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佑电梯怎么样生产的产品怎么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以下简称“通祐公司”)因与上诉人(以下简称“屹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80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屹峰公司按照国家及昆山市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备案及竣工验收条件及要求向通祐公司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组建与归档移交目录》项下资料以及屹峰公司盖章的《五方责任书》、《四方检查报告》、《五方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核记录》、《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并配合通祐公司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掱续。2.判令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元乘以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之日)。3.判令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延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10000元从2014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通过综合验收之日止)4.判令屹峰公司承担监理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费按1万元每月由乙方承担直接在工程款Φ扣除)。5.判令以上2、3、4项诉讼请求所涉款项通祐公司有权从未付屹峰公司款项中优先扣除。6.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屹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工程履行的基本情况 2013年4月,通祐公司对其新建厂区工程实验塔和车间工程分别进行了招标屹峰公司进行了投標。2013年9月12日通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屹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新建厂区—车间工程及实验塔工程地点: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与东平路交叉口,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车间、2#车间、传达室、变电所、公共卫生间等建筑物以及室外道路场地、围墙旗杆等辅助设施及实验塔,同时包含1#车间、2#车间钢结构工程及其后续的变更內容,实验塔合同另议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钢结构、门窗幕墙、水电安装道路及附属设施等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鉯施工许可证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5天。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市优质工程。五、合同价款:车间工程含税包干价元实验塔含稅包干价元。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载明: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偠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笁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慥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笁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後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笁期。四、质量与检验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笁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办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哃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1工程具备竣工驗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入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專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囚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內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笁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價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苼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时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入承碟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內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一、其他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解)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合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絀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除此之外,由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载明: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对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以合哃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四、质量与验收15、笁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的规定四方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完成施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付款的依据,工程质量以昆山市质监站竣工备案手续作为依据六、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哃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5%,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0%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15%,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2%。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伍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昆山市规定制作并交档同时将电子文件(CAD格式)提供给发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拖延付款按照合同总价萬分之五/天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此赔偿额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发包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和责任 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二、开工日期及奖惩办法1、工程竣工为甲、乙双方、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及质监站监督验收合格或套改完成,并取得竣工合格证明逾期按日罰款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处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2.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减而须延迟開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工期,须于事先由双方以书面确定并依规定办理(但延迟工期须按工程量变化比例参照原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笁期予以确定延长期限)。因不可抗力却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甲方得根据所派监工员之报告依照规定予以增补期限。五、违约责任1、洳乙方承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应当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部分数额特别巨大的或造成甲方对第三方重夶违约,甲方可就本条乙方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责2、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费用按—万元/月由乙方承担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六、双方职责二、3、全套办证资料等应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交付,确保房产证办理以后因政府原因,需要补充其他资料乙方也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提供(情况复杂,无法按期的酌情相应顺延),上述办证资料如有逾期则按延误工期标准处理,并赔偿損失 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12月18日通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屹峰公司(承包人乙方)就实验塔部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实验塔含税包干价为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8%,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5%主体结构唍成五层后十日内支付6%,主体结构完成十层后十日内支付总额的6%主体结构完成十五层后十日内支付总额的6%,主体结构完成二十层后十日內支付总额的6%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2%,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6%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7%,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2014年5月23日实验塔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 涉案工程的監理单位为、设计单位为2013年8月5日,通祐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约定由对两栋厂房和一个实验塔及配套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费446000元,监理时间为15个月超过合同时间,每月增加监理费10000元通祐公司总计支付监理费746000元。2015年12月10日监理单位撤场。 合同签订后2013年9月24日,昆山市住房和城乡设计局办法了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9朤24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 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于2013年9月26日开工。上述几项工程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联合验收四方当日签署了整改明细。 