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官网前五大股东名称

你现在的位置: >
浦发股东质疑五大战略不实际日 10: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丁尼尔
  湖南外贸网
在资产总额2012年挤出股份银行前三位,以及股价低迷破净值的情况下,浦发银行行长朱玉辰在内的管理层在5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自然受到了“声讨”。
  “去年我刚上任后第一次参加浦发银行的股东大会,当时股价只有七块多。”朱玉辰如此回应。5月16日是8个月后朱玉辰参加的第二次股东大会,当日股价收于10.15元。
  但面对民生、兴业等对手的强悍出击,浦发若是再无创新和变革,如此说辞就更难向股东交代。
  朱玉辰透露自己近期密集拜会了两大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的马云和腾讯的马化腾。在布局手机支付之后,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浦发下一个要抓住的机会。
  这也是管理层定调的五大重点发展战略之一,这“五驾马车”为投行业务、资金市场和金融同业业务、中小和小微企业业务、财富管理及移动金融。
  2013年浦发银行还将继续放缓脚步,2013年计划资产总额达到3.45万亿元左右,保持10%的增幅目标。针对股东对今年公司经营目标定得太低的疑问,浦发董事长吉晓辉解释,“公司追求持续的效益增长,而非一时。”
  武汉会议定调五大战略
  去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战略会上,浦发银行定调五大重点发展战略:投行业务、资金市场和金融同业业务、中小和小微企业业务、财富管理及移动金融。
  但这却被现场股东质疑为好高骛远,“这五个战略做好任何一个,银行就不得了了。五个同时进行是否有点不切实际?”
  朱玉辰感慨,由于金融脱媒进程加快,部分大客户的银行贷款甚至为零,如果不加强投行业务,很难保证留住浦发的70万户核心企业客户。对公业务是浦发银行的传统优势,管理层依然对此有危机感。
  上海和长三角是浦发银行反复强调的两个特殊地域。上海是全国资金要素市场的中心,因此浦发认为身在上海这个主场是个优势,可借机大力发展同业和资金市场业务。
  浦发银行1
季度净利润89亿,同比增长12.8%,主要源于手续费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增长58.7%。这被朱玉辰看做这几个月来推行五大战略的成效之一,“中间业务一季度增长超过50%,这是前所未有的速度”。
  中小和小微企业这“两小”是浦发银行的第三大战略方向。朱强调浦发做中小企业的优势在于,“长三角是浦发银行的传统高地,实现了对江苏、浙江所有地市的全覆盖,在部分区域占比最高。”
  但在长三角占据优势的另外一面就是由于长三角地区经济低迷,企业破产加剧,导致银行不良双升。
  一季报显示,浦发银行的不良继续双升。一季度末的不良余额为94.68 亿元,环比上升5.28 亿元,不良率为0.59%,环比上升1 个基点,如果加回1
季度核销的4.5 亿不良贷款,季末不良率大约为0.61%,环比上升3 个基点。
  由于浦发银行的第四大战略为财富管理,有股东问到银监会8号文对此的影响,对此浦发管理层表示,浦发的理财产品不仅完全符合银监会的限定指标,且还有相当的增长空间。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过于保守的发展速度截至2012年末,浦发银行资产总额达3.15万亿,而兴业银行(17.96,-0.15,-0.83%)2012年末总资产规模达3.24万亿,民生银行(10.33,-0.12,-1.15%)为3.21万亿元,均超过浦发。
  移动金融未见功力
  移动金融被浦发列为五大战略之一。在朱玉辰看来浦发优势是中国移动[微博]是占股20%的大股东,“移动金融已经内植入浦发的基因里。我们是唯一和移动有产权纽带的银行。”
  浦发和中移动合作于4 月发布手机近场支付产品,已支持三星[微博]Galaxy
S3。招行在去年底推出的手机支付还仅限于小额,最高限额1000元,浦发银行则率先将信用卡芯片内置入手机SIM卡中。
  基于移动支付的广阔前景,浦发银行在该领域抢占先机有望帮助其争取更多零售客户,推动零售业务发展,改善过去对公业务“一枝独大”的结构。
  有意思的是,在朱玉辰拜会马云的同时,浦发银行已开始挖掘互联网金融的资源了。
  4月25日,浦发银行推出面向小微企业的信贷工厂和微小宝。信贷工厂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专属授信管理体系,
浦发已开始与为淘宝店提供财务管理软件的公司合作,由该公司提供其企业客户相关的数据。淘宝网[微博]卖家使用的财务软件一半以上都由该公司提供,浦发已经和该公司签署排他性战略合作协议。
  在浦发看来,淘宝网店这些商户并不属于阿里集团,互联网有许多服务提供商,比如物流、财务管理等都不被阿里控制。1[][][][][][][][]
其它相关资讯······
····················
主办单位:湖南省商务厅贸发处
ICP备案登记 湘B2- Copyright & 2003- All rights reserved滚动新闻:
浦发银行管理层遭股东声讨 质疑五大战略不实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包慧 上海报道
在资产总额2012年挤出股份银行前三位,以及股价低迷破净值的情况下,浦发银行(10.07,-0.08,-0.79%)行长朱玉辰在内的管理层在5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自然受到了“声讨”。
“去年我刚上任后第一次参加浦发银行的股东大会,当时股价只有七块多。”朱玉辰如此回应。5月16日是8个月后朱玉辰参加的第二次股东大会,当日股价收于10.15元。
但面对民生、兴业等对手的强悍出击,浦发若是再无创新和变革,如此说辞就更难向股东交代。
朱玉辰透露自己近期密集拜会了两大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微博]的马云[微博]和腾讯的马化腾。在布局手机支付之后,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浦发下一个要抓住的机会。
这也是管理层定调的五大重点发展战略之一,这“五驾马车”为投行业务、资金市场和金融同业业务、中小和小微企业业务、财富管理及移动金融。
2013年浦发银行还将继续放缓脚步,2013年计划资产总额达到3.45万亿元左右,保持10%的增幅目标。针对股东对今年公司经营目标定得太低的疑问,浦发董事长吉晓辉解释,“公司追求持续的效益增长,而非一时。”
武汉会议定调五大战略
去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战略会上,浦发银行定调五大重点发展战略:投行业务、资金市场和金融同业业务、中小和小微企业业务、财富管理及移动金融。
