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问题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谁?_百度知道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谁?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谁?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开发商有权出售吗?买的停车位有没有产权?买的停车位每月也要交停车费?有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开发商无权出售,业主应该找哪个部门反映?
搜到以下回答,是否准确?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现成的判例: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小区车库产权归属的判决。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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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对于这四种停车位的物权归属,我们将逐一讨论: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  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如出一辙,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认为应属于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当业主购买了此房屋时,他也同时拥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权,顶楼部分相当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也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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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买了那么多年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谁?
小区停车位主要有4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全国首例车库之争业主获胜”一消息在上个周末鼓动了有车业主们的希望,虽然随后很快被证实是2003年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但关于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热议持续发酵,“车位”到底该姓啥?记者采访了业主和业内人士,房管局、人防办等政府部门,了解到,停车位产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有4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你还在买车位吗?法院都判决了,居民应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从上周末开始,这样一则极具吸引力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消息称,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开发商将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随后,这则“振奋人心”的消息很快被证实是2003年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再审判规划核准的车位中,85%是允许开发商出售的。
业主们蒙圈了,心情各种坐“过山车”,连不少微信公众号也纷纷“精分”,各种信息相互“打架”。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曾被业内人士视为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有争议问题之一。
一名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即便鼓楼法院的这个案子后来没有“反转”,业主也不必喜大普奔。因为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法,某一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可参考,但不能作为其它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郑州市区内的几家小区,了解到车位之争由来已久,目前,有钱的花比车还贵的钱买个车位已经不是稀罕事,奔走在小康路上的业主则选择将手头有限的钱先买成车,哪怕冒着被贴条的风险停在路边。但不少业主并不了解车位属性。
“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位。”市民张先生花了十几万在小区内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车和车位算下来花了近40万。问及有没有相应的产权证、这个地下车位的属性是啥,张先生表示他不是特别清楚,没有任何部门出具的产权证,只有购买车位的发票。“车位也要靠‘抢’,哪怕是开发商营造的促销手段,但事实是,你若不买,车就是没法停。”
“我买的是二手房,车位也是二手。”另一名业主告诉记者,车位的转让也比较简单,原主人拿着原始发票,两人到物业处签订转让协议即可。
“现在的小区基本都是地下停车场,直接从入口处进去,没车位不让进停车场,也不能进小区。”一位在地产项目部工作多年的曹先生告诉记者,这样的停车位没有证件,但只要掏钱了就是业主专属的,不少小区都是这样的管理办法。
小区车位到底该姓啥?其实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得看其是哪个“妈”生的。
据了解,目前小区停车位有四种类型,即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只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停车位;地面规划批准的车位;临时划定的路边车位。
其中,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样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有律师认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地上车位又分两种。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俨祯告诉记者,《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应工程建设部门审批,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位可称之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在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的情况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超出建筑区域规划但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应归谁所有?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并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要根据车位所在的区域的性质和权属来具体确定。
1、小区地下车位,出现纠纷咋维权?
据房管部门知情人介绍,郑州基本上没有给地下车位办过产权证。现在的新小区地下车位绝大多数没有办理产权证。
他说,按照《物权法》及《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时候业主会向房管部门举报、投诉,但是,因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也没有通知房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2、地下车位若是人防工程,高价买的地下车位权益谁保障?
郑州市民赵先生在郑州威尼斯水城三期居住,最近他想买小区地下车位。他最关心,这个小区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能不能出售?高价买的地下车位权益谁保障?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经查,这个小区防空地下室位于A1--A4、A9--A15、B1、B2楼下。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归谁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见业主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中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因此,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
他说,当前的《人民防空法》以及《物权法》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目前所有的人防工程均没有办理所有权。也就是说,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建设单位的,还是业主的,法律没有明确。所以,所谓“出售”实际上不是所有权交易,只是建设单位建立在原始取得基础上的租赁行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不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如何开发利用,法律并没有明确。建设单位作为物权原始取得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物权登记做出“出售”的行为,符合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干预这一市场行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一乱象,还需要国家立法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据悉,老百姓如果不确定自己楼下的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可以和郑州市人防办联系查询。
2015年今年5月初,仁恒公司通知江湾城三期业主,告知将在5月23日、24日销售江湾城三期地下车位,车位价格最低区间为25万元至40万元,要求业主必须在进场两分钟内完成车位选择,当天签订车位《认购协议》时付清全部车位款。
张女士称,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但5月23日当天,仁恒公司还是卖了95个车位,并拒绝向业主们公示出售信息。
今年6月份,包括张女士在内的10名业主,向省物价局和南京市物价局分别进行了价格举报,认为仁恒公司高价卖车位牟取暴利。
6月16日,省物价局向张女士回复称,开发企业的车库、车位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自愿选择是否购买。
张女士对此非常不满,要求法院判令省物价局履行三项行政职责:测定并适时公布江湾城三期所属区域范围内地下停车位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对仁恒公司正在销售的江湾城三期的地下停车位的成本进行调查;查处仁恒公司在江湾城三期地下停车位出售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附: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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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那么多年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谁?
