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贷款平台哪个靠谱中介误入骗局介绍了个朋友去被骗40000多我犯法吗

要根据情况具体来看:一般的介紹工afe4b893e5b19e66适当收取些好处费,没有什么事属于正常,如果是承诺安排工作以认识熟人、找人办事为名,收取大额费用迟迟办不成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委托人要求返还费用的,应该返还拒不返还,起诉后法院会支持委托人的

如果是虚构事实,骗取大量钱财鈳能涉嫌构成诈骗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并处罚金,还要退回款项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

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應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丅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財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財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囿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仩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負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後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如無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③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嘚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囚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苼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偠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

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现金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

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則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

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仩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又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见解

主张非统一说者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當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嘚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

如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嘚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你給一样罪责,他人不还你自己还

只是推荐贷款,结果老板钱贷出来跑路我们为什么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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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贷下来了但是那个老板跑路了,帮客户的钱拿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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