但这却被现场股东质疑为好高骛远,“这五个战略做好任何一个,银行就不得了了。五个同时进行是否有点不切实际?”
朱玉辰感慨,由于金融脱媒进程加快,部分大客户的银行贷款甚至为零,如果不加强投行业务,很难保证留住浦发的70万户核心企业客户。对公业务是浦发银行的传统优势,管理层依然对此有危机感。
上海和长三角是浦发银行反复强调的两个特殊地域。上海是全国资金要素市场的中心,因此浦发认为身在上海这个主场是个优势,可借机大力发展同业和资金市场业务。
浦发银行1 季度净利润89亿,同比增长12.8%,主要源于手续费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增长58.7%。这被朱玉辰看做这几个月来推行五大战略的成效之一,“中间业务一季度增长超过50%,这是前所未有的速度”。
中小和小微企业这“两小”是浦发银行的第三大战略方向。朱强调浦发做中小企业的优势在于,“长三角是浦发银行的传统高地,实现了对江苏、浙江所有地市的全覆盖,在部分区域占比最高。”
但在长三角占据优势的另外一面就是由于长三角地区经济低迷,企业破产加剧,导致银行不良双升。
一季报显示,浦发银行的不良继续双升。一季度末的不良余额为94.68 亿元,环比上升5.28 亿元,不良率为0.59%,环比上升1 个基点,如果加回1 季度核销的4.5 亿不良贷款,季末不良率大约为0.61%,环比上升3 个基点。
由于浦发银行的第四大战略为财富管理,有股东问到银监会8号文对此的影响,对此浦发管理层表示,浦发的理财产品不仅完全符合银监会的限定指标,且还有相当的增长空间。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过于保守的发展速度截至2012年末,浦发银行资产总额达3.15万亿,而兴业银行(17.83,-0.28,-1.55%)2012年末总资产规模达3.24万亿,民生银行(10.32,-0.13,-1.24%)为3.21万亿元,均超过浦发。
责任编辑:editor
根据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整体氛围,分析人士指出,2013年理财产品不会出现明显的趋势性变化58cv网址导航浦发银行(600000)-公司公告-浦发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4月)-股票行情中心 -搜狐证券
(600000)
浦发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4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版)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的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监管部门提供
的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参加网络会议应符合监管部门提供的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对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各种类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确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各种类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各种类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股东”,除本规则中另有特别说明外,是指公司普通股股东和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在该等事项上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
责任的优先股股东。
本规则所称“普通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发行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分配上
享有普通权利的普通种类股份的股东。
本规则所称“优先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发行的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的其他种
类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加公司决策管理
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四十七条
除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外,优先股股东仅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下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作出优先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优先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优先股股份总数(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通知程序的条款,适用于优先股股东就分类表决事
项出席股东大会。
相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优先股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规则有
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优先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决议。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恢复”,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恢复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适用与普通股股东同等的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的计算和表决权恢复的
时限,由公司董事会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具体发行条款的约定等
