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方面,如何把保险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20年前旧伤如何鉴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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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旧伤如何鉴定伤残等级
20年前旧伤如何鉴定伤残等级
我单位有一位职工,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时单位按照工伤报支了她的全部医疗费用,治疗和休息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也是全额支付的,但单位未正式为其办理工伤证,未为其评定伤残等级。2004年《条例》实施后,在其要求下,经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正式认定其属于工伤。去年为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7级。该职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认为她当年受伤后果很严重(有当年的病历为证),远不止7级,她主张应以当年的伤残状况而非现在的伤残状况为基础进行鉴定,因为《》规定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而她在20多年前伤情就已经稳定。请问,她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山东省济南市某企业
山东省济南市某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规定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起始时间,如果伤情尚未稳定则不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必须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的第一时间进行鉴定?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在此之后进行鉴定,而且在事实上,很多人是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鉴定的。因此上述规定不能理解为必须在伤情稳定后的第一时间进行鉴定。
要求对20多年前的伤残状况进行鉴定,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主张。20多年前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伤残状况,谁能确定呢?即便有原始病历和其他诊疗资料如X片,一定能确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且该职工的伤残状况当时真的如此?谁敢如此肯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初始诊疗资料并非唯一的依据,鉴定的相对当事人、鉴定专家均可要求对被鉴定人重新进行检查。如果要求对20多年前的伤残状况进行鉴定,怎么能让时光倒流20多年,让该职工恢复到20多年前的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呢?
更为重要的是,伤残本身确实可能发生变化,随着时光流逝和体质变化,既可能变轻,也可能变重。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就是变化后的伤残状况,并由此确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假设该职工20年前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当时没有1级或4级的说法),并且需要人护理,那么她可以享受抚恤费(相当于现在的伤残津贴加护理费);但现在她被鉴定为7级,那么从新结论作出之日起,她既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也不能享受护理费。在这个意义上,即便真的能对20多年前的伤残状况作出鉴定,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不能以此作为其现在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中断缴费对享受养老金有何影响
我上世纪70年代初进入国有企业工作,1995年企业改制,我自愿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开始,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我将满60周岁,请问我养老保险缴费中断了5年,能否办理退休?是否影响我的养老金?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北京读者& 王先生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享受的条件只有两个:缴费(包括视同缴费)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且不具备不应享受养老金的限制条件,就应当享受基本养老金。《》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十五年&是指&累计缴费&而非&连续缴费&。因此中断缴费并不妨碍基本养老金的享受。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缴费中断,是无法绝对避免的事情,&&只能是指&累计缴费&而非&连续缴费&。
中断缴费必然导致缴费年限少了,个人账户金额也相应减少,这些对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数额都存在影响。因此如果现实状况能够允许继续缴费,应当尽可能缴费。
至于是否能够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等,各地有一些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政策确定。
高温津贴应否计入最低工资范围
刘先生是名绿化员,从事街道绿化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的月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工作需要,其公司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仍安排刘先生从事露天作业并按相应标准每月向刘先生支付了高温津贴。刘先生在一次领取工资时发现其收到高温津贴月份的工资均低于其他月份,对此公司的解释为:该几个月份发放的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总额中予以扣除。请问,高温津贴应否计入最低工资范围?发放高温津贴后,能否相应扣减最低工资金额?
山西读者& 金女士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目前,关于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发放时间,均由地方具体规定。有的地方明确规定,高温津贴不列入最低工资范畴,即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不得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那么在没有这样明确规定的地方,用人单位能否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范围呢?我们认为是不能的。
高温津贴是法定的、针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强制性津贴。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对其他法律义务的履行而免除此项责任。最低工资支付责任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之一,在没有高温津贴时,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这一责任。如果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范围,实际意味着用人单位未履行最低工资支付责任,这既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意图,也消解了高温津贴制度的意义,是不妥当的。由此我们认为,高温津贴不应计入最低工资范围,换个说法就是,在高温津贴之外,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于何时解除
易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易某于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现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日作批复,同意易某的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其完成交接手续后才可离职。易某实际于日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离开公司,此后未再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结至日。后易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其实际离职日为日,应当视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日至9月29日的工资。请问易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北京某公司人事经理
北京某公司人事经理:
该例中存在3个时间:日,易某提交辞职报告的时间;日,公司批复同意辞职的时间;日,易某办理完交接手续离开公司的时间。由于3个时间不一致,劳动合同究竟于何时解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确定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要界定此种情形属于何种解除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了,劳动合同才能解除。通俗地说就是,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把同意的意思明确告诉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方,这个时候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只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在30日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在这种情形下,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在本例中,日距离易某提出辞职的日正好30日,上述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符合。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易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均应于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在本例中,是易某先提出辞职的,因此无论是适用第三十六条还是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均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确定公司应否支付易某日至日期间的工资,就要界定易某在此期间交接活动的性质。一方面,易某在此期间主要从事交接工作,这和正常业务工作是不同的,目的也不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关系完全终结以后,原双方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应将寄给劳动者的信件的情况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也应当将对原单位的需求信息转告原单位,这就是所谓的后合同义务。无论是原单位还是劳动者,履行此类后合同义务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作交接,实际上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之一,例如,原单位要求劳动者将业务工作向特定人员交代清楚,劳动者通常不能以此要求原单位支付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在原单位的要求下,劳动者不得不多次来单位&交接&工作,例如,易某在日至日期间是全天&交接&工作,易某耗费的时间太多,对公司的帮助很大,如果不给予其任何报酬,也有欠公平。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参加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某农民工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在企业工作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该企业并不知道其已经参加了新农合,该企业多数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该农民工因意外受伤后,通过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大部分正式发票都交给新农合经办机构了,但因新农合报销比例低,该职工报销后所得现金较少。该职工手上还有一小部分新农合未能报销的发票,如门诊费用;还有大额票据,如住院发票的复印件、新农合报销的凭证等。该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再报销部分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可能会说,你已报了一次,不能再报第二次;再者,你没有提供正式发票,我不能为你报销;还有,我无法确定你哪些已报,哪些未报,更无法确定你哪些属药品目录范围,哪些不属。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江苏省某仲裁机构工作人员
