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被证监会发出异动的是那只股票?

    承接前一交易日强势,昨日(10日)A股继续强劲反弹。沪深股指涨幅均高达4%以上,沪深300指数涨幅高达逾5%,创业板指数则继续实质性涨停。剔除ST股和未股改股,两市近1300只个股涨停。对此,分析机构称,市场仍然需要时间休养生息、恢复元气,但是最困难的时刻已经过去。

    国家队救市第五天,大盘周K线留下长长下影线,与上周比较指数上扬近200点,涨幅5.18%,暴跌态势被彻底扭转。

    中证500期指IC1507涨9%,继周四涨停,周五开盘,IC期指主力合约再度高开高走,有再次冲击涨停的势头。

    利好消息进一步扩散。中航工业集团副总经理吴献东透露,已初步筹集了数十亿资金护盘,并将重点关注航空业务相关股票,近两日合计增持AH股金额接近2亿元。

    由于周四行情大反弹,前期停牌“护盘”的上市公司大批量复牌。当天复牌公司在60家左右。

    反攻态势极其强悍。两市超1200只个股涨停,未停牌个股全部上涨。绝大多数板块涨幅超9%,涨幅最小的银行板块涨幅也超4.5%。

    沪指突破3900点,涨幅超5%,接近120日均线;深成指收复12000点,涨幅接近4.5%;创业板重夺2500点,在涨幅4%位置上下小幅调整,也接近半年均线。

    业内人士分析,周四,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公安部等进一步表态和介入下,A股终于迎来了“A股保卫战”的首次“大捷”。在连续经历了“千股跌停”之后,股民终于体验了一回“千股涨停”。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和市场的流动性危机目前均已得到缓解。

    机构指出,如果周四报复性反弹还不能让投资者心安、还认为又是一日游反弹的话,那周五两市在四大利好持续加码推进下,再次报复性反弹,则可大大打消投资者对大盘的担忧,而市场也在多方吹响围剿集结号下,恐慌情绪将彻底得到修复。

    安信证券高善文表示,目前市场最恐慌时候已过去,正转入以区间整理为特征的灾后重建,市场似乎仍处于牛市格局,但是否恢复强势上涨不明确。

    维护股价的行动仍在升级。昨天中午,北方稀土、五粮液、陆家嘴、北部湾旅、深振业A、恒天天鹅、沙河股份、深南电A等大批公司发布了不减持、择机增持等一系列维护股价稳定的措施,中航动控、远兴能源、太钢不锈、*ST凤凰、尚荣医疗、亚泰股份、卫士通、北斗星通等公司公布了大股东或高管的增持计划或增持情况。

    市场传闻IPO暂停有了时间表。多位知情人对媒体表示,IPO事实暂停或将延期半年。

    华泰证券表示,密切留意A股再次进入疯牛的状态,呼吁监管机构出台限制配资比例和渠道的政策。

    沪指昨天人气火爆,继续大幅拉升,盘中一度上摸至3959.22点,截至收盘,沪指涨4.54%,报3877.80点,创业板指涨4.11%,两市逾千股涨停,仅7只股票下跌,合计成交不足1万亿。

    广州万隆认为,目前国家队护盘资金强力托盘,短期市场信心提振仍需消化转换过程,只有赚钱效应之下的场外资金重新大幅进入A股,才能形成良性发展;因此虽然政策底明显,但是短期信心修复仍需要时间。随着复牌公司增加,多空将继续鏖战,盘面或有震荡反复。

    申万宏源表示,经过一轮惨烈的去杠杆和流动性短暂危机之后,随着救市资金的有序入场、短期的市场估值逐步回归、停牌公司增加、IPO暂缓、鼓励上市公司增持等措施,股票市场流动性迎来了从枯竭到短期均衡的状态。去杠杆方面,截至7月8日,两融余额大幅削减至1.46万亿,占当前市值比重约为2.8%;场外配资调研结果显示,高杠杆部分基本已经去除掉,保险机构、券商机构由于救市需求仓位偏高。市场仍然需要时间休养生息、恢复元气,但是最困难的时刻正在逐步过去。文/本报记者

    证监会发言人称 恶意做空是指跨期现市场操纵 “检查情况有个过程”

    沪深A股经历了起死回生的一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备受市场注目;而打击恶意卖空成为各方关切的内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跨市场和跨期现市场操纵就是恶意做空。