具体确定,并将及时公告优先股股东。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中关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有关持股比例计算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已经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数据合作电话
(注:发送时将#替换成@)
简称: 代码:
浦发银行(600000)股东人数
人均持股较上期变动
总股本(万股)
流通股(万股)
14年前3季447,325.0041,700.0410.06%1,865,347.141,865,347.1414年中期492,305.0037,890.075.01%1,865,347.141,865,347.1414年第1季516,985.0036,081.260.73%1,865,347.141,865,347.1413年年度520,753.0035,820.190.83%1,865,347.141,865,347.1413年前3季525,076.0035,525.28-17.12%1,865,347.141,865,347.1413年中期435,168.0042,864.99-3.68%1,865,347.141,865,347.1413年第1季419,169.0044,501.08-1.80%1,865,347.141,865,347.1412年年度411,643.0045,314.6811.62%1,865,347.141,865,347.1412年前3季459,462.0040,598.51-0.63%1,865,347.141,865,347.1412年中期456,587.0040,854.14-6.76%1,865,347.141,865,347.1412年第1季425,738.0043,814.442.71%1,865,347.141,865,347.1411年年度437,294.0042,656.593.24%1,865,347.141,865,347.1411年前3季451,474.0041,316.82-4.98%1,865,347.141,865,347.1411年中期428,978.0043,483.5242.06%1,865,347.141,865,347.1411年第1季468,771.0030,609.4517.55%1,434,882.421,434,882.4210年年度551,057.0026,038.738.66%1,434,882.421,434,882.4210年前3季479,021.0023,963.58-5.99%1,147,905.931,147,905.9310年中期450,341.0025,489.7124.32%1,147,905.931,147,905.9310年第1季430,667.0020,503.1910.79%883,004.56883,004.5609年年度477,125.0018,506.78-9.94%883,004.56883,004.5609年前3季429,704.0020,549.14-35.04%883,004.56883,004.5609年中期250,550.0031,633.9512.97%792,588.65792,588.6509年第1季202,171.0028,002.7712.83%566,134.75566,134.7508年年度228,113.0024,818.17-8.19%566,134.75566,134.7508年前3季209,421.0027,033.33-14.38%566,134.75566,134.7508年中期179,310.0031,572.96-10.41%566,134.75566,134.7508年第1季123,573.0035,241.38-48.34%435,488.27435,488.2707年年度63,832.0068,224.13-5.75%435,488.27435,488.2707年前3季60,160.0072,388.34-7.18%435,488.27435,488.2707年中期55,839.0077,989.9813.04%435,488.27435,488.2707年第1季63,123.0068,990.4325.16%435,488.27435,488.2706年年度79,002.0055,123.70112.10%435,488.27133,226.3306年前3季150,638.0025,989.4625.65%391,500.00117,000.0006年中期189,281.0020,683.53-2.85%391,500.00117,000.0006年第1季183,893.0021,289.559.80%391,500.0090,000.0005年年度201,923.0019,388.588.95%391,500.0090,000.0005年前3季219,996.0017,795.788.98%391,500.0090,000.0005年中期239,758.0016,328.978.41%391,500.0090,000.0005年第1季259,922.0015,062.210.78%391,500.0090,000.0004年年度261,945.0014,945.890.74%391,500.0090,000.0004年前3季263,887.0014,835.902.52%391,500.0090,000.0004年中期270,538.0014,471.16-1.74%391,500.0090,000.0004年第1季265,823.0014,727.85-1.32%391,500.0090,000.0003年年度262,324.0014,924.293.57%391,500.0090,000.0003年前3季271,689.0014,409.86-2.42%391,500.0090,000.0003年中期265,110.0014,767.46-1.07%391,500.0090,000.0003年第1季262,284.0014,926.574.76%391,500.0090,000.0002年年度253,718.0014,248.10-0.30%361,500.0060,000.0002年前3季252,957.0014,290.9747.86%361,500.0060,000.0002年中期249,342.009,665.443.09%241,000.0040,000.0001年年度270,463.008,910.65-241,000.0040,000.0000年年度309,541.007,785.72-241,000.0040,000.0000年中期295,316.008,160.75-241,000.0040,000.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浦发银行股东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