是积压产品),急于出货。他们则谎称他们正需要这些货。然后到处再找买主,找不到买主就将货物廉价卖掉,然后携款逃跑;如果对方要买货(尤其是紧俏商品),他们则声称自己手头有货,以诱骗对方的货款。
&&&& 1、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审查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尽量通过工商部门查询了解其真实情况;如果合作方是自然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可以通过电话、上网、写信或上门方式查询。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审查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应注意的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承担民事责任出现困难时,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要把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未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无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
&&&(4)对合作方履约能力进行全面审查。
&&&&对企业资信能力的审查,是对企业是否有履约能力的实质审查,在合同签订之前可以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纠纷发生后,可以此认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首先,可以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公司在成立时提供的银行存单、验资报告,再去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对方是否有虚假注册的情况。目前虚假注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验资报告上所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
②验资报告中所注明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存在,但报告书不存在,是假的。③验资报告中的实物没有转移所有权。
&&&其次,可对相对方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
①是否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如何。
②企业负**是否过多。如果负**中有银行**务的情况,那就进一步查清固定资产是否已经**。
③流动资金是否充足。
&&&(5)审查合作方的股东或投资方资质。
&&&(6)对经营历史进行审查。
&&&&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包括:
①历史上利润情况怎样;
②曾经做过哪些业务或项目;
③履约情况怎样,是否经常发生纠纷。
&&&(7)对特殊的合同进行进行特殊审查。
&&&&一般而言,以下几类合同需做事前调查:
①涉及大型项目的;
②虽不是大型项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较长,如确定长期经销商、代理商、供货商这样的合同;
③数额不大但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业转型的合同,如果转型成功,企业可起死回生,如果失败,企业可能就此会破产;
④数额较大,对企业盈亏有决定性影响的合同。
&&&&2、签订合同须注意细节
(1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
(2 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利用公证或律师见证分担或降低风险
防不胜防的不良合同中介
如何判定合同中介收取&转让费&、&资料费&的合法性?中介合同有何欺诈表现,欺诈人如何利用法律漏洞牟取不法利益?当事人如何通过中介公司、标的物的考察及付款方式的约定来降低中介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评析
&&&&所谓的&中介公司&它们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主要欺诈手法有:
&&&1、虚构信息内容,收取所谓的&转让费&
&&& 2、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所谓的资料
&&& 3、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 4、中介人一般具有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
&&& 5、利用媒体增强其影响力
&&& 6、欺诈中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欺诈行为人或者是虚构了一个第三人,或者是租用一个营业执照,或者是与所谓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总之是通过各种手段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使中介合同欺诈行为从表面上看起来无懈可击。为了合法地得到中介费,中介机构会千方百计地促成委托方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以使中介费能合法地转移到自己名下。
&&& 7、中介方利用法律逃避责任
&&&中介合同欺诈活动中合同的终止以及纠纷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第三人的违约行为而引起,中介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违约责任推给对方或者第三方。为达到这一目的,中介方惯于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以诱使委托方订立合同而又自食其果。
只要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我们可以将居间合同的风险有效降低:
1、确定中介信息的真实性
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对所谓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在得到可靠的证据后,才能与之签订合同。考察时要坚持看到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2、认真考察合同标的物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
3、注意中介服务广告和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之间的联系
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中介方明确将其广告中承诺的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如果中介方坚持不修改合同或者借故进行推托,不可轻易签约,否则受欺诈的可能性就大。
4、利用中介费的支付方式控制欺诈
对中介费收取的限制性条款约定得越细,中介方进行欺诈的余地就越小。例如,可以约定先签订中介合同,等交易双方有效签订交易合同时,再由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用;还可以做这样的限定,如交易双方不能履约的原因是由于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受到了所谓的第三方的欺诈,则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中介方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杜绝合同担保的隐患
法律禁止哪些单位和机构进行担保?哪些担保合同需要履行法定手续才会生效?担保带来哪些法律风险?无效担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利用主体资格审查、反担保手段及免责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以物的价值来保证合同的履行,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保证力,但这一层保证本身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
&&&风险评析
&&&因担保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担保法》第11条)
&&&设置虚假的**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
&&&2、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担保合同将**的财产真正折抵主合同的**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3、将财产进行重复担保
在一项财产上先后设定了多个**权并将有多个**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隐瞒,致使**权人的资产流失、**权无法实现。
4、欺诈人将无权**的财产设抵
无权**常见的情形是设置**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后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禁止用于**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流通物。
5、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第42条)
6、虚假**,骗取担保物
有的**权人与被担保人串通一气,故意骗取担保人前来担保,当合同成立后,被担保人故意不履行**务,以此骗取但保人的财务。