    在回答关于公安部进场检查进展时,邓舸表示,“检查情况有个过程”,公安部正在排查恶意做空A股有关情况,有新进展会及时向大家汇报。

    据了解,7月9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赴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针对近期境内证券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随后公安部发布信息,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两位副部长参与到此次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规格之高极为罕见。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严密防范、依法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涉嫌犯罪的线索,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处理,全力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公安部已经针对涉嫌恶意做空大盘蓝筹的十余家机构和个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天还表示,截至9日,两市已有655家公告了增持回购计划,积极维护股价稳定。

    近期,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制定维护股价稳定的方案,举措包括大股东增持、董监高增持、公司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相关方案应尽快公布,并通过交易所平台向投资者介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股价稳定、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

    邓舸在回应媒体提问时还表示,近期没有新股发行,但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不停止,同时相关融资公司数量、金额将大幅减少,至于更具体的内容,他则没有透露。

    另据了解,证监会还将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审核工作透明度,拟在审核环节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审核反馈意见予以公开。其中,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的披露方式是,自7月20日新受理的,于正式受理后在官网公开;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反馈意见的披露方式是,自7月20日新受理的,于出具反馈意见的当周五在官网公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反馈意见在交易所网站公开,公开方式由交易所公布。

    新华社电(记者 姜琳)继中国信达、东方资产声明不减持后,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其余两家华融资产与长城资产10日也表示,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将不减持所持有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记者10日还了解到,东方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增持控股子公司东兴证券股票100万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均表示,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公司决定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并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增持。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表示,东方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理中心已增持其控股子公司东兴证券股票100万股,约占东兴证券已发行总股份的0.04%。鉴于近期东兴证券股价受市场非理性下跌影响出现了较大波动,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并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的价值判断和对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信心,东方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三个月内将视股价变化情况,择机继续增持东兴证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东兴证券已发行总股份的2%。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是经国务院批准,为集中化解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立的国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中国信达已于2013年在香港挂牌上市,华融资产也于近日正式申请在香港公开上市。2014年,四家公司实现利润均超百亿元。

    在中国股市经过了波澜壮阔的两周后,一些国际投行发表了对A股的看法。

    瑞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股市动荡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较为有限。首先,虽然过去三个季度中股票占比显著上升了约6个百分点,但其在居民金融财富中所占比重仍仅为20%,远小于占比54%的存款。如果再加上存量住房,股票占比将进一步降至12%-13%。过去一段时间股市大幅上涨后,消费增速并没有明显加快,因此相应地,股市大跌对居民消费的拖累可能也比较有限。

    股市大跌对国内融资的拖累不宜夸大。虽然决策层积极推进直接融资,但股票在实体经济融资中占比仍然较低。2014年股票融资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仅为2.6%,今年1-5月也只升至4.2%,这表明我国金融体系仍然是银行主导、股市的直接影响较低。

    目前阶段,股市大跌不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对股市的直接敞口较大,的确会受到较大冲击。但二者总资产仅占金融体系总资产的约5%,且拥有央行流动性背书的证金公司可以随时为证券公司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股权质押等形式对股市存在一定的敞口,但规模较小、仅占其总资产的1%~2%。

    此外,银行入市资金通常属于优先级、并受严格的风控措施的保护。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张智威:德银认为,中国政府在稳定资本市场上的执行力要强于欧洲和美国,例如,在需要的时候,央行可以很迅速地向银行或证金注入流动性来支撑市场,而无需重重审批。

    近期国内市场利率保持平稳,而且政府一直严密监测着各大型金融机构的多项数据情况。2015年7月8日的保证金贷款总额已从6月18日的峰值人民币2.26万亿元降至1.45万亿元。从国务院会议以来,本周这一数值平均每天下降1500亿元。按此速度,预计7月14日保证金贷款总额将降至1万亿元以下,回归到2014年12月的水平。

    标准普尔信用分析师廖强:“此次市场动荡检验了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这些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遭到削弱。但是,它们较低的财务杠杆(这也是它们信用状况的主要支持因素之一)不会受到影响。”

    标准普尔认为,至少目前来看,中国股市大幅下跌对金融体系内其他部分和整个经济体的辐射风险仍然可控。这是因为中国证券公司的财务杠杆保持在健康水平以及融资和流动性风险较低。文/本报记者 程婕

