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携带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108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

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实时直播,免费坐享他人投资并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商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包括选手管理、赛事宣传、场地租赁及搭建布置、设备租赁及购置、主持人聘请、赛事举行、后勤保障以及节目拍摄、制作、直播、轮播和点播等),双方还约定合作赛事的执行费用总计11,700,704元,耀宇公司承担8,200,704元。

耀宇公司在20151月至2月期间举办涉案赛事,赛事分为预选赛、决赛。20151月举行120场预选赛,该阶段各参赛队伍通过互联网及计算机进行比赛。通过预选赛,名次靠前的和其他受邀参赛队伍集中至上海,于201525-9日参加在耀宇公司提供的比赛场所进行线下主赛事即决赛。在上述赛事进行期间,耀宇公司通过火猫TV网站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同时,耀宇公司还授予虎牙独家直播/转播的权利(除火猫TV外),并收取授权费用60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耀宇公司指控斗鱼公司在201516-28日期间共播出了80场涉案赛事预选赛阶段的比赛,而斗鱼公司辩称仅直播了8场预选赛。2015115日耀宇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约1小时的时间内,斗鱼公司同时直播了DKTongFuHGTInv之间的2场比赛,还预告在当日将另外直播4场比赛。

耀宇公司认为,斗鱼公司未经授权,截取赛事画面实时直播涉案赛事,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耀宇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211,000元(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1,000元);3、在《新民晚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一、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1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斗鱼公司在“斗鱼”网站(网址为)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对耀宇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须连续保留十日,声明内容及所在页面位置、占页面面积比例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通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斗鱼公司承担;三、驳回耀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斗鱼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斗鱼公司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可为,其涉案行为法律未规定不可为,应当为法律所允许。法院认为,自由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内涵,是对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的基本需要和追求,但竞争的自由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公平是对于自由竞争的伦理规范,是对竞争自由的适度规制和矫正。市场竞争不能放任自流,无序的自由竞争同样会损害资源配置的效率,公平、正当、有序之下的自由竞争才是健康的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由于市场竞争的开放性和激烈性,必然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管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对各种行为方式都作出具体化和预见性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一般规定对那些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斗鱼公司的涉案行为正当性问题亦应以此为基本标准来进行评判。斗鱼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斗鱼公司提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为,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斗鱼公司认为其只是通过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再配上自己独创性的评论在网上播放,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不是直播或转播。而且游戏厂商也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任何一个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或旁观者,都可以对游戏比赛情况进行评论报道。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电子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游戏直播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各平台通过组织运营转播游戏比赛来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络用户流量,增加网络用户粘性,同时亦以该平台为媒介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因此,网络游戏比赛的转播权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是其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提升网站流量和知名度的经营项目之一。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耀宇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网络游戏赛事如同体育竞赛,同样需要组织者投资、策划、运营、宣传、推广、管理等等。本案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约定耀宇公司获得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权独家授权,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包括选手管理、赛事宣传、场地租赁及搭建布置、设备租赁及购置、主持人聘请、赛事举行、后勤保障以及节目拍摄、制作、直播、轮播和点播等),承担执行费用等等。耀宇公司一系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其有权对此收取回报,通过视频转播赛事增加网站流量、扩大提高广告收入、提升知名度、加强网络用户粘性,使直播平台经济增值。因此,网络游戏比赛视频转播权需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是网络游戏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做法,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一般商业规则,亦是对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规则,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斗鱼公司转播涉案赛事画面,虽然斗鱼公司在转播过程中自配主播点评,但是其所转播的还是耀宇公司所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斗鱼公司自配的主播点评也是对涉案赛事的点评,该点评依附于涉案赛事。从在案的证据显示,201511512时直播的比赛中,斗鱼公司斗鱼网站上对DK-TF的比赛有两个直播间,其中主播为“杰出哥”的直播间观众达11.7万,主播为“a”的直播间观众1.4万;HGT-Inv的比赛观众达4.1万。可见,当时斗鱼公司斗鱼网上对涉案赛事的转播所吸引的观众数量已达较大规模。斗鱼公司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耀宇公司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了耀宇公司的广告收益能力,损害耀宇公司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耀宇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耀宇公司合法权益,亦破坏了行业内业已形成的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一审法院认定斗鱼公司直播涉案赛事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斗鱼公司提出游戏厂商也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任何一个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或旁观者,都可以对游戏比赛情况进行评论报道。法院认为,即使存在游戏厂商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亦属于其免费许可的情况,并不表明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旁观者可以未经许可即有权将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转播并商业利用。而本案所涉“DOTA2”游戏系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官方中文网站明确声明涉案赛事是由完美世界主办、MarsTV承办、火猫TV独家转播的国际职业赛事。斗鱼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直播网站,应当知晓如此大规模的知名赛事转播必须经授权许可,仍在明知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独家视频转播权的情况下,从游戏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进行转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陆凤玉、徐燕华、杨馥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州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