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应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规定有哪些,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我为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这也是《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没有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在实践中,虽然按照最新规定,大多数项目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小于5%,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但对于一些新建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仍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在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商的净利润不足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无疑会使承包商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而且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不是保修费用,而是一种担保措施。因此《老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同时,实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这将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
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才能返还质量保证金。但根据《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因此,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量保证金要到工程寿命结束后才能收回,这显然对承包人不公平,也造成了很多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纠纷。
虽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但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包人与发包人未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保修金应何时返还?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存在2年和5年为质押物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新颁布的《老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有助于减少质量保证金返还纠纷,缓解承包商拖欠工程尾款的情况。
2.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其中,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最早由010发布
(2)一次性扣留,即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适用第一种方式,即逐一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实践中,这也是雇主扣留担保金最常用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如果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这种常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已在竣工前支付的规定相冲突,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同时保留。从合法性角度看,今后发包人应尽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质量保证金。
3.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由第三方管理。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虽然《清理保证金通知》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托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老办法》这次特别强调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人的监管,做到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避免质量保证金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在实践中能否顺利受理并不乐观。
在《办法》颁布之前(特别是《办法》颁布之后),一些省份已经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方托管采取了具体措施。比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要存到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老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质量保证金。对于未完工程,建设单位可一次性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存入建设单位开设的账户。保证金仅用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就保证金的以下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一)定金预订和返还的方式;
(二)保证金的提存比例和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息,如应计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5)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及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的索赔;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第 (7)项是本次《办法》的新增内容。
担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目前工程建设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商单独约定高于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不现实。结合实际,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设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返还违约责任的标准条款,逐步推广应用。
综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你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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