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担保业务职工担保违法行规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探寻法律真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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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违法发放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节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向关系人发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
(二)前项所列人员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和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的标准(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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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 第2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0号)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电话:010- 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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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购车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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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
个人购车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号:________(   ) 个车借字第______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电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
  邮政编码:                         电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
  邮政编码:                        电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1项。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十八条7项约定的机动车。
  第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2项。
  第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3项。实际还款日与到期日以借
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发放: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1、贷款人发放借款的前提是借款人提供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贷款人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抵押担保、保险等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贷款人审查同意。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并经贷款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详见第十八条第5项),即为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无需再授权和确认。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就所购机动车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4、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4项。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十八条4项)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贷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十八条6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未有拖欠借款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欲提前还款,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日将提前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贷款人,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______ %计收损失补偿金。
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  保险: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以贷款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的足额抵押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车辆赔偿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不得约定任何有损贷款方权益的条款。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借款全部到期之后,如借款人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办理保险,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保险单和续保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如借款人拒绝办理续保手续,贷款人可以代替甲方直接办理续保手续,续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
  第九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担保加保证担保,即借款人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机动车抵押给贷款人,以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同时贷款由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1、抵押:本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所购买的机动车,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十七条7项。
  (1)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未受清偿或未完全受清偿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3)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抵押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后,由贷款人保管。
  (4)抵押关系终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关系终止后,双方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5)抵押权存续期间,经贷款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变卖、出租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转为定期存款质押。
  (6)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转为定期存款质押。
  2、保证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条款由贷款人与保证人另行约定。
  第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借款人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在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借款不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或退掉所购机动车,视为改变借款用途;
  5、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不得以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机动车发生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7、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8、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对抵押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财产完整、状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9、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因非正常损耗原因而减少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该行为,并要求借款人在15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11、抵押权存续期间,由于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借款人必须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12、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服务费、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3、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购买的机动车进行查询和核实;
  2、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并有权按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4、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5、贷款人有妥善保管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的责任;
  6、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的自然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保证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还款信用信息以贷款人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3)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4)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变卖、赠与、出租、重复抵押、抵偿抵押物等),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5)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中断、撤销贷款人要求投保的保险;
  (6)借款人牵涉重大违纪、违法、诉讼、仲裁、被索赔、被处罚事件;
  (7)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8)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9)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10) 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的行为。
  2、发生违约情况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3)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4)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5)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机动车以清偿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6)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7)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三条 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承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承担的罚息及复利相当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担保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共同还款义务人承诺其将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贷款人已提前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第十八条 具体约定:
  1、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 ____________‰。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
  3、本合同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 日起 至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4、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____________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共付为 ____________月,
首次还款日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此后每月还款日为当月的____________日。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贷款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月偿还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共付为____________月,利息逐月递减,共付 ____________月,首次还款日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此后每月还款日为当月的____________日。
  (4)其他(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式)____________。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所约定的利率加收_______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__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借款人指定在贷款人开立借款到帐帐户,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
  6、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还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7、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着他用,借款人贷款所购买的机动车具体内容如下:
  (1)机动车品牌、型号:____________
  (2):机动车车牌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行驶证编号:____________ 
  (3)机动车出厂时间、行程公里数:____________
  (4)原值:____________;评估值:____________
  (5)抵押率:____________
  8、本人作为前述抵押机动车的共有人在此承诺:同意将前述抵押机动车用于抵押,并同意接受前述个人购车抵押借款合同正文中各项有关抵押的条款。
          共有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9、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___ 份,贷款人(抵押权人)执两份,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一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章)
  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合同号:___________(
)个车借字第 ___________号
  抵押汽车车牌号:___________
  抵押人 (借款人):___________            
  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汽车品牌 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原值 ___________评估值
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行驶证编号 ___________
  抵押人(借款人)(签字): ___________
  共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借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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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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