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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二、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四、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各级法院在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主题词:损伤残疾鉴定标准抄送: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印400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日印发雇员人身损害评残应适用何种标准创建时间: 21:54:33伤残鉴定标准目前只有两类,一类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1.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工不同于职工。现实生活中,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所谓的雇员是狭义上的雇员,不含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其次,这两个鉴定标准,一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一个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如道交标准严,工伤标准宽,同样的伤残,约相差1―2个等级。另外,。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五大特点: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五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损伤残赔偿标准。2,雇工受伤,既不是工伤案件,又不是交通事故,那么应适用哪个标准评残呢?第一、工伤标准是考虑职工对工作的贡献,并鼓励职工对国家、集体工作的奉献精神,是带有补偿性的,它属特殊标准,故只能用于工伤,不适用其他伤残;第二、道交评残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客观上其他人身伤残与道交事故在性质上并无区别,两者更具可比性;第三、道交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的人损赔偿标准(包括雇员损害赔偿)均是适用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所以,雇工伤残等级的确定,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和发布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之前,目前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执行。如果当事人委托时明确提出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必须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亡)职工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亡)职工证明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当事人要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受理。各种伤残鉴定标准创建时间: 22:12:25各种伤残鉴定标准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已经被GB/T-2006代替)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日卫生部发布,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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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重点对我国各类人身损害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方法进行比较和讨论,探讨各类案件及各省市所采用的标准的不同,尝试提出司法解释对残疾标准的缓冲作用,尝试分析相关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人身损害 残疾等级 鉴定标准 残疾赔偿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一片空白。由于受当时国情所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极少,所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并没有引发严重问题。但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建立,民法体系的完善,规范各类因人身损害而致残的赔偿与救济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相应的残疾及劳动能力评定标准也不断发展。在实践中,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仍存在某些问题,现进行初步讨论。
一、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
残疾等级是影响残疾赔偿具体数额的主要因素之一,残疾等级的认定依据的是与案件类型相关的标准版,因此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便成为了残疾等级认定、残疾赔偿数额认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我国现行的人体伤残鉴定主要标准
我国现行的人体伤残标准的适用情况:
(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并适当考虑心理障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适用于工伤、职业病患者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2)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标准为国家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3)对于除外工伤、职业病及道路交通等以外的残疾等级评定,我国现无统一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或称《解释》)颁布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计算方法得以明确,但与此相配套的普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标准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各省在普通人身伤害案件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上不统一。[1]最高人民法院尝试颁布可在全国适用的此类案件的残疾评定标准,但实际未能发布,各地方各部门只能依据最高法的通知 “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省高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2]依据该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 “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应统一适用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3]也就是说,日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审议通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成为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但不包括工伤及道路交通。其他省市,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适用于本省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江省高院则要求鉴定残疾程度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也有的省市参照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二、各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因伤致残的赔偿的叫法各异。针对残疾赔偿这一目的,《工伤保险条例》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而对于除外工伤、职业病的案件外,《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现仅对依据各标准而评定的残疾等级而计算的广义的残疾赔偿金进行讨论。
(一)工伤、职业病的残疾赔偿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对因工伤及职业病所致各等级残疾的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北京为例总结如下:
(二)普通人身伤害及交通事故残疾赔偿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解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所以从司法解释上看,该项赔偿的残疾等级标准可以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也可以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而且各地方各部门也是这样执行的,可以解释上述标准使用的不统一的状况。
同时最高法又规定“《解释》中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5]
(三)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赔偿
