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大事打造“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啥要邀请政信投资集团的合作?


本文目录一览:
1、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2、政府定融安全吗?
3、齐河文化艺术中心项投标在哪个官网
4、定融政信在什么平台购买
5、政府投融资模式
6、齐河古城苑二期搬迁哪些村
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4月08日,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注册资本:300,000.0元,地址位于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82号。
公司经营状况:
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524项。
建议重点关注: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24条,涉及“裁判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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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融安全吗?
你好!政信定融产品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安全的,我认为理由主要以下几种:
第一、合规合法性
政信定融产品是市政府通过投资融资平台,以公司的形式向社会进行融资,融资主体是各地方政府控制的公司,融资项目在发起时需要经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到金交所备案或挂牌。其中有两重把关一是政府批准,二是金交所审核,因此政信类定融产品具有合规合法性。
第二、投资本金相对安全
政信定融是政府所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与投资人形成的是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同约定了固定收益,固定期限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其中政府的管理很完善信用特别良好的前提,理论上本金亏损的概率极小,截止目前还没有一起政府举偿还的先例。
第三、预期收益保障
政信定融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合同约定了固定收益,就目前还未发生一起收益损失的案例
齐河文化艺术中心项投标在哪个官网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齐河县分中心。
招标条件如下:
本招标项目已由齐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业主为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定融政信在什么平台购买
定融政信在政府的各类融资平台(地方国资委控股)融资平台购买。
定向融资也一样具备国家的监管和符合法律文件的要求。政府对投资者的每一笔投资都直接签署合同,并出具确认函且加盖公章。受法律监管与保护,安全性毋庸置疑。
政信项目是受公众监督融资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发行的,地方政府平台并不会跑路,但国家也不会出台相关措施来强制地方政府平台按时还款,如果出台这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就与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相悖了,融资也是需要市场化,遵循市场规律的。
【拓展资料】
政信定融(政府平台定向融资计划)就是指政府城投平台以一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其他平台的信用担保为基础,面向市场上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用于该平台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或特定的项目中,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投资者还款付息的一种直接融资类产品。
以政府信仰作背书,政信项目共有四种:政府债、城投债、政信信托、政信定融。政信项目的融资方一般是政府的各类融资平台(地方国资委控股),政府融资平台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开发等。
政信类一般对应的是债,主要是地方政府平台发的债。你可以把政信债理解成底层资产,就跟网贷平台的底层资产是车贷或者房贷等一样,政信类的债就是各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的钱,真正的地方政府平台一般都是当地的国资委或者财政局直接控股。如果是直接参股和间接控股的,它的政府信用都要大大减弱,至于那些间接参股或者下属N级子公司入股的,这种意义就更小了。
特指定向融资,也就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它的资金一般走的通道是各个地方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项目在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以发行,属于场外交易,一般对应的也是非标资产。这类非标准化资产一般主要是基于对用户的需求,而开发出来的非标资产,它的起投门槛可以比较低,一般十万就可以起投,甚至有些胆大激进的还有五万起投,但那类的风险一般都不低,只有很多饥不择食的民企债才会发行起投只需五万,甚至期限短于一年产品。比如我们以前投网贷时,因为不懂,贪收益投过一些起投门槛很低的金交所产品,那种风险其实就很高的。
政府投融资模式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条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齐河古城苑二期搬迁哪些村
小肖村、小辛村、花朱村、刘王村。齐河古城苑二期建设项目由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11.48亿元,占地100亩,总建筑面积25.5万平方米,主要安置小肖村、小辛村、花朱村、刘王村4个村约3200余名群众。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7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1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
2021年12月21日,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尤夫股份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已履行报名手续的投资人分别为2021年11月23日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2022年1月21日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4名投资人均已向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
2022年7月19日,为确定合适的重整投资人,以更好推进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公司和预重整管理人制定了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遴选规则规定意向投资人应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同时向预重整管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
截止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已向预重整管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万元,未有其他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
2022年8月31日,重整投资方案评审会议召开,通过公开评审程序,确认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帮凯米”)为中选投资人,评审全程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州市南浔区监察委进行现场监督。
2022年9月28日,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胜帮凯米及重整财务投资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重整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M58048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05-3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情况
胜帮凯米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实际控制,陕煤集团由陕西省国资委全资控股,旗下二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60余家,上市公司4家,员工总数12万余人,系世界500强企业。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2019年5月,陕煤集团出资48亿元成立胜帮凯米,专注于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以实现陕煤集团由传统煤化工向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胜帮凯米资产总额84.24亿元,投资收益28.76亿元,净利润28.84亿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胜帮凯米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胜帮凯米取得公司股份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
(二)重整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1、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35256543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2号楼102、202、302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
注册资本:739511.8636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84-06-01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情况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控股华电国际、华电能源、黔源电力、国电南自、金山股份、华电福新、华电重工等七家上市公司;拥有资本控股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估)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参股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主营政信合作业务、证券类业务、工商企业投融资业务、矿产能源类业务、消费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信托业务、慈善信托、供应链金融业务、财产权信托等。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资产总额157.09亿元,营业收入12.44亿元,净利润7.39亿元(未经审计)。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2、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7810645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住所:靖江市人民南路68号国贸商务中心12-B
法定代表人:刘正国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1-01-13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刘正国持有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3)实际控制人情况
