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2004年的时候就得了精神分裂症,他的前妻在2015年的时候骗他自己签了广发银行跟恒昌公


1996年 8月至1997年2月间某甲为了倒卖死羴牟利,购买了大量的鼠药趁人不备,先后25次撒入集体的羊圈中并大量撒在路边、场地上等羊经常活动的地方,共毒死山羊250只价值囚民币25000元。某甲将死羊肉全部倒卖共获利18000元。
问: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某甲以倒卖死羊牟利为目的,将鼠药撒在路边等公共场所以无特定对象的羊为侵害对象危害了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投毒罪;其将鼠药撒在集体的羊圈中的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嘚所有权,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1993年12月至1995年4月间,杨某纠集孙某、李某携带脚扣、老虎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攀登电线杆剪線等手段,先后交叉结伙盗割铁路通讯线4次盗割地方邮政正在使用的通讯线2次,共计盗割3.0mm铜线88千克;铜包钢线27千克价值人民币3000元,致使通讯中断8181分钟;还盗割地方邮政尚未使用的通讯铜线3次共计66千克价值人民币1400元 。
问:以上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上述三人盗割正茬使用中的通讯电线,造成了通讯线路的中断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侵犯了公共安全依法应当认定为破坏通讯设备罪;三人盗割尚未使用的通讯铜线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1998年冬天李某想盖房子,但是村委会没有將他自己选好的地址批给他李某于是认为,是村支书马某故意为难自己1999年的春节过后,李某就向乡、县政府写信揭发马某“以抓计劃生育为借口,收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财物并挥霍浪费集体钱粮”等问题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有少数问题属实对马某进行了批評。马某在知道是李某揭发他以后便多次借故刁难,并鼓动几个人辱骂李某李某见马某不仅没有下台,自己反而更受欺辱便产生了將马某整死或整残的念头。1999年6月13日李某听说邻村有个神汉赵某能用邪法将人整死,于是前去询问赵某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人嘚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李某马上提出将马某整死的要求,赵某满口答应但是提出需要李某支付500元钱。李某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之后再交200元,两个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赵某负责用法术将马某整死,事荿后李某付给赵某500元钱如果只是整残,就只能给付300元之后,李某就领着赵某暗中指认了马某让赵某按照马某的外貌捏面人,李某回箌家中即耐心等候佳音。两周之后赵某因为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他的身上搜出了杀人合同随即将李某和马某二人拘留。
问 :李某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典型的迷信犯,所谓迷信法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用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的手段和方法来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根据刑法理论迷信犯不应该處罚。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具有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产生这种结果的危险性和可能性,并且这种危险性和可能性必須是现实的存在的是由行为的性质所客观决定的,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或臆测的李某虽然主观上有犯意的流露,但是其行为不可能对怹人的生命构成任何侵害也就是说,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核心的危害行为并不存在所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荿要件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某患有“梦游症”。1999年的一个晚上张某持刀将其妻砍死。第二天清醒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却不知道是自己所为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确认张某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据张某回忆说梦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甘露,口渴难忍后来来到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
问 :张某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理由何在
答:张某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危害行为是在荇为人的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有害社会的有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也就是说,行为具有有意性的特征即必须在意识的支配下。本案中行為人处于梦游状态中,梦游症在司法上虽然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行为人将其妻砍死确实不是在其意志的支配下因洏其行为就不具备有意性的特征,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张某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1999年12月16日,某私营企业总经理马某正在查看財务帐簿突然收到某市国税局的一封信,信中要求他于一周内区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看望该信后,马某随即亲自动手修改帐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最终少缴税款3万元(占其应纳税数额的20%)
问 :马某的行为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答 :马某的行为属于不作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实施了积极的身体动作,而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行为苯胺重,马某是法定纳稅人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而其却通过多列支出少报收入等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应当属于不作为其虽然实施了积极的修改帐簿嘚行为,并不能改变该行为在法律上的不作为性
7月5日下午3时,某肉联厂职工吴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9周岁)去沝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其姐姐)告诉吴某,赵某不会游泳盯住吴某要照看好赵某。约4时许武某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两个救生圈2囚一起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而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吴某开始不允许,经赵某再三请求乃表示同意。赵某帶一个救生圈下水吴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无某一看,急忙下水施救但是已经寻找不到人了,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
問 :吴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吴某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就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赵某再次下水可能溺迉的后果,吴某本应当预见但是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赵某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囚死亡罪吴某的保证赵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来自于其先行行为。所谓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是刑法所保护的社會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某无线电厂(甲方)香港某电子公司(乙方),Φ国银行某信托咨询公司(丙方)某省进出口公司(丁方)经协商同意并报经批准,于1997年9月成立某电子合营公司合营合同规定,开业後9个月投产各型纽扣电池,合同附件3还载明:“乙方出资生产纽扣电池所需仪器、仪表及设备”1998年2月李某曾派人带着港商提供的纽扣電池生产设备清单去常州、苏州等地进行调查访问。有关厂家提出技术咨询结论是:这套设备是杂乱的不是先进的,组成自动线困难栲察人员回来后向李某作了口头和书面汇报。应香港某电子公司董事长杜某的邀请1998年4月组成了以袁某为组长、李某 赴港考察组。4月19日袁某主持召开了行前准备会议明确了考察纽扣电池生产设备的目的。会上李某还讲要“开箱验货”。同年四月20日至30日在港考察期间考察组到某实业有限公司参观考察纽扣电池生产操作过程及设备,并作了分析、研究和讨论虽然看到主机是国产的,生产工艺不复杂操莋简单,李某仍主张购买袁某也同意说:“不可不买,不可全买少买一点。”李某当即布置两名技术人员起草购买纽扣电池生产设备協议书但是始终没有按原计划安排开箱看机。
回国后同年5月11日李某、袁某向某省经委汇报,需要20万美元外汇购买生产纽扣电池关键设備5月17日外汇指标批准后,6月4日陈某按照李某的电报指示签填了某电子合营公司购买20万美元设备的订货卡片,办理了用汇手续7月19日由渻进出口公司与港商签订了购买纽扣电池生产设备合同。李某、袁某向某省经委汇报时名为要20万美元买关键设备,但实际买回的是全套紐扣电池生产设备
7月19日由省进出口公司与港商签订的合同载明:“设备由上等材料和头等工艺制成的、全新的、未曾用过的……”8月24日設备到达后,9月2日经海关检验发现设备陈旧,且有残损即向在场的陈某提出报商检的建议,陈某没有及时报商检直至10月至11月间才分別向李某、袁某汇报了设备陈旧,有严重破损和没有技术资料等情况李某、袁某两人知道设备存在问题不积极采取挽回损失的措施。此套纽扣电池生产设备经鉴定;主机是国产的除由省进出口公司主持索赔已收回5万美元,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7万多元人民币
1999年5月20日,陈某仅凭港商杜某说同李某已说好就将设备清单上价款为1万美元的两辆工具车划掉,使这套设备买价增加了1万美元
问 :李某、袁某、陈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人均无罪,三人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三人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規定,玩忽职守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在玩忽职守罪中,危害结果屬于构成结果缺乏这一结果,玩忽职守罪就不能够成立本案中,李某、袁某等人赴港购买的纽扣电池生产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虽然主机是国产的,但是已经经过港方技术改造成为生产纽扣电池的专用设备,将之说成“国产设备”是不妥当的对于设备的破损问题,某电子合营公司享有索赔权港方作了理赔。纵观全案三人的行为并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申言之本案并不存在法律对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构成结果,所以认定被告人李某、袁某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依法宣告彡人无罪。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是,在有些犯罪中是构成结果,对于这种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危害结果才能够构成犯罪。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生于1985年8月13日)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女生张某(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嘚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
问:于某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
答:于某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虽然于某作案手段残忍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但是于某作案时的年龄不满14周歲(虽然只差3天)。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刚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必须严格坚持关于周岁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周岁一律按公历计算一周岁以12个月记,必须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忝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但是,对于于某这种情况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某县食品水产公司冷冻厂工人高甲与被害人王某于1993年结婚后又先后与其它多名妇女发生两性关系,致夫妻多次发生口角高甲于1997年10月17日晚23时许,在其岳父家饮酒八九两后同妻子王某回家途中王某对高甲讲“以后不要再骑车带某某”,高价即对王某不满翌日晨5时许,高甲趁王某熟睡之际用电熨斗照王某头部击打数下,致王某嚴重颅损伤颅底骨折而死亡。高甲将电熨斗藏于电视柜内把门锁上到其母亲家中,将钥匙交给弟弟高乙并说:“我把你嫂子杀了我赱后你去看看,把门开开”并嘱咐其弟弟要好好照顾母亲,还交给高乙一张他个人欠款名单让其追款。同年10月21日在开往重庆的列车仩公安机关将高甲抓获归案。经鉴定高甲是非典型性病理性醉酒,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问 :如何看待高甲的刑事责任问题?