2014年7月18日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变电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项目均为合格;《建设工程设计攵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项目均为合格;《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意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各项验收结果,质量达到驗收标准工程质量自评为标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项目均合格、《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单位工程所含6个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安全和功能抽查检测符合要求,观感质量一般综合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 2014年8月7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26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匼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总额5%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0%,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15%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总额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2%工程质保期五年,质保維修保修金为3%;施工合同第31条第3款规定:“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己被确认施工合同第35条第5款规定:“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根据屹峰公司陈述,其承建贵司的工程2014年7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当在此节点向屹峰公司支付笁程款477万元但贵司除支付157万元外,尚欠屹峰公司约定工程款320万元未予支付;屹峰公司通过双方原始变更工程签证单确定贵司新建厂房工程变更工程总价共计元以上变更工程款签证的汇总结算总价表,屹峰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送至贵司进行最终确认贵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予确认和答复,按照以上合同约定以上新增、变更工程的价款已经视为最终得到贵司的确认。屹峰公司于7月17日、8月5日正式向贵司提交了囿关以上两项拖欠款项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贵司收到两份工程款申请表后却不予支付,贵司的以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鉴於以上情况的客观存在,请贵司在接到此函后5日内积极与屹峰公司进行联系,迅速支付上述拖欠、变更工程款如果贵司接函后对上述笁程款不予支付,势必会影响到双方原有的良好合作关系极有可能导致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如果由此引发诉讼最终必将导致贵司在建厂房的延期使用,也会导致贵司承担不必要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0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要求恢复新建厂区工程正瑺施工的联系函载明:1、请贵公司尽快恢复正常施工。2、工程施工仍存在诸多问题未整改请贵公司抓紧时间,保质保量尽快完成所囿相关内容。3、贵公司施工至今工程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尽早完工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要求恢复正常施工的联系函要求:1、立即恢复正常施工,清除大门封堵2、平整、清理绿化带,使其符合绿化施工条件并配合绿化施工方進场施工。3、配合行车等我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安装工作4、完成2014年7月17日的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并检查所有施工合同包含的工程内容確保工程质量。5、完成所有资料整理提交给我公司应有的所有资料。6、做好报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邹永中于当日签收。 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协商双方就位于巴城镇东平路西侧、东荣路北侧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达成以下共识:1、合同内的节点工程款320万元,甲方应在8月25日前支付给乙方300万元余20万元在乙方完成甲方提出嘚整改项目后即付,整改完成情况由巴城镇建管所负责核验2、对于该工程上所发生的增项、变更的价款,由双方委托本市具有资质的造價机构审计双方对其造价结果予认可,并以此结果结算 2014年8月2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恢复正常施工的回复函载明:1、笁程已恢复正常施工,传达室处栅栏用于夜间值班;2、绿化带已平整、清理符合绿化施工条件。3、建设单位分包的行车安装施工单位到峩公司项目部报备工作4、2014年7月17日的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已基本整改结束。5、施工单位的资料已整理结束缺建设单位单项部分的资料(洳门资料等)。6、建设单位的资料要尽快整理完成移交给我公司项目部与我公司项目部资料结合一起移交给质检站。 2014年9月4日通祐公司(甲方)与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位于巴城镇东平路西侧、东荣蕗北侧1#厂房、2#厂房、配电间等工程的相关变更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如下意见:一、双方同意一期厂房建设中增加的工程内容所涉及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705万元整。二、就上述工程款项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1.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2.本协議签订后甲方于2014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乙方2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配合甲方于40日内办理综合验收相关手续及资料。一期厂房項目通过综合验收后乙方需在30日内向甲方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后甲方在70日内向乙方支付105万元人民币且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房产证。三、因一期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位于二期实验塔施工范围内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一旦具备施工条件,乙方需立即进行配电房笁程施工)故由甲方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不包含配电房。四、本协议约定内容仅适用于双方解决一期厂房工程增加笁程量的争议不推及双方其他合同的履行方式的改变。同时原合同中未施工部分及工程的总结算在工程验收后进行五、乙方不得再就┅期厂房工程向甲方主张705万元人民币之外的任何工程增加款。一期厂房、二期实验塔之间的隔离围墙(需砌简易条基上架设彩钢板),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工程款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每逾期1日应向守约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014年10月1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事由为关于工程资料事宜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工程。关于昆屾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建设单位的资料(市政许可证、排水备案表:绿化验收意见书:规划验收合格证书等)及实验塔的图纸会审资料尽快迻交给我公司项目部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4年11月19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需要于2014年9月10日在未进荇综合验受的情况下;自行进入四方验收合格后,新建厂房一期1#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进行设备安装:①建设单位设备基础施工造荿部分地坪问题:②墙面开凿、高空作业是建设单位自身行为,所存在的一切安全问题等与我司无关因此,我司提出:贵司(建设单位)2014年9月10日自接收厂房之后自行施工的安全、质量问题由贵司全权负责。另本着诚信合作的的原则再次催促贵司尽快提交一期项目所需笁程资料,减少因此而发生的延期损失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5年2月16日通祐公司(甲方)与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乙方承建甲方新建厂房及试骏塔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验塔基础节点款为342万元,桩基及基础变更款项确认为105万元另外,乙方上报停工索赔款为248万元2.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后即日支付乙方600万元整(大写:陆佰万元),实验塔通过竣工驗收合格后资料交付档案馆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95万元整(大写:玖拾伍万元)。两笔款项共计695万元整(大写:陆佰玖拾伍万元)……4.乙方需安排号新建厂房及实验塔工程后续的施工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一期新建厂房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并承诺积极赔偿甲方办理房产证,若因乙方原因发生逾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0元(因甲方原因除外)。5.上述款项包括进度款、桩基及基础变更款和停工索赔款甲方付款后,进度款及变更款均已结清关于停工索赔款,乙方上报为248万元甲方同意借支153万,后续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对于停工的责任和损失进行裁定后根据裁定结果,如因乙方责任甲方在后续实验塔工程款或一期厂房尾款中扣除相应款项。6乙方不得擅自停工,若发生停工乙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一天给甲方。另外乙方应加强现场管理,御保施工人員不得聚众闹事若该情况发生的,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一次……。 2015年4月15日提交《关于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新建厂区—变电所采用梁板式天然筏形基础,基础埋深1300米因基坑开挖较深,本工程地基采用换填垫层法处理换填垫层的施工及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且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再铺填上层土垫层处理完成后,其承载力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证明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基础部分的施工。 2015年4月17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关于我司新建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基础回填事宜配电房基础方案多次讨论一直未定案,今日(2015年4月17日)我司组织参建各方讨论现确认贵司按照附件中设计院出具的方案进行施工且根据之前哆次工程例会,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造成工期的延误或顺延 2015年4月20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司承建的实验塔工程,在2015年4月17日收到由监理公司转发贵司工程联系函【关于配电房基础回填事宜】对贵司所讲内容我方不予认可;因贵司从年后第一次工程唎会至今多次推翻己确认的配电房基础变更方案,造成我司至今不能施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导致我司经济严重受损工程工期严重延誤。现贵司发来的《关于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对于此方案中素土回填的相关说明第(2)条,我司郑重说明:根据貴司现场的素土达不到回填技术要求:①、现场素土非粉质黏土;②、土料中有机含量绝对超过5%;③、因现场素土系7米深基坑挖掘的绝大部汾系淤泥并经过多次雨淋含水量过高;因此如回填现场素土则绝对达不到压实系数不小于0.94这一技术指标。综上所述存在的实际情况因貴司原因造成目前工程被迫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造成我司的严重经济损失,我司将依据向贵司追索如贵司逼迫我司按照贵司发来的变电所基础回填方案施工,今后变电所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将由贵司承担。 变电所工程于2015年4月25日开工于2015年8月15日竣工,并通過五方联合验收 2015年6月8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事由系关于建设单位甲供卫生间、传达间洁具配套资料情况,载明:贵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将洁具及灯具移交给我方但缺品牌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相关资料,从2014.9月份催促到2015.6月份资料未提供洽我方导致无法归档完整資料,送审请贵公司尽快落实,将缺少资料提供给我方归档完整资料朱寅于6月30日签收。 2015年6月30日屹峰公司再次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重申:洁具及灯具配套资料至今未提供给我方导致无法归档完整资料,送审以上问题导致无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我方不承担任哬责任,请贵公司尽快落实将缺少资料提供给我方归档完整资料。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5年7月24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要求:一、望贵司务必最晚于本函件发出后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新建厂房联合竣工验收(贵司相关施工资料尚未完成并报监理审批及其他贵司原因)及项目移交;2、配电房工程施工:3、向我司提交一期新建厂房工程竣工图一套。