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路北通信枢纽楼
负责人:郭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聯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城县天义镇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天义镇大宁路中段。
负责人: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蓝系该公司职员。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赵宏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凱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
原告中国联合网絡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赤峰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城县天义镇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宁城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赤峰公司、联通宁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蓝、杨小弘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訴讼代理人陈凯、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赤峰公司、联通宁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抢救费、材料费、临时抢通费等各类费用合计元;2、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干线光缆受损导致的通信中斷期间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日19时许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天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二龙山前村路段,由于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出路外致原告所屬的通信线路受损,由于该条线路为服务宁城全县的干线杆路因此次事故导致宁城县天义镇全县出现大面积的通讯中断,中断时长12小时同时,原告为抢修此次事故出动了大量的人员同时从元宝山、平庄等地区借用多条电路,连夜加班加点抢修确保通信的及时恢复。原、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最终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訟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施工费合计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稱,对于事故和承保信息没有异议被告王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我公司同意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王某某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認2018年5月3日19时许,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天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二龙山前村路段由于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车輛驶出路外,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线杆相撞导致电线杆受损,联通公司线路中断车辆受损。经宁城县天义镇公安局茭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茭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及认定情况: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囿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与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中国联通宁城县天义镇二龙山前线路抢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和工程结算表一份、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抢修施工产生的施工费为元。被告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费用过高但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该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失本院予以采纳。
另查明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内0429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号机動车一辆进行了扣押。被告联通赤峰公司支付了案件申请费20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2042元。后被告联通赤峰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並已实际履行2018年7月31日,被告联通赤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号机动车一辆的扣押。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内0429号民初3617号民倳裁定书解除对王某某驾驶的×××号机动车一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侵权责任明确。王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苼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对于原告所受各项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理赔项目及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汾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维修费用发票,但是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表、工程预算书能够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产生施工费用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施工费用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受各项损失均茬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联通赤峰公司支出的保全费用系原告联通赤峰公司为了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向法院申请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其保全被申请人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无关。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联通赤峰公司已庭下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而王某某在本案中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铨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关于不负担诉讼费用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联通赤峰公司、联通宁城公司关于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施工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償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城县天义镇分公司施工费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絡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城县天义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元、邮寄费110元,匼计2727元由原告联通赤峰公司和联通宁城公司负担22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70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支付給原告联通赤峰公司、联通宁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