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针对预防性疫苗接种导致的人身损害残疾制定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依据的是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北京市的这项规定看似与最高法关于残疾赔偿金《解释》相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城镇居民为例,《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按起诉时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该办法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起诉时”“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相差甚远的。
二、各类案件依据不同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实例
以2013年向北京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致眼球摘除,被侵权人未满60周岁为例,进行计算。
三、从残疾赔偿金实例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问题及建议
学者认为“工伤标准是一个宽泛的标准,同种损伤,以工伤标准评定,其评定结果较其他标准级别高,而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解释》规定的赔偿是一个更为充分的赔偿,两者结合,就是以一个宽松的标准乘以一个宽松的赔偿,其结果就是赔偿额的大幅增加。”[1]笔者对这一观点持有不同意见,如表二,同一人身损害致眼球摘除手术于北京法院和浙江法院,虽然残疾评定标准不同,残疾等级不同,但依据《解释》的计算所计算出的残疾赔偿金却仅相差15352元,并不存在实质差异。由此可见《解释》成为了标准不同一的缓冲地带,调解控制,尽量使各地区的同一损害相互接近。
虽然《解释》为标准不统一提供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是也无法弥补标准不统一的硬伤。以“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为例,依据《道标》可评定为三级残疾,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评定为五级残疾,再依据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分别为395600元、296700元,两种赔偿相去甚远,实在令人无法接受。
对于残疾的最低标准的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但不够最低的残疾等级,以“外伤性瞳孔放大”为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认为“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才可认定为十级伤残,依据临床,青光眼不仅包括瞳孔增大,还可表现为眼压增高并给患者带来不适、痛苦,且该标准也要求需要药物进行持续性降眼压治疗,所以仅“外伤性瞳孔放大”是不构成残疾的。依据《解释》,达到最低的残疾标准才可以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中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不够残疾最低标准一般情况下是具备劳动能力的,所以这两项均不可以请求。以2013年北京为例,普通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72938元,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为“外伤性瞳孔放大”,虽然影响了外观容貌,但依旧不能请求残疾赔偿金,这将大大影响整个诉讼请求的数额,因为达到了残疾最低标准,不光有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均会大大增大,因此笔者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低标准存在一定问题。笔者建议降低普通人身损害第十级的标准,参照工伤标准一定程度上扩大范围,以维护被侵权人之合法救济权利。
随着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增多,统一损伤,不同标准,不同残疾的现象却有存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损害赔偿上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标准不统一的硬伤还是存在的,希望通过司法鉴定人与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沟通、共同努力,对各类案件人身损害残疾鉴定标准进行科学化的统一修订。
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比较研究证据科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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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有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关系
发布日期:&&& 作者:
日,原告朱X乘坐被告刘X驾驶的摩托车从马桥往岔路口方向行驶,因被告刘X超车与被告金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造成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但目前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内固定尚未取出。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原告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6天,共花去医疗费17&912.3元。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17&912.3元、误工费11&600元、护理费6960元、住院伙食费31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705元、伤残赔偿金18&05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等损失共计73&839.3元。
笔者认为,朱X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但目前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内固定尚未取出,对该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机尚未成熟,应对9级伤残部分的残疾赔偿金18&050元予以扣减,朱X在治疗终结,对该处损伤重新鉴定后再主张。被告共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55789.3元。法院经审理采纳笔者观点。
实践中,存在大量权利人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尤其是未取内固定物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情况,继而双方对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主张针锋相对。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明确伤残评定时机,统一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费的认识。伤残评定时机是指赔偿权利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而对于“治疗终结”,其第2.7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有观点认为,权利人已经在医疗上临床效果稳定并获准出院,仅仅是未取内固定物,权利人也已经明确放弃主张二次手术费,何况,有的权利人为了避免痛苦,选择不再取出内固定物。实践中,也存在某些疾病在目前医学条件下已无法治愈,需要终身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发展等情形。如果因此导致权利人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来主张残疾赔偿金,显然对权利人不公。此时,可以认为已经治疗终结,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有观点认为,从常理分析,经过继续治疗甚至康复性训练后会改变伤情,有些伤残会获得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尽管权利人放弃二次手术费,但提前鉴定使伤残等级增高而增加的赔偿数额往往要远远大于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数额,此时允许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必然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确定伤残评定时机应遵循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的原则。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如未取内固定物的情况下,应考虑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功能丧失程度的多少决定了伤残等级的高低),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不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则不会对残疾等级的高低构成影响,此时不能因二次手术未实施而不予鉴定。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而权利人试图通过放弃二次手术费的方式来谋取更高的残疾等级带来的残疾赔偿金,则不应准许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至于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应咨询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好转或治愈,如精神类疾病,由于医学水平的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好转,更多的是通过自身的心理调适、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来解决。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生后续治疗的费用仅是为了控制、稳定伤情需要,此时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个别受害人恶意索赔,进行不必要的治疗,故意扩大损失。
