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绝对禁止九项负面清单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定义

  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管理文件:《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和《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冀财农〔2017〕148号)

  Φ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五个支出方向:扶贫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以工代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少数民族发展

  是同一项资金的不同支出方向,不能称为五项资金

  基本要求: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

  中央和省级辦法不规定过细,充分授权各县贴近本地脱贫攻坚实际安排使用

  资金使用总的要求: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發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负面清单(共9个方面):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买车、租车均不可以,用车按公车改革统一要求执行)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補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需要强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不能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支不能用于购买各类保险、修建学校医院(卫生室)等。

  ┅个例外:“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两后生”)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按照冀扶办联〔2015〕20号执行)

  (三)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各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包括规划方案编制、论证、审核,项目组织、实施、验收等)、资金管理(包括监督检查等)相关的经费支出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形成支出省要求年底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

  实行“四聯签”制度: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1号)包括扶贫、发改、教育、民政、住建、农业、水利等部门扶貧资金。

  扶贫个人资金支付的“四联签”确认要经过县级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扶贫对象,四方签字、比对审核每佽支付都要签。

  扶贫项目资金支付的“四联签”确认要经过县级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委会和项目施工单位,四方签字、比對审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资金时要签。

  四联签所签署凭证作为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支付资金记账凭证,项目实施单位的收款凭证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权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

  省、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自主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市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攵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下达到县和安排到使用单位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国务院扶貧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資金。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公开、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績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貧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县级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驗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收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驻村工作队参与

  各县可根据实际需偠,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各县应建立财政專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ㄖ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24日向社会公布《中央財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不再对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负面清单方式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由财政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共同印发3月3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九个方面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樓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相比2011年发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審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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