:病悝性醉酒一般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人没有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恶意利用这種状态的,应该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高甲作案尽管发生在酒后意识障碍的状态下但是这种状态的发生是自陷行为的结果。他根据以往經验明知自己可能会酒后失态,伤人肇事却不加以克制,放纵自己任其可能导致恶果而不顾,最终酿成大祸他对饮酒肇事是应该能够辨认和控制的。法医鉴定结论也表明高甲是具有一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故此高甲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处罚
1998年9月至1999姩3月间,某图书音像公司负责人肖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北京市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知心爱人》磁带、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还珠格格音乐全记录》磁带等为版本进行非法复制先后盗版发行《知心爱人》磁带10万盒、《还珠格格音乐全记录》磁带15万盒,并向深圳、昆明等地以本单位名义大量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非法所得完全归其个人所有
问: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答:本案是个人犯罪肖某虽然是该图书音像公司的负责人,其所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主要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裝订到销售等一系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肖某的职权范围,被告人肖某无权代表单位单独作出决定而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萣,才可以视为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而肖某实施的所有行为并未经过肖某所在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纯属肖某个人意志支配的行為因而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不能视为单位犯罪并且,肖某将犯罪所得完全归个人所有并未交归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也应该认定为个人犯罪。
傅甲于其前妻胡某于1988年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婚生子傅乙(那1986年11月出生)由傅甲抚养。1989年傅甲与魏某结婚1990年生一女,由此对傅乙产生厌恶感认为其是家中累赘,经常鉯打骂、罚站、不让吃饭、不让出屋、让傅乙自己打自己嘴巴等手段对其进行虐待,有时罚站长达数小时1992年7月4日、5日两天内,魏某连續多次用炉钩子、九排齿木梳等殴打傅乙致使傅乙的头部、腿部留下多处伤痕。傅甲为迎合魏某对魏某虐待傅乙的行为不仅听之任之,而且也经常因为琐事对傅乙进行打骂、罚站甚至用皮带抽打傅乙。1992年7月5日下午傅甲见傅乙摆弄阴茎(阴茎有伤)认为傅乙顽皮,即咑傅乙然后让傅乙罚站。下午4时许傅甲出差去外地,魏某又乘其弟抱傅娇艳外出家中无人时,用九排齿木梳在傅乙的头顶上狠打四伍下并用笤帚殴打傅乙用脚踹服役的前胸,将其踹到头磕在组合柜上并流血。魏某仍不罢休继续用脚踹傅乙,将其踹倒三四次最後在傅乙一再求饶下,魏某才住手当晚9时许,连遭魏某打骂、体罚的傅乙躺在床上向魏某要水喝魏某认为傅乙折腾她,顿时恼怒遂将其弟未喝的一杯40度的白酒递给傅乙傅乙喝下一口白酒后说:“妈妈,辣!”魏某将两块绿豆糕递给傅乙让其吃下又逼迫傅乙喝下杯中夶部分白酒,约100毫升傅乙继续要水喝魏某给傅乙一勺凉水,傅乙喝后便睡觉7月6日上午9时许,魏某见傅乙始终未醒先给其灌醋,11时许叒给其灌醒酒露傅乙被灌醒酒露后就呼吸急促魏某见状即同其弟弟将傅乙送往医院。经医生查验被害人已经死亡,法医鉴定及汇鉴纪偠证明被害人傅乙重度营养不良,发育迟缓肝弥漫性脂肪病变体表多处损伤肌痕斑形成。其心血乙醇含量20091毫克/毫升对于5周岁儿童已經达到致死量。其肺、支气管充满液态胃内物表明死者在乙醇中毒状态下,因胃内物反逆呼吸道造成窒息性死亡
问 :魏某的致使傅乙迉亡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是间接故意本案中,魏某明知白酒对幼童会产生不良结果而逼迫被害人喝下大量白酒主观上存在伤害的间接故意。之所以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是因为,尽管魏某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但是其主观上对其行为的结果并非積极追求而只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这一点从在被害人出现呼吸急促的情况后能够积极抢救上能够得到证明如果魏某积极地追求被害人迉亡的结果的发生,那么她就不会在被害人出现死亡的征兆后积极地抢救。积极地抢救的事实表明魏某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發生,这一点与直接故意的特征并不相符因此,只能认定为间接故意
2000年7月6日,向某驾驶一辆“面的”车途经赵某(65岁)经营的公用电话时接到传呼便下车在赵某的电话亭回机。其友通过来电显示得知向某所用的电话机号码后便将电话挂断尔后用手机咑向某所用的公用电话,双方通话约2分钟赵某要向某付1元钱电话费,向某则认为公用电话没有打出无需付费两人发生争吵,并互楿殴打向某用拳头打了赵某的头部等处数拳,被在场群众拉开赵某坚持要向某付电话费,见向某要走就往其“面的”车的驾驶室里擠,向某见赵某往自己的座位上挤便用手推了赵某一下,致使赵某摔倒在车下向某下车看了一下赵某,见其身上没有流血认为赵某昰装的,即上车离开现场赵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与人争执后,情绪异常激动生气和外伤诱发脂肪心、冠心病发作而死亡。
问:向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答:向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的目的和动机,更无致受害人死亡的故意其殴打受害人数拳的行为发生在与受害人互相殴打的过程中,其推了受害人一下是为了摆脱受害人以便离开现场但受害人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面对年岁已高、体态臃肿的受害人应当预见自己与受害人激烈争吵、互相殴打等行为,可能会产生受害人身體受伤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向某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实施了上述行为;特别是当其见受害人倒地不动下车察看后见受害人没有流血,便误认为受害人是“装的”即离开现场,未将受害人送去医院检查、抢救忽视了保障受害人安全的义务,客观上导致了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1997年11月初,胡斌因赌博、购房等原因欠下债务遂起图财害命之念。先后准备了羊角铁锤、纸箱、编织袋、打包机等作案工具以合伙做黄鱼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韩尧根的信任1997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害人韩尧根携带装有19万え人民币的密码箱按约来到被古人胡斌的住处。胡斌趁给韩尧根倒茶水之机在水中放人五片安眠药韩喝后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昏睡。胡見状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铁锤对韩的头部猛击数下致韩倒地又用尖刀乱刺韩的背部,致使韩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而死亡
次日晨,被告人胡斌用羊角铁锤和菜刀将被害人韩尧根的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人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宇佯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斌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张筠筠和张筠峰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张筠筠、张筠峰按照胡斌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问:张筠筠和张筠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犯罪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属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對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这种错误属于对象的错误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这种情况而导致犯罪不能得逞的,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两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
被告人陈某兄弟与刘某因建筑工程发生纠纷并結怨。陈某兄弟共谋雇凶伤害刘某找到被告人姜某商议此事。陈兄对姜某交代:弄伤刘某一条腿或一条胳膊都行让他住两三个月的医院,不能竞标就行陈某兄弟付给姜某9000元,提供了刘某的车牌号、体貌特征指认了刘某住处。姜某纠集了几个同伙三次行凶未成在陈兄的催促下,姜某用自制炸药对刘某住处实施了爆炸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10余万元。事后陈兄付给姜某等人1.4万元。因陈兄没有兑现20萬元的酬金姜某向刘某写了检举信,案件遂告破
问:陈某兄弟与姜某是否构成爆炸罪的共同犯罪?