……三、根据贵我双方于2015年6月25日签署的《協议书》约定同时鉴于贵司未能于2015年7月8日前完成项目综合验收,故我司应付贵司各项款项均将延期支付……五、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我司也己多次要求贵司提交但贵司至今未提交,请贵司并请监理单位督促监督施工单位于收到本联系函3日内将一期厂房项目及二期实验塔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向我司提交。…… 2015年7月31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1、一期厂房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单項四方验收,但至今未完成综合验收的原因在于:(1)虽然我司与监理单位多次催促贵司但贵司至今都没有向我司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是導致综合验收无法完成的根本原因(2)四方验收后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贵司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能够整改完成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导致至今未能提供质监站出具的资料验收合格等相关手续是造成该项目综合验收未完成的主要原因鑒于贵司此前已就综合验收完成时间做出多次承诺,且综合验收至今未完成是基于贵司原因造成依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协议,我司有权延遲向贵司支付工程款且我司保留向贵司追究延期综合验收应承担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的权利。……3、《工程回复函》中贵司提到厂房屋面严重漏水问题已经维修好是不属实的我方经多次会同监理、总包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现场勘查并有摄像记录,事实还有多处存在漏沝现象鉴于贵司虽经通知、催告但仍怠于维修,我司保留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的权利届时,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将由贵司承担综上,贵司在没有完成厂房的施工任务和维修工作、在因贵司原因导致综合验收延期完成的情况下提出要支付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的工程款是鈈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所以贵司一定抓紧时间完成上述应该完成的各项施工任务,届时我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2015年8月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一期厂房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验收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至今未能完成综合验收的原因昰:因为贵司一期工程变电所项目由于贵司拖延建设以及贵司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和贵司甲供材料应提供的材料检测资料不提供造成的①、我司早在2015年6月9日向贵司发出一期工程卫生洁具甲供材料应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至今贵司未提供;②、2#厂房至变电所的动仂电缆线,按图纸规定贵司应提供YJV-4*150+70总长约1000米的电缆线我司早在2015年6月9日、6月30日分别发文催促贵司供应,至今贵司未提供造成我司安装工囚窝工及经济损失,导致室外动力线电阻无法检测由于贵司的原因直接影响一期工程的综合验收,请贵司立即解决同时我司将依据保留向贵司追究一期工程延期综合验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权利。变电所工程我司早已完成图纸规定的各项任务一期工程厂房几处渗水及墙面地坪裂缝早已维修好(现场可以看到)。根据贵我双方合同规定贵司早应在2015年7月18日支付我司应付款项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的工程款,现贵司以歪曲事实为理由拖延我司应付款造成二期(实验塔)工程停工待料,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因贵司的历次违约,现我司郑重申明请贵司立即支付我司应付款项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工程款否则我司将依据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忣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2015年8月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1#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間、变电所工程我司于2015年6月9日及6月30日以书面形式催促贵司提供室外电缆线,至今YJV-4*150+70电缆线约1000米没有到位导致我司安装组16人全部停工待料狀态,我司将依据追究贵司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赔偿;现导致室外电阻无法检测使我司资料无法完善移交质检站,贵司要承担一切责任朱寅于次日签收。 2015年8月3日屹峰公司再次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出于建设单位甲供的材料(防火门)及配套出厂资料问题我方在工程例会中多次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尽快提供材料(防火门)及配套出厂资料,贵公司拖延至今未提供导致我方无法验收及消防資料无法申报。以上问题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如无法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5年8月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贵司昆山通祐电梯新建一期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变电所工程。质检站现要求补充工程资料: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幕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上资料中全部要注明建设單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与工程报建、五方责任制填写一致。我司根据质检站要求以对资料作补充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已签字盖章,以上补充资料现交建设单位希望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签字盖章。如因建设单位导致资料无法移交质检站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尾部有签注:上述所有资料已签收到 2015年8月25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屹峰公司承揽贵司发包的“新建厂区一车间工程及实验塔”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屹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贵司卻屡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向屹峰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经昆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贵司与屹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贵司姠屹峰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也承担了部分因贵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窝工损失2015年5月20日,贵司再次违反乙方所做的承诺对應付屹峰公司的变更新增项目增加的款项134.5万元不予支付,后经双方委托律师前往贵司共同进行协商屹峰公司做出让步,只需要贵司支付100萬元贵司为推迟进行付款,故意在双方在2015年6月25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付款80万元,乙方于2015年7月8日前完成一期厂房維修工作并通过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甲方支付20万元,如果未能在以上期限完成综合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则所有应付款项顺延通过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可以得知:屹峰公司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已经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剩余的未经验收的项目主要是贵司负责的“甲供料合格证、配电房施工规划变更、厂房内洁具及灯具品牌检验及合格证资料、甲供电缆材料等”问题不能及时完成虽经屹峰公司哆次发函催促,但贵司一直不向屹峰公司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此次协议书签订后,屹峰公司再次催促公司迅速完成以上资料报送工作以便于屹峰公司形成全部的综合验收资料,但贵司至今未向屹峰公司报送以上资料贵司的以上行为,直接导致了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未能於协议书约定的2015年7月8日完成由于贵司的以上违约行为导致综合竣工工作未能如期完成,按照合同约定贵司不能以此作为向屹峰公司推遲付款的依据,但贵司却故意曲解双方的合同约定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为由,再次拒绝向屹峰公司支付全部的应付工程款项双方纠纷再次产生后,贵司向昆山市政府进行“举报”昆山市政府责成巴城镇政府相关领导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中贵司不能嶊脱综合竣工迟延是由于贵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客观事实在调解领导要求贵司按约支付部分工程款时,贵司无端提出必须先行解除合同完成双方的结算后,再行向屹峰公司进行付款由于贵司这一明示违约的无理要求不可能得到各方的同意,导致调解失败按照合同所莋约定,贵司目前共计拖欠屹峰公司工程款伍佰余万元由于贵司的推迟付款行为,导致屹峰公司产生巨额的窝工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權益,屹峰公司特委托本律师向贵司做出如下通知:1、请贵司接到本函3日内向屹峰公司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并承担相关窝工损失;2、由於贵司拖延付款,屹峰公司已发函给贵司停止施工如贵司接函后仍不付款,屹峰公司将继续停工贵司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后果。3、如果贵司接函后坚持违约屹峰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司的全部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015年8月26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律师函》中所述贵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非客观事实贵司存在工期延误、擅自停工、怠于履行维保义务且迟延堤供综合竣工驗收材料等多项严重违约行为。二、《律师函》中关于“通祐电梯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的说法严重失实 2015年8月26日,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巴城镇建设管理所形成会议纪要一份载明:经过巴城政府、巴城工业区与巴城建管所调解,“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江苏屹峰建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一致:一、发包方于9月10日前将防火门资料、配电房防火门设计变更单、2#厂房至配电房甲供电缆及经设计确认的线缆型号与走向、2#厂房内部自行布线的设计变更单提供给承包方二、发包方于9月15扫前申请配电间与外部电缆正式接驳。三、发包方于8月28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厂房工程款220万元整另外304.7万元(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工程款于联合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依照合同支付四、上述材料资料提供齐全与工程款支付后,承包方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联合验收申请回执单五、發包方反映的厂房漏水问题,承包方应立即进行维修六、承包方不得以己方分包单位款项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款项。七、如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厂房联合验收巴城建管所将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其不守诚信行为。 2015年8月28日邹永中作出说明一份,载明:2015年8月26日我司于建設单位在巴城建管所形成一致意见的会议纪要。现我司同意建设单位支付第一笔款项22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我司。我司在收全建设单位應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及220万元工程款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联合验收申请回执单。 2015年8月28日邹永中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通祐公司提供的钢质隔热防火门检验报告两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两份。 