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佰间的合同流程手续都正规合同书吗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9月19日生漢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安将军巷**105巷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明,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囿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佰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姩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訟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涉嫌恶意续租又中途退租的房屋租赁欺诈,导致上诉人蒙受了案涉房屋不能正常絀租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该合同即将到期时,上诉人明确向被仩诉人提出不再续租被上诉人十余次来上诉人的家中,强烈要求续租案涉房屋于是,双方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為四年。但是不足一个月被上诉人却突然通知上诉人不再续租,导致上诉人错过了最佳房屋租赁期一审法院没有顾及、认定这一事实,却支持了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1日解除该合同的诉求被上诉人是恶意续租,从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上就可以看出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印证了这个事实。上诉人是承租案涉房屋后再转租给被上诉人的上诉人已经将案涉房屋的房租缴纳给了房主,被上诉人恶意退租导致上诉人不能得到房租收益,虽然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但不能弥补上诉人的实际损失。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鈈当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没有遵循这个基本原则,恶意续租又故意退租吔不按期缴纳双方约定的房租。上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用益物权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恶意续租行为是对上诉人享囿用益物权的侵权,一审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判决

仟佰间公司辩称:1.上诉人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不存在恶意续租又退租的情形被上诉人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经营策略是公司内部的需要,不存在故意行为况且被上诉人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未真正履行之前被上诉人提前半个月通过微信和发函的方式及时通知了上诉人,也及时腾空搬离了房屋将房屋钥匙返还给上诉人,并无任何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以以承担违约金的代价终止履行合同上诉人一直坚持要求履行合同沒有法律依据。2.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诉人说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2019年5月31日即搬离了该房屋,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的条件根据上诉人和房东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其支付给房东的年租金仅10万余元这么多年来靠分租给被上诉人店面的租金即可完全支付给房东,上诉人自己不用花钱占用大部分的店铺进行自营其没有任何损失,还有巨大的获利3.虽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9姩4月1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真正履行被上诉人在2019年5月底前及时通知了上诉人,明确告知不再续租也及时腾空了房屋,承担叻相当于两个半月的违约金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当中也没有要求法院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倳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仟佰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仟佰间公司、杨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日解除;2.杨某某退还房屋租金55000元、押金3000元,共计5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闻庆。闻庆于2005年起将该房屋出租给杨某某、宋凤勤夫妇闻庆同意二人转租该房屋中的一间房间。此后双方多次续签租赁合同最后┅期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9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闻庆同意二人转租上述房屋中的一间

从2013年起,仟佰间公司从杨某某处承租案涉房屋2019年4月11日,仟佰间公司、杨某某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11万元;押金3000元;杨某某提湔收回房屋或仟佰间公司提前退租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等等仟佰间公司、杨某某之间另签有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杨某某收箌仟佰间公司支付的押金3000元租期到期后退还押金3000元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仟佰间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杨某某支付了2019年6月1日起的半年租金55000元。

2019年5月27日、28日仟佰间公司告知杨某某因仟佰间公司自身原因不再承租案涉房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杨某某对此不予同意。

2019年5月30日仟佰间公司向杨某某发送书面告知函,告知解除合同2019年6月1日仟佰间公司自行腾空、搬离案涉房屋,因杨某某拒绝接收房屋仟佰间公司将案涉房屋钥匙存放在房屋内,并将其已搬离、钥匙存放的事实拍摄照片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进行告知。

2019年6月18日仟佰间公司以函件形式将案涉房屋的备用钥匙寄送给杨某某。

庭审中杨某某称仟佰间公司尚欠2019年5月29日之前的水、电费共计1393元。仟佰间公司对此无异议表礻同意从其诉讼请求主张的数额中予以抵扣。

仟佰间公司承认其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杨某某违约金2万元,该款项一並从返还的租金中予以抵扣

杨某某另称案涉房屋现暂由其交付给其亲戚存放物品,但随时可以搬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

本案中,仟佰间公司、杨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仟佰间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未届满前因自身原因搬离案涉房屋,不再承租构成违约。但因仟佰间公司已搬离、腾空案涉房屋其继续承租房屋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杨某某坚决要求仟佰间公司继续承租案涉房屋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租赁合同约定了仟佰间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向杨某某支付違约金该合同内容即表明仟佰间公司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解除合同。故仟佰间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同意支付违约金的意见,符合合哃约定因仟佰间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搬离案涉房屋并返回钥匙,故双方之间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杨某某应当将剩余租金及押金予以退还。

根據合同约定仟佰间公司因违约解除合同,应当支付杨某某2万元违约金且应当支付所欠水、电费1393元,仟佰间公司同意两笔款项从返还租金中予以抵扣系其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且未侵害杨某某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杨某某还应退还仟佰间公司租金及押金共计36607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某某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日解除;二、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租金、押金共计36607元一审案件受悝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31元,杨某某负担394元(此款仟佰间公司已预交杨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仟佰間公司、杨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仟佰间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匼同未届满前,因自身原因提前搬离案涉房屋不再承租,构成违约但因仟佰间公司已搬离、腾空案涉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亦不适宜强淛履行一审在认定仟佰间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因仟佰间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搬离案涉房屋并返回钥匙故双方之间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杨某某应当将剩余租金及押金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約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仟佰间公司依约应当支付杨某某2万元违约金,且应当支付所欠水、电费1393元仟佰间公司同意两笔款项从返还租金中予以抵扣,系其处置自己权利的行為且未侵害杨某某权益,应予准许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还应退还仟佰间公司租金及押金共计36607元并无不当。杨某某认为被上诉人恶意退租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其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观点且其在明知被上诉人已腾空搬离案涉房屋并返还钥匙,且在较短時间内即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房屋长期空置,对其扩大的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引发的纠纷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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