对伤残评定时机准确把握后,就不难理解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并不存在矛盾,不能机械认为两者只能择一弃一,而应考量该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否足以影响伤残评定时机的确定。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得到明显好转,则伤残评定的时机尚不成立,此时仅能主张后续治疗费而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若后续治疗仅是控制、稳定伤情或进行功能锻炼等,则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可以同时主张。律师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就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灵活的判断,切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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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劳动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2009年02月
   书 名: 劳动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作 者:庄洪胜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2月  ISBN: 2  开本: 16开  定价: 59.00 元
  该书的上篇是总论部分,主要是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理解问题,在撰写过程中以《》、《》、《》等法律法规为主线,结合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具体阐述了在当前劳动事故领域内常见的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义务、事故责任划分、和工伤待遇等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切实关心的劳动法律实务问题。  该书的下篇的各论部分,在伤残的临床诊断要点的撰写时,主要是参考了医学诊断标准,在的评定中,主要依据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日发布实施的GB/T 1国家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该鉴定标准总共列出了572种不同程度的伤残病名,但仍不完全,有些工伤和职业病的后遗障碍在该标准中查不到,因此,对这些在该鉴定标准中查不到的伤残疾病采取类比的方法也予以等级评定。对职工工伤保险的认定与赔偿,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法律规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措施则以《劳动法》及其他单行法规为依据。
  庄洪胜,男,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早年毕业于济南高等军医专科学校医疗系、法医系。曾任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员、技术处处长等职。  出版《人身保险伤残鉴定与赔付》、《》、《医疗事故分级鉴定解读与适用》、《》等司法鉴定实务类著作20余种。发表文章20余篇。
  上篇 总论   第一章 劳动事故赔偿的  第一节 工伤及职业病概况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职业病防治和有毒有害作业规范  一、《》的总则规定精神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是第二章 的内容  三、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规定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四、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 规定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内容  五、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病防治法的附则部分  第五节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综上所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  二、在保护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七节 与赔偿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二、事故报告  三、职工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伤残程度)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组织  五、工伤待遇  第八节 与赔偿  一、《》的有关规定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专门规定  第九节 《》对劳动安全防范及损害处理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事故伤残赔偿费的组成简介  第一节 工伤赔偿费  一、工伤  二、专人  三、间的生活费  四、转院治疗和住宿伙食费  五、伤残补助费  六、辅助器具费和代用器官装饰费  七、伤残后的康复费用  八、就医交通费  九、因工死亡赔偿费  第二节 非工伤和疾病补偿费  一、医疗期的规定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  三、病假待遇  四、  五、补偿费  第三章 劳动事故伤残鉴定的技术规范  第一节 工伤鉴定时间  一、器官损伤  二、功能障碍  三、职业病致残  第二节 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的划分原则  一、器官损伤  二、功能障碍  三、医疗依赖  四、护理依赖  第三节 职工因病、非工伤伤残鉴定  一、的情形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第四节 伤残鉴定的操作  一、申请工伤鉴定的条件  二、鉴定组织  三、工伤鉴定的程序  四、  五、提供鉴定的文证资料和检查  第四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综述  一、社会保险是一种,将特定领域的风险集中起来由整个社会共同分担,由特定的服务经办机构管理其运行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三、目前我国通行的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我国的历史沿革  五、的意义  六、我国社会保险现状  第二节 工伤保险简介  一、我国的基本原则  二、的作用  三、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  第三节 医疗保险  一、改革现行,对劳动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医  疗保障,对国家和劳动者个人同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城镇职工制度改革是当时政府重点推进的五项重大改革之一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额度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和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八、妥善解决、老红军、伤残军人、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医疗待遇问题,加强医疗制  ……  第五章 《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  第六章 雇工劳务、义务帮工损害鉴定与赔偿  第七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鉴定标准  第八章 劳动雇工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下篇 工伤残疾鉴定与赔偿  第九章 骨折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章 肢体缺失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一章 外伤性和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二章 精神伤残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三章 神经和脊髓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四章 脑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五章 胸内器官损伤鉴定与赔偿  第十六章 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七章 体表严重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八章 眼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十九章 耳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二十章 的鉴定与赔偿  第二十一章 的鉴定与赔偿  第二十二章 咽、喉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二十三章 高、低温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第二十四章 若干损伤并发症鉴定与赔偿  (略)(见《职业病伤残鉴定与赔偿》一书)  附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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