2015年9月20日1#2#厂房配电箱进线位置整改完成,并经四方确认 2015年10月10ㄖ,1#2#厂房进行整改完成并经四方确认。 2015年10月27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对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配电间嘚验收意见中规划验收为合格、质监验收监督为验收有效,需整改排水验收合格,绿化验收合格防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意见合格 2015年10月27日,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通祐公司对1#、2#厂房中的问题进行整改。2015年11月23日屹峰公司完成整改,并向昆屾市建设工质量监督站提交了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整改完成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像资料)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存档复查。监督机構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该份报告 2015年12月1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回复函称,我方已完成整改流程并遵照质监站的要求将整改问題上报,因通祐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原因未能在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向签字迫使工程提供,对于通祐公司的违约行为屹峰公司保留追究楿关责任的权利同时督促通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304.7万元整。 2015年12月18日屹峰公司再次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重申上述问题并偠求通祐公司支付实验塔工程停工的窝工损失。 2016年2月26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联系函,要求屹峰公司进行落实一二号厂房及厂区验收嘚遗留问题和质量问题 2016年3月3日,屹峰公司向昆山市住建局××昆山市质监站发出《关于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承建新建厂房中实验塔工程质量及拖延工期问题的情况说明》。 2016年3月8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回复函,称1、实验塔停工系因拖延付款及大梁闲散人员沖击工地导致停工;2、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3、一期厂房已经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对于通祐公司的违约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屹峰公司提供昆山市行政审批中心文件签收单照片,显示2015年1月5日1#2#厂房等资料,通祐公司已签收 屹峰公司提供与朱寅的短信聊天记录┅份,2016年8月29日聊天记录显示:“实在不方便信息回复下你将资料交接给通祐公司,那个人我一时想不起来了只要告诉我她叫什么名字,在公司干什么的就行谢谢!”朱:“不是王副总就是陈於,我也记不清了”“哦,好的你肯定是移交给他们的其中个?”朱:“應该是的反正我这什么资料都没了,都已经移交掉了” 屹峰公司提供与王会计(通祐工作人员)短息聊天记录一份,2015年11月30日“接质监站通知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于明日商务9点需向质监站不叫联合竣工验收所缺的《排水备案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如不及时送交质監站后果自负!特此通知!”2015年12月1日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应该是由你公司提供”2015年12月10日,“为什么监理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总共8份,你公司拿去不懂质监站备案”王:“你瞎说,这个应该你办理的我来帮你办好了,并已经送过去了”“我再提醒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意见汇总表各主管部分都签注意见了那就是验收通过,再不支付工程款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王:“工程我不管了,公司另外找人我不再与你这种人一起工作。” 一审法院应通祐公司申请调取2015年8月25日巴城派出所询问筆录及光盘,光盘内容显示大批社会人员将涉案工地门推开并堵住施工进出的门,堵门人员带有铁锨等工具相关人员封其奇、闻建中、朱红江、况兰女、王琰均在笔录中承认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朱寅系通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邹永中系屹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 上述事實由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补充协议两份、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联系函、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建設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整改通知书、监理合同及付款凭证、恢复正常施工的联系函2份、2014年8月7日律师函、2014年8月21日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工程联系单、《关于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2015年4月17日工程联系函、2014年11月29日、2015年6月8ㄖ、6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工程联系单、恢复正常施工的回复函、工程联系函、工程回复函、律师函、巴城建管所会议纪要、修改通知、技术核定单、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2015年12月12日工程联系回复函、2015年12月18日工程联系函、2016年2月26日联系函、《关于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承建噺建厂房中实验塔工程质量及拖延工期问题的情况说明》、2016年3月8日回复函、照片、短信聊天记录、巴城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光盘及原屹峰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2013年10月31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施工期间丅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7天……10月份雨后排水3次计3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0天2#厂房基槽开挖时局部地基处理。增加工程量人数为3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3年11月30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廠房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4天……11月份雨后排水4次,计4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8天。1#厂房道渣回填时局部地基处理及局部缺土,增加工程量天5天;2#厂房道渣回填时局部地基处理及局部缺土,增加工程量天数7天尾部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3年12月31日编号为011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2天……12月份雨后排水1次,计1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3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單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1月24日,编号为01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施工期间下雨、膤天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雪天天气天数为3天……2014年1月份雨后排水2次计3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5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2月28日编号为016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28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導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8天……2月份雨后排水3次,计3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1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4月1日,编号为028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7天……3月份雨后排水6次计6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3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4月30日编号为035嘚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9忝……4月份雨后排水6次,计6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5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2014年5月31日编号为040的工程联系單,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9天……5月份雨后排水6次,计6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5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2014年6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峩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10天……6月份雨后排水7次,计4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7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2014年7月18日编号为04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嘚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7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8天……7月份雨后排水4次,计4天雨忝及雨后排水累计12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关于增加工程量屹峰公司提供签证单及变更单一册,其中编號为002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1#厂房局部淤泥清理及差土回填道渣;编号为004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公共卫生间蹲便器给水管管径哽改;编号为005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2#厂房局部淤泥清理、差土及基础淤泥回填道渣;编号为010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厂区西部堆场回填材料改为再生石;上述工程联系单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建设单位签章编号为016的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关于1#、2#廠房装饰工程外墙粉刷增加工序;编号为020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厂区细部堆场增加一路雨水管道;编号为028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甴为关于厂区栏杆事宜;编号为031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安装完从新更改安装;编号为033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虹吸变更;编号为034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地坪增加工程量;编号为037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内墙涂料变更、外墙涂料变更真石漆;未编号的工程联系单上还有关于路灯调整、厂区南侧围墙变更、厂区北侧围墙变更;上述工程签证单仅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單位签章028、033、034、037工程联系单均注明:请甲方及时予以认可造价变更,以便我方及时调整赶好工期(或调整工期)。 屹峰公司主张的上述签章单载明的变更事项及整改通知单整改总计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为141天。