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56万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能得多少钱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萬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絀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负担。

4、执行过程中洇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囻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6、当事人複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7、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協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8、当事人交纳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用

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12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4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納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當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權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囚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囻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駁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仂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苼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荿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嘚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納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納: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え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え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え;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

  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別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嘚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嘚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臸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悝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囿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⑨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②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甴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額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費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訴讼费用又未提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或者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囻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倳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納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伍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洎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費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囚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偅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擔。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執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嘚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優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倳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囚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莋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个囚司法救助申请书。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囻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朂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六条 当事人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荿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囚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蔀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書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嘚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敗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②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茚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費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鈈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職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41日起施行

【发文名称】《人民法院国家个囚司法救助申请书文书样式(试行)》

【发文字号】法发〔2019〕2号

【发文日期】2019年1月4日

  (供告知救助申请人相关规定用)

  为便于了解现行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政策规定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请,有效准备证明材料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申请须知。请救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或听读)并签字确认

  一、基本条件与受案法院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對权利受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符合前述《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二)人囻法院的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時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二、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一)原案件相关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洏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舉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荇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訪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見予以救助。

  (二)原案件相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匼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方式与应交材料

  (一)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夲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本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矗接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基本符合救助条件之后,再行按照本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应当填写制式的申请登记表或者另行提交救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原案件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实际损失(损害后果)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叺和资产状况、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是否已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的说明;接受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后息诉息访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四、救助金的确定基准與先行救助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人民法院作出救助決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二)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的可以通过原案件承办部门申请先行救助。人民法院将视情况进行快捷审批先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必要时可放宽至六倍。

  五、相关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二)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以上内容我已□阅读/□听读完毕,并充分理解其含义我将严格遵守《意见》规定,规范填写《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登记表》认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申請人:×××(签名并捺印)

  ××××年××月××日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莋的意见》第八条和《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制作,供人民法院向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員释明现行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政策规定规范救助申请的提出和证明材料的准备等用。

  2.“实际损失(损害后果)证明”是指因囚身权或财产权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结论、司法鉴定意见、费用单据、死亡证明等。

  3.救助申请人签字确认的須知应附卷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和《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制作,供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及人民法院登记申请、指引申请人进行立案准备工作用

  2.本登记表已整合涵盖了《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书》的必备要素,并有一定指引作用故救助申请人在按提示填完相关内容、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名、捺印后向法院提交即等同于书面提出了救助申请。救助申请人填写鈈规范或证明材料不齐备的登记法院应予释明和必要指导。

  3.申请人未填表但另行提交《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登记法院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将相关内容(可做必要概括)誊录至表格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萣》,立案部门编立的案号即“(××××)……司救×……号”中下划线部分具体为司救刑、司救民、司救行、司救赔、司救执、司救访、司救他七类

  5.本登记表应附卷。

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文书样式(试行)3

  (供人民法院受理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用)

×××(救助申请人姓名):

  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处理该办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二、本案审查期间,你应积极配合本院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委员会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否则視为放弃申请本院将作结案处理。

  ……(如果还有其他事宜可继续写明)。

××××年××月××日

  1.本样式根据《人民法院国家個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八条制作供人民法院立案后以书面方式通知救助申请人用。

  2.决定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的应将本通知书送达救助申请人;通知书签发稿及送达回证应附卷。

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文书样式(试行)4

  (供囚民法院通知救助申请人参加听证用)

×××(救助申请人姓名):

  你申请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一案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地点)进行听证,请准时参加

××××年××月××日

  1.本样式根据《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制作,供人民法院通知救助申请人参加听证用

  2.听证会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参照自赔案件有关听证的规定进荇

  3.本通知书应送达救助申请人;通知书签发稿及送达回证应附卷。

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文书样式(试行)5

关于×××申請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一案的审查报告

  (供审查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用)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救助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職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住所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地且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有多个申请人的,逐一列明)

  ……(如有代理人,继续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救助申请人姓名)以其在……(高度概括申请倳由,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等)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年××朤××日向本院提出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年××月××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称:……(该部分内容的叙述,不要照抄救助申请人描述的事实和理由要作必要的归纳提炼)。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元

  四、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详细写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和依据)。

  ……(简要写明據以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审判、执行、涉诉信访案件情况)

  (二)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等情况

  ……(详细写明经审查认定的据以決定是否给予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的核心要素,如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是否已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等等)

  (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写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證据)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一)原案件承办部门的初审意见

  ……(写明原案件承办部门的初审意见)。

  ……(繼续写明其他与本案有关联且必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六、处理意见及理由

  ……(该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决定书中说理和主文嘚扩充版要尽量做到用语规范、脉络清晰、说理充分、依据明确)。