1、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义务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务的良好信誉。同时,还可以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比例。也就是用资产负**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担保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做补充,判断出被担保企业的偿**能力。
2、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
&3、健全担保程序,办好法定手续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方由代理人出面签署,一定要见到代理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才能与之签订。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4、运用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
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限措施。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物、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
第三人为**务人向**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
如果但保人与**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务人提供反担保。
5、审查担保物的合法性
如设置**的财产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是**或质押,要充分考虑财产的真实性。即该财产在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被权利人所控制并承受担保权利,这就要求此类财产没有其他法律负担。为了防止担保落空,权利人要求所接受财产凭证应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6、考虑担保财产的变现能力
7、充分运用免责条款规避风险
 保证期间,**权人依法将主**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22条)
保证期间,**权人许可**务人转让**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
**权人与**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24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权人未对**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5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权人有权自主**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
合同公证也须验明正身
人们所说的公证,是不是防范合同风险的&**&?合同公证自身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欺诈者如何利用公证骗取合同预付款、定金、担保金与保证金?进行公证时企业应注意采取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评析
&&&由于欺诈人善于伪装,常使一些以貌取人的企业经营者上当。虽然公证机关具有极高的可信力,但也有部分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合同登记。审核和公证时不负责任,耍官僚主义,使假合同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为不法分子行骗大开&绿灯&。
1、做好调查工作
2、保持冷静头脑
3、坚持规范操作
4、钱在谁手谁主动
没有收到钱以前你什么都不要相信,很多上当的人就是因为没有坚持这个原则。
有去无回的预付费用
商贸活动中,货物买卖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常见的预售费用具有什么法律性质?不法商人骗取&定金&、&业务费&、&预付款&的惯用手段是什么?如何通过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与排除来提高企业交易的质量?
&&&风险评析
&&&预付费法律风险在商品购销合同和产品加工供货合同中比较常见,被欺诈对象往往集中于刚创业不久的企业。这种风险的主要表现有:
&&& 1、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收取对方违约金
&&&在这种合同中,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欺诈人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副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
&&& 2、私刻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利用合同诈取&业务费&
&&& 3、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诈取违约金
&&& 4、利用传真欺诈厂家货物
&&&签订合同后,欺诈者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为防止受到预付费欺诈,企业首先应注意不要盲目签订定金条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要对合同交易对方进行审查外,还应认真制作合同条款并仔细审核,即使是一个标点也不能放过。如果在合同中自己的义务被限制较多,或者对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最好能够当场提出,倘若对方坚持不改,则表明其中必定有诈,这样的合同还是不签为妙,否则极可能引狼入室。
如果发现合同相对方以各种名目收取其他各种费用,也须提高警惕。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履约风险,实践当中见分晓
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会碰见何种法律风险?对于长期合作的交易伙伴,企业应注意从哪些方面防范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运用中止合同、解除合同、代位执行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钓鱼合同&
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2、第三人代为履行
在履约过程中,一方将其义务转由第三方承担,但第三方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带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
&&&&3、使用调包计
&&&&检验时提供真货,使用障眼术等方法转移需方的注意力,然后趁机将货物调包;有人甚至将货物换成垃圾、石头,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做跳楼货
&&&&有的骗子有法人资格作背景,自己为合法的法定代表人。但法人企业属皮包公司或已资不抵**,濒于破产。骗子们以法人名义与其他经济单位订立合同,采取给付空头或作废支票,或预付部分定金,或货到付款等手段,骗取货物后转而贱卖迅速脱手,然后逃之夭夭,这种手法称为&做跳楼货&或撞货。
&&&&5、破产逃**
&&&&正常的资不抵**企业破产属于合法经营的范围,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特征。在一个诚信制度尚未健全的社会,利用破产手段进行逃**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法,个别企业破产过程中使用隐瞒财产、转移财产、涂改销毁会计帐目等手段,使**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注意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异常情况
如果长期合作双方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延迟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企业应引起充分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此时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2、&&&&&&&&&&掌握批发企业情况
对于生产型企业,此时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批发企业的业务情况。对批发企业的选择是一个关键问题,可通过多方渠道明查暗访了解和选择那些信誉好,有一定经济实力,联系网络广的企业。这是降低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
3、&&&&&&&&&&严格规章制度,坚持规范操作
企业对任何人的信任都应建立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程序严格进行,应严格做好合同的公证与鉴证工作。不能给违反规则的行为提供任何可能实现的机会,特别是在合同履行中,切不可为对方的违规行为大开绿灯。
4、注意防范因第三人履行带来的风险
第三人代**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有的时候,**务人会要求将其**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5、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等方法进行自我保护
 &(一)应当先履行**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担保法》第68条)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担保法》第94条)
