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形式?三方之间各是什么关系? (2)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最大的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型的直接雇佣的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的三方关系。

三、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性质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五、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协议(参考样本)





员工管理族知识点管理,职工,员工,族知识点,知识点,管理人员,员工管理,管理知识点,管理知识,反馈意见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cn);中证网(.cn);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和证券日报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中证网(.cn);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和证券日报网()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28日

(三)股票简称:鸿日达

(四)股票代码:30128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合计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 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玉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9.9243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59.8705%,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玉田、石章琴夫妇。王玉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79.9243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9.8705%,石章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4.8387%。此外,王玉田控制的豪讯宇企管直接持有公司2,166.0949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13.9748%;王玉田控制的昌旭企管直接持有公司60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8710%。王玉田、石章琴夫妇合计控制公司82.5550%股份比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玉田先生: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石章琴女士: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玉田、石章琴夫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豪讯宇企管的股东在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内,根据自愿原则并综合考虑了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度、发展潜力和忠诚度等因素,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骨干员工。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变动情况、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

1、豪讯宇企管成立及向捷皇有限增资以取得捷皇有限股权

豪讯宇企管成立于 2016年 5月,并于 2016年度向捷皇有限增资2,093.891753万元以取得捷皇有限股权。豪讯宇企管增资价格为1元/出资额,高于捷皇有限当时每股净资产,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豪讯宇企管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豪讯宇企管增资作价公允。

根据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的“华星会验K字[2017]第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1月30日,捷皇有限已经收到豪讯宇企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93.891753万元。豪讯宇企管缴纳出资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豪讯宇企管历次股份转让情况

员工持股平台豪讯宇企管的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原因 转让价格 定价依据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2018.07 王玉田 王育林 增加一批公司重要员工持股,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1.26元/出资额 参照净资产并考虑了土地房产市场价值后协商确定 转让价格与评估价格基本一致,股权转让作价公允,不涉及股份支付

2020.07 马伟光 王玉田 马伟光因个人原因自发行人处离职,按照豪讯宇企管章程及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豪讯宇企管的股权转回给王玉田 1.26元/出资额 按照其取得豪讯宇股权时的价格转让 员工离职后,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将原从王玉田处受让股权转回给王玉田,不涉及股份支付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措施。

(三)员工持股平台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程序

豪讯宇企管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经过豪讯宇企管股东会审议通过。豪讯宇企管于2016年度向捷皇有限增资已经过捷皇有限新老股东一致同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豪讯宇企管股东均为发行人员工。豪讯宇企管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且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前述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股份锁定期、变更和终止的情形等

豪讯宇企管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作为日常管理决策机构,可根据其章程的约定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管理并对股份处置、损益分配等做出决策。

根据豪讯宇企管公司章程,豪讯宇企管股东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关系,在发行人上市前,豪讯宇企管股东因自身原因从发行人离职,或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豪讯宇企管股东从王玉田处受让的豪讯宇企管股权应当转回给王玉田。

根据豪讯宇企管公司章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豪讯宇企管股东会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解散的决议。

(五)是否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豪讯宇企管的股东均系以自有、自筹资金或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借款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豪讯宇企管未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豪讯宇企管取得发行人股权以及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权益定价公允,豪讯宇企管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法合规。

(六)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安排

豪讯宇企管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玉侨勇祥投资 500.8% 500.3% 自完成增资扩股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限售36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 - 26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股份 2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注1:发行人无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

注2:发行人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6,44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亦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情形。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167.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为14.60元/股。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39.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6.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52.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8.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3.03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3,694.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72.5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0,555,945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01,672,915,000股。根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认购倍数6,904.5475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1,033.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6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05.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有效申购倍数为4,057.26032倍。

根据《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4,810,018股,金额为362,226,262.80元,放弃认购数量249,482股,金额为3,642,437.2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610,500股,金额为388,513,300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49,482股,包销金额为3,642,437.2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438.2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容诚验字[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 433.02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1.14万元

