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一样吗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瑞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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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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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各科、所、队:  根据现阶段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对《瑞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规定》(瑞公通〔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科、所、队:  根据现阶段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对《瑞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规定》(瑞公通〔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瑞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市局户政科是全市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等户政业务的主管科室,负责户籍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督查,对派出所和户籍民警进行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受局领导委托对全市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进行审批,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户籍管理规定。  第三条&&& 派出所(办证中心)具体负责户口登记、迁移、注销和项目的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和发放;边境通行证的审核等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户籍台帐,应及时归档。对市局委托办理的户口准迁证,使用后随同材料装订成册,及时上交。  第四条&&& 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是户口、证件的直接办理人员,负责派出所户籍窗口的接待办理工作。  (一)户籍内勤民警在接待群众时,要一次性告知办理户口所需材料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材料中如用到本市户籍证明时,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出具,不需再盖户籍地派出所印章;对上门办事的群众要核对其本户人员的户口登记项目。  (二)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出生申报、迁入、落户手续时,要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交申请人核对签名,并在记事栏内写上联系电话,然后户籍内勤民警签名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户籍内勤民警在受理户口审批材料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要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和《办理居民身份证通知书》,注明签发时限,将回执交付申请人。  第五条&&& 社区民警要切实加强户口调查工作,在查证材料时要做到认真细致、真实可靠。  第六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派出所户籍室应做到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并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备有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等相应的服务设施,便利群众办事。
第三章&&& 户口管理第一节&&& 审批、办理权限
  第八条&&& 实行&谁审批、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不需调查取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  (一)出生(包括非婚生)申报户口;  (二)合法收养婴儿申报户口;  (三)死亡注销户口;  (四)重复登记户口注销;  (五)立户和分户、并户;  (六)婚迁户口;  (七)市内居住户口迁移;  (八)工作调动、录用户口迁移;  (九)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  (十)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十一)外县市迁居户口;  (十二)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十三)大、中专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毕业落户;  (十四)属人才引进的外县市来瑞星级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落户;  (十五)除更改姓名和更正出生日期外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十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登记项目明显属于微机输入差错的更正;  (十七)非农业户口转为自理口粮(仅限于2002年市局统一自转非对象);  (十八)出具户籍证明和签、换、补发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所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小孩父母因出国、死亡、服刑、劳教等随国内监护人申报户口;  (二)恢复(补登)户口;  (三)无户口人员落户;  (四)增加曾用名;  第十一条&&&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市局授权户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一)投靠、居住和其他户口农转非;  (二)更正出生日期和更改姓名;  (三)自理口粮转农业户口;  (四)十六周岁以下事实收养婴儿落户。
&第二节&&& 出生申报户口
  第十二条&&& 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父母属集体户口的先立家庭户后申报)。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日后出生的婴儿因未领或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卫生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日前出生的婴儿,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村(居)证明、结婚证等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申报。  第十四条&&& 父母已出国(境),其在国内所生的婴儿应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户口,需提供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出国户口注销证明、父母结婚证、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等材料。  出国人员(指非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内申报户口的,未满5周岁的子女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外国出生证件及翻译件、父母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父母出国户口注销证明、父母及子女出入国(境)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居留证复印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等材料;在国外生活已满5周年(含5周年)的子女和华侨所生的子女,按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报省厅审批办理。  父母户口未注销的,按随父随母申报程序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 非婚生婴儿随父、母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的户籍证明及村居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父母因服刑、劳教、死亡的,其婴儿申报户口参照第十三条申报。  第十七条&&& 合法收养的婴儿申报户口,凭收养人的申请报告、收养证(日前收养的凭公证书)等材料办理,收养福利院或孤儿院的婴儿,按户口迁移规定随收养人户口性质办理。  第十八条&& 派出所内勤民警在办理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必须核实其姓名的正确用字,以公历出生日期登记,婴儿的姓氏只能依据父或母的姓氏确定。
第三节&&& 户口迁移
  第十九条&&& 公民婚后应办理婚嫁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凭结婚证、夫妻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外县市迁入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其户内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迁。把男方户口迁入女方户籍地的,需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入赘例外)。  夫妻双方户口性质不一致的农业户口性质一方的迁移,还需迁入地村委会同意。  第二十条&&& 因离婚申请分户或迁移户口的,申请人凭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迁居户口迁移,申请人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民警调查确属自建自购房屋而出具的意见)、关系证明和迁移人的户籍证明等材料办理。农迁农户口仅限于回原籍的,并需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意见和原户口迁出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招工迁移户口,申请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签发的录用(调动)通知书办理手续。本系统调动工作的持主管局调动介绍信办理手续。工作调动的其户内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三条&&& 属人才引进的外县市来瑞星级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户口迁入,申请人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所在单位证明落集体户口。有居住条件的,还需持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落家庭户。