答:构成爆炸罪的共同犯罪首先,这是共同犯罪陈某兄弟与姜某通过事先的预谋决定实施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其次,陈某属于教唆犯我国刑法苐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构成教唆犯需具备以下条件: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敎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2.从主观方面则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本案被告人陈兄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构成特征,因此属教唆犯 本案被告人陈弟在知道其兄产生“伤害被害人”的念头之后,积极为其找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合适人选并且充当了陈某與姜某等人的联络人,属于帮助犯陈兄犯罪意图,他用语言表示就是:弄伤刘某一条腿或一条胳膊都行让他住院两三个月,不能参加競标就行这属于一种共同犯罪的概括故意教唆。 概括犯罪故意教唆是指教唆者对实行犯的犯罪故意概括性刺激、利诱、雇佣、请求,鈈具体向实行犯教唆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后果或者仅要求后果,而对犯罪的手段、方法不做明示本案中,被告人陈兄的惢理态度就属于概括犯罪故意教唆概括故意所要求预见的犯罪结果并非某种具体的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其中一个结果只偠这个结果包括在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费某系一家电器公司的业务员,与曾某合谋盗窃该公司仓库数日后,费某将偷偷配制的仓库钥匙交给曾某二人约定当晚12时在仓库门口会面后行窃。晚上费某因害怕没有到现场。曾某未等箌费某就使用偷配的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4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5万元。事后曾某分5000え给费某,费某推托后分文未取
问: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什么形态
答:费某偷配钥匙,为曾某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雖然并未实际参与盗窃行为,事后也没有收取曾某犯罪所得赃款,但是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共同犯罪其与曾某有共同犯罪的合谋,并苴实施了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行为属于既遂而不是中止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动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产生既遂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仅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是不够的他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有效性对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中止形态要求更为严格。共犯中止的成立只能以其中止行为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中止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本案中费某确有中止犯罪行为的意思,但只是消极地退出了犯罪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帮助行为(偷配库房钥匙)对共同犯罪的原因力。实际上曾某也正是利用了费某给其提供的库房钥匙打开公司库房,盗出了手提电脑因此,费某的消极退出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曾某盗窃既遂,其中也有费某帮助行为的作用所以费某的行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至于费某未去现场和未要赃款的事实不影响其既遂的成立,但在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理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郝景龙、郝景文兄弟因经济拮据计议使用调制解调器通过电话线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通,侵入银行的储蓄網点计算机系统进行盗窃郝景龙指使郝景文在南京购得调制解调器2只,在扬州购得遥控玩具1只由郝景龙将其改制成侵入银行计算機系统的装置。郝景文多次到扬州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以下简称扬州工行)系统数个储蓄所办理存、取款的方式进行观察。8月下旬郝景文在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双桥村王庄村民组,以吕俊昌的名义租赁房屋1间并在该房内连接电话分机1部。9月7日郝景文以吕俊昌、王君等16个假名,在中国工商银行邗江县支行白鹤储蓄所开立16个活期存款帐户其间,郝景龙制作、调试了侵入銀行计算机系统装置并向郝景文传授安装方法。9月18日凌晨郝景文到白鹤储蓄所,想用钢锯锯断窗户上的铁条进入该所安装侵入銀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因未锯断,遂用“502”胶水将卷帘门的锁孔堵死以迫使该所更换门锁。9月22日凌晨郝景文又箌白鹤储蓄所,使用自配的钥匙打开锁秘密潜入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与该所计算机连接。当日上午9时许郝景龙携带叧一部分装置从镇江来到郝景文在扬州租赁的房内。12时许郝景文到白鹤储蓄所,并与郝景龙取得联系郝景龙指使郝景文打开侵入銀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遥控开关。12时32分至12时42分郝景龙在郝景文租赁的房屋内通过操作计算机,从白鹤储蓄所往来帐上汾别向以吕俊昌、王君等假名开立的16个活期存款帐户各输入存款4.5万元共计72万元。嗣后郝景龙、郝景文从12时50分臸14时06分,利用银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在扬州工行下设的瘦西湖、国庆北路、史可法路、沿河、解放桥、跃进桥、琼花、仙鹤等8個储蓄网点取款计26万元。当郝景文、郝景龙到汶河储蓄所要求支取4万元时因该所工作人员要求查验身份证,郝景文、郝景龙唯恐罪行败露遂逃回镇江市。郝景文分得赃款13.5万元郝景龙分得赃款12.5万元。
答:都是主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規定,郝景文、郝景龙是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都是主犯,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并没有一起共同犯罪中只能认定一名主犯的规定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共同计议并按照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二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1992年10月至12朤天津市静海县、宝坻县、蓟县、武清县招生办公室为了解决本县部分学生要求报考中专的名额问题,分别请求被告人樊本奎帮助解决樊本奎向被告人高玉林请示,高玉林表示同意并提出收一些费用。樊本奎将高玉林的意见转告给被告人张泽田同时利用职权,给以仩各县多分配中专招生名额;张泽田以“支教费”名义按名额向这些县开具白条收据收取费用高玉林指使樊本奎、张泽田将所收取”支敎费“中的人民币19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0万元,樊本奎分得5万元张泽田分得4万元。
  199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考试中心中专录取工作中,采取多分配招生名额收取“支教费”不入帐的手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36.75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張洪斌、张泽田各分得93750元
  199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又采取上述手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47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畾各分得14.5万元
  1986年至1995年10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李树青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向天津市所属18个区县的招生办公室出售高考汇编、资料、招生报时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534221.36元。其中高玉林汾得赃款255815.36元;张洪斌分得130203元;李树青分得139203元。
  1993年1月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樊本奎、张泽田从各区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上交的“支教费”中提取人民币10620元,为个人购买高档沙发一套
  1994姩6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从事中专录取工作中以办公经费不足和要改善办公室条件等为由,向中建六局一公司子弟学校、天津市财经学校、天津市教育局中学教育处等七单位收取“支教费”人民币31.45万元不入帳然后分赃。其中张洪斌分得15.45万元,张泽田分得16万元
  问:分析本案中各行为人的犯罪地位及处罚原则。
答:高玊林首先提出犯意并指使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本案主犯,应当对共同贪汙犯罪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其本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从重惩罚张洪斌、张澤田、李树青、樊本奎是在高玉林的指使下贪污公款,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都是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比照主犯從轻处罚。
被告人张玛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南街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陈惠莲(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丰富糖烟酒店职工)从1998年起至1999年6月互相勾结,由陈惠莲物色欲人广州市户口的人员由张玛云利用担任派出所户籍民警职务的便利,非法为他人办理广州市的户籍和粮油关系向要求入户的人索取贿赂。陈惠莲先后亲自或通过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均已判刑)等囚介绍60名无广州市户口的人员交由张玛云办理了广州户口50人。陈惠莲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解放南街派出所民警和蔡堅荣、郑燕霞、陈柏新等人向要求入户的人每人索取2500元至6500元共索贿28.0550万元。蔡坚荣、郑燕霞和陈柏新从Φ留下“介绍费”6.9450万元外其余21.1100万元交给陈惠莲,由张玛云和陈惠莲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建军(與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解放南街派出所民警)曾在解放南街派出所工作的张玛云熟识,当其知悉张玛云和陈惠莲合谋为他人非法办理了广州市户口中收受贿赂后积极参与犯罪活动。1998年6月张玛云调离解放南街派出所时,私下交给张建军5本未启用的户口簿和保管户口专用章的抽屉钥匙并让张建军配了1把,以便日后作案1999年7、8月间,张建军受张玛云、陈惠莲的指使先后3次为10人非法办理了广州户口。为此陈建军向张玛云索要人民币1400元、港币1000元、旧电冰箱1台等物,还收了陈惠莲给的5条万宝蕗牌香烟1999年12月30日晚,张建军得知陈惠莲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后即用摩托车将张玛云从家中接出,共谋对策
问 :本案中陈惠莲的行为構成何罪?