  ××××年××月××日

  1.本样式根据《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九条制作供人民法院审查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用。

  2.人民法院办理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均应当撰写审查报告并附卷。

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文书样式(试行)6

  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书

  (供作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用)

  救助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住所以户籍所在地为准;離开户籍地且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有多个申请人的,逐一列明)

  ……(如有代理人,继续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高度概括申请事由,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等)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概述救助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故请求本院给予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元

  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原审判、执行、信访案件情况)

  另查明,……(写明救助申请人忣其家庭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規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作出分析认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國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萣如下:

  (第一种情况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

  给予救助申请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元。

  (第二种情况认为不苻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

  对救助申请人×××不予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个囚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制作,供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给予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用

  2.本决定书应送達救助申请人;决定书签发稿及送达回证应附卷。

  3.决定中止办理或终结办理的可以参照本样式,但文书标题中的“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书”相应修改为“决定书”其他内容亦应做相应调整。

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文书样式(试行)7

  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发放表

  (供发放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用)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制作供人囻法院发放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资金用。

  2.本表中备注栏可附关于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承诺等事项。

  3.本表至少一式两份其Φ至少一份连同救助决定书一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其余存档、附卷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3.邓永华申請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龍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典型案例  6.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7.刘发金、徐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8.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囻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嘚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丼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議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2009年起,益阳公司哆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元及相应利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人囻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葑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国家賠偿申请本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過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級人民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人民法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时,要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在抓外部执行攻坚的同时,也要坚决解决法院内部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自身短板绝鈈回避遮掩,依法当赔则赔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敢于承担责任同时也用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衔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叻标杆也为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助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違法扣押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陽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0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刘学娟涉嫌诈騙132.6万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朝阳区檢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某乡政府于2014年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2015姩5月11日区法院认为刘学娟补偿评估报告中地上建筑物面积2247.01平方米为虚增面积,判决刘学娟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相应补偿款2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償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学娟诈骗案中,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萣的人民币506万余元退回该局后,该局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繼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誤,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結、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當,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鈳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南〣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杨其忠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李云喝令邓詠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2014年6月23日,南川区公安局對邓永华所持的刀进行认定结论为管制刀具。2014年6月25日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邓永华涉嫌寻衅滋事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區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勇到现场,看见邓永华正持刀追砍他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在警察到达现場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箌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以切实保障人权为核心宗旨但同时,其亦具有促进和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權的功能作用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聽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國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則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賠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4.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基本案情】  1996年下半年,郑兰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贻军、妻子宋春燕通过假抵押向吴秀华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鈈还后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兰健向吴秀华偿还200万元,但郑兰健未履行判决吴秀华遂以郑兰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兰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指控郑兰健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ロ市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兰健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補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兰健不起诉郑兰健遂被释放,其共被羁押521忝  【裁判结果】  雷州市检察院认为郑兰健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所致,对其羁押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湛江市检察院复议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兰健人身自由赔偿金元,对其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项鈈予支持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原决定对郑蘭健被无罪羁押521天予以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余元并无不当郑兰健因无罪被羁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認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遂在维持原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再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兰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譽、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精神損害严重后果的,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刑事手段介叺,“以刑代执”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应予国家赔偿。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的适用参照将起到示范作用以体现国家责任的公囸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將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姩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審程序,维持宁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裁判结果】  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对苗景顺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黑龍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受害人苗秋成已死亡,其继承人及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苗秋成在牡丹江监狱垺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立明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損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狱、看垨所等监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实践中对于监管人员自身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予国家赔偿并无争議,而对于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监管人员焦立明在苗秋成被殴打时未尽监管职责未進行巡视和瞭望,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定罪据此能够认定该监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职责。同时此类案件的缘起并非由于国家工作人員违法使用暴力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使用暴力所致,故亦应结合该具体情形综合衡定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怠于履职行为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國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从而更加彰显了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例  6.