    新华社电(记者 杜少军)在本轮大幅震荡市况中,1400多家上市公司同时处于停牌阶段,可谓史无前例。值得注意的是,复牌潮也渐露雏形,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保持冷静至关重要。

    毋庸置疑的是,市况因素是形成停牌、复牌,潮起潮落的最主要因素。可以说,在大幅震荡市况中,面对飞流直下的股价,停牌无奈地成为了不少上市公司避险的首选项。而同时,这又是投资者最为期待的利好。

    目前来看,大面积停牌潮会慢慢退去,复牌潮会愈演愈烈。截至10日收盘,当日复牌的62只个股全部封在涨停。究其缘由,一方面是管理层救市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市场信心有所修复;另一方面,前期股价大幅下跌,非理性踩踏严重。因此,市场出现整体报复性上涨之后,复牌股时点把握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对股价非理性下跌的修复后,市场或将去芜存菁、回归理性。目前来看,剔除大部分公司因股价大幅异动而临时停牌外,“拟筹划重大事项”“非公开增发”“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并购”等停牌理由占绝大份额。如果剔除市况因素,这些理所当然应视为利好因素,或多或少对股价有着正面作用。而如果在大幅震荡市况中仓促停牌,或者停牌筹划事项不及预期等偏空因素往往会被放大,甚至成为股价“黑天鹅”。因此,剔除停牌事项是否具有实质性利好等因素,市况也就成为关键因素之一,同样需要密切关注。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思特威 证券代码:688213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一、《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特威”“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激励

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990.965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

股的 2.4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58%;预留 209.0347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52%,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4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6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不含思特威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12 元/股。在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和首次授予价格,且不低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

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中的较高者。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

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4%、33%、33%;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4%、33%、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60%

第一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3%。

第一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二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3%;

第三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7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思特威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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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思特威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

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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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2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思特威 指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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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

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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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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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66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思特威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同时,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

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

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

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

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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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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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990.965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2.4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58%;预留 209.0347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52%,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4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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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 草案公告日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63 人) 677.% 1.6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

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

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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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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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含)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不含)后授予完成,则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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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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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12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7.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上市尚未满 60 及 120 个交易日。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和首次授予价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四)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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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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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在职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

职期限。某一激励对象在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无论何种原因不在职

(已离职或退休),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60%

首次授予 第一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的限制性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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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及 第二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在 2022 年 9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前授予的 第三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预留限制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3%。

第一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在 2022 年 9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二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3%;

制性股票 第三个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7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事宜。若任一归属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A”“B”“C”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的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 CMOS 图像传感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作

为致力于提供多场景应用、全性能覆盖的 CMOS 图像传感器产品企业,公司产

品广泛应用在安防监控、机器视觉、智能车载电子等众多高科技应用领域,并向

更加智能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

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

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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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设定了 A、B 两级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A 目标为 2022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低于 15%、56%、123%、212%。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

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

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

属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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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思特威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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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思特威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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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

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

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

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

年 7 月 2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

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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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股价:47.55 元/股(公司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60%、18.33%、19.70%(分别采用万得全 A——指数代

码:881001.WI 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990.9653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1,503.01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

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

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8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

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 2022 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

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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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

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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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

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而被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被调整职级或者考核不合格;

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证监会执法概况、基金行业法律规制
1:证监会对拒绝、阻碍其调查的,可以给予最高100万的罚款。
[‘正确’, ‘错误’]

2: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针对的债券品种包括( )。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债券’]
答案:添加微信查看全部答案

3:以下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有( )。
[‘对敲’, ‘对倒’, ‘抢帽子’, ‘虚假申报’]
答案:添加微信查看全部答案

4:下列行为属于“老鼠仓”行为且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为250万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成交额达3000万元’, ‘做“老鼠仓”亏损,但去年刚因为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 ‘出售未公开信息,购买该未公开信息的人获得违法所得75万’]
答案:添加微信查看全部答案

5:发现某只股票的股价异动时,下列哪些行为可能存在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
[‘打电话给上市公司董秘询问’, ‘让助手给上市公司证券代表发微信求证’, ‘在调研时当面向上市公司副总了解’, ‘查询上市公司公告’]
答案:添加微信查看全部答案

6:在“老鼠仓”案件中,“只要自己没有交易、也没有获利,就可以免责”。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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