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银行借贷利息和手续费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法定利率15.8%,银行信用卡利率18%,是否违规?

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了万用金,到账28万,分期三年还36个月,需要还36万多。

如果客户要求提前还清本金,需要给付本金加3%的违约金一次性结清。

36个月每个月还10200,目前已经还了27个月,还剩余本金加利息(手续费)92000多元。

现在的情况是: 1本人遇到经济困难,难以按照每个月还10200的钱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

之前被催收了一个月,现在打算协商还款。

2客服说没有合同,电子合同没有。

当时放款利率按2笔放的,第一笔0.82,第二笔0.98。

3对方给的协商方案是剩余部分每个4500元,分36期还,共计162000元,(我目前实际的剩余应还本金利息为92000元。

)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两个:第一浦发银行万用金他们的操作有否不合规违法之处。

第二我希望按照协商还款,怎样谈判才最有利?麻烦律师给我回复,有必要我会付费咨询,谢谢。

近日,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

与此同时,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当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这意味着在所有银行的2020年年报中,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需从“中间收入”板块移至“利息收入”板块,将“抽水”不少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数据。

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是否属于利息?

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在业内颇具争议,各家银行在自家年报中对其的归类也并不统一,甚至可以说是有些玄乎。

在这里,我们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为例。

笔者有一份金额为3541.41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假设选择分12期支付,对应的手续费基础费率为0.66%,那么每期需要支付318.49元,包含手续费的23.37元。

换言之,从用户角度来看,手续费和利息虽有字面理解上的差异,但实际起到的作用近似,都代表在透支消费的基础上实打实按月支付所借款项对应的“补偿费用”,且该费用的利率并不算低。

当然,再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类比,则可以理解为,当前许多银行使用的信用卡还款手续费方法,近似于房贷的等额本息法,即每月还固定的本金和利息,每月还贷额相同。

那么为何在房贷中尚且用“本金+利息”的方式,到了信用卡业务中却被包装成“本金+手续费”了呢?

某股份行计财部总经理表示,一些银行将分期手续费默认是银行卡手续费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利息收入,以此优化中间业务收入数据。

事实上,透过招商银行历年发布的年报亦可以印证上述说法,比如最初没有手续费的概念,主要以“信用卡利息收入”来统计,2005年开始引入涉及“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分期手续费”概念,2015年其年报明确表示“对信用卡持卡人分期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非利息收入调整为利息收入”,但随后的2018年、2019年会计科目分别又做了两次不同的调整,2019年归位于“非利息净收入”之中。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除招商银行外,光大银行、

也均从2019年起,对信用卡现金分期收入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其从手续费收入分类转至利息收入,并重述了相关财务指标。

分期手续费为何在利息与非利息间来回变动?

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在不同会计科目间摆动,一方面,源于原先银行业内并无统一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因为部分银行将其归于非利息收入后,不仅能满足银行内部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也意在提高该行在二级市场的估计价值。

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所属会计科目的调整,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厦门国际银行投行与资管部分析员任涛认为,会计方面的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非是颠覆性的变化,特别是目前已将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纳入利息收入的银行,影响可控。但同时他也表示,“信用卡分期收入纳入利息,意味着信用卡定价和贷款利率一样,都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管控。在资产端统一采用年化利率,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端定价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到LPR考核和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大部分银行目前仍将分期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导致信用卡中心的业务人员有非常大的积极性从事分期业务。分期收入口径转为利息收入后,对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所冲击。但这一调整回归事物本质,长期看对信用卡是好事,业内也将更理性的推广分期业务。

消费信贷风口由松变紧?

迈入2021年,我们发现,监管对于消费信贷的把控趋严,从之前的鼓励消费转变至“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其中专栏四《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提到,“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

“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显现上升苗头”。

不久前,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从监管部门发布的种种信息来看,监管侧意在“纠正”或“填补”此前遗留的监管空白,避免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过热的现象,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会严重遏制行业发展,事实上,未来国内消费金融发展仍大有可为,中银研究预测,“十四五”时期,居民消费贷增速有望保持在12%至14%的稳定区间,而以持牌机构为代表的市场参与者,也将愈显“马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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