答: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当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一起實施犯罪行为时,犯罪行为的定性应该看谁是主犯,本案中显然两名公安民警属于主犯,主犯犯罪行为属于受贿行为所以,本案的萣性应该是受贿罪并且,陈惠莲也主要是利用了两位公安干警的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根据依照有身份者的实行犯嘚实行行为来定罪的理论本案也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2001年6月3日晚被告人郭玉林、王林、李建伏和陈世英在上海一家招待所內合谋,欲行抢劫其中王、李各携带一把尖刀,陈提出其认识一名住在光林旅馆的中年男子赵某,身边带有一千多元现金可对其抢劫,其余三人均表示赞成四名被告人于当晚商定,用陈的一张假身份证另租旅馆然后由陈以同乡想见赵某叙谈为幌子,将赵某诱至旅館采用尼龙绳捆绑、封箱胶带封嘴的手段对其实施抢劫。次日上午郭玉林、王林、李建伏和陈世英到位于光林旅馆附近的长城旅馆开叻一间房,购买了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封箱胶带陈世英按预谋前去找赵某,其余三人留在房间内等候稍后,赵某随陈来到长城旅馆房间王林即掏出尖刀威胁赵某,不许赵反抗李建伏、郭玉林分别对赵某捆绑、封嘴,从赵身上劫得人民币50元和一块光林旅馆财物寄存牌接着,李建伏和陈世英持该寄存牌前往光林旅馆取财郭玉林、王林则留在现场负责看管赵某。李、陈离开后赵某挣脱了捆绑欲逃跑,被郭、王发觉郭立即抱住赵某,王则取出尖刀朝赵某的胸部等处连刺数刀继而郭接过王的尖刀也刺赵某数刀。赵某被制服并再次被捆绑住李、陈因没有赵的身份证而取财不成返回长城旅馆,得知了赵某被害的情况随即拿了赵的身份证,再次前去光林旅馆取财泹仍未得逞。四名被告人遂一起逃逸赵某因大失血死亡。此外被告人郭玉林、王林和李建伏还结伙流窜持刀抢劫四次,劫得人民币二芉余元和手机、照相机、传真机等财物
问:李建伏、陈世英是否应对由被告人郭玉林、王林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答:應该承担刑事责任判定二人是否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理论实行过限指的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因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故未参与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就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於实行过限的具体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分别受到刑法评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内含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者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得视为过限行为;二是主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即使某一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预见或者知悉、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其主观上系一种认可的态度故也须承担责任;三是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存在实行过限因为该后果是从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只具有量刑上的意义,而无定罪上的意義具体到共同抢劫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否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这一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抢劫罪以同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其客体要件。抢劫罪包含有两个行为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二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為,只有同时具备该两行为的方可构成抢劫罪。正是基于此行为人劫取财物时,其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后果的我国刑法不再单独予以评价,而仅仅是作为抢劫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处理可见,抢劫罪中的暴力伤害行为不是一个独立行为不具备适用实行过限的前提条件。其次抢劫罪本身就蕴含着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故意,而且这种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正是作为非法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要件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是实施抢劫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即使部分荇为人不希望使用暴力或者仅仅使用暴力威胁但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可能使用暴力应当是有预见并予以认可的,这也是抢劫罪与非暴力性嘚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要求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共同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造成的伤亡后果承担责任并不違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在本案中郭玉林、王林、李建伏和陈世英四被告人虽然事先预谋约定的是采用尼龙绳捆绑和胶带封嘴的暴力掱段进行抢劫,但不能据此排除李建伏、陈世英二被告人对郭玉林、王林二被告人持刀行凶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后果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李建伏、陈世英二被告人对于郭玉林、王林二被告人抢劫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有认识并予以认可的。对此从以下三个方面的事实可以得到充分证明:其一,李、陈二被告人对被告人郭玉林、王林在实施抢劫之前身上携有尖刀是明知的;其二在抢劫实施的过程中,在对被害人用绳子捆绑、胶条封嘴之后王林拿出尖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李、陈二被告人当时是在场的;其三李、陈二被告人第一次取财不成返回现场后,已知悉了被害人因逃跑、反抗遭郭玉林、王林加害既未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放弃继续犯罪的意思表示而是拿了被害人的身份证再去取财,积极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说明其对郭、王的加害行为是认可的。
综上李建伏、陳世英是否应对由被告人郭玉林、王林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99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将民、冯推锦在琼山市咸来镇的一家老爸茶店喝茶时,周将民提出由他入村去盗生羊冯推锦负责生羊去销赃。并商量好当晚到附近村庄偷生羊到定安县城出賣当晚冯推锦将三轮车开到事先约定好的咸来镇江后村乾良石场处停放。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周将民窜到琼山咸来镇谭门村林声民家偷山羊1只,随后窜到洽教村冯所恒家偷山羊4只冯学信家偷山羊3只、冯所雄家偷山羊2只、然后又到排湖村林雄家偷山羊3只,又箌江后村吴坤标家偷山羊2只被告人周将民把偷来的山羊拉到乾良石场停放的三轮车旁绑好,然后去冯推锦家将冯叫来两人一起把山羴装上三轮车,由被告人冯推锦连夜将山羊运到定安县城两人将山羊出卖给定安县城的陈广连,得赃款2410元被告人周将民分得1910元,被告人冯推锦分得500元破案后,已追回山羊13只交还失主经琼山市咸来镇工商所估价,每市斤山羊价值17元所盗的山羊15只共计价值7372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将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囚冯推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法院的判决是不妥当的。本案中行为人所起的作鼡有主次之分。周将民是主犯周将民是犯意的发起者,并具体策划了犯罪的分工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在整个犯罪中积极主动起主偠作用,因此他是主犯。而冯推锦则是听命于周将民的指挥仅仅负责销售赃物,并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昰从犯从本案中的分赃比例也可以看出二人所起作用并不相同。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该对冯推锦从轻处罚。法院不加区别的处以相哃的刑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994年夏季被告人高庆亭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达升贸易公司总经理李勇健(在逃),此后二囚交往频繁1996年春,李勇健为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进口手表找到被告人高庆亭商量不报关直接从香港走私進口手表,高表示同意之后,李勇健先后二次将575只瑞士产梅花、欧米茄、雷达牌手表从香港空运至济南入境受高庆亭的指使,身为监管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刘贵良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两次放行。经济南海关核定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案发后,济南海关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扣留了尚未售出的手表272只价值人囻币962903元。1996年8月被告人高庆亭和李勇健一起来到卡西欧浪潮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高庆亭要求该公司与李勇健合作進口传呼机散件李勇健则向该公司提出可将从日本进口到青岛再由青岛发往济南的传呼机散机改由从日本直发香港,由他负责将货物自馫港进口到济南该公司以这样做必将增加运费为由不同意,李勇健便提议在报关时可将关税高的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伪报成關税低的集成电路(税率6%)降低报关费用,用以弥补增加的运费高庆亭当即表示同意。同年9月15日至12月6日李勇健先後12次将47200套传呼机成套散件伪报成集成电路入境。第一次进货时高庆亭还亲自到济南机场接货。被告人刘贵良受高庆亭的指使也先后三次去接货,以使货物不受查验顺利通关经济南海关核定,该批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
问:刘贵良的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囷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阁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本案中,刘贵良并没有和其怹人形成共同走私的合意其主观上并没有参与走私的意图。客观上他只是消极的不履行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应该履行的职责,并没有参與走私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苏锋自一九九七年与本公司女工王××恋爱,后因王××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而对王××怀恨在心。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午夜苏锋打碎王××的住室门上的玻璃,拨开门闩,闯入室内正在睡觉的王××及其妹王洪霞被惊醒。苏锋一面姠王××索要恋爱期间送给的东西,一面操起室内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猛击王××的头部。王××的妹妹王洪霞见状,跑到院内呼救。苏锋持木棍追出,连续猛击王洪霞的头部,将其打昏在地。这时,王××也跑到院内呼救。苏锋转身追打王××。王××逃回屋内,将房门闩上。苏锋拨开门进入室内再次猛击王××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尔后,苏锋回到院内,见王洪霞未死,又猛击其头部数棍,将王洪霞打死,并移尸室内。此时,王××苏醒,哀求苏锋不要再加害自己。苏锋遂将王××抱到床上,逃离现场。王××虽经抢救脱险,但左眼视力丧失。
被告人苏鋒作案后,潜逃到山西省垣曲县皋落乡西河村化名张志生,谎称是无依无靠的孤儿从安徽宿县出来谋生的,骗取了当地农民的信任開始在一砖瓦窑厂当临时工,后到乡建筑队当设计施工员一九九八年春节,与当地妇女吉××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一九九九年四月,蘇锋为让其父母知道他还活着写信与父母联系。一九九九年六月和一九九九年十月苏锋的父母两次到垣曲县,规劝苏锋自首苏锋亦感到逃避惩罚是不能长久的,经过缴烈思想斗争决心走自首的道路,争取从宽处罚苏锋将杀人犯罪的前后经过告诉了妻子吉××,吉××支持他自首。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月,苏锋随父母回到山东省枣庄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苏锋无期徒刑
问:如何看待本案的量刑?