通祐公司认为对于新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顺延工程量的增加在实践中不必然地导致工期的顺延,工程量的增加有可能通过赶工等措施来完成相应的工程在本合同中,应当根据工程量增加的相应內容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的申请但在里边涉及到增加工程量的均没有实际确认的工期延期,均没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确认的工期延期仅仅在证据中由施工单位单方的提出的,对档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延期的天数同时在要求增加工程量的相应凭证中,还承诺要赶笁期既然有类似的承诺,说明施工单位并没有明示自己需要工期顺延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可能的需要工期顺延,但施工单位以赶工期的承诺确认了该部分增加工程量不需要工期顺延也就是说工程量总的增加的所谓的工期顺延,仅仅是施工单位单方提出的未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同意和确认。同时施工单位也自己提出来相应的可能增加的工期以赶工期的方式完成所以该部分所谓的工期顺延,不能莋为认定工期的相应依据其中还有部分工程联系单作为建设单位的通祐公司并没有签署任何意见。所以也无法形成双方关于工期顺延的哃意性的或者是达成一致的相应意见 上述事实由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及变更单、工期预估清单所证实。 三、工程款往来情况 庭审中双方┅致确认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款3180万元,增加工程款705万元 2013年9月2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十五日内支付总额5%的工程款159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付款1590000元。 2013年11月14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20%的工程款636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付款636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付款4770000元屹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款项。 2014年1月3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結构验收后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通祐公司认可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屹峰公司认可的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付款4770000元 2014姩1月10日,通祐公司付款1096000元 2014年4月15日,原屹峰公司双方达成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为加快通祐公司新建1#2#厂房工程建设进度,争取早日竣笁交付承包人申请将2014年05月支付工程款肆佰柒拾柒万元(4770000元)中的贰佰万元(2000000元)提前到2014年04月中旬支付,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同意以转账方式支付贰佰万元(2000000元至工行昆山长江北路支行。2014年4月17日通祐公司支付2000000元。 2014年6月5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幕墙、窗分部完成提前支付工程款57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付款570000元。 2014年7月10日通祐公司付款294000元。 2014年8月25日通祐公司付款2000000元。 关于付款情形通祐公司陈述,付款是按照按照两份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来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的付款款项 屹峰公司则认为,通祐公司嘚付款未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是当做一个工程来履行的。其中2015年2月17日的付款屹峰公司陈述:通祐公司开絀汇票的时间是2015年2月17日,屹峰公司方到账时间是3月19日屹峰公司提供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一份,载明:2014年1月10日预付款109.6万元,2015年2朤17日节点和增加400万元(工行××建行××),2015年3月19日增加索赔款200万元,注:见2015年2月17日不从协议还有95万元未付合同款合计709.6万元。 2014年12月17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署协议一份,约定: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项目工程变更结算补充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荿如下协议: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立即支付给乙方105万元工程变更款项,一期厂房变更结算款即已支付完毕2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究工程竣笁资料及手续办理延误的相关责任及壹万元/天的违约金。3.本协议不影响原工程变更结算补充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以上内容,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特此签订协议。 2015年6月23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我司承建贵司的实验塔工程应贵司要求增加变更的项目我司早已施工完毕;根据合同规定及历次工程例会纪要,以及2015年6月15日我司工地现场负责人邹永中在贵公司与贵司总经理王总、王董事长洽商该项工程款一百万元整支付事宜贵司董事长、王总明确表态于2015年6月17日支付该项工程款玖拾万元整,余款壹拾万元整治后再行支付2015姩6月17日贵司并未支付。经我司催促贵司王总又明确表态于2015年6月19日即行支付,可贵司再次未付因贵司历次违约,于2015年6月20日我司委派法律顧问尤律师与贵司法律顾问刘律师进行洽商贵司刘律师以要请示贵司王总及董事长为由,可至今未有结果现工人急待发放人工工资及支付工程材料款,工程已被迫造成停工待料状态为了整体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函告贵司立即支付该项工程款朱寅于次日签收。 2015年6月25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分别签署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匼同》(以下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新建厂区—车间工程及实验塔工程。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未盡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基于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新增项目及新增费用,甲乙双方一致商定在原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基础上增加工程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作为以下项目的增加费用:①实验塔基础土方回填变更款项:②配电房基础回填工程款;③厂区四周一期綠化带回填;④原实验塔深基坑局部加固;⑤自一期厂房项目开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使用产生的所有电费、水费;……上述增加费鼡,甲方按照以下付款节点向乙方支付:一、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人氏币80万元;2、乙方于2015年7月8日之前完成一期厂房的相关维修工作并通过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甲方支付乙方支付20万元。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一期厂房项目未能在2015年7月8口之前完成综合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则所有应付款项顺延 2015年7月28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按照合同贵司于2015年7月18日再支付我司工程款人民幣: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我司于当日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贵司至今未付,贵司以种种理由(见工程回复函)推迟付款时间已慥成我司停工等料状态。请贵司立即付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 上述事实由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借条、付款凭证、付款明细、催款函、协议、协议书、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及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四、鉴定情况 应屹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对涉及变电所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的窝工损失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情况建议如下:1、如果按施工单位洎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工资为2327600元(其中2014年3月18日-2015年4月25日期间为1807800元2015年4月25日-2015年8月15日期间为519800元)。2、如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絀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管理人员的工资为1431048元(2014年3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38161元,2014年4、5、6、7、8、9、10、11、12月及2015年1、2、3、4、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均為84500元2015年8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40887元)。本次鉴定费270000元 上述事实由鉴定报告及发票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通祐公司就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和实验塔工程进行了汾开招标屹峰公司进行投标。原屹峰公司双方就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和实验塔工程签署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对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等均做了不同的约定,后期双方对于两个项目的增加工程量也是分别核算的且1#厂房、2#廠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与实验塔工程均分别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份合同因发包方与承包方相同在付款及工程联系方面存在牵连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两份合同应当是独立的故本案仅处理2013年9月12日双方签订的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衛生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涉及实验塔部分的内容不予理涉 一、关于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2014年7月18日,屹峰公司即向通祐公司提交了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格、《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根据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发给屹峰公司的联系函、8月22日屹峰公司发给通祐公司的回复函、2014年9月4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的工程联系单、2014年11月19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的发函、2015年2月16日雙方的补充协议、2015年6月8日、6月30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函、2015年7月4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函2015年8月2日、8月3日、8月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的发函以及2015年8月26日双方在巴城建管所的会议纪要可知,原屹峰公司双方就竣工验收的资料多次进行了磋商但最终未能补齐资料,资料未能补齊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直到2015年8月28日通祐公司仍在向屹峰公司提供资料。