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破产费用清偿顺序序如何

现实生活中,有债务人借了多个债权人的钱开公司。例如:黄生借了张三100万,李四200万,王五300万。假如黄生的公司经营不善破产,面临,该先还谁的钱呢?

许多人存在着“先来后到”的理念,认为谁的“欠条”上写的还款日期早,就先还谁的。但是这种理念在法院诉讼上行不通,债务清偿并不都是以时间顺序来安排的,哪怕你先取得法律生效文书,也并非比后取得法律生效文书的有优先清偿债务的权利。


一,先申请强制执行,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当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些老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条例有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充足,能还清所有债权,那么首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冻结资金等等),就享有优先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权利。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还清所有债权,那么就会采用债权所占比例,平均分配的原则。比如:黄生借了张三100万,李四200万,王五300万。但是他所冻结的财产只有100万,那么就按照:1:2:3的比例分配。

二,先申请财产的保全,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法律上有个名词叫“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判决生效,债务人有足够的钱来执行偿还义务;或者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如:老赖想暗度陈仓,把破产公司的钱财转移到自己的裤腰带里,于是搞低价设备转让,把100万的设备10万元卖出去。你申请了这个“财产保全”,就可以替代老赖的位置,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能直接撤销掉这笔损害自己债权的买卖。

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而你先申请了这个制度,在司法操作上面你就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强制执行”不同,不必等到法律判决书生效,只需一起诉就可以申请。

但这种情况也有限制,要确保在债务人财产充足的情况下,你才享有优先权。如果财产不够偿还债务,那你将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债权比例,平均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有债权人会说:申请了财产的保全,都不一定有优先清偿的权利,那么我还浪费钱去申请干嘛?千万不要觉得吃亏,这个是预防老赖转移财产的有效措施,如果判决生效,老赖没钱偿还,岂不是更亏吗?万事可以商量,你可以私下和多个债权人讨论这笔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

三,优先债权比普通债权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上述提到的是普通债权,要想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限制较多。而法律上有种“优先债权”,它们无需限制或者限制较少。那么优先债权属于哪种情况呢?

首先是: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的债权有三种表现形式:1,抵押权2,质押权3留置权。抵押权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时,债务人用“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来抵押担保,债权人不可以转移占有。质押权指的是:有第三方用自己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证书)帮债务人做质押,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你就有权用第三方的财产获得清偿。留置权指的是:债权人占有着债务人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将动产折价或拍卖,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质押权好区分,就是用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利来质押。但是抵押权和质押权就有点不好区分。两者的通俗区别是:抵押权的财产不可以转移占有,而留置权可以被债权人占有,甚至拍卖。抵押权可以用房子、车子、金钱担保,但是留置权不能用房子这种不动产担保,仅限于车子、金钱等动产。

   债权有了这三个担保,法院将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后会优先清偿你的,剩余钱财清偿其他债权人。

   但是“担保的债权”只是相比民间借贷的“普通债权”有优先权,遇到这几个“优先债权”还是会在清偿顺序上退让。1,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要优先清偿,确保国家利益。2,破产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费用,要优先清偿,毕竟人民利益大于一切。3,申请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请破产管理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毕竟申请私人企业破产的费用,不能归于政府税收。所以破产公司先交清破产费用,才讨论普通债权人的财产分配。

   除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有担保的债权还会落后于几个特殊群体的优先权: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3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船舶和民用航空器都是指属于国家管辖,有事业编制的机构,要确保在编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险。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可以是私营业主,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多数和建设工程有关,所以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工程承包人具有优先权,确保工人利益。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提及的破产财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的问题,回复如下:
  就单笔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在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并且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法基于公平清偿的考虑,作出了有别于一般清偿顺序的设计。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按以下规则处理。第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顺序在后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第二、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清偿。第三、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您来信中所称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债权,属同一顺序普通债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在普通债权内部根据债权类型确定不同清偿比例。对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能够足额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债权额在普通债权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清偿。当然,对于您来信所称的其他形式的费用,其是否当然作为普通债权,需要根据费用性质进一步研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问题解答: 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即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公司解散前,经营活动清算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被强制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问题解答: 企业申请破产重组对债权人的影响有: (一)企业重整失败的,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债权申报,但是债权可能无法全部清偿; (二)企业重整成功的,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清偿,保证最大限度收回债权。 ...

问题解答: 鉴别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可到当地工商局查询。三证合一是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为一证,凡是2016年9月30日后的都是五证合一,之前91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是三证合一。 法律依据: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破产费用清偿顺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