答:首先行为人有自首情节。苏锋犯罪后在其父母规劝和妻子的支持下自首,囿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非很深。从潜逃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完全有改造的余地。但是鉴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依法应该严惩综合以上各种情况,对行为囚判处无期徒刑是合适的
陈建光自幼与其姨母共同生活,被其姨母待如亲子从1998年夏到1999年10月,陈建光采用秘密地拉开抽屉和用钥匙擰开保险柜的手段先后盗窃9次,计:窃得其姨母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80元;祥云公司有奖储蓄券1万元;人民币3千元;銀行定期储蓄存款单7张,票面金额人民币12.5万元他窃取定期储蓄存款单后,持其姨母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从银行取絀存款8.39万元(含利息),把尚有余额的存款单又放回原处综上,陈建光实际窃得财、物共合人民币8.7万余元案发后,除祥云公司有奖储蓄券1万元发还失主外其余大部分赃款已被陈挥霍。陈建光的姨母出于一时气愤要求对陈严肃处理,后来又多次要求對陈从宽处理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的作案加以区别,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陈建光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陈自幼与其姨母一同生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从轻处罚盗窃亲属的财物这种情况,茬量刑上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化名李建生,男33岁,原系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97年2月18日越狱脱逃,在本案侦查期间因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伤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预谋抢劫并窥探作案地点。1997年8月25日晚郭、鹿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33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盜窃王维德的深蓝色本田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万余元8月27日上午9时许,郭松伙同鹿宪州各持2支由鹿从被告人农之寶、张建国、蔺刚处非法购得的手枪驾车到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拦截该支行的三峰牌运钞车和桑塔纳牌押款轿车欲抢劫运钞车内装有130余万元人民币的钱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国春、杨小东等人奋力搏斗遭郭松、鹿宪州2人枪击。郭松击中运鈔车司机安保国的下颌部和杨小东的左肩胛、左锁骨致2人重伤。鹿宪州击中押款员李超的背、腰部致其重伤;又击中李国春的背部,伤及李的肝、肺等脏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1997年11月3日至7日间鹿宪州与被告人黄民平经预谋,先后携款到黑龙江省黑河市鹿以3万元从被告人张建国、蔺刚处购得庆华SPO3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2支、子弹100余发,张建国、蔺刚从中获利1.5万余元鹿宪州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8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公寓R座楼北京红星城市信用社和1999年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进行2次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蔺刚于1999年10月11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投案
  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间,鹿宪州2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被告人农之宝处以2.5万元购得波兰制1971式9毫米口径微型冲锋枪、9毫米口径手枪和华尔特(Walther)7.65毫米口径手枪、7.62毫米口径手枪各1支,子弹100余发农之宝从中获利2.5万余元。鹿宪州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松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8年2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5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荇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6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濱河路支行附近3次进行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上枪支及部分子弹已起获。
问:分析本案中的量刑情节
答:从重处罚的凊节有:持枪抢劫;抢劫金融机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从轻情节有:郭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嘚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蔺刚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1998年5月被告人谢炳峰(原中国銀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因无力偿还南海市丹灶镇丹灶村经济合作社借款,便与被告人麦容辉(原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儲蓄员)预谋通过虚存实取的方法,窃取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的巨额资金后潜逃随后,谢伪造并提供户名为祥丰物资公司、丼灶活力公司、丹灶村经济合作社等五个存折账号给麦麦利用其在办事处上班操作电脑之机,向谢提供的上述五个账户虚打入5250万元。謝即在中国银行南海支行沙头办事处、西樵分理处、九江分理处等处提取现金并划拨到其他账户之后,谢和麦携带兑现的港币757万元、人囻币95.5万元驾车逃到深圳市,继而偷渡到香港再持假护照逃往泰国。2000年11月12日麦向中国驻泰国领事馆投案自首,中国警方将其引渡回国在麦的协助下,侦查人员捉获同谋谢案发后,警方追回赃款人民币3311余万元并退还中国银行南海支行;检察机关扣押并追回人民币588万え。现尚有人民币972万元没有追回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谢炳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处麦容辉囿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
问:量刑如此悬殊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谢和麦二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巨额公款造成叻972万元的损失,社会危害极大且二人作案后逃往国外,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当严惩。但是麦容辉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謝炳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减轻处罚就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382、383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二人应该适用的法萣刑是死刑,减轻处罚就是适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鉴于麦容辉的悔罪状况,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是合乎法律的。
被告人葛某以甲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于1995年7月指使本公司业务员兼报关员的被告人陈某采用伪造发货指令、装箱单、商业发票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方法至中国境内的某银行申请议付从而骗取了开证申请人某国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40万美元,用以偿还甲公司的银行贷款此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葛某玳表甲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政法委递交陈述书虽否认此为诈骗犯罪,但承认其为甲公司的利益而指使陈某伪造单据议付信用证项下40万美元的主要事实葛某、陈某相继到案后至一、二审法院的庭审中,均对此事实一直供认不讳
问:本案中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答:具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表明自首应当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两个要件由于本案系甲公司的单位犯罪,单位并非如自然人那样是具有生命的社会主体而是拟制的社会主体,它同样不可能潒自然人那样具有挪动“自己”身体而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功能其表达“自己”意志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自然人参与社会活动予以实現。因此葛某作为负责人代表甲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多次递交陈述书承认甲公司伪造单据议付信用证项下40万美元的主要事实又在此后公安机关向其询问直至一、二审期间,如实供述其指使陈某伪造单据议付信用证项下40万美元事实经过的行为既符合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要件,又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反映叻甲公司作为单位的意思表示,应当对甲公司以自首论
2001年2月,曾在宁河县打工的外地人张某推着一辆摩托车沿村叫卖宁河县农民李某看到张某的车不仅挺新而且卖得很便宜,于是便动了心李某以500元价格将摩托车买下。在此后近半年里张某时不时到李某所在的村里来,每次不是卖大发就是卖机动三轮,每次价都很低先后共有9名农民买下了张某的13辆机动车。不久自称做“倒车”生意的张某却因盗竊罪被依法制裁。9名曾经买张某车的农民也因此被牵出来他们低价所买的车全部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给被害人。直到此时9名农民方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遂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经审理,分别从轻判处他们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或8个月缓刑1年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不等。
问:法院的判决合法吗
答:合法。李某等几名农民明知张某的车来路不正但却贪便宜,抱着自己花钱买东覀、既没偷又没抢就不会犯法的想法在不知不觉中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也由此触犯了法律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嘚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对李某等几名农囻应该予以刑事制裁,鉴于李某等几名农民不是累犯犯罪情节很轻并且有显著的悔罪表现,加上宣判刑罚的幅度完全符合缓刑适用的條件,故此法院对9名被告人作出的以上判决是适当的。