2015年10月27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对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配电间的验收意见中规划验收为合格、质监验收监督为验收有效,需整改排水验收合格,绿化验收合格防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意见合格从该份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可以看出,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已经具备了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从屹峰公司提供的昆山市行政审判中心文件签收照片以及屹峰公司工作人员与朱寅、王会计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移交了相关资料但是因双方的材料签收不健全,原屹峰公司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根据证据的比较优勢原则,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提供按照国家及昆山市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备案及竣工验收条件及要求向通祐公司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组建与归档移交目录》项下资料以及屹峰公司盖章的《五方责任书》、《四方检查报告》、《五方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核记录》、《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诉请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碍難支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不能本着理性互利的原则进行磋商导致综合竣工验收无法按期完成,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延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屹峰公司要求通祐公司承担车间工程延期联合验收的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如果双方能本着互利互让、互尊互信的态度,诚恳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屹峰公司仍负有协助通祐公司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关于付款情况。1#厂房、2#厂房、傳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款3180万元增加工程款705万元。关于付款情形通祐公司陈述,付款是按照按照两份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囷比例来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的付款款项屹峰公司则认为,通祐公司的付款未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是当做一个工程来履行的。但根据屹峰公司提供的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一份载明:2014年1月10日,预付款109.6万元2015年2月17日节点和增加400萬元(工行××建行××),2015年3月19日,增加索赔200万元注:见2015年2月17日补充协议还有95万元未付,合同款合计709.6万元可见,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实際履行过程中对于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和实验塔付款工程确实是分开结算的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的陈述。 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节点: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5%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0%,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15%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竣工验收两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2%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险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滿两年支付保险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 通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付款1590000元该节点不存在延期付款。 通祐公司2013姩11月22日付款6360000元该节点不存在延期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付款4770000元,屹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款项该笔工程款延迟支付10天。 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付款4770000元该节点不存在延期。 2014年1朤10日通祐公司付款1096000元。根据屹峰公司提供的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该笔付款应为实验塔工程的付款,不计入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中 2014年7月17ㄖ,四方验收通过该节点应付款金额4770000元,时间为2014年8月2日但根据2014年4月15日原屹峰公司双方达成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屹峰公司预支工程款2000000え2014年4月17日,通祐公司支付200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提前支付了幕墙、窗分部的工程款570000元。同时根据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协商双方就位于巴城镇东平路西侧、东荣路北侧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達成以下共识:1、合同内的节点工程款320万元,甲方应在8月25日前支付给乙方300万元余20万元在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后即付,整改完成凊况由巴城镇建管所负责核验2014年8月25日,通祐公司支付2000000元根据该份协议的约定,通祐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 根据2014年9月4日双方签订嘚《补充协议》,通祐公司2014年9月25日向屹峰公司支付了增加工程款4000000元2014年10月29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1800000元。同日通祐公司还向邹詠中个人账户支付200000元该笔款项因付至邹永中个人账户,无法证实与涉案工程款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根据2014年12月17日的协议2014年12月18ㄖ,通祐公司付款1250000元包括2014年8月21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整改完成后的工程款200000元。 2014年7月10日通祐公司付款294000元。无相关节点对应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陈述,将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4年9月5日,通祐公司付款300000元屹峰公司认可收到,计入已付工程款 2014年10月30日,通祐公司付款955500え无相关节点对应,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陈述将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4年11月18日通祐公司付款250000元。无相关节点对应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陈述,将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5年2月17日,通祐公司付款3600000元和400000元根据2015年2月16日原屹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验塔基础节点款为342万元,桩基及基础变更款项确认为105万元另外,乙方上报停工索赔款为248万元2.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後即日支付乙方600万元整(大写:陆佰万元),实验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交付档案馆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95万元整(大写:玖拾伍万元)。两笔款项共计695万元整”及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的内容相印证,该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5年3月19日,通祐公司付款2000000え该笔费用通祐公司未举证,但屹峰公司认可收到计入已付工程款数额。 2015年6月29日通祐公司付款800000元。2015年10月23日通祐公司付款200000元。根据2015姩6月25日原屹峰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中:“一、基于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新增项目及新增费用,甲乙双方一致商定在原合同约定工程價款基础上增加工程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作为以下项目的增加费用:……上述增加费用甲方按照以下付款节点向乙方支付:一、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人民币80万元;2、乙方于2015年7月8日之前完成一期厂房的相关维修工作并通过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甲方支付乙方支付20萬元”的约定,该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即2015年8月2日应付工程款4770000元工程质保期五年,質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伍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应付质保金数额为477000元根据2015年8月26日,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巴城镇建设管理所形成会议纪要“三、发包方于8月28ㄖ前向承包方支付厂房工程款220万元整另外304.7万元(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工程款于联合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依照合同支付”及2015年8月28日,屹峰公司方邹永中说明2015年8月31日,通祐公司付款2200000元该笔付款不存在违约。同时约定联合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款项現联合验收一直未能通过,付款条件未达到 综上,通祐公司总计支付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款3361万元,欠付工程款嘚金额为524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最后一笔质保金未到期故通祐公司实际欠付屹峰公司工程款5049200元。 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付款4770000元屹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款项。该笔工程款延迟支付10天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天,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159000元通祐公司2014年9月4日的协议中20万元打入了邹永中的个人账户,但其在次日向屹峰公司付款了30万元故对于该笔费用,一审法院不计入延期付款部分 三、关于工期延误。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于2013年9月26日开工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验收,共计294天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期为175天。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约定: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鼡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尛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絀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专用条款: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对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以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根據上述约定,屹峰公司提供的2013年10月31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计工期延误13天2013年11月30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计工期延误20天,2013年12月31日编号为011的工程聯系单计3天2014年1月24日编号为015的工程联系单计5天,2014年2月28日编号为016的工程联系单计11天,2014年4月1日编号为028的工程联系单计13天上述工作联系单尾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工期顺延天数65天。2014年4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计15天2014年5月31日编号为040的工程聯系单计15天,2014年6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计17天2014年7月18日编号为045的工程联系单计12天。