注:1、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2、发行费用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5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7,582.85万元。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82元/股。(按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0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2〕215Z001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具体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招股说明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容诚专字[6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已对 2022年1-9月业绩进行了预计。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查阅招股说明书。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508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0684046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本公司自2022年9月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蔡晓涛

其他项目组成员 黄萌、吴娇、杨帆、李喆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卞大勇、蔡晓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了瑞玛工业(002976)、芯朋微(688508)等IPO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了世嘉科技(002796)、瑞玛工业(002976)、莱克电气(603355)、禾盛新材(002290)、拓普集团(601689)等IPO及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实际控制人石章琴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所持股份的承诺

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昌旭企管还承诺:

本单位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玉侨勇祥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4、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三、张光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陶牧、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影响承诺效力。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豪讯宇企管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单位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鸿日达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除息、除权行为,股票收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以及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合称为“各方”)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2、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2)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3)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4)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由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承诺: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按照本预案的内容出具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签署主体承诺:在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通过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相关各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1)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2)股价稳定措施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30%;(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但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股价稳定措施之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的30%。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但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王玉田、石章琴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王玉田、石章琴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且将在其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其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王玉田、石章琴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薪酬,相应款项作为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除王玉田、石章琴之外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除王玉田、石章琴之外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将在其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其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该等人员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如有)、薪酬或津贴,相应款项作为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如有新晋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本稳定股价预案。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1、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加强

现有产品种类及服务类型拓展、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严格募投项目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对此,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创新,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扩大经营业务布局,不断开拓新的客户及市场。同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高营运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的行使,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公司将完善日常的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等方式,提升公司各部门协同运作的效率。公司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在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严格依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有望快速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形成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监督的权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合理可行的措施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发行人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承诺

若因东吴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东吴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国浩律所承诺

若因国浩律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审计及验资机构容诚所承诺

若因容诚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容诚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若因中水致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水致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他与鸿日达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鸿日达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在与鸿日达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除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不会开展其他与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对鸿日达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鸿日达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无论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鸿日达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鸿日达均有优先受让、使用的权利。

5、本人若拟出售与鸿日达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鸿日达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本人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鸿日达的条件不逊于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6、若发生上述第4、5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鸿日达,并尽快提供鸿日达合理要求的资料。鸿日达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使用权。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鸿日达若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除鸿日达及其附属公司外,本人保证将不从事或投资与鸿日达拓展后的产品和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出现可能与鸿日达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鸿日达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鸿日达来经营;4)其他对维护鸿日达权益有利的方式。

8、本人确认本承诺将适用于本人在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鸿日达及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

9、本人确认,本承诺旨在保障鸿日达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日达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0、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鸿日达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鸿日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就鸿日达与本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鸿日达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如果鸿日达必须与本人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鸿日达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鸿日达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鸿日达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人优于给予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鸿日达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鸿日达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鸿日达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日达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鸿日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鸿日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12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对于鸿日达或其子公司在首发上市前未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鸿日达或子公司补缴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鸿日达及子公司因未缴纳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鸿日达及子公司就此承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鸿日达及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如鸿日达及子公司因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直接和间接损失或因此产生相关费用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鸿日达及子公司就此承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鸿日达及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二、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为王玉田、豪讯宇企管、石章琴、陶牧、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玉侨勇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周三。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发行人直接股东承诺

除王玉田、石章琴、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已声明相互之间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本人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通过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价格异常的情况。

(4)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5)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6)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7)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发行人间接股东承诺

除王育林、向卫华已声明与王玉田、石章琴之间关联关系以及除玉侨勇祥投资合伙人、间接股东已声明的在玉侨勇祥投资的直接/间接出资关系外,豪讯宇企管以及玉侨勇祥投资的直接、间接出资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本人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通过本企业/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价格异常的情况。

(4)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5)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6)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7)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其未能履行其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除遵守其在相关承诺文件中已约定的约束措施外,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2)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本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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