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申请人凭离退休人员证书、户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中专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办理的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应盖有学校公章和&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中专录取通知书(仅限于浙江省范围内),必须盖有&本校是省教育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中专学校&字样和学校公章。  高等院校(含研究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转学,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期间一律不迁户口。  第二十六条&&& 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二十八条&&& 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假释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出时,须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第三十条&&& 家庭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另起锅灶不在一起生活,应在常住地分别立户。申请人凭申请报告、村委会证明(集镇范围内应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办理立户分户手续。立户或分户时,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三十一条&&& 外县市户口迁入或本市户口迁往外县市(除学生入学和毕业生落户外),需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第四节&&& 户口落实和户口注销
  第三十二条&&& 原籍在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落实户口,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原户口迁出证明落实非农户口。落实单位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或县级以上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异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当年内未落户要求回原籍的,凭迁移证和学校所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予以落户。  第三十三条&&& 属人才引进(原籍外县市)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我市落户,申请人持申请报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所在单位证明落集体户口;投亲靠友的,还需被投靠人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落户,持学校批准的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按原户口性质落户。  第三十五条&&& 应征入伍人员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也可以根据内部传递的有关材料予以注销户口。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落户,回原籍的,持退伍回乡行政介绍信、原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工作户口落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市组织、人事、民政、劳动等部门的安置工作介绍信、公民身份编码证明落实非农业户口;异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志愿兵、二等功以上、伤残军人凭相关证书可落非农户;双职工子女的退伍军人可随父母落实非农户。  第三十六条&&& 出国(境)(除定居以外)人员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定居的人员,凭本人定居证件注销户口。  以往公民出国(境)被注销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落户;非华侨的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具体操作按浙公通字[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注销户口。  第三十八条&&& 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包括退学),回国(境)人员以及归正人员,在服役、读书、出国(境)、服刑、劳教期间家庭住址发生变更,其父母户口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在原户籍地无生活基础的,可随父母在新址落户。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除了上述条文中提到的落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恢复(补登)户口人员,派出所无户口内册的,凭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原登记户口的相关依据,办理恢复(补登)手续。  因历史原因,婚嫁人员户口被注销的,申请人需凭原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随其配偶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条&&& 18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父母户籍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已经结婚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提供结婚证由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审批予以落户(户口性质随配偶)。  第四十一条 事实收养婴儿,未满16周岁的,凭相关材料由社会福利院认定,经派出所调查,报市公安局审批后落瑞安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待满16周岁以后迁到收养人住处单独立户;已满16周岁的,凭相关材料由派出所审批,在收养人居住地申报户口并单独立户。  户籍上不承认其与收养人的法律关系。  相关材料指: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证明、乡镇计生办证明、事实收养人的谈话笔录和二份旁证人谈话笔录。  第四十二条&&& 重复登记户口(即双重户口)经调查证实,将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户口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公民死亡,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火化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户口薄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死亡注销户口。也可以根据内部传递的有关材料和社区民警调查发现的情况予以注销户口。  第四十四条&&& 注销户口同时要收缴居民身份证;全户注销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
第五节&&& 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
  第四十五条&&& 投靠农转非户口(即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申请人需持申请报告、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离婚或丧偶的要出具离婚证书或死亡证明)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有居住条件并已入住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办理居住户口农转非,申请人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办理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自考毕业生,原为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办理户口农转非,申请人凭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名单、毕业证书等材料办理手续。异地落户的,还需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第四十八条&&& 2002年市局统一自转非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凭户籍证明和市局统一自转非名单,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恢复自理口粮。迁回原籍并要求转为农业户口的,还应提供原农业户口迁出证明、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村委会同意迁为农业户口的证明,报市局审批迁入原迁出地转为农业户口。  外县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迁入我市,应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属我市迁出的自理口粮要求迁回原籍的,同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条件办理。
第六节&&&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四十九条&&&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时,根据户主或本人的申请,有变更、更正充分理由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变更、更正登记。  第五十条&&& 十六周岁以上要求变更名字、增加曾用名,申请人需持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毕业证书、结婚证、工作证等有效证明两份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单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音同字不同和十六周岁以下要求变更名字、增加曾用名,凭本人或者父母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毕业证书、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明一份以上办理,在校生的还需提供学校证明。  第五十一条&&& 公民要求变更父姓、母姓或继子女随继父母改姓氏,未满10周岁的,凭父母(继父母)同意协议书和本人户籍证明办理;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已满18周岁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即可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差错需更正的,凭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资料、原始出生资料、本人档案等有效证明二份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还需持所在单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和出生日期。