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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卡倍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一) 卡倍亿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卡倍亿”)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规定及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
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并在中国大陆二十大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
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长春、武汉)开设分所,并在香港、深圳前海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在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
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才,
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
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
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1、章晓洪,法学博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和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2、劳正中,法学、英语双学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3、马茜芝,法学硕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3年1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
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
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查验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编制了
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
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
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和规
范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
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
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
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
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开展相关
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两千小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卡倍亿有限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协电气技术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新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卡倍亿的控股股
新协有限指宁波新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协电气指宁波新协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KBE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
协成电子指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
香港纽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
Limited),卡倍亿的历史控股股
东、林光耀投资的一人公司
成都卡倍亿指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本溪卡倍亿指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纽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纽硕电气指宁波纽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新硕指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卡倍亿铜线的控股子公司
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硕绝缘材料有
限公司、宁波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卡倍亿铜线的全资
新硕进出口指宁波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新硕材料指宁波新硕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接插件总厂指宁海县接插件总厂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381万元人民币普通股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立信所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修订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审计报告》指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尾数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
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 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
性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
和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批准
年度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填
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
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 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
定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 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
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 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
订的议案》、《关于修订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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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2019年3月4日向
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卡倍亿卡倍亿卡倍亿.cn卡倍亿卡倍亿卡倍亿卡倍亿.cn卡倍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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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协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56840,企业法人成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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