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向乙方借款谁是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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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网,(2016)赣03民终710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2015年5月9日,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乙向甲借款9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3天左右还款。同日,甲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向乙交付借款9万元。借款后,乙未按约定及时还款。2015年11月20日,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后经甲多次催讨,乙均未再履行还款责任。2016年5月9日,丙在借条上签字。经甲多次催讨,乙、丙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乙偿还甲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甲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对乙尚欠甲借款本金6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现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丙虽于2016年5月9日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并未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表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甲让丙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表明是让丙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丙亦没有表明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经依法向甲释明上述法律规定后,甲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明丙不止一次承诺过涉案借款乙不还丙会负责。但该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根据证人“丙会负责”的证言,从现有证据无法推定丙的真实意思是负责协助甲向乙追回借款还是负责偿还涉案借款。故从甲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推定丙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对甲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条上虽然有丙的签名,但未注明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且一审中甲陈述“当时是没有说让他担保,只是让他签字”,可见,丙签字时并没有明确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上甲二审中虽然提供了陈某的证言来证实丙之前承诺提供保证担保,但鉴于该份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推定丙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上诉人甲提出“被上诉人丙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提示: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此情况,会根据签名的必要性,例如借款的金额大小、借款的过程、借条上书写的内容等情形,认定有无必要对该借款关系进行见证;见证人一般为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便在借贷过程及相关约定的解释产生争议时,作出中立、客观的陈述。因此,签名人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是认定其身份的因素之一;还有签名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位置(比如与借款人签名位置的距离间隔),签名日期等也可推定签名人的身份。 


总之,借条上不要轻易签名,以免引来诉讼的麻烦。如需签名,也应明确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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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间人”的身份界定
信息来源:江苏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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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某与顾某系亲戚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较多。2016年9月,经顾某介绍,案外人葛某向高某借款65000元,未出具借条。后高某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顾某催要,顾某回复“好的”“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
“我帮你介绍,变成欠你钱了,我是讲义气帮你承担一点”“我没有拿你一分好处”等内容。2021年4月,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民间借贷中“中间人”身份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融资较为活跃,逐渐衍生出一些为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寻找、介绍出借人并促成双方完成借贷交易的“从业人员”即“中间人”。然而“中间人”身份并不单纯,其可能在借贷中存在把控交易双方、监管资金流向、赚取高利等目的。如何厘清“中间人”身份性质,依法认定借款主体,成为该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中间人”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法律性质因其具体参与在借贷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异。借贷关系成立之初,“中间人”促成借贷合同成立包括借贷合意达成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方面,借贷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此时其身份为中介人,也称为居间人。传统的中介人只要促成交易,其权利义务即终止。而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却有所不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助催收、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如作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其身份性质转化为保证人;如作出的承诺具有债务加入或者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其身份性质转为债务人。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其中的“中间人”的身份还可能涉及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本文旨在探讨分析的是“中间人”转化保证人、债务人的识别路径。
“中间人”身份性质认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该条明确了债务加入的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效果,正式将债务加入制度法定化。
债务加入制度和“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为债务加入和保证的识别提供了可供裁判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中间人”通常作出含混不清的表述,加重了对“中间人”的身份是否转化为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识别难度,以致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其性质的认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严格适用事实“存疑”推定,合理解释“中间人”的意思表示。
合理解释“中间人”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存疑”,比如本案中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作出“我这次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等陈述,对于“存疑”应当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及诚信原则等解释方法和技巧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间人”同意债务加入或保证应该具备以下因素,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的意思,与债务人约定履行顺序,可从履行债务获取经济利益、与债务本身存在利益关系等。
本案中,在债务人失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亦多次作出帮忙解决问题的陈述,主要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案涉债务是被告介绍的,但被告明确表示其只是介绍人,并未从中获利,故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告是案涉借款的介绍人,不能证实被告有作出愿意偿还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作者:潘小维 杨俊华

邢战涛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13910840049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作者:邢战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次举报
一张“优秀”的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还能给出借人节省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
【基础内容】
1.借款双方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需是身份证姓名,勿用小名、别名;身份证号确定债务人身份,立案的明确被告。
2.借款金额大小写;
注明大小写金额,避免借款数额被篡改。
3.还款期限;
注明还款期限确定诉讼时效,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使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4.约定利息;
年利率在24%以下属于合法利息,债务人需要偿还;年利率在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由借贷双方协商是否偿还;年利率在36%以上属于违法利息,债务人不需偿还。
5.借款用途;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6.违约责任;
债务人逾期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
7.维权费用;
约定维权费用后,债权人维权所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可以由债务人承担。
8.借款双方亲笔签名;
【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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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可以保证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顺利地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债务人,避免了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导致债权人诉讼周期延期,诉讼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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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法院:约定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债权人到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时,债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
【注意事项】
1.注意多音字
中华文字博大精深,很多文字不止一个读音、不止一个含义,所以在借条当中要注意多音字避免出现歧义,例如:还(“hai”、“huan”)。
2.注意“借”与“借到”的区别
“借”只能表示借款的过程,而“借到”可以表示借款的结果,只写“借”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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