江苏省某仲裁机构工作人员: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参加新农合是自愿的,不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便劳动者已经参加了新农合,也不能免除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当然从理论上来说,新农合也属于一项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在性质上相似,同一人不应当同时享受这两项医疗保障待遇,作为职工,即便他是农村户籍,应当参加职工医保而非新农合。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现实中存在大量重复参保的现象。
该农民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当一个人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新农合时,能否同时要求享受这两项待遇。如果能同时享受,则其在获得新农合保障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相应费用(实际是承担医保责任);如果不能同时享受,则其在获得新农合保障的同时,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相应费用(既然医保不承担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自然也不应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所述情况,通常要求权利人提供原始票据,在其无法提供原始票据时(已经交给新农合机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应费用。但适用这种通常做法不一定能根本解决本例争议问题。一方面,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并不一定需要原始票据(例如原始票据已经交给机构),为什么在别的情形下不需要原始票据医保基金也能支付医疗费用,而在本例中则不行?另一方面,如果因为该职工参加了新农合就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医保责任,那么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因为违法行为(未缴纳医保费用)却获得&利益&(应支出的费用未支付),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基本法治理念,法院很难接受。从本例的实际情况出发,虽然双重享受医疗保障有违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但司法机关可能会倾向于支持该职工的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扣除新农合已经支付的部分费用。
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国家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与新农合重复参保处理的法规和政策,否则必然会滋生争议,并且因各地处理方案的不一致,损害新农合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形象。
离职后能否要求单位缴纳社保费
我公司20多年前的一些退职、自动离职人员现在找到单位,要求补缴从他们退职、离职时起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是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他们从前只要在企业工作过一天,都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虽已办了退职手续,领了退职金,但当时领取的工资低,退职金很少,应补发。我们认为,他们与我单位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义务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如果他们总是找单位该怎么办?
广西省河池市运输总公司& 傅先生
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为用人单位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也是对劳动者之后尤其是实现新的就业之前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同样是这个道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和工伤、失业等承担一定的保障责任。但这个责任不是无限制的,任何人不能超出法定的标准和范围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和补偿责任。对于离职、退职人员来说,他们曾经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对于在职的职工来说,他们正在对企业作出贡献,两者应当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向企业主张权利。在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今天,离职、退职人员与原企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再让企业对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必然会损害在职职工的权益,是不妥当的。
当然,如果他们生活困难,原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这是情理上的事,与法律和政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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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在线问答盐都法院反映保险公司高度质疑十级伤残鉴定结论_盐都政法委政法动态_政法动态_盐城政法网_盐城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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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法院反映保险公司高度质疑十级伤残鉴定结论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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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盐都法院反映,保险公司对半数以上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持明确异议。8-11月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为被告的共95件,其中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的43件,保险公司明确反对该鉴定结论的22件,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要求原告方针对残疾赔偿金作大幅让步。原因在于:一是利益之争较大。十级伤残作为最低等级的伤残,与不构成残疾的伤情界限最接近,但赔偿总额却因为残疾赔偿金而动辄相差四、五万元,保险公司为其利益考虑,必然对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持高度警戒态度。二是鉴定报告简单。鉴定机构提供给法院或当事人的鉴定报告主要是结论性的叙述,并不会提供任何显示鉴定流程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基本数据等,尤其是对功能性损伤程度等结论的表述过于抽象,鉴定报告本身说服力较弱。三是鉴定质证较少。保险公司通常只要求重新鉴定而不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法院组织鉴定人员到庭质证的情况还极少,如果因缺少具有应当重新鉴定情形的相应证据,法院不采纳重新鉴定请求,结果也不会产生鉴定人员出庭的额外诉讼成本。四是鉴定权威不足。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机构基本都是当地医院的一个专门部门,并没有知识方面的权威性,更缺少长期积累的公信力,反而由于不注意与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交往限制及其他不规范现象的存在,增加了公众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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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盐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保险公司说伤残鉴定评高了,要求降级或重新鉴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第一次伤残鉴定为一个八级两个九级面包县公司说评高要求重新鉴定,且八级改为九级说要少赔偿,那么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都出院几个月了,伤都好的差不多了,
09年12月,我母亲被汽车撞伤,后我与母亲到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四川省最高级别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为8组伤残,后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方(车主)承担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我母亲并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书,肇事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鉴定过高为由,只愿理赔9级伤残等级,我方不愿意,保险公司写了一份要求我方到华西鉴定中心鉴定的申请,我方也不愿意,我母亲现准备起诉,如果保险公司还要求重新鉴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请问各位律师,如果哥哥及手治疗结束,做了伤残鉴定,请问保险公司及单位又该如何理赔、赔多少?我们给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父亲骑电动车被小车撞伤,事故双方当事人一起做的伤残鉴定,评为九级,但保险公司只认十级否者要求重新鉴定,我该怎么办?? 我们做的伤残鉴定没得法律效应吗?正规的司法单位出具的伤残鉴定呀
我的爱人于日坐车回家,在中途遭遇车祸,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右脚2、3、4趾骨骨折,在曲靖市医院住了220天,经本市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医院做了伤残鉴定,为8级,把所有材料交到市平安保险公司,省里平安保险公司审批,但是说级别高了,顶多十级,要到省再次做鉴定,市做的难道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保险公司说7月份不解决,他们不理赔,有道理吗?