&&&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准备中止合同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让对方有充足时间处理合同的善后事宜。如果怠于通知,应赔偿由此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 6、依法行使代位请求权
&&&7、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担保法》第6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务人可以随时履行,**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担保法》第62条)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订立后,如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应由谁承担相关损失?如无明文约定,如何确定标的物的毁损风险责任?需要运输的货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订立后,如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应由谁承担相关损失?如无明文约定,如何确定标的物的毁损风险责任?需要运输的货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以下原则确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4条)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
&&&防范技巧
&&& 1、注意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的一致性
&&&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给买受人。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财产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规定履行特定手续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续时为交付。
&&&2、利用所有权和财产风险转移的约定来规避风险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
&&&例如,为防买方无力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风险,卖方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须将所有货款结清后,货物所有权方才转移与买方。&如买方因破产等原因无力付款,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故不能列为买方破产清算的财产。作为买方,则可诉请返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
&&&例如,作为食品经销商的买方,在交接货物时无法对食品质量进行准确的检测。为防止食品质量出现风险,经销商与食品厂签订供销合同时可设定如下内容:&食品厂所供给的货物,货物交接后XXX日内,因质量问题使货物腐败变质所致风险由食品厂承担。&将来如果食品厂因质量原因出现毁损,相应责任即应由食品厂承担。&将来如果食品因质量原因出现毁损,相应责任即应由食品厂承担。
&&&3、注意货物交付时间的确定
&&&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62条)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务人可以随时履行,**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4、注意货物交付地点的约定
&&(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法》第140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违约索赔分风险防范
&&&确定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向法院提起违约索赔时,应以什么标准公允地确定违约金的数量?在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应以何原则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索赔案由?
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如何合法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1、恶意不履行
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为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帐不还等。
2、因故不履行
3、履行不当
1、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要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同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支付违约金
(4)支付赔偿金
2、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
有的合同方故意利用和解和调解拖延时间,使一些当事人的权利超过司法程序确定的时效。为了不至于落入这种圈套,合同当事人应加快和解与调解的时间,如果久调不决,应当机立断诉求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
3、选择有利的索赔案由
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有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相对方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索赔。
不法合同行为:自掘陷进能怨谁
企业签订违法合同,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合同诈骗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其最终法律责任是什么?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有何不同?企业经营管理中,如何规避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同不法行为一般包括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两种。合同欺诈是一种民事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和普通的民事欺诈?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而民事欺诈不具有。民事欺诈只限定在某个程度之内,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通过努力能够履行合同,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所以构成刑事犯罪。
&非法占有&是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重要区别。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实践中,常见的并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1)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无履约能力或者故意夸大履约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反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2)签约之初只为解决一时资金困难,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有能力时却久拖不还。或采用&拆东墙不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签合同所获钱物归还前次货款的。
(3)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骗取合同款。如将暂时借来充数而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送交其余货物的。
(4)获取合同相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或挥霍浪费,或以其他方式的使用、处分,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归还。
(5)在履约或法院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务。
企业必须要有交易安全的风险意识,一方面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另一方面也不要疏忽大意,否则极可能成为骗子的刀下冤魂。骗子们绝不同于集贸市场上&短斤少两&的小商小贩。他们具备所从事行业的基本知识,也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因此,在经济交往中,必须对对方加以全面考察和权衡,对谈判的每一个细节都应牢牢抓住,不可随意签字画押。
在合同管理上,企业应特别注意规范程序,健全手续。特别要对管理人员流程作业加强管理并堵住制度上的漏洞。否则,有的工作人员为了蝇头小利,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企业将因此受到严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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