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正国,刘正国从2010年担任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至今,具有良好的经济管理基础和扎实的证券研究。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全资本链的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资产总额2891万元,营业收入1575万元,净利润101万元(未经审计)。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3、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06861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力慧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01-1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顾问、投资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力慧,研究生学历,专业基础扎实,投资经验丰富,在金融投资领域有超过十年的从业经历。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目前重点聚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质押融资等业务,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纾困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截至2022年6月30日,其资产总额1134万,营业收入1034万元,净利润320万元(未经审计)。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产业投资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协议各方
甲 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尤夫股份”)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的重整产业投资人
(1)各方同意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重整产业投资人,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产业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产业投资人的义务。
(2)乙方、管理人同意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并按照甲方承诺的重整投资条件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方案》(下称“重整方案”)。在湖州中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后,乙方、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方案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
(3)各方同意根据重整程序的推进,自本协议生效且足额缴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甲方可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经营事务进行监督。自甲方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尤夫股份的控股股东后,依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并承担控股股东的义务。
3、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1亿元转为履约保证金。以甲方为重整投资人制定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尤夫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经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前述履约保证金等额转为甲方受让股份对价的一部分。
(2)如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亿元自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3)如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经由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甲方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亿元,不予退还,纳入尤夫股份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4、甲方重整投资的方式及对价
甲方拟以总额6.67亿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246,358,194 股,每股价格约2.71元,最终转让股份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甲方将成为尤夫股份的控股股东。
甲方受让股份的条件包括:
(1)甲方应当自湖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或者至迟不超过2022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受让股份的全部对价款项(以先届期的时间点为准),其中用于偿还债务的对价不低于6亿元(包含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转为的等额股份对价部分)。前述对价将用于:①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②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根据重整计划需要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如清偿债权后存有余额的,则用于补充尤夫股份流动资金。
(2)甲方将按照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将其合法拥有或管理的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尤夫股份批准或审议通过后注入尤夫股份(如有规定)。
(3)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发展,甲方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
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前述投资方案内容可能会出现变化,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甲方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具体价格、股份数量、对价等内容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5、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报名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以甲方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管理人应于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
(二)《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协议各方
甲 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尤夫股份”)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乙方管理人”或“管理人”)
经各方协商,同意甲方作为尤夫股份(预)重整案的重整财务投资人。甲方明确表示愿意以重整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尤夫股份重整。
2、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的重整财务投资人
(1)各方同意确定甲方为尤夫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财务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2)乙方、管理人同意以甲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并按照甲方及重整产业投资人承诺的投资条件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方案》(下称“重整方案”)。在湖州中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后,乙方、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方案制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
3、关于保证金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保证金42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尤夫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经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前述履约保证金等额转为甲方受让股份对价的一部分。
(2)如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420万元自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或重整计划经由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甲方不履行重整计划,或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重整的,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不予退还,纳入尤夫股份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4、甲方重整投资的方式及对价
甲方拟以总额420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1500万股,每股价格2.8元。甲方受让股份的条件包括:
(1)甲方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受让股份的对价4200万元(包含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部分)。前述对价将用于:①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②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根据重整计划需要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如清偿债权后存有余额的,则用于补充尤夫股份流动资金。
(2)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发展,甲方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所增发的尤夫股份股票。
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前述投资方案内容可能会出现变化,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甲方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具体价格、股份数量、对价等内容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5、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20万元,不予退还,纳入尤夫股份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未来经营发展使用。
(2)如以甲方作为重整财务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未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本协议可依法解除,管理人应于湖州中院出具相应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
(三)《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
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 方: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52万元。
3、甲方拟以总额252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900万股,每股价格2.8元。
(四)《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除以下内容外,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财务投资人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协议各方
甲 方: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68万元。
3、甲方拟以总额168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乙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600万股,每股价格2.8元。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产业投资人拟以约2.71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拟以2.8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2022年9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90元/股,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80%。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经公开遴选,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市场化机制形成