归正人员一般不准变更姓名。  第五十四条&&&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或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公民要变更民族成份,凭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市民族管理部门的民族成份确定证明、父母和本人的户籍证明等材料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住址、身高、与户主的关系等动态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需要变更、更正时,申请人凭毕业证书、单位证明、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经核对属实后当场给予办理。&&& 第五十六条&&& 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更正后,要及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记载栏内进行记录。并注明变更更正前后的内容、办理时间、审批人或经办人姓名。同时要在变更栏目内加盖派出所校对章,并对微机中的人口数据进行相应的变更更正。  第五十七条 办理户口手续,除出生申报和死亡注销外,必须由户主或本人(更改姓名的仅限于父母或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由父母或户主申请办理,并由上述人员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人签名栏内签字。
第四章&&&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可以申办临时身份证。  第五十九条&&& 公民要求办理快证,由本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内勤民警应按照受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办理,并告知申请人7个工作后凭回执单到各派出所(办证中心)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条&&& 公民要求办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登记表》由内勤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到市局办证中心办理。
第五章&&& 边境通行证管理
  第六十一条&&& 凡前往边境管理区出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旅游、就学就医等,都应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  第六十二条&&& 部分内地居民可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即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直接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第六十三条&&& 要求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向暂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经办民警审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派出所印章交申请人到市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第六十四条&&&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还需用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六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家人或监护人偕行,但偕行人不得超过二人,经办民警应在边境通行证备注栏注明偕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与持证人的关系,同时收取相片1张,贴在边境通行证上,密封交申请人到市局办证中心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户口证件办理应遵循&谁受理、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严禁在办理户口、证件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经办人员违者依照《中国人民警察法》、《温州市公安局局规》及我局有关补充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十九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市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局户政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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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边境通行证 派出所就搞定
.cn 日10:56 汉网-武汉晨报
  武汉晨报讯 (记者褚朝新 通讯员夏洪波汪翠荣雨田)即日起,武汉市民前往深圳、珠海,持身份证及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派出所就能办理《边境通行证》。
  据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人介绍,此前办理《边境通行证》,需先到派出所领取《申报表》,填写后由派出所签署意见,然后才能到辖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办理,其间来回奔波,费时费力。
  昨日,为落实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中有关户籍管理措施,市公安局户政处决定,将原由分局或市局签发的《边境通行证》委托派出所代为签发。但武汉市民前往其他边境地区和外地居民需办理《边境通行证》,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签证窗口办理。(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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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可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办理《边境通行证》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员工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可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及办证人《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业单位和各类民办、私营公司企业,应由办证人持企业单位或者公司法人审核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三)本市无业公民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由办证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四)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及出国人员,凭本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到本人从业单位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从业单位设保卫(人事)部门的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申请办理;单位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凭从业单位法人的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暂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到暂住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免收工本费)
  附: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地区名录
  (一)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
  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县、逊克县;
  伊春市:乌伊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
  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饶河县;
  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
  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
  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
  伊犁地区:霍城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三)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
  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
  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
  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
  那坡县、靖西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防城县、凭祥市、东兴市。
  (五)广东省 深圳市、珠海市。
  (六)云南省
  文山自治州:富宁县、麻栗坡县、马关县;
  红河自治州: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
  西双版纳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勐海县;
  德宏自治州:潞西县、畹町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
  怒江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
  思茅地区:孟连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
  临沧地区: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
  保山地区:龙陵县、腾冲县。
  (七)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八)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
  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尔山市;
  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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