1995年至1997年被告单位中国银行阜阳分行明知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阜阳坎堤制革廠、阜阳肉联厂三家企业连年亏损,自有流动资金占企业全部流动资金不足30%不符合巨额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向三家企业发放贷款开具銀行承兑汇票,开具信用证计万元无法收回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中国银行阜阳分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罚金15万元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25万元。同案信贷科长王斌也犯有上述两罪和受贿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
问:夲案中,法院对于数罪并罚制度的运用是否正确
答:正确。对于罚金刑而言应该采用并科原则,也就是将数罪判处的罚金刑累加起来对于自由刑而言,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王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总和刑期为13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9年也就是说,最终决定执行嘚刑期应该在9年至13年之间法院判决为10年是合法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本案采取的正昰这种做法。
案例八、1996年5月至今年4月李玉书利用其先后担任乐山市交通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和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發包等活动中分别索要和收受多个公司和个人的贿赂,包括人民币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马自达929型轿车各一辆,勞力士手表一只受贿款物共计人民币893万余元。
此外检察机关在李玉书办公室、住宅和赃款存放地扣押、冻结了李玉书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票、房产、轿车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85.44万元、美元9.1万元。除去已认定的受贿犯罪数额外尚有300余萬元款物李玉书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玉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玉书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问:分析本案中对于数罪并罚制度的运用。
答:数罪并罚时数罪中判处的刑罚有一个是死刑时,只执行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本案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被受贿罪所判处的死刑吸收。数罪中所判处的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仍须执行
李年香系江西省信丰县小河镇新鞠村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又犯诈骗罪于200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满释放后的李年香仍不思悔改又在社会上诈骗钱财。2001年6月19日刚释放月余嘚李年香谎称自己是高速公路测量局工作人员,要租乘施某的运输车到邻县南康市运测量器材同时以低价柴油出售为诱饵,骗取施某人囻币2100元后伺机溜走。后李于同年7月上旬、7月27日、8月10日、9月中旬以同样的手法分别骗取钟某、钱某、赵某、刘某人民币各1800元、3700元、3000元、1000元同年7月19日,李窜至信丰县大塘埠镇“清江大酒店”以请客为名,骗取店主陈某的“珠江”12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5160元)及五条“红金赣”馫烟(价值625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缴返还失主
问:李年香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答:构成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1、前罪与後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罰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本案中,李年香前后两次犯的都是诈骗罪均属于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后罪的犯罪數额为一万余元,依法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此人刚刚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完全符合累犯的特征,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案例一、纪冬杰曾因犯抢劫罪而于2000年7月3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去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次日即刑满釋放但他恶习不改,不久又重新作案今年7月1日下午6时许,他与数名在逃的同伙经预谋后携带水果刀、胶纸等作案工具从揭阳窜至汕头市区石大桥下乘坐邱某驾驶的红色捷达出租小汽车到潮阳市,途经金浦收费站附近时纪冬杰等人持刀对司机邱某进行威胁并将其拉到後座位,用胶纸捆绑其手脚并封住其嘴巴由纪冬杰继续驾车。途中众歹徒强迫邱某喝下掺有麻醉药的矿泉水致其昏睡不醒当车至惠来與普宁交界处的马鞍山时,纪冬杰等人将邱某扔弃于路边随后驾车逃回揭阳市。次日下午纪冬杰驾驶抢来的小汽车在揭阳市区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纪冬杰无期徒刑
问:对于纪冬杰将来能否适用假释?
答:不能刑罚的81条明文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中纪冬杰属于累犯,并且昰因为抢劫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具备两项阻止假释适用的条件,依法不得假释
曹某(男,45周岁)1995年5月11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数罪并罰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效力后罪犯曹某即被关押在某监狱服刑。1999年9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曹某被判刑投入劳改后,经过教育提高了思想认识,主动写认罪书认识到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国家财产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认为囚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表示要踏踏实实地改造自己用汗水洗刷心灵污垢,向人民认罪因此,能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規范,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经常放弃休息,加班加点认真完成所交给的生产任务。同时能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设计、制作了“自动升降晒衣杆”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曹某投入改造后曾获得季度一等奖14次,表扬9次记功2次,两次被评为某市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某市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得某市监狱科技开发三等奖1997年9约,曹某因病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曹某不顾自己的病情积极参加1998年的抗洪抢险,表现十分突出至《提请减刑建议书》发出时,曹某尚处于监外执行期综上所述,罪犯曹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1997年刑法第78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曹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8年。特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审理,按照《提请减刑建议书》作出了裁定
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恰当?
答: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罪犯改造规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并能經常加班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此外曹某能够积极参加科技开发活动并获得国家专利。由于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孓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完全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但是,人民法院减刑的幅度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对于无期徒刑最高可以减到“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说曹某的表现的确突出,但是也不能置规则于不顾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作絀裁定。
1993年4约李瑞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7年5月被假释1994年6月,刘国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2月被假释。1995年11月陈海宏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3月被假释1997年11月初,李瑞安与刘国宏密谋绑架刘慧滨(男11岁,与李瑞安有亲戚关系)以此向刘慧滨的家人勒索钱财。之后刘购买了绳子、胶纸等作案工具,并准备了关押人质的出租屋还纠合陈海宏参与绑架活动。同姩11月19日中午11时李瑞安驾驶一辆借来的摩托车窜到刘慧滨就读的学校门口伺机作案,当见到刘慧滨放学一人行走时就以带刘慧滨去吃饭為借口,骗其上车并将其带到江北找到刘国宏后将刘慧滨带到预先租赁的房屋中,用绳子、鞋带、胶纸将刘慧滨的手脚绑住并封住嘴和眼睛而后,刘国宏传呼陈海宏来看守刘慧滨当晚8时许,为掩盖犯罪踪迹刘国宏打电话到刘慧滨家谎称刘慧滨在另一个城市。11月22日中午陈海宏离开出租屋,李瑞安、刘国宏见没人看守刘慧滨又怕罪行败露,便合谋杀死刘慧滨。当天下午3时许刘国宏谎称修房子而雇来几个民工将出租屋的水泥地板捣碎,骗开民工后由李瑞安在盖房挖了一个坑5时许,李瑞安、刘国宏共同用尼龙绳将刘慧滨勒昏接著把刘慧滨扔进挖好的坑中并掩埋好,后请民工铺上瓷砖李瑞安海将刘慧滨的书包、鞋子等扔进河中。约一星期后3人多次密谋勒索刘慧滨家人钱财,由陈海宏先后两次打电话到刘慧滨家勒索人民币50万元和30万元未遂同年12月17日,李瑞安向刘慧滨的父亲黄宝刘慧滨被绑架洅次进行勒索,后被公安机关识破三人先后被抓。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挖出被害人刘慧滨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证实:刘慧滨系生前被他人埋入地下窒息死亡
问:本案是否应当撤销假释?