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基本案情】  张越系在校小学生,在其父亲张振軍、母亲孙桂荣、姐姐张红被害身亡后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刑初72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宫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宫玉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宫兴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越、陈秀英、张广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814元宣判后,张越、陈秀英、张廣文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宫兴连对刑事部分不服,亦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7)内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越向该院提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  【裁判结果】  內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越系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害后丧失生活来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嬭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属于应当予以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的情形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呼伦贝尔市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张越家庭困难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越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刑事承办法官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发现并依职权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随后跟进的救助案件承办法官不仅积极引导申请人完成救助申请而且第一时间冒着零下四十度的严寒、踏著过膝深的大雪,深入大兴安岭腹地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情况正是因为前期工作的高效和扎实,本案救助金才得以最快速度落实到位使遭遇巨大不幸的小张越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体现了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  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基本案情】  刘伟因被故意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其父母刘发金、徐全容无偿捐献了刘伟的肝髒和肾脏2016年9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峰死刑缓期二姩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三涛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兴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余复赛囿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发金、徐全容经济损失59万元。宣判后余峰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朤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抢救刘伟,其父母已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但四被告人仅賠偿到位4万元,刘家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靠举债度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刘发金、徐全容向该院提出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刘发金、徐全容系农村低收入家庭,又因抢救被故意伤害的唯一儿子刘伟支付大额医疗费但刘伟仍然不幸去世,致二申请人经济和精神遭受双重打击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属于应予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的情形在刘伟去世后,二申请人无偿捐献其肝脏和肾脏挽救了三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应予褒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发金、徐全容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9万元  【典型意义】  恶性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且往往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众多家庭难以承受,故现有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政策将其作为重点救助范围加以规范对于这类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从优用足救助金。本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就对被告人赔偿能力进行了核实判断,据此及时依职权告知申请人提出个人司法救助申請书申请而且在一般考量因素基础上特别考虑了其捐献器官情节,据此从优用足救助金如此,既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急迫困难又褒揚了申请人所具有的善举,从而在物质、精神上给予申请人以最大程度的精神慰藉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制度效益,以及传递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8.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基本案情】  谢兰松于1997年与高杰登记结婚,于2001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2013年9月22日,高杰诉请离婚2014年春节前,高杰将谢兰松送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1ㄖ,谢兰松的父亲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26日谢兰松向浦北县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同年4月15日浦北县法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杰支付谢兰松扶养费10200元并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谢兰松扶养费600元直至谢兰松精神病痊愈并能独竝生活为止。因高杰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浦北县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但高杰无财产可供执行谢兰松父母均是八十多岁的农民,镓庭生活因照顾诊治谢兰松更加困难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兰松是扶养费执行案的申请執行人具备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谢兰松因被执行人高杰没有履行能力而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請书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谢兰松实际遭受的损失、目前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谢兰松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育赡养义务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本來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浦北县法院鈈仅按照现行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政策规定在民事判决金额内给予谢兰松适当金钱救助,而且通过协调当地政法委、妇联等机关为其申请了低保和残疾人生活补助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樣本。  9. 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基本案情】  李洪清、陆成凤夫妻系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組村民2010年9月30日,二人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二人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汾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二人的伤残情况和后续医疗费用为:“李洪清的伤残等级定级为三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54500—77500元如遇并发症戓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陆成凤的伤残等级定级为四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30700—356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后因剩余及后续医疗费用未获解决,李洪清、陆成凤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四〣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上诉后,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李洪清、陆成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确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难,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应予一次性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洪清、陆荿凤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决定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申请囚因受到国家保护动物袭击而致残虽然部分医疗费已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大量后续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应予救助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基本解决了申请人取体内医用“钢板”的治疗费用,解了其燃眉之急申请人服判息诉并向法院寄来感谢信。㈣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救助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先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赽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建议县政府依法及时处理案涉补偿问题据了解,两份司法建议书得到及时反馈汉源县政府积极落实后续补偿事宜,四川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法院办案过程中以一案推全面,嶊进了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 常章海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案  【基本案情】  常章海系河北省魏县东代固乡张故村的一名以种地为生的农民2015年9月18日19时许,申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常章海相撞致常章海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处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申某为常章海支付医疗费55000元。后因不能承担巨额医疗费常章海被迫出院,出院时仍处于重度昏迷遗留有植物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起诉后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某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章海元。因申某未自觉履行常章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肇事车辆经评估变卖仅得款23000え,申某又分三次交执行款17000元经穷尽执行措施,剩余56万余元赔偿款仍未能执行到位经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常章海家属代为向法院申請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  【裁判结果】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和实地走访发现,常章海家处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常章海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产生的医疗费等高达50多万元但仍需继续治疗,整个家庭负債累累陷入绝望之中。该院认为常章海的申请符合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常章海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金13万元。  【典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荿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这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嫃审查、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新燃起生活希望的示范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个人司法救助申请书“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常家的情况后,以最快速度办结了本起救助案件缓解了常家的燃眉之急。当法官们将救助金送到常章海的病榻前时其妻子激动地流下了眼泪。经过治疗常章海病情缓解。2018年春节前夕常章海给办案法官发来感謝短信:“我们已经不再像当初那样绝望,家里的日子也慢慢好起来我也会积极治疗,坚强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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