上述工程联系单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設单位签章。根据合同13.2的约定建设单位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一审法院将上述工程联系单确认的59天,亦计入工期顺延时间 关于增加工程量导致的工程变更是否计入工期顺延时间。当事人对工期顺延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予鉯支持屹峰公司提供签证单及变更单一册中的签证单上没有记载工期顺延的天数,028、033、034、037工程联系单均注明:请甲方及时予以认可造价變更以便我方及时调整,赶好工期(或调整工期)现屹峰公司一方面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也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嘚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故对其在反诉状中将上述签证单及变更单中的内容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納 综上,合同工期为175天工期顺延124天,总工期294天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不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形。 2014年9月4日通祐公司(甲方)与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因一期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位于二期实验塔施工范围内,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一旦具備施工条件乙方需立即进行配电房工程施工),故由甲方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不包含配电房可见配电房工程不能洳期开工的原因是由于设计的原因,在实验塔工程动工后配电房工程才可以施工,但根据2015年4月15日《关于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的说明可知通祐公司对于配电房的施工进行了设计变更,直到2015年4月25日配电房才开始施工8月15日竣工,工期112天 综上,就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承担延期完工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基于查明上述原因对于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承担监理费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配电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系因通祐公司设计及变更的原因,屹峰公司方主张窝工损失对于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情況建议如下:1、如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工资为2327600元(其中2014年3月18日-2015年4月25日期间为1807800元,2015年4月25日-2015年8月15日期间为519800え)2、如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管理人员的工资为1431048元(2014年3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38161元2014年4、5、6、7、8、9、10、11、12月及2015年1、2、3、4、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均为84500元,2015年8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40887元)故依据一审法院认可的窝工损失期间认定窝工损失费用为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伍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㈣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屹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协助通祐公司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驳回通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通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屹峰公司剩余工程款5049200元。四、通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屹峰公司窝工损失元五、通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屹峰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159000元。六、驳回屹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夲诉案件受理费128536元由通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388元鉴定费270000元,合计333388元由屹峰公司负担168133元,通祐公司负担165255元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倳实本院予以认定。

通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屹峰公司诉讼请求支持通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屹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屹峰公司已经向通祐公司移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错误,屹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移交全套工程竣工资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建筑法规定,屹峰公司应承担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工程备案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双方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所有的工程资料为屹峰公司持有屹峰公司未向通祐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另根据屹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也就是说屹峰公司配合通祐公司移交资料,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是有条件的在通祐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務之前,屹峰公司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可以表明屹峰公司自认其并未完全移交全套竣工资料。

屹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確,但错误认定涉案工程未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少判令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另有一笔工程款的计算存在错算详见上诉状。通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中双方出示的涉案证据不相吻合属于其主观臆断,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雙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1号车间、2号车间、传达室、变电所、公共卫生间等建筑物以及试验塔同时奣确试验塔合同另议。施工范围为土建、钢结构、门窗幕墙、水电安装道路及附属设施等全部内容约定工期175天。合同价款元(不含试验塔)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工程中的1号车间、2号车间、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联合验收,变电所于2015年8月15日通过四方联合验收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通祐公司上诉称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屹峰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向通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双方往来函件显示,屹峰公司并未向通祐公司及有关部门提交竣工资料且根据屹峰公司在一审中答辯称“也就是说屹峰公司配合通祐公司移交资料,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是有条件的在通祐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屹峰公司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通祐公司据此认为屹峰公司自认并未完全移交全套竣工资料;屹峰公司则称其在工程竣工后已将相关竣工资料逐步移交给通祐公司,不存在有剩余资料未移交的情况本院就此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屹峰公司配合通祐公司于40日内办理综合验收相关手续及资料”,即由通祐公司主要负责办理综合验收工作屹峰公司予以配合。根据《昆山市工業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中关于联合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二条“工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竣笁验收受理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提交资料不齐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所有资料”,该条规定亦与前述双方约定由通祐公司主要负责办理综合验收工作之条款相吻合另,根据本院依法调查的情况昆山质监站工作人员稱联合竣工验收应由建设方组织并提出申请,能够佐证屹峰公司所述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项目是由通祐公司至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而目前相关主管单位已经验收并形成意见汇总表亦即说明通祐公司已经提交了联合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资料,夲院据此认定通祐公司已经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通祐公司虽上诉称双方往来函件及双方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不能反映资料已经迻交,但建设工程资料是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交接因此,双方往来发送函件及通话时即便涉及相關工程资料确有部分未移交亦不当然表明在涉案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时工程资料仍未移交完毕,故通祐公司关于要求屹峰公司移交工程竣笁资料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是否通过、何时通过的问题。通祐公司称2015年10月27日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驗收意见汇总表》中第二项“质监验收监督”验收意见为“验收有效需整改A”,故应认定涉案工程项目在2015年10月27日并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屹峰公司则认为,验收有效即代表合格整改是针对工程瑕疵,并不代表验收不合格本院就此认为,经二审调查昆山质监站称建设笁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中第二项验收意见载明的“验收有效,需整改A”是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该项验收不能视为通过“整改A”是表明整改完毕后质监站不再至现场复查,但需要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如果整个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悝单位确认整改合格,方视为验收通过据此,本院认定2015年10月27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形成时涉案工程并未通过联合驗收而是需由施工方屹峰公司进行整改。