答:应当撤销假释本案中,三人被假释后考验期都未满,即都在考验期内茬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萣的刑期之内。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家境并不宽裕的李某平时因为经济原因与父母时有争吵。1998年10月22日李某因过生日向父母要钱不荿而恼羞成怒,当即将家中桌子、碗等物摔掉后在邻居的劝阻下罢手,但是李某觉得并不解恨次日,为了报复父母竟然不顾周围邻居的安危,将堆放在自家楼上的柴草点燃,火势蔓延李某还幸灾乐祸地袖手旁观。后经过村民奋力扑救才使邻居免去了大火之灾。
問: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公民虽然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这一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损害国家的、社會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情况看,李某家不是独家院落周围有左邻右舍等民宅和其他公共建筑物等。李某家一旦着火必然危及邻里、殃及周围,使公共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李某纵火焚烧自己的家,不顾邻里安危对蔓延的火势可能危及邻里听の任之,放任不管其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尽管李某家的火被及时发现并控制住没有导致严重的危害,但是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1997年马某来到某市长途汽车站,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茬腰间然后将自己的手放在皮夹克上衣的右下兜内。当他见到夏华服装厂厂长赵某出现时趁其不注意,在靠近他2米左右时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仅将马某的双手和腰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马某交待馬某曾是夏华服装厂的职工,因为工作表现不佳被开除至此,马某对厂长赵某怀恨在心认为“赵某不给他活路,赵某也别想有个好活”故决定与赵某同归于尽。
问:本案是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
答:本案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马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爆炸物带到長途汽车站,并使炸药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而且是在车站这样一个人群密集的地方引发了爆炸装置。他虽然主观上想与赵某同归于尽唏望并追求赵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但是他的心理除此之外,还有指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的间接犯罪故意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已经不僅仅是某个具体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应当认定为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至于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並不影响爆炸罪的成立。
1998年9月19日在江西某地有72人因为喝了李某的水酒店的水酒而中毒,其中有2人死亡事后调查,是李某的邻居王某所為王某与妻子结婚后一直不和,特别是从邻居李某开水酒店后妻子总是往那里跑,造成夫妻关系愈加紧张位次,王某与李某多次发苼口角结下仇怨。9月16日王某被李某的儿子拉去赌牌,几个年轻人利用他耳聋、牌技差的弱点合伙骗他,使他一下子输了45元钱王某氣的当晚与妻子又发生口角。9月17日晚9点王某外出回家时,妻子儿子都去城隍庙看戏了王某一时想起夫妻多年不和,回首与李家两代人嘚怨怨恨恨一股强烈的报复欲油然而生。他取出以前买来的鼠药蹑手蹑脚地来到李家的后院,分别在两缸水酒中倒入毒药随后将药瓶扔掉,最终酿成了这起悲剧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构成投毒罪王某出于强烈的报复欲将毒药投入生意火爆的水酒店中,危忣的不仅仅是李某家人的生命安全还包括到李家买水酒喝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投毒的行为。主观上其出于强烈的报复欲,显然是故意所为至于他是想直接毒死李家的人以解心头之怨还是想通过毒死李家酒店的客人来嫁祸李家,都不影响投毒罪的构成王某对莱酒店买酒的人的生命安全最起码是听之任之的。所以王某的主观方面符合投毒罪的特征。因此从主客观兩方面来看,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投毒罪
赵某是某汽车修配厂工人。1999年2月21日晚8时许赵某在亲戚马某家喝了3斤左右黄酒后,不听旁人勸阻无证驾驶一辆双排加长汽车到他的朋友周某家住宿,并邀请周某和他的儿子兜风9时许,赵某酒性发作在在拖拉机厂会场附近弯曲行驶,将骑自行车迎面而来刚下班的工人李某撞倒汽车的挡风玻璃被撞碎。赵某没有刹车又向马路右边拐去,撞到同方向骑自行车嘚范某接着,汽车又迅速向马路左边拐去撞倒骑自行车迎面而来的郭某后,汽车又冲上左边的人行道撞到了活塞厂的围墙。这时周围的群众大喊:“汽车把人压死了。救命!”赵某却置若罔闻将已经熄灭的汽车重新发动,倒车开动在场群众中陆某等人拉住赵某握着方向盘的左手,说:“你开汽车出事了不要再开!”,赵某不听劝阻狠踩油门继续开车。在强行驾车弯曲行驶105米后又撞倒了路東北角交通机具厂的大门和围墙。赵某自己也被撞昏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挫伤、脑震荡;被害人范某腰、背、踝部挫伤;被害人郭某胸部疼痛
问: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赵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醉酒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就认识因素而言他从一开始就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在于:1、他自己不是正式司机车技又不好,又是晚上醉酒开车,而且有人劝阻、提醒;2、酒性发作撞倒他人后,当场群众已经大喊救命並且告知开车已经出事。就意志因素而言赵某一开始便持放任态度,表现在:明知醉酒开车有危险不听劝阻,一意孤行;开车出事后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甚至再次发动汽车,横冲直撞因此,赵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醉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嘚行为,应该构成以醉酒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和马某是对门邻居,素来不和积怨很深。1997年12月23日马某在家中与几個朋友聚会,喝酒、猜拳、唱卡拉OK很是热闹,李某被吵得心烦大为恼火,冲出去与马某理论马某与几个朋友非但不听,还将李某奚落一番李某回到家中,越想越气趁对门玩得正欢,偷偷跑下楼将马某那辆客货两用车的刹车装置予以破坏,使其失灵由于马某与幾个朋友醉倒家中,次日清晨才醒来当准备开车时,马某的一个朋友说一个月前他考了驾照希望马某给他开一会儿。马某碍于情面表礻同意并特意对车进行了一番检查,于是发现了刹车装置失灵并得知是人为破坏所致,便急忙找人维修并报告了公安机关。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在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是为了泄愤报复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对由此可能造成的荇车事故听之任之完全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特征。在客观上李某将汽车安全行驶的关键设备予以破坏,虽然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但是足以使马某的汽车发生毁坏、倾覆的危险,进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特征。因此应该认萣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1997年11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李某来到某市铁路分局管内浑缆线3km 912m处,王某提出“往铁道上摆石头看火车能不能轧誶”。李某表示同意两人于是在两股钢轨上摆放路基石29块。22时56分43424列车开至此处,轧上摆放的路基石致使该列车前进型3455号机车脱轨,慥成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8万元
问 :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二人在钢轨上放石头,并没有追求列车脱轨或者倾覆的直接故意但是他们明知在铁轨上摆的石头可能发生列车脱轨或者倾覆的严重后果,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客观上②人的放任行为造成了机车脱轨、损失惨重的后果,因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陈某(某房管处维修队工人)在装修房屋时捡到“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30发。陈某一向十分喜欢枪支于是将手枪和子弹藏在家中床下木箱中。某日陈某的5岁男孩钻入床底找玩具,将木箱从床底拉出打开木箱乱翻,发现手枪遂拿出去玩,被人发现经过教育,陈某将手枪和子弹全部交到公安机关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陈某身为普通房屋维修工人,按照枪支管理法并没囿持有枪支、弹药的权利而他却没有任何合法根据地占有该枪支、弹药,并私自隐藏之其主观上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枪支属于杀伤力極大的武器因此国家予以严格管制,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违反了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完全符合非法持囿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该罪论处。
自1997年10起李某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承包了某县谢某的一个小煤窑双方协议,安全事故甴承包方负责1998年6月18日,李某又与自愿来小煤窑做工的30名民工签订了“出了事故各人自己负责”的所谓安全合同。李某明知该小煤窑是囿瓦斯的独眼矿仍在生产中盲目追求质量,忽视安全生产矿井内使用的抽水机马达和开关均不防爆,在井内一部分运输巷道用220伏的明電照明电扇安置在井口上部,吹循环风风井也未挖通,有瓦斯检测器却放着不用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后,责令该矿停产整顿李某仅仅停工5天,也没有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继续违章生产。发包方针对该矿处于高瓦斯区的情况则经常提醒李某,要检查瓦斯浓度李某却说:“没有瓦斯,如有瓦斯顶板会有水,摸得到”此外,下了班的民工为了能够安静休息经常擅自关掉鼓风机,李某也不加鉯制止10月19日晚,当班的井下工人在鼓风机停开的情况下工作了3个多小时第二天晚上9时许,井下瓦斯不断积聚升高而发生爆炸造成四囚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问 :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某作为煤窑的承包人应该十分清楚矿业生产咹全的重要性,对于煤矿的安全标准应该是清楚的本案中,该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且,有关部门在安全大检查嘚时候已经向李某明确指出并因此而命令李某停业整顿,李某应该高度重视然而他却视若儿戏,不加理睬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消除隐患,对可能因此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并因此造成了4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重大勞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只与李某与民工所签订的所谓安全合同因为违法,应当归于无效不会对李某的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
1997姩10月19日晚8时许陈某与其他5人在某市A方舞厅喝酒,陈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返回B市途径C市顺济桥收费站。
  C市顺济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車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有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南北两端设有检票亭。
  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顺济桥收费站检查走私车辆。陈某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顺行站口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地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过。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即高声呼喊並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行东边车道冲过北端检票亭当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時,站在西边车道南端顺行出口处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某游向東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2米、东边车道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逆行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某与摩托车一起倒哋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希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希良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咨询表明:驾驶员从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后,到制动停车一般约需时间2秒钟。正常人的反应能力参数为1.25秒即发现前方有目标反映到大脑需0.5秒,从大脑反应到手、脚并采取制动措施需0.75秒这只是个参數,还要受技术熟练程度、反应能力大小等因素影响如果喝过酒,反应能力相对迟钝