2021年12月21日,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经过公开招募、评审程序,以及后续协商、谈判,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上述公开的市场化价格机制而形成,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受让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公司的价格判断。
(二)重整计划尚需履行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实施,债权人、股东表决通过是重整计划实施的前提
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是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债权人、股东表决通过是重整计划实施的前提。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价格的形成和决策机制,兼顾了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原股东等各方利益,反映了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平衡,程序上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重整投资人本次投资面临较高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17.21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亿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4月2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2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规定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重整投资人本次参与重整投资,提供资金和产业支持,是促成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但亦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包括:由于锁定期安排带来的股市波动风险(重整产业投资人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财务投资人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不成功的风险、退市的风险、潜在诉讼和纠纷的风险、涤纶工业丝行业和公司的经营风险等。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的影响,重整投资人认购公司转增股票的价格在目前市场价格上予以折让,具有合理性。
(四)根据过往同类重整案例中,普遍存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投资协议签署日二级市场收盘价80%的情形
2022年9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9元/股,重整产业投资人拟以约2.71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34.30%。重整财务投资人拟以2.8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35.44%。
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受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债务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性。经检索近年已完成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普遍存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格80%的案例,具体案例如下表所示:

注:1、安通控股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4日与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故分开计算受让价格/收盘价;
2、数据来源:根据Wind及上市公司公告整理。
(五)重整投资是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目前,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持续面临大额亏损,并已被申请破产重整,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也无可用于向股东分配的资源,公司股票将直接被终止上市,从而将导致中小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重整投资人认购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营运资金,为后续债务清偿和后续经营资金提供必要的支撑,是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本次重整成功后,上市公司有望妥善化解历史风险,可根据届时情况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六)除现金对价外,重整投资人可提供其他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资源
根据重整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就后续尤夫股份经营方案,产业投资人及其股东方将提供相应的支持。
1、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
除留存现金用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资金之外,产业投资人及其股东方将尽量通过集团授信、协调借款、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提高公司融资能力。
2、经营发展规划方面
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面对涤纶工业丝行业现况,应将以下三方面作为重点发展方向:(1)通过新建产能及并购整合的方式,将主业做大做强,成为全球工业丝龙头企业,并通过拓展差异化的产品,例如聚酯功能化改性以及开发工业丝复合材料,将公司由材料供应商向方案解决商转型;(2)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碳纤维作为三大特种纤维,拥有性能优异、应用场景多样和发展前景广泛的特点,拟通过控股拥有此类技术的相关团队,将储备项目装入上市公司,打造特种纤维平台型公司,业务多元化,增强企业竞争力;(3)根据目前绿色、环保、可持续性发展理念下循环再生行业的巨大市场空间,以涤纶工业丝回收再利用或替代利用为业务契机,初步在再生塑料行业或可降解塑料等绿色环保新材料领域进行布局。
3、其他支持公司后续发展方式
(1)适时注入优质储备项目,助力公司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胜帮凯米借助股东方资源及资金优势,储备了优质的化工新材料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胜帮凯米将择机将其合法拥有的或管理的化工新材料项目注入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帮助公司迅速恢复主营业务,全面提升经营能力。
(2)煤炭、化工产品供应: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拥有丰富优质的煤炭、乙二醇等化工资源,公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用煤和化工品需求,双方存在资源协同。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可以优先保障公司煤炭、乙二醇等其他化工品稳定供应。
(3)产品开发和科研互利: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在煤炭开采、煤炭分质利用、煤制化学品等领域建立了5个国家级科研平台,29个省级科研平台。此外,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在加大支持集团技术研究院的基础上,在全国筹划布局北京、上海和深圳3个研究院,着力打造东西南北4个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格局。在推进煤炭和石油下游化工产品应用、新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等方面,双方具有多种合作可能性。上市公司未来可以充分借助陕煤集团的科研平台及研发队伍,进一步加快新产品的研发。
(4)供应链协同: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具有丰富的供应链协同相关服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金融、仓储物流及国际贸易渠道搭建,可协助公司搭建化纤全产业链。后期双方可在PTA、乙二醇等多个产品达成供应链相关合作,胜帮供应链嵌入产业链多个环节,可以为公司提供资金融通、结算方式优化、国际贸易规模扩张等综合服务。
综上,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股份数量等内容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在新股东的加入后,依托新股东的资源优势、技术和经营等方面的支持,合理扩展公司业务,提升市场竞争力,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助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胜帮凯米,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陕煤集团(最终以后续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为准),股权结构图如下:
《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五、其他说明
1、经和重整投资人确定,胜帮凯米、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的基金资产作为出资来源,资金已足额募集,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经与财务顾问沟通,由于财务顾问内部流程尚未结束,专项意见将于本公告发布后尽快出具,公司将在收到专项意见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2年1月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胜帮凯米,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陕煤集团(最终以后续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为准)。《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本次重整投资协议涉及的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7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违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解决措施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各相关方充分沟通,上海垚阔根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向尤夫股份、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5,902.17万元,并提供其持有的尤夫股份44,840,200股股票进行质押担保,以避免公司因相关债务产生损失。上海垚阔声明:上海垚阔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要求上海垚阔单独承担或者与尤夫股份连带承担相关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质押、质押及支付保证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上述2笔违规担保债务已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上海垚阔亦为债务的解决提供了足额的强担保措施,公司已不会因违规担保债务遭受损失。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督促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4条规定,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7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5.4条的规定,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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