我妈妈上的是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的保险,出险后都六个多月了也没赔偿,还让我交了500元钱的医疗鉴定钱,可是保险合同上好像写着保险公司有权鉴定被保人的伤残情况,鉴定的费用由公司负担,然后还得等到第七个月给赔偿
请问我i该怎么办
谢谢~~~~~~~~~~~~~~~
我母亲被摩托车撞伤,交警队委托公安局法医处做鉴定,
鉴定为9级伤残,可在后来的处理中,法院和保险公司都
说法医处的鉴定不予认可,要求再做司法鉴定,肇事方
倒没提出异议。
请问这合法吗?鉴定费用由谁出呢?
我上班送餐途中被汽车撞伤,车主全责。左脚踝 伤筋,多处受伤,5个月了,水肿,有积液,后来换医师,中西医结合,勉强能走路,我知道赔不足了,单位一分钱也没给,为了生活,苦撑上班,病假6个月,车主赔了医药费,4个月误工费,病历,病假单原件,交给车主,保险公司,剩下2个月误工费向单位要,单位说也要病历,病假单原件,它要交给工伤,社保,保险公司,复印件不要,变相拒补2个月工资,我咋办?要回2个月工资,车主赔不足,单位一分钱不用补?劳动局已认定我的工伤
我所在的公司从我签订合同那天起一直没给我们缴纳外来人口综合保险,但合同上是有这一条的。我们问他,他说缴纳手续比较麻烦什么。。。请问,现在我们有什么措施可以补做吗?
我脚因工受伤.现在我想去做个伤残鉴定.但厂方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说了情况.告诉我说保险公司会来人直接带我去做!我想知道的是.我该不该跟他去.还是我自己去劳动工伤委员会鉴定.他带我去是不是里面有什么文章.老板跟他通电话的人是同学.我很担心里面有假。但是我自己去做了不跟他去他会不会承认工伤鉴定结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丰富交通安全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丰富交通安全知识
文章来源:时间:作者:金城 吴 (WUJINCHENG445)
老客户车险续保最新济南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济南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济南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我是一个工厂的工人,上班时间,同事叫给她帮忙,她不小心把我手弄伤,工厂该怎样给我发工资,我被评为十级伤残,我该向工厂要那些索赔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6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按照统一政策暂时实行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日至 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 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 工伤医疗费;(二)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职业康复费;(七)丧葬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纳入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如有支出,予以补足。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济南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居民身份证;(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3)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4)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5)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和以下证明:1、职工的职业史;2、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职工职业健康史,包括临床病历、影像检查和化验报告以及相关辅助检查等医学证明;(6)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人员的证明;(8)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9)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0)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一)、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二)、不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的;(三)、超过申请时限的;(四)、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以下任务:(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具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掌握相关的劳动保障方面的知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二)、治疗过程的医疗资料;(三)、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争议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裁定是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备案,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除前款规定情形,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暂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二)、治疗工伤的有关病历、诊断证明;(三)、协议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办理享受伤残抚恤金手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计发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其资格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或公证手续;(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凭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销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每年4月份在本单位内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括:(一)工伤保险登记机关的名称、电话;(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参保职工的姓名、缴费工资;(四)本单位的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五)本单位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及项目;(六)职工反映问题的渠道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自 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四条 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 日前因工伤亡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核定后, 其工伤保险待遇将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 日起执行。我市以往制定的工伤保险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
&&& 备注: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简介:
&&&&&&&& 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地办理了不少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此仅举三例典型:
&&&&&&&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和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 公开发表的个人著作:
&&& 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 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 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
&&& 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
&&& 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 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 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 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
&&& 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 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 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 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 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
&&& 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
&&& 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
&&& 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 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
&&& 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 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
&&& 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
&&& 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
&&& 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 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 27、2009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 29、2009年度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 3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 34、2009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 46、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 47、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 48、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编辑:济南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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