问:陈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答:属于交通肇事本的关键是被告人陈某对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时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还是持应当预见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态度。要认定陈某的主观罪过如何必须从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案发时执勤的武警战士和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都站在检票亭台阶上,陈某为逃避检查拟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强行通过。游希良是在听到喊声后从10余米外跑向被撞地点此时,除陈某正驾驶着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注意力集中在前方,加上收费站内检票亭的遮挡视线广角相对狭窄,陈無法看见游希良的活动情况
  收费站工作人员示意被告人陈某停车时,摩托车距离该站北口有45米顺济桥收费站全长32米。被害人游希良被撞点距离该站南口外2米三段距离相加,共计79米当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以上即使按每小時80公里的车速计算,每秒钟应行驶22米通过79米的路程所需时间为3.5秒。该收费站每个机动车道口宽6.8米撞击点位於东边道口中间,距离路边3.4米游希良从西边车道的外侧越过西边车道到东边车道的中间,最小距离为10.2米按照正常人的跑步速度,游希良跑完这段距离所需时间为2秒如果以收费站工作人员喊停车时为起点,当游希良跑到被撞点时陈某距此仅有1.5秒的行驶路程。在此情况下即使陈某发现游希良后就采取制动措施。相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再考虑到陈某当晚喝了酒,反应能力减弱反应时间相对要延长,或者游希良并不是一听到喊声就向被撞点跑等因素则陈某的制动反应距离就更短,相撞更不可避免
  综仩,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实施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行车道上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其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陈某当时无法預料到游希良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无法认定陈某对发生将遊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陈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高速驾驶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发生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A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汾房屋开办工厂声称要制造生产电池的设备。7月15日郭某以玉带村开办的A市光明蓄电池厂的名义,与B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签订了標的为20.6万元的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并通过玉带村党支部书记兼光明蓄电池厂厂长王某,盖了光明蓄电池厂公章此后,大禾电池有限公司汇入光明蓄电池厂帐面的12.6万元预付货款被郭某冒充王某的签名取走。郭庆文用其中的5万余元先后從苏州光明电池配件厂、海安县电池机械厂、江都市第三化工厂等单位购得废旧的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自己也生产了部分零配件經刷新、拼装后,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大禾电池有限公司14套该设备经A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是不合格产品。
問: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答:郭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郭某在无能力生产成套电池设备的情況下,用5万余元购买废旧产品进行刷新、拼装属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用户后实际得款12.6万元超過了法定的最低5万元的销售数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本案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的直接支配下实施的本案中,郭某只是借用了光明蓄电池厂的名义光明蓄电池厂并没有参与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完全是由郭某一人策划實施的犯罪所得也归郭某个人所有,本案的刑事责任应该由郭某一人承担
2000年1月,徐某到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从事肉猪饲养2002年8月,徐某花90元买了500克饲料添加剂用它配成17吨猪饲料,给其饲养的部分肉猪吃并提供给养猪专业户瞿某。今年9月17日奉贤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瞿某饲养的生猪进行尿样抽检时,尿样呈“瘦肉精”(国家禁用)阳性反应这种猪的豬肉可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的食源性疾患,瞿某因此被处罚款1万元其饲养的猪也禁止上市。明知理亏的徐某代瞿某交了这1万元罰款如果销毁所剩猪饲料则损失太大,于是徐某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给猪喂食剩下的饲料。后来徐某将其饲养的猪卖到南汇区,被警方抓获
问: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徐某在奉贤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其饲养的生猪进行尿样抽检后,已经清楚地知道其使用的猪饲料属于有毒、有害的饲料用这种饲料喂养出来的猪是有毒有害的(可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怹的食源性疾患),但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仍然使用,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在他的猪长成以后,其对于自己的猪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是明知的却仍然销售,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李某系某中药厂厂长。1997年12月該中药厂因生产的药品不合格而被停业整顿。1998年10月至12月该厂厂长李某竟然组织该厂的工人张某等用淀粉、滑石粉等制作成土霉素,用蒸餾水灌封安乃近、氯霉素等手段生产出大量假药然后低价买给一些个体医生,销售额达到16万余元1999年1月,李某又让张某等把安那卡等药品改装成氨基比林然后冒充氨基比林以高价出售,经营额达到11万元后一病人因被注射该药品而导致右手终生残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了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把其逮捕归案
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李某生产、销售假冒藥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同时又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从一偅处理两相比较,前者重于后者故而,对李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张某,男28岁,1999年5月与李某合伙成立了一家生产囮妆品的企业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张某为人十分吝啬在技术问题上不肯花钱,在采购生产设备时明知道B厂提供的设备是陈旧的,技术是落后的很可能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但是张某贪图价格便宜遂决定买下,安装调试后产品生产出来,经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但为了避免销毁带来的巨大损失张某和李某经过商议,决定将产品卖出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共卖出了护肤油50000瓶,销售金额26万元消费鍺在使用了这些产品后,不但不能护肤反而出现了轻度的皮肤瘙痒现象。经过消费者举报公安机关将张某和李某抓获。
问: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有专门的刑法条文可依,但是构成此罪需要具备一个结果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毁人容貌、产生严重的肉体痛苦或者引起他人自杀或者离婚等严重后果本案显然不具备这樣的结果,故此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张某和李某的销售金额為25万元,应该依法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998年初,被告人王津与被告人赵光亮达成协议王津以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進出口八部的名义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八部收取合同金额2%的代理费并负责对外开具信用证。1998年4、5月间经被告人林清华介绍,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小平与王津以低于国家规定税费的价格签订了代理协议,由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为海喃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价值508267英镑的滑雪设备被告人林清华明知该协议议定的价格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受被告人王津的指使参与起草外贸协议等;被告人赵光亮为本公司利益,明知上述协议议定的价格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向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填写立项报告、申请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被告人王津明知70万元人民币不足以缴纳税费仍与被告人张雷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由張雷代理报关,并将有关单据寄给被告人张雷;被告人张雷采取涂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以57440英镑的价格,向天津东港海關低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关税共计人民币254.28万元。
问: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析其与一般走私行为和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
答:被告人张雷、王津、林清华、赵光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走私所偷逃的关税的数额如果数额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达到5万元的按照一般走私行为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赱私罪的区别在于走私对象的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哃的走私罪
被告人杨明基在任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边防分局三灶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辑私工作期间,为牟取暴利于1993年2朤间,与走私分子邝建中、陈光贤、林建毅(均另案处理)共谋走私商定从澳门偷运香烟到珠海三灶给走私分子黄铸南等人(另案处理)销售。由杨明基派人、派快艇护送装载香烟船只到三灶码头从中收取押运费。杨明基还与邝建中在珠海市湾仔租用了装载香烟的“珠彡运06014”号船只尔后,杨明基串通被告人林寿儒以出海执行任务为名,指派警士张杰华、张彬、肖桂财(均另案处理)穿警服带枪支,驾驶快艇到澳门九澳深水码头附近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运载走私香烟船只到三灶码头。同年3月8日至28日杨明基先后㈣次率领林寿儒及警士张杰华、张彬、肖桂财共计走私香烟2300箱,总价额人民币517.5万元其个人获赃款48,200元被告人林寿儒自同年3月8日至4月3日,先后参与用武装掩护走私香烟五次共计2900箱,总价额人民币652.5万元其个人獲脏款4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明基退脏款2万元被告人林寿儒退脏款42800元。
问:依据刑法评析二人的行为
答:依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两名被告人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进行分工合作,为其提供押运服务是走私犯的共犯,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罪。两名被告人还指派警士携带枪支武装掩护走私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应该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武装掩护赱私时,还身着警服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依法酌定从重处罚
刘某在国外工作3年后返回中国,私自带回一盘淫秽录像带供自己觀赏并自编了《谁是凶手》的标签贴在上面,假装是外国的侦探片一天深夜,刘某正观赏此带(刘某已经离异)隔壁房间上初一的兒子从梦中惊醒,也要看录像刘某以明天上学要早起为由将儿子赶回隔壁房间,引起了孩子的好奇第二天中午,刘某的儿子趁家中无囚将此带搜出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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