大千世界段伟朵 王磊
  小区停车位主要有4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撰文丨金水河记者段伟朵 王磊  “全国首例车库之争业主获胜”一消息在上个周末鼓动了有车业主们的希望,虽然随后很快被证实是2003年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但关于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热议持续发酵,“车位”到底该姓啥?小金采访了业主和业内人士,房管局、人防办等政府部门,了解到,停车位产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有4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争议  “你还在买车位吗?法院都判决了,居民应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从上周末开始,这样一则极具吸引力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消息称,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开发商将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随后,这则“振奋人心”的消息很快被证实是2003年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再审判规划核准的车位中,85%是允许开发商出售的。  业主们蒙圈了,心情各种坐“过山车”,连不少微信公众号也纷纷“精分”,各种信息相互“打架”。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曾被业内人士视为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有争议问题之一。  一名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即便鼓楼法院的这个案子后来没有“反转”,业主也不必喜大普奔。因为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法,某一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可参考,但不能作为其它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走访  连日来,小金走访了郑州市区内的几家小区,了解到车位之争由来已久,目前,有钱的花比车还贵的钱买个车位已经不是稀罕事,奔走在小康路上的业主则选择将手头有限的钱先买成车,哪怕冒着被贴条的风险停在路边。但不少业主并不了解车位属性。  “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位。”市民张先生花了十几万在小区内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车和车位算下来花了近40万。问及有没有相应的产权证、这个地下车位的属性是啥,张先生表示他不是特别清楚,没有任何部门出具的产权证,只有购买车位的发票。“车位也要靠‘抢’,哪怕是开发商营造的促销手段,但事实是,你若不买,车就是没法停。”  “我买的是二手房,车位也是二手。”另一名业主告诉记者,车位的转让也比较简单,原主人拿着原始发票,两人到物业处签订转让协议即可。  “现在的小区基本都是地下停车场,直接从入口处进去,没车位不让进停车场,也不能进小区。”一位在地产项目部工作多年的曹先生告诉记者,这样的停车位没有证件,但只要掏钱了就是业主专属的,不少小区都是这样的管理办法。  说法  小区车位到底该姓啥?其实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得看其是哪个“妈”生的。  据了解,目前小区停车位有四种类型,即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只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停车位;地面规划批准的车位;临时划定的路边车位。  其中,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样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有律师认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地上车位又分两种。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俨祯告诉小金,《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应工程建设部门审批,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位可称之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在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的情况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超出建筑区域规划但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应归谁所有?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并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要根据车位所在的区域的性质和权属来具体确定。  追问  1、小区地下车位,出现纠纷咋维权?  据房管部门知情人介绍,郑州基本上没有给地下车位办过产权证。现在的新小区地下车位绝大多数没有办理产权证。  他说,按照《物权法》及《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时候业主会向房管部门举报、投诉,但是,因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也没有通知房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2、地下车位若是人防工程,高价买的地下车位权益谁保障?  郑州市民赵先生在郑州威尼斯水城三期居住,最近他想买小区地下车位。他最关心,这个小区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能不能出售?高价买的地下车位权益谁保障?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经查,这个小区防空地下室位于A1--A4、A9--A15、B1、B2楼下。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归谁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见业主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中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因此,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  他说,当前的《人民防空法》以及《物权法》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目前所有的人防工程均没有办理所有权。也就是说,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建设单位的,还是业主的,法律没有明确。所以,所谓“出售”实际上不是所有权交易,只是建设单位建立在原始取得基础上的租赁行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不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如何开发利用,法律并没有明确。建设单位作为物权原始取得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物权登记做出“出售”的行为,符合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干预这一市场行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一乱象,还需要国家立法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据悉,老百姓如果不确定自己楼下的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可以和郑州市人防办联系查询。  链接▼  2015年今年5月初,仁恒公司通知江湾城三期业主,告知将在5月23日、24日销售江湾城三期地下车位,车位价格最低区间为25万元至40万元,要求业主必须在进场两分钟内完成车位选择,当天签订车位《认购协议》时付清全部车位款。  张女士称,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但5月23日当天,仁恒公司还是卖了95个车位,并拒绝向业主们公示出售信息。  今年6月份,包括张女士在内的10名业主,向省物价局和南京市物价局分别进行了价格举报,认为仁恒公司高价卖车位牟取暴利。  6月16日,省物价局向张女士回复称,开发企业的车库、车位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自愿选择是否购买。  张女士对此非常不满,要求法院判令省物价局履行三项行政职责:测定并适时公布江湾城三期所属区域范围内地下停车位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对仁恒公司正在销售的江湾城三期的地下停车位的成本进行调查;查处仁恒公司在江湾城三期地下停车位出售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附: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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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6月
(漳州18000元/平方米)
(海沧36000元/平方米)
(翔安28000元/平方米)
(漳州18500元/平方米)
(集美34000元/平方米)
(海沧32000元/平方米)
(同安23218元/平方米)
(漳州6500元/平方米)
(集美60万元/套)
(漳州13888元/平方米)
(漳州17000元/平方米)
(漳州19999元/平方米)
(同安51500元/平方米)
(同安51500元/平方米)
(同安60000元/平方米)
(龙岩市36.9万元/套)
(集美36000元/平方米)
(海沧35000元/平方米)
(漳州17800元/平方米)
(其他8900元/平方米)
(集美36000元/平方米)
(漳州5200元/平方米)
(集美37200元/平方米)
(同安50000元/平方米)
(同安33000元/平方米)
(漳州15000元/平方米)
(翔安16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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