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依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于2022年5月23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30日)的总股本2,519,627,29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1,248,664 股)后的总股本2,508,378,6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截至2022年9月7日,公司回购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1%,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9月7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26,376,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79,060万元,均为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30,000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0,415.21万元,其中58,415.21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78,000万元;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56,000万元,其中20,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6,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荆门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4,000万元;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68,000万元,其中38,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0,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10,000万元;对四川工程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四川工程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30,000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其中22,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5,000万元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咸阳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5,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17,06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79,06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38,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2,000万元;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133,915.21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8,415.21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73,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4,500万元;公司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76,0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6,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4,0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76,0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8,0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2,000万元;公司对四川工程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2,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9,000万元(其中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2,000万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3,000万元。
(一)公司名称: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9月14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五星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李景绒;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杭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杭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07年5月22日;
2、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5158号;
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4、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8、上海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荆门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8年1月12日;
2、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东大道359号(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
3、法定代表人:许朝晖;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品)、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接防水、防腐保温施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溶剂型沥青涂料(主要成份含二甲苯、溶剂油)、薄涂型改性聚氨酯防水漆(主要成份含二甲苯、醋酸丁酯)、环氧树脂封闭漆(主要成份含二甲苯、正丁醇)、TPO胶粘剂(主要成份含二甲苯、丙酮、甲苯)、丙烯酸酯类基层处理剂(主要成份含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硅聚合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原乙酸三甲酯、HCL气体的甲醇溶液)、二甲苯、溶剂油、醋酸丁酯、正丁醇、丙酮、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硅聚合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原乙酸三甲酯HCL气体、甲醇批发(票面)。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荆门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荆门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6日;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友谊路1号;
3、法定代表人:徐庭忠;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品除外);防水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依据城建、环保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仓储物流(危险品除外)(依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青岛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青岛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9年5月15日;
2、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167号富顿中心、1栋11层03号;
3、法定代表人:张帆;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水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研究、销售: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外加剂、建材制品;房屋修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水技术推广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四川工程公司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四川工程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名称: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6日;
2、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1号(312国道与107省道交汇处);
3、法定代表人:冬立俊;
4、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咸阳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咸阳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亿叁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公司与农业银行徐汇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六)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七)公司与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岛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折合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八)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折合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公司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66,814.62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36%。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34,688.98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14%;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2,125.64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2%。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840,314.62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96%。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08,188.98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74%;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2,125.64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1、公司与中信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浦发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农业银行徐汇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1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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