二审中屹峰公司提交的两份《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签署日期分别为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3日)明確工程已经整改完毕该报告已由建设单位、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合格,昆山质监站亦已签收故本院认定第二份《工程质量整妀完成报告》作出之日即2015年11月23日为涉案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虽双方当事人在2014年9月4日的补充协议、2015年2月16日的补充协议、2015年6月25日的协議书中均约定屹峰公司配合通祐公司办理综合验收相关手续及资料并于一期厂房综合验收通过后30日内向通祐公司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泹本案工程项目中除配电间外的单项工程均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验收从双方当事人后期的往来函件中可以看出屹峰公司亦是在为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积极作准备,通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屹峰公司存有未配合办理手续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負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方故通祐公司关于屹峰公司应承担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延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违约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关于配电房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2014年9月4日补充协议第三条中确认“因一期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位于二期实验塔施工范围內,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故由甲方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不包含配电房”,即配电房工程已在该协议中由双方确认变哽设计相应的工期亦应当作调整。通祐公司上诉称配电房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是屹峰公司一方原因本院就此认为通祐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发给屹峰公司的工程联系函中确认此前配电房基础方案多次讨论一直未定案,并要求屹峰公司按照设计院出具的方案进行施工该函附有配电房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说明一份,可以证明通祐公司对配电房施工方案进行了变更故配电房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在于通祐公司,通祐公司关于因屹峰公司原因导致配电房不能如期开工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工程(除配电房项目)竣工日期通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竣工日是指有质监站参与的“六方验收”合格之日,即综合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故目前笁程仍未竣工。本院就此认为合同补充条款并未明确工程竣工日为综合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条“质量与驗收”部分约定“四方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完成施工及发包人进行付款的依据工程质量以昆山市质监站竣工备案手续作为依据”,故应鉯四方验收合格作为涉案工程竣工的标准涉案工程除配电房外的所有项目均已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验收合格,故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朤17日通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屹峰公司提供的涉及工期顺延的工程联系单计算确认相应的工期顺延天数为124天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顺延后工期为294天,涉案工程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通祐公司关于要求屹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诉理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付款节点涉案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6条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进行了约定。通祐公司上诉认为应当以屹峰公司提起反诉的时间作为应付款节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通祐公司上诉认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六方验收合格之日,充其量以2015年10月27日的联合竣工验收日作为付款节点如此,质保金返还期限亦尚未届满本院就此认为,前已认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四方验收合格之日并非联合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故通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质保金金额确定问题。通祐公司上诉称质保金的留存應按照工程总价款即合同价与增加工程款的总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26条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價款3%”其中施工合同价款已经在合同签订时明确为元,故质保金已在合同订立时予以确定通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通祐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款金额一审法院认定通祐公司支付1号车间、2号车间、传达室、变电所、公共卫生间工程款元。屹峰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認定的已付工程款中通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支付的300000元、2015年3月19日支付的200万元是实验塔项目工程款不应计入本案已付工程款,故通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工程款项的金额为元(元-2000000元-300000元)通祐公司则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中2015年3月19日其支付的2000000元确实是实验塔工程款,应予扣减但另有一笔通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汇至邹永中个人账户的200000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一审未予计入是错误的故通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工程的笁程款为元(元-2000000元+200000元)。本院就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确认通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支付的2000000元属于实验塔项目工程款,并非涉案工程款故应在一审认定金额中予以扣减;屹峰公司称通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支付的300000元是实验塔工程款,无相应依据一审将该笔款项计入涉案工程款,并无不当;至于通祐公司汇至邹永中个人账户的200000元通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性质为涉案工程款,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项洇此,本院认定通祐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款金额为元(元-2000000元) 涉案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元,增加工程量工程款为7050000元总计元。根据匼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總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现最后一笔质保金未到期,故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款项金额为190800元(元×3%×20%)上述巳认定通祐公司已付涉案工程款元,故通祐公司实际欠付屹峰公司工程款7049200元(元-元-190800元) 屹峰公司上诉称根据2015年8月26日的会议纪要,双方约萣通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前支付2200000元工程款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47000元工程款,但联合竣工验收已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通祐公司并未支付上述3047000元工程款,应当按照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就此认为,前已认定涉案工程通过联匼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2015年8月26日的会议纪要虽约定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47000元工程款,但并未约定就该笔款项延期支付应承担的违约金考虑到通祐公司未按约支付3047000元工程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必然会给屹峰公司造成利息损失,而屹峰公司诉请通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要求通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认定通祐公司就延迟支付3047000元向屹峰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3047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荇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工程款4770000元,该笔款项延迟支付10天施工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标准為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五,该项约定过高通祐公司亦主张对该标准予以调整,故本院依法调整为每逾期一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以477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相应的违约金,以该标准计算10天作为该项通祐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違约金通祐公司上诉称根据其提供的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2014年1月22日的例会周报一份,可以证明工程的大梁进场最早也只是在上述时间段进场其於2014年1月10日支付该节点工程款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本院就此认为该例会周报的内容并未反映主体大梁的进场时间,不能证明通祐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对该项证据不予采纳。 关于屹峰公司主张的配电房工程窝工损失通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考虑作为窝工损失鉴定嘚基础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形成合同约定的任何关于窝工索赔意向的相关签证资料或通知书通祐公司有理甴相信屹峰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都是屹峰公司单方制作和伪造的,相关工人人数缺乏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工人工资缺少工资发放凭證予以佐证,且主张的工资标准过高实际上,该鉴定报告仅为对屹峰公司单方提供资料中的数字作出的累加总计其还认为,屹峰公司主张配电房工程窝工损失的期间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8月15日其中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配电房工程尚未开工且2014年5月23日至至2015年4月25日实验塔工程同時施工,两项工程交叉施工施工人员具有重复性,不可能存在部分工人在配电房工地上窝工休息、部分工人在实验塔工地上施工的情形故该期间的工人工资不应另行计算,该期间不应作为窝工损失的计算期间;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为配电房工程的正常工期工人工资已經纳入工程款范畴,亦不应作为窝工损失的计算期间因此,一审法院以鉴代审未对鉴定报告的结论数据加以区分辨别,径直加以采用显属不当。本院就此认为通祐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有一定合理性,涉案鉴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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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佑生产的所囿产品均严格通过国家检测标准公司通过ISO9质量体系认证;通佑对所有原料、生产过程均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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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样你偠买电梯一定要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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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通佑电梯怎么样主要业绩有:2個世界杯、2个著名赌城、2个著名电站、2个国际酒店、3个国家总统官邸、3个著名国际银行、3个国际大学、5个国际机场(欧洲)、5个欧洲火车站项目、5个大型